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石拐区农村牧区餐厨车及垃圾摆臂箱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采磋〔2020〕4686号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WGNMG-ZFCG-2020-037采购目录:货物类\专用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标方式:纸质评标供应商投标资格:(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且能够承担本采购项目实施任务;(3)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管理”中“申报注册”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查询状态为“有效”;(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需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如资料不全,采购人拒绝。(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企业名称如有变更,需提供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4)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2020年09月29日 18:40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8:40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获取文件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30号九星E世界A-1901;采购文件售价(元):
包号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A | 500.00 | 7,000.00 |
答疑会时间:答疑地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4:30文件递交地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六开标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大厅)开标时间:2020年10月14日 14:30开标地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六开标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大厅)采购人名称:石拐区卫生管理站采购人地址:金政大厦B座321采购人联系人:周利星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518室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1658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天坛支行行政主管部门:包头市石拐区卫生管理站项目负责人:董红燕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189*****334《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包头市《内控采购》特别提示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盟市80万元以下,旗县区60万元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人可按内控管理制度办理采购(以下简称“内控采购”)。
为了解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规范管理,应采购人要求,《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为采购人提供“内控采购”通道。
使用“内控采购”特别提示:
一、自愿采购原则。采购人本着自愿采购,免费使用,自行管理和自行委托方式组织“内控采购”活动。
二、主体责任原则。“内控采购”属于采购人主体责任,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管理。采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规违法等问题,均由采购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公告采购原则。“内控采购”属于采购人内控管理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必须向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开明确。
四、不受理的原则。“内控采购”不在于政府采购规定限额范围,不属于政府采监管范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内控采购”举报投诉。
五、承诺遵守原则。“内控采购”属采购人内控管理行为,应遵循自愿使用“内控采购”原则,需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若不遵循以上原则,《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内控采购”系统不予支持。
项目预算合计:
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采购明细清单 |
******** | 货物 | 批 | 1.0 | 餐厨车及垃圾摆臂箱采购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石拐区卫生管理站、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