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推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推进政府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江县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相关主体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要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审计监督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项目施工、可研、勘察、设计、环评、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可确定为延伸审计调查对象。
第六条审计监督主要内容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重点是对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政府临时交办的项目,应按程序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得以建设单位委托或其他形式变相交由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履行工程结算审核职责。
第十条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使用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的,要加强全过程监管,不得未经实质性复核直接使用中介机构的成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采取抽查等形式依法开展核查,加大复核审计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执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分阶段跟踪审计、关键节点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重点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合江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合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合府发〔2015〕7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