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转让公告(二次)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转让公告(二次)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转让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0BFXCJ00554 | |||||||
委托方 |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0年9月25日9:00始至2020年10月14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9月25日9:00时始至2020年10月1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为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所属的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中电子附件“评估报告”。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华安评报字(2020)082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9.94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 底价 | 100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10万元 |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参与本项目报名及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均视为已阅读并接受本项目附件中的《资产转让合同》及其附件《搬迁须知和要求》《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拆迁协议》《保密协议》。 | ||||||||
三、转让条件 | ||||||||
1.本次处置标的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现场踏勘为准。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和存放位置等,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2.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合同要求向委托方支付10万元搬迁保证金,否则不能进入委托方现场实施拆迁。 4.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进行拆除设备前,须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详见附件),严格遵守合同及附件条款。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次日起15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拆除并运输完毕。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设备至标的存放现场拆除、提取、装运标的,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转让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7.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1、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 |||||||
七、其他说明 | ||||||||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标的为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所属的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9.94万元。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华安评报字〔2020〕082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乙方在支付转让价款的同时,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搬迁保证金并签订《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搬迁协议》,否则不能进入甲方现场实施搬迁。乙方施工过程严格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搬迁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面呈并签收,或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发送到下述指定的地址;如有任何变更,一方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甲方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武里山路1399号
联系电话:135*****241
授权代表:王磊
授权邮箱:lei.wang@xhpdp.com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授权邮箱:
2、通知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以书面形式面呈并签收的,签收之时视为送达;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2日视为送达,所寄内容以快递单上填写内容为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自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附件:
1.《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拆迁协议》
2.《搬迁须知和要求》
3.《保密协议》
甲 方(章):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合同附件:
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拆迁协议
协议编号(2020)XH-Z-X-1825
甲方: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处置“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以下简称“转让标的”)拆解、搬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搬迁项目
工程地点: 长虹(新站)工业园,蓝领公寓及长虹世纪荣廷
技术要求: 按双方签订的《搬迁须知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期限
1、开工时间:转让价款付清后第二日。
2、工期天数:不超过 15 天(自然日)。
三、 责任范围
1、乙方必须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同时要对地基载荷、搬迁路线充分评估。
2、甲方负责主持施工过程中有关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甲方批准。
3、甲方对设备拆除、搬运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4、乙方负责制定设备拆除施工方案,乙方负责安排就位所需的技术和施工人员,乙方负责工程所需各种施工工具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安装中产生垃圾的清除。
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施工,野蛮施工,不得损坏甲方园区设施设备,否则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问题要与甲方及时沟通,共同协商,乙方应在得到甲方认可的可行的前提条件下施工。
7、 双方驻现场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职权:负责及监督拆解、搬运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协调其他事宜。
四、 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
3、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须有特种作业证,否则因此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含甲方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及设备财产安全),乙方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的安全负责,如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摔伤、砸伤、碰伤等一切安全及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包含给甲方设备、工人因此造成的伤害)参加施工的乙方人员都必须具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应确保任何一位具体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资格。若乙方擅自使用不具备资质要求的人员施工,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五、 其它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方案和工程期限施工。
2、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发现问题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事项的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六、 违约责任
1、转让标的须于甲方通知后15个自然日内全部拆除并运输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若逾期,则乙方应向甲方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每日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乙方延期达一周,则视为乙方事前同意甲方对转让标的进行拆除、运输,并存放于第三方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自行处理转让标的进行弥补。此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运费,场地占用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转让标的拆解后在转让方道路等场所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超出停留时间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实际占用面积*10元/平方米每天)。
3、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列工资表并由甲方监督发放。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资,而导致施工人员停工、罢工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甲方在发现后,一经核实,可将乙方所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并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乙方按0.5万元/人·次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得少于甲方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的工资额度。
七、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面呈并签收,或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发送到下述指定的地址;如有任何变更,一方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甲方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1399号
联系电话:135*****241
授权代表:王磊
授权邮箱:lei.wang@xhpdp.com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授权邮箱:
2、通知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以书面形式面呈并签收的,签收之时视为送达;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2日视为送达,所寄内容以快递单上填写内容为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自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八、 关于转包、分包
