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和2号线一期安检安保服务项目一标段澄清公告(第1次)

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和2号线一期安检安保服务项目一标段澄清公告(第1次)


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通知(1)

各投标单位:

关于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安检安保服务项目(编号GXTC-A-*******)针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文件的有关澄清及修改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5.4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涵盖门卫、巡逻、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检查等相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规定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没有“区域秩序维护”这一范围。

答:具备有效的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即可,服务范围仅为描述性文字,不做强制要求。

问题2:用户技术需求书第三项目总体要求--第(二)项人员要求--第(4)条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上岗前安检员、安保员均要通过公安机关政治背景审查,同时取得安保员证(五级及以上),安检员上岗要取得国家、省市或公安部门认可的有关职业资格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保安、安检员)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才能上岗工作;派驻到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的消防监控室保安人员还须持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五级及以上)方可上岗。以上证件投标文件里是否体现?投标人可否提供承诺书,中标后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件?

答:投标时提供承诺书即可,格式自拟。

问题3:关于第七章其他事项的附件二(1、2标段安检安保设备物品配置)中,1标段辅助设备配置阅图工作站围挡,而2标段为阅图工作站. 请贵公司明确这一辅助设备配置名称。

答: 1标段、2标段统一明确为阅图工作站围挡。

问题4:关于第七章其他事项的附件二(1、2标段安检安保设备物品配置)中,安检标志标识并没有明确的数量。 请贵公司明确安检标志标识需求的数量。

答:附件备注内容已进行说明:另外还需按照招标人要求(详见本文第五部分设备要求)配置安检标志标识(出入口安检引导指示牌、通道安检引导指示牌、政府颁布的号令和违禁品目录标志牌、安全检查提示牌、民警提示牌、辐射危险提示牌、胶卷安全图标、禁止立放图标、平衡放置图标、财物安全图标、反扒提醒、影像采集提示图标、请勿触碰传送带提示图标等)。标识数量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配置。

问题6:关于第一章8.1投标保证金缴纳 若同时参与三个标段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只需缴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00)。所有投标人均需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请贵公司给予确认同时投三个标段的保证金缴纳账户。

答: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仅支持分别按标段缴纳保证金,请投标人按标段分别缴纳。删除“若同时参与三个标段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只需缴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00)”。

问题7:招标需求第四项(二)的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5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需提供从事相关保安行业5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据了解安徽省本地只有合肥市2016年12月份开通运营了地铁,到目前仅3年多,能否改为“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3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需提供从事相关安保、安检行业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另外国家对自主择业的干部已有各项保障,社保无须再企业缴纳的,能否提供从事相关安保、安检行业的企业工作证明即可?对企业聘用的相关安保、安检行业的退休人员,社保也无须企业缴纳,社保方面是否提供从事相关安保、安检行业的企业工作证明即可?

答:“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5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需提供从事相关保安行业5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变更为“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3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需提供从事相关安保、安检行业3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问题8:针对3个标段评分办法中第2项,我们认为不公平,因为保安行业属于市级公安机关监管,荣誉一般也是由市级公安机关颁发,省级机关一般不颁发荣誉证书。 建议1、2标段企业荣誉评分办法修改为:“1、企业获得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每有一个得2分;2、企业获得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 建议3标段企业荣誉评分办法修改为:“1、企业获得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每有一个得3分;2、企业获得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5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9: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5.3. 一标段和二标段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具有 1 个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行业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年。 我司认为在资格项中要求具有同类行业业绩且限定项目金额,实在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具有不公平对待潜在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第四小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此为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5.3.一标段和二标段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安检或安保服务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0:在评分办法中关于“安检、安保项目业绩”中 1、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安检、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业绩加 2 分,满分 8 分。 2、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国内民航机场旅客检查或防爆安检的服务业绩的加 2 分(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要获得满分,企业既要具有四份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也要具有国内民航机场旅客检查或防爆安检的服务业绩。鉴于省内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安检、安保服务供应商多为国有企业安保公司(例如: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和2号线工程车站保安及安检服务、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2号线及3号线车站保安和安检服务供应商皆为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如此之高的评分条件,实则是在排斥其他民营安保服务供应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将评分修改为“1、投标人自 2017 年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安检或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业绩加 4 分,满分 8 分。 2、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大型活动(需安保服务人员500人及以上)安保服务或防爆安检的服务业绩的加 2 分(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1:在评分办法中关于“企业荣誉”中: 1、企业获得省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得 2 分; 2、企业获得市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得 1 分。 本项满分 3 分。 本项评分中要获得满分,企业既要获得省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也要获得市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较少,获得荣誉的公司屈指可数,对于多次获得地市级荣誉的参与者有失公允,如此之高的资格评分条件,实则是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因此我单位建议将评分修改为:“1、企业获得省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每个得 2 分; 2、企业获得市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每个得 1 分。 本项满分 3 分。 ”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2: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 5.3.三标段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具有 1 个铁路或轨道交通行业公共安保服务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年。 我司认为在资格项中要求具有同类行业业绩且限定项目金额,实在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具有不公平对待潜在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第四小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此为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 三标段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安检或安保服务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5.4.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涵盖门卫、巡逻、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检查等相关业务。按照此项要求保安服务许可证中必须涵盖门卫、巡逻、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检查四项业务能力才满足要求,我司为此咨询了安徽省公安厅,得到的回复为:暂时并未将区域秩序维护作为范围增加在保安服务许可证中。因此省内保安公司均无此项范围。且我司的保安服务许可中服务范围“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安全检查”中“守护”范围要大于区域秩序维护,因此建议修改为:“5.4.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涵盖门卫、巡逻、守护和安全检查等相关业务。

