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民政厅全省婚姻证件封皮及与证芯合成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民政厅全省婚姻证件封皮及与证芯合成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0)6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民政厅全省婚姻证件封皮及与证芯合成项目”(项目编号:2020zfcg00646)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奇文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镇箱包小微创业园A12地块(苍南县宏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12幢1楼2号)

被投诉人1:甘肃省民政厅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二、投诉事项

2020年9月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浙江奇文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省民政厅全省婚姻证件封皮及与证芯合成项目”〔招标编号:2020zfcg00646〕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0年9月9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评标办法”中 “履约能力”第5条的内容与采购需求无关;2、“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的分值设置不合理,“样品”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样品”的评审因素低于民政部关于婚姻证件制作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2020年9月24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履约能力”第5条规定:“……投标人提供在线全自动品检机设备得5分,提供全自动高速定位烫金模切机得10分、提供裱糊涂布机设备的得6分、提供热合机得2分,提供裁切机设备的得2分……”。专家经论证认为:“……(1)烫金模切机与烫金机都可以完成烫金工艺,但全自动高速定位烫金模切机比普通烫金机性能更先进,能够更加高效、高质量完成烫金模切工艺,与采购需求相适应……(2)裱糊涂布是该产品制作的必须工艺,裱糊涂布机与采购需求相适应……(3)热合机可用于成品包装中的塑封工艺,与采购需求相关……(4)在线全自动品检机可对该产品的烫金质量和模切质量进行快速、精准检测,对保证产品质量有重要作用,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的分值设置为“报价”占30分、“类似产品检测报告及业绩”占8分、“履约能力”占46分、“样品”占12分、“实施方案”占2分、“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占2分。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货物,前述分值设置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符,存在评审因素分值比重设置不合理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的分值设置不合理”的投诉理由成立。

另外,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样品”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综合评审:(1)尺寸、颜色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表面光滑、无毛边。(3)印刷工艺精细、字体清晰端正。(4)材料耐磨防水。排名第一的得12分,排名第二的得8分,排名第三的得4分,排名第四的得2分,少送样、送错样本项分值不得分,排名不允许并列。未送样做废标处理……”。该评标办法采用横向比较方式评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但前述内容已说明了样品的尺寸、颜色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已对“样品”设置了详细的技术参数,且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样品”的评审因素低于民政部关于婚姻证件制作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故投诉人关于“‘样品’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样品’的评审因素低于民政部关于婚姻证件制作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投诉事项2关于“‘评标办法’中评分因素的分值设置不合理”的投诉理由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关于“‘样品’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样品’的评审因素低于民政部关于婚姻证件制作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的投诉理由;

2、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3、本项目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发布更正公告六次、中止公告一次、供应商先后两次提起投诉,长达三个月仍未开标,采购效率低下。责令采购人甘肃省民政厅对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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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证件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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