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平湖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城平湖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秭归县城平湖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ZGZB[2012]09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秭归县城平湖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已由秭归县政府专纪【2012】21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代理机构为宜昌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秭归县城平湖大道等道路改造工程位于秭归县城中心区,包括平湖大道、屈原路南段、滨湖路局部段、丹阳路局部段、桔颂路,总长度3442.23米。其中:平湖大道长1460.48米,改造横断面宽度52m;屈原路南段长418.72米,改造横断面宽度36m;滨湖路长418.03米,改造横断面宽度20-22m;

丹阳路长237.51米,改造横断面宽度为19m;桔颂路长907.49米,改造横断面宽度为18-28m。

主要建设工程内容包括设计图内的混凝土路面处理、沥青混凝土面层、青石板人行道改造、排水、综合管线、交通、景观亮化、绿化带改造等工程。工程量详见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

2.2工程建设地点:秭归县城中心区。

2.3本工程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9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5月8日(2013年1月28日前完成除路面灌浆处理和沥青混凝土面层以外的所有工程,2013年1月28日-2013年3月9日为工程间歇期,2013年3月9日-5月8日完成灌浆处理、沥青混凝土摊铺,工程竣工)。工程总工期18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以建设单位(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为准。

2.5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CJJ1-90)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2.6工程安全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并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足够资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并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

2、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应提供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办理的年度备案手续,且投标人在宜昌市建筑业协会2011年度评价合格,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必须是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手续上载明的人员(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在本项目中任职),且与备案手续上登记的岗位相一致,上述人员的证件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并加贴防伪标签的证件;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已在其它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之一的,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承担过城市主、次干道沥青砼道路工程施工累计长度不小于5km,单项工程施工不小于3km,单项合同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以及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办公电话及项目招投标网站地址供核查。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业绩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否则无效);

5、投标人须提供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其证书上的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承担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拟承担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城市沥青砼道路工程施工管理,且单项工程施工不小于2km,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原件,且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

6、投标人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执业证书),其证书上的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拟承担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城市沥青砼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且单项工程施工不小于2km,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效证明原件,且能完全反映考核内容);

7、投标人拟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员、造价员、材料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是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备案手续上记载的备案人员,且与备案手续上登记的岗位相一致,安全员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

8、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亲笔签字表;

9、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沥青混合料拌和机(160t/h及以上)1座,宜自有。也可提供沥青砼供应意向协议书。(自有拌和机站、协议供应站距秭归城区距离不得超过60公里)。

(2)沥青砼摊铺机2台(摊铺宽度9米及以上)(必须自有1台);

(3)双钢轮振动压路机2台(14吨及以上)(必须自有1台);

(4)轮胎压路机1台(必须自有);

(5)小钢轮震动压边机1台(必须自有);

(6)平地震动机1台(必须自有)。

投标人自有施工机械设备须提供采购单据原件或公证书,租赁机械设备须附租赁意向协议书原件以供核查;

10、法人授权委托: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9月17日之间均有效。委托人必须是拟承担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同时携身份证明文件,准时参加开标会,否则视为自动弃权,作废标处理;

11、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或严重违约等失信行为;

12、投标人须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拨付方式认可承诺函,否则视为弃权(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合同签订前3日内,履约保证金提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拨付方式:按工程月进度的50%拨付,工程竣工累计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工程结算审计,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超过期限,欠拨部分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计息)。

本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工程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中标单位必须在秭归县建筑业协会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备案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视为放弃中标。

本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洽谈并签署。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各投标单位交易员于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8月31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3时00分至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大厅)招标采购文件发放窗口持《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员证》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二代居民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和领取相关资料。投标单位交易员证办理程序见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网(www.zgzb.gov.cn)。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00元(含图纸),售后不退,投标单位交易员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一并缴纳。投标保证金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由县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进账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5日下午5时30分,未在进账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未中标单位及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4.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单位总公司注册地基本帐户以转帐或电汇方式提交至以下帐户(汇款时必须注明所投工程项目名称):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秭归支行

户 名:秭归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帐 号:180*****292********

款项到帐后,各投标单位交易员凭银行进帐回执单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至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保证金收退窗口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大厅(县行政服务中心八楼大会议室)。

5.2投标人交易员持《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员证》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至秭归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大厅(县行政服务中心八楼大会议室)。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为2012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上午10时30分。

。招标公告发布起始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

7.联系方式
招标人: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宜昌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秭归县平湖大道8号 办公地址: 秭归县平湖大道8号

联系人:任鑫 联系人:江雪松

联系电话:138*****995 联系电话:****-******* 135*****73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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