答:(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5.3.三标段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5.4同问题1,具备有效的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即可,服务范围仅为描述性文字,不做强制要求。

问题13:在评分办法中关于“安保项目业绩”中 1、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业绩加 4 分,满分 8 分。 2、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100 万元大型公共服务项目安检服务业绩的加 2 分(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要获得满分,企业既要具有2份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500万元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安保服务业绩,也要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100 万元大型公共服务项目安检服务业绩。鉴于省内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除外)安检、安保服务供应商多为国有企业安保公司(例如: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和2号线工程车站保安及安检服务、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2号线及3号线车站保安和安检服务供应商皆为合肥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如此之高的评分条件,实则是在排斥其他民营安保服务供应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建议将评分修改为:“1、投标人自 2017 年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单项合同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安检或安保服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业绩加 4 分,满分 8 分。 2、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当日具有大型活动(需安保服务人员500人及以上)安保服务或防爆安检的服务业绩的加 2 分(提供业绩合同证明文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4:在评分办法中关于“企业荣誉”中: 1、企业获得省级荣誉证书的,得 3 分; 2、企业获得市级荣誉证书的,得 2 分。 本项满分 5 分。 本项评分中要获得满分,企业既要获得省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也要获得市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荣誉较少,获得荣誉的公司屈指可数,对于多次获得地市级荣誉的参与者有失公允,如此之高的资格评分条件,实则是在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因此我单位建议将评分修改为:“1、企业获得省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每个得 3 分; 2、企业获得市级公安等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每个得 2 分。 本项满分5 分。 ”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15:用户需求书第8页中有提到ê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11. ê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用户需求书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合格检测报告。请问此处所提到的需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是指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本项目采购需求书第10页中(四)专用技术要求中的第1-6项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还是需要投标人提供1-13项所列所有产品的检测报告亦或是特定哪几项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

答:此处所提到的需提供检测报告是通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和各设备认证证书、安全许可证或省级环保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等。

问题16:用户需求书第21页-22页有提到关于对讲机调频兆赫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7.对讲机,设备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设备可调频, 频率范围: 411. 25MHz 、 411. 20 MHz、 411.1750 MHz 、 411. 15MHz 、 411. 10MHz 、 411. 35 MHz、 411. 2750Mllz;工信部无(2009)666号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第三条提到 “考虑到重大活动和应急情况下对讲机频率使用需求,分别在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作为国家专用频率。国家专用频率由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使”请问用户需求书中提到的频率是否合适?

答:此条变更为“7.对讲机,设备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可调频,至少包含8个频道,每台对讲机须办理《无线电台执照》。要求每部配套耳挂式耳机、皮套、充电器座充2个,电池4块、单个电池的(守候)工作时间要求不少于12小时。手持台机身要求牢固轻巧。”

17、招标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如下收费标准的50%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


服务类型费率金额(万元)

服务招标

100以下

1.5%

100—500

0.8%

500—1000

0.45%

1000—5000

0.25%

5000—10000

0.1%

10000—50000

0.05%

50000—100000

0.035%

100000-500000

0.008%

50****-*******

0.006%

1000000以上

0.004%

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算基数为中标金额。

(2)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1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5.3条修改为“5.3.评标办法:本项目各标段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各标段分别进行评审,各投标人商务技术分取评委的平均分。”

其他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通读所投标段的澄清答疑内容。

芜湖市运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保服务 安检 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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