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告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苏盐都渔政罚(2020)6号 | 仓文明涉嫌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仓文明 | 仓文明 | 仓文明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仓文明于2020年7月28日7时20分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施湾村二组生产河使用电瓶1只、电捕器1台、电捞海1把等工具实施电力捕鱼时,被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经登船检查,船上有渔获物3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 1、没收:电捕器1台、电瓶1只、电捞海1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3、没收渔获物3公斤(现场已作放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城市盐都区渔政监督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都区农村农业局,20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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