神农国油油茶电子博物馆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神农国油油茶电子博物馆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湖南神农国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神农国油油茶电子博物馆建设项目,委托代理编号:HNZT-2020LY-CG031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神农国油油茶电子博物馆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HNZT-2020LY-CG03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上限值:*******.24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包名

品目分类

品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上限值(元)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1

B010602


神农国油油茶电子博物馆建设项目

1

*******.24元

24780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且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凡有意参加磋商活动的,请于 2020 年 9月24日起至 2020 年 9月3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5:00至 17:30(北京时间),持以下资料到耒阳市神龙广场太子主题酒店805室购买磋商文件。

1.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附件1);

1.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副本。

1.4、提交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针对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资信证明);

1.5、依法缴纳税收:提交本项目开标前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纳税证明或缴费凭证复印),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开标前近三个月依法的缴纳证明(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1.6、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本项目开标前止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1.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2)。

1.8、磋商文件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0日 下午15:30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0年10月10日下午15:30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

五、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如对质疑答复有异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6.1采购人:湖南神农国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耒阳市三架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133*****888

6.2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469号华雅国际财富大厦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153*****086 传真:********555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通知》(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致: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标签: 博物馆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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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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