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工程需分包,由甲方确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撤离施工现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本协议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甲方: 乙方: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日年 月日
合同附件:
搬迁须知和要求
一、搬迁须知
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对本次转让物资范围和具体实物进行现场确认,明确本次处置区域内非处置资产分界,不属于该标的资产严禁装运。
2、受让方以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后转让方不负责该标的资产保管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主要分布于:长虹(新站)工业园,蓝领公寓及长虹世纪荣廷,转让标的仅为处置资产实物,管线分界点为设备TOP端口下方靠设备侧,不包含任何二次配电缆,水、电、气等动力能源供给主管道、阀门,暖通、消防、照明、装饰等建筑设施设备。
4、受让方施工前须提供转让标的拆解、搬运及吊装方案,方案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可行或经转让方审核同意之后方可施工。
5、受让方必须在所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足额购买相关保险(如意外险、工伤险等),并提供购买凭证在转让方备案。受让方施工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及转让方的资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负全责。
6、物资拆解搬迁时须保护地面、墙面、立柱、屋顶,道路,绿化等非处置资产及洁净室环境不受破坏,如造成非处理资产相关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指定的搬迁路线进行物资搬迁,物资搬迁过程中,若与其他施工单位使用同一路线时,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统一安排。搬迁路线中有需要拆除门窗、墙体等,需经转让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拆除和恢复相关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因受让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弃物资,包含但不限于拆除203#钢平台等产生的建筑废渣,受让方须在标的规定搬迁结束之日前清运出厂,同时完成搬迁区域内环境清扫、清洁。
9、涉及203#钢平台及蓝领公寓各房间空调、热水器拆卸等高空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避免高空坠物伤人或损坏地面等,由此产生的相关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指定的施工区域、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施工,若有违规,转让方有权进行相关处罚,每次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二、搬迁要求
1、施工前必须先确认物资范围,拆解搬迁时受让方及转让方须同时在场,无异议后再施工。
2、作业人员进入园区内需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规范作业。
3、该标的物资拆解搬迁工期不超过15个自然日,每日施工时间为8:30~17:30,不允许夜间装车作业,物资出门需要提前通知办理出门证。
4、搬迁施工中,受让方必须服从转让方现场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禁止野蛮作业。
5、园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严禁乱丢垃圾、物资乱放、车辆乱停;严禁损坏厂区草坪、道路等建筑设施。
6、受让方自行准备搬迁的叉车、托盘等装车工具,工具进厂前须经备案确认。燃油叉车、汽车等燃油机械,不得进入洁净厂房内,厂房内部设备搬运仅使用满足地面承重条件(一楼地面<1.5T/㎡)的电动器械或手动液压车。
7、受让方负责设备储罐及管道内残液体回收处理,禁止在转让方场所内直接排放。
8、厂房内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若根据现场情况确认需要动火作业,受让方须向转让方申请办理动火手续,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及叉车、吊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范作业。
10、受让方须对标的设备进行模块化搬迁,不得在转让方厂房内及道路等场地进行细分拆解作业。
三、转让标的(闲置工艺设备)主要分布区域及搬迁通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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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保 密 协 议
合同编号:(2020)XH-Z-R-1826
甲方: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寻求建立某种合作关系,一方已经或即将向另一方透漏保密信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适用于协议双方在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闲置工艺设备、仪器仪表等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所有保密信息。
2、本协议所称“提供方”是指根据协议向协议相对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是指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2.1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
①提供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及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法及结果、技术、计划(包括研制计划、生产计划等)、数据、工艺、配方、发明(不论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样品、设计图纸(含草图)、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以及制造诀窍、产品鉴定文件、研究主题、试验记录、试验结果等;
②提供方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未公开发布的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产销计划、产销策略、营销政策、价格政策、成本与获利状况、投资方案、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供货商资料、人事档案、通讯方式、对外交流函件等资料;
③接收方在与提供方合作过程中形成有关研发、经营管理的信息、资料等;
④提供方有关诉讼、诉讼策略、诉讼方案、和解等资料及信息;
⑤提供方的其他保密信息。
2.2保密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
2.2.1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手册、软件代码、图纸、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方应在以上文件上或以上文件的移交文件上标明“机密”或类似文字;
2.2.2 以会谈、电话等口头方式披露保密信息的,应在披露行为发生的同时申明该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披露行为发生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
2.3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①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以任何形式处于公知领域或已为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②提供方书面授权明确同意对外披露的信息;
③合法地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保密信息;
④由接收方毋需依靠提供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掌握的保密信息;
⑤根据有关司法、行政及权力机关命令而被强制披露的信息。
3、接收方同意只在本协议所述合作关系目的范围内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
①应采取足够、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许可,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②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包括顾问)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需事先得到提供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③接收方只能在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情况下向其雇员提供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提供范围仅限于与协议所述业务有关的雇员,提供程度仅限于可执行本合作项目之目的,接收方保证其所有接触保密信息的雇员遵守保密义务。
④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掌握提供方保密信息的雇员离开提供方;
⑤不得为他人泄露、窃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取得提供方保密信息提供任何条件;
⑥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接收方不能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
⑦如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接收方应按照披露方的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披露方或销毁。
4、接收方同意:
4.1接收方所有主管、经理、雇员、顾问、代理人及代表人(包括离职人员)均应遵守本协议。接收方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包括司法程序)防止上述人员违反本协议,如(因可归责于接收方的原因导致)上述人员侵犯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即使是上述人员的个人行为),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接收方因合作需要,需向其代理商、下游承包商、咨询顾问等类似第三方披露提供方的保密信息的,应得到提供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同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要求上述第三方保守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如上述第三方侵犯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则接收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
如果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按照如下内容执行:
①如果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泄漏保密信息,接收方应向提供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
②如果接收方将保密信息提供、泄露给提供方的竞争对手,则违约金的最低支付额应增加至【50万元】。
③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透露方损失的,接收方并应当赔偿提供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律师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
6、本协议有效期为主合同的有效期。
接收方保密期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届满之日起【20】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受主合同、本协议提前终止、解除、及/或撤销、无效等影响。
7、双方在此明确:
①提供方并未因此协议之签订而授予接收方任何其所拥有的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②此协议不得解释为“双方具有合伙或代理关系”;
③依据本协议,任一当事人并无采购、销售、授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任何技术、服务或产品之权利或义务。
8、本协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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