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张勇焊接技能大师工作室及优质高校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张勇焊接技能大师工作室及优质高校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28 16:09
供应商: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2层B号
邮政编码:430023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周晖 ***-********
授权代表:徐海超联系电话:186*****598
被质疑人:四川中诚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3栋2001号
邮政编码: 610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女士 ***-********
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张勇焊接技能大师工作室及优质高校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的采购文件内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9月15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质疑函,依法予以受理。同日,我司将质疑函抄送采购人。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经审查,我单位结合采购人的意见做出如下回复:
1、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
质疑人关于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张勇焊接技能大师工作室及优质高校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所述问题的质疑由于已过质疑期,且贵单位不是本项目投标人,故不予以受理和回复;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特殊焊接技术及专业建设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所述问题的质疑由于已过质疑期,故不予以受理和回复。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而成,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是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并未指定必须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故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约定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及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因暂未到此环节,故评标委员会还未组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节能产品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委相关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9页中10.4冷却器从“功率参数、主回路参数、外光路参数、其他”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相关需求,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10.4冷却器设备需求表述不明确的”情况。
故本条质疑部分不受理,部分不成立。
2、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
本次采购标的物中包括手持式激光焊机、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机两项设备,评审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手持式激光焊机,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机等类似销售业绩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本项评审内容并未限制行政区域或者行业,故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也符合科学择优原则,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情况。
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3、针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
质疑人所提供的质疑材料中只说明了该产品参数满足的生产厂家有且只有一家,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本次采购的虚拟焊接仿真实训软件通过采用真实焊接设备进行虚拟操作,培训学生在不同的焊接场景下,进行不同焊缝、不同位置等的焊接操作,同时教师可根据学生平时训练情况,针对性给学生分配任务进行训练并考核。通过虚拟焊接仿真实训训练,能实现为张勇技能大师工作室学员进行针对性场景培训,同时可节约实训耗材,实现耗材成本控制。经采购人市场调研,现有市场上满足此参数的产品生产厂家有3家以上。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参数所投产品可为成熟系统,也可为二次开发系统,演示内容为系统的通用功能,符合招标文件的同类产品均可演示。
质疑人要求提供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厂家的相关调研资料”不属于政府采购要求公开的范围。
故本项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也符合科学择优原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质疑人所述论点,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况。
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综上,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贵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及提出的宝贵意见。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四川中诚瑞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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