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盱眙鹏远非金属矿加工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拟对盱眙鹏远非金属矿加工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盱眙鹏远非金属矿加工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做出批准意见的公示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从即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1 | 盱眙鹏远非金属矿加工有限公司 | 年产8000吨非金属矿产品项目 | 盱眙县河桥新型建材产业园 | 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该建设项目占地4000 平方米 | 2020.9.25-2020.9.29 盱眙县环保局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水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装卸作业产生粉尘在封闭式仓库内无组织排放;破碎、磨粉与造粒1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造粒2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烘干、筛分与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喷淋除尘器+降尘室处理,通过15m高3#排气筒排放。 项目装卸粉尘、破碎粉尘、磨粉粉尘、造粒粉尘、筛分粉尘与包装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烘干废气烟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杂矿外售建材企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2 | 江苏众鑫港口设备有限公司 | 年产200台(套)司机用电控柜外壳项目 | 江苏省盱眙县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兴旺路108号 | 江苏中政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该建设项目占地15341平方米 | 2020.9.23-2020.9.25 盱眙县环保局网站受理公示,无反对意见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近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及生化处理装置预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远期待宁淮新兴产业科技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污水管网铺设到位后接管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水作标准,用于附近农田灌溉。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打磨粉尘和喷砂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漆产生VOCS经纤维棉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车间、喷砂车间、喷漆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打磨粉尘、喷砂粉尘产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喷漆产生漆雾、VOCS,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采用隔声、减振措施后,再通过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5.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边角料、焊接过程产生的废焊头,收集后外售综合处置;废漆桶、废过滤棉及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喷砂车间产生的废砂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由环卫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211700
信箱:********34@qq.com">********23@qq.com
标签: 企业 非金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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