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

编号:SJYZC2020GK-025001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中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街)5505号四楼C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2UGKB6B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投诉人1:张掖国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高台县祥和苑四号楼西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4GU889A

法定代表人:丁嵘,该公司总经理

被投诉人2: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肃南县红湾寺镇皇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Y

法定代表人:全有军,该单位局长

投诉人不服张掖国鑫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1)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我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代理公司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核实。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

1.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获得OHSAS18001体系认证,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取消该条款。

2.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要求取消该条款。

3.投诉人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获得智能在线孢子识别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虫情在线识别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系统著作权证书限定过于狭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要求取消该条款。

4.投诉人诉称,本次招标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1)的招标文件,实际是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被本局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后,将原招标文件拆分后继续招标,在技术要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增加了诸多不合理要求。虽然被投诉人在“关于甘肃中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中称“上述诸多要求只是作为加分项,并不是废标条款。”但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1)招标文件第八部分四条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投诉人所提三项投诉点的总分值占11分,足以达到排除投诉人公平竞标的环境及可能中标的目的,且该招标文件中功能要求部分涉及7个应用系统,但在评分部分只用其中3个应用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依据,不排除人为控标的可能,投标人要求取消该类条款。

三、核查结果

经我局审查招标文件,依法对采购代理公司、采购人进行调查询问,邀请专家论证,综合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意见、书面审查等全案证据情况,核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所提出的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获得OHSAS18001体系认证,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目在本次项目采购中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核查,OHSAS18001-2007与ISO 45001-2018同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只是ISO45001-2018是由OHSAS18001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演变而来。这一新标准用于帮助全世界的组织确保其工作者健康和安全。针对IS045001标准转换,IAF(国际认可论坛)通过2016-15号决议规定了IS045001的转换期过渡为IS045001标准发布(2018年)后的三年,即在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转换工作。《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2015年第30号)也明确指出,新版标准的转换期,按照相关国际组织的统一安排施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要结合国际认可论坛(IAF)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国认证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标准换版工作方案,开展认可证书的换证工作。故0HSAS18001目前仍处于转换期过渡时间范围内,仍为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是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上的认可与评定。通过此类认证体现了生产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也体现了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生产厂家在技术水平、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亦与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各类企业都可以申请上述认证,且该认证证书其申请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同时,该认证属评审因素,非实质性参数要求。故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产品生产厂家的商务评分项属于合理范畴。综上,不能认定要求产品生产厂家获得OHSAS18001体系认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所提出的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存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且该证书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经核查,根据该项目的作业设计,项目中涉及的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主要由云端物联网管理平台;智能虫情测报识别系统;农林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孢子捕捉预测分析子系统;林情、苗情智能远程监测系统;性诱虫情测报系统等专业系统组成,不仅需服务器硬件设备的安装,同时需部署虚拟化软件,因此需要产品生产厂家具有一定的软件部署实施能力。为了保证本项目集成与实施的可靠性,保证项目建设效果,确保所采购的相关行业专业软件系统达到相关标准,以达到质量要求,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保障软件实施质量,设置此认证合乎项目建设实际特点,与合同履约相关。同时,该认证属评审因素,非实质性参数要求。故不能认定要求产品生产厂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投诉事项3

投诉人所提出的在招标文件第八部分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要求产品生产厂家获得智能在线孢子识别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虫情在线识别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系统著作权证书限定过于狭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存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经核查,本项目作业设计及实施方案涉及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主要由云端物联网管理平台;智能虫情测报识别系统;农林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孢子捕捉预测分析子系统;林情、苗情智能远程监测系统;性诱虫情测报系统等专业系统组成,其中智能在线孢子识别系统软件、虫情在线识别系统软件、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系统为该项目的核心部分,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衔接和实施需要产品生产厂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以持有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依据是为了保障本项目软件和硬件实施质量,保证本项目集成与实施的可靠性,保证项目建设效果,确保所采购的相关行业专业软件系统达到相关标准,达到质量要求,是保护采购人项目完成的质量保证措施。同时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既能保护采购人软件知识产权的使用,又能避免软件知识产权使用纠纷。且该项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有关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履行息息相关而并非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投诉事项4

投诉人所提出的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被本局废标责令重新招标后,采购人将原招标文件拆分后继续招标,增加了诸多不合理要求,存在足以达到排除投诉人公平竞标的环境及可能中标的目的。

经核查,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涉及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其中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主要由云端物联网管理平台;智能虫情测报识别系统;农林气象监测预警系统;智能孢子捕捉预测分析子系统;林情、苗情智能远程监测系统;性诱虫情测报系统等附属设施组成。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主要是以有害生物野外综合调查系统、天敌繁育及监测系统、智能鼠害天敌监测系统、鼠情自动监测系统、智能巡护监测实时通讯系统、有害生物遥控监测系统等附属设施组成,是以集林病林虫的识别监测、预警捕捉和数据分析为基础依据达到防控效果。废标后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时间紧,无法有效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将原《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 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编号:SJYZC2019GK-033)涉及的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两大部分拆为两个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人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该项目采购流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人所提出的招标文件第八部分四条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中投诉人所提三项投诉点的总分值占11分,足以达到排除投诉人公平竞标的环境及可能中标的目的,且该招标文件中功能要求部分涉及7个应用系统,但在评分部分只用其中3个应用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分依据,不排除人为控标的可能。

经核查,本项目购买的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属于电子科技产品安装服务为一体的采购,项目实施地地处祁连山境内,自然条件恶劣、设备运输、安装、施工、作业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系统的稳定性、设备的可靠性有较高要求,亦对操作者自身安全、林业监测数据信息安全、监测结果准确等方面息息相关,理应对产品生产厂家设置较高的商务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所涉及该三项评分项目5个点的总分值实际占9分,属于合理范畴。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未要求必须具备,也不是废标项和必须满足的技术商务条款,是对产品生产厂家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合考察。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质量存在关联,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且本项目作业设计及实施方案涉及的农林病虫害物联网监测系统中所要求产品生产厂家获得软件著作权证的智能在线孢子识别系统、虫情在线识别系统、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系统为该项目招标的核心内容,是该项目的重中之重,亦是目前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的最新成果,其它采购内容亦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该三项证书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够反映投标产品的优良性,是保护采购人项目完成的质量保证措施,不存在人为控标的情形。投诉须提交相关事实依据,不能只凭主观臆断。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人甘肃中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2019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项目(第一包)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JYZC2020GK-025001)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或者张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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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理 防控 林业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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