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聊城市】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彩色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标包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
A | 彩色超声诊断仪 | 1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如供应商为制造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代理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证书,并出具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如为进口产品可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范围,具备供货能力;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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