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包)

编号:SJYZC2020GK-025002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中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街)5505号四楼C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2UGKB6B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投诉人1:张掖国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高台县祥和苑四号楼西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4GU889A

法定代表人:丁嵘,该公司总经理

被投诉人2: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皇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Y

法定代表人:全有军,该单位局长

投诉人不服张掖国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2)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我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代理公司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1.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取消该条款。

2. 投诉人诉称,本次招标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2)的招标文件,实际是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被本局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后,将原招标文件拆分后继续招标,在技术要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增加了诸多不合理要求。虽然被投诉人在“关于甘肃中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中称“上述诸多要求只是作为加分项,并不是废标条款。”但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2)招标文件第八部分四条评分标准,第2项评分标准中投诉人所提投诉点足以达到排除投诉人公平竞标的环境及可能中标的目的。因此,投标人要求取消该类条款。

三、核查结果

经我局审查招标文件,依法对采购代理公司、采购人进行调查询问,邀请专家论证,综合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意见、书面审查等全案证据情况,核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所提出的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存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且该证书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经核查,根据该项目的作业设计,项目中涉及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主要是以有害生物野外综合调查系统;天敌繁育及监测系统;智能鼠害天敌监测系统;鼠情自动监测系统;智能巡护监测实时通讯系统;有害生物遥控监测系统等专业系统组成,不仅需服务器硬件设备的安装,同时需部署虚拟化软件,因此需要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一定的软件部署实施能力。为了保证本项目集成与实施的可靠性,保证项目建设效果,确保所采购的相关行业专业软件系统达到相关标准,以达到质量要求,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保障软件实施质量,设置此认证符合项目建设实际特点,与合同履约相关。同时,该认证属评审因素,非实质性参数要求。故不能认定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所提出的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被本局废标责令重新招标后,采购人将原招标文件拆分后继续招标,增加了诸多不合理要求,存在足以达到排除投诉人公平竞标的环境及可能中标的目的。

经核查,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涉及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其中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主要由云端物联网管理平台;智能虫情测报识别系统;农林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孢子捕捉预测分析子系统;林情、苗情智能远程监测系统;性诱虫情测报系统等附属设施组成。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主要是以有害生物野外综合调查系统;天敌繁育及监测系统;智能鼠害天敌监测系统;鼠情自动监测系统;智能巡护监测实时通讯系统;有害生物遥控监测系统等附属设施组成,是以集林病林虫的识别监测、预警捕捉和数据分析为基础依据达到防控效果。废标后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时间紧,无法有效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将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涉及的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两大部分拆为两个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人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该项目采购流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未要求必须具备,也不是废标项和必须满足的技术商务条款,是对产品生产厂家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合考察。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质量存在关联,招标文件所涉及一项评分项目1个点总分值占2分,属于合理范畴。投诉须提交相关事实依据,不能只凭主观臆断。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排除投诉人公平竞标的环境及可能中标的情形存在。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人甘肃中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二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2)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或者张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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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理 防控 林业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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