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智格资产)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智格资产)


鼓市监行处(2020)05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1栋九层

法? 定? 代 表 人:卢启敏

经 营 范? 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0年4月9日,吴体香前来我局投诉,称其名下关联一家名为“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且为该公司的股东监事。而吴体香对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毫不知情,其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要求依法惩处,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查明事实真相,局领导指定信用监督管理科调查处理该案。2020年4月1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05月07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杨晓琴,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申请企业名称为“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05月07日,鼓楼分局核准了该企业名称。

2015年05月11日,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杨晓琴,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股东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吴体香(身份证有效期限:2006.06.15-2026.06.15)身份证复印件。05月12日,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05月14日,杨晓琴领取了《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卢启敏担任,企业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层7023室。

2015年09月09日,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葛成敏,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变更申请资料,公司股东由原股东卢启敏、吴体香,变更为卢启敏、吴体香、南京歆懿绮商贸有限公司和国民信和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包含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有股东签字或公司印章。09月09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09月16日,葛成敏领取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2016年07月11日,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董妍,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变更申请资料,公司企业住所由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层7023室变更至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8层8037室。07月11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07月14日,董妍领取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2016年10月20日,当事人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韩蓓,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当事人变更申请资料,公司企业住所由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8层8037室变更至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1栋九层,住所证明材料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有限公司与郑京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和南京雷微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0月20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10月20日,韩蓓领取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6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卢启敏、股东监事吴体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杨晓琴、企业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葛成敏、企业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董妍、企业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韩蓓。

股东监事吴体香即投诉人,表示与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对自己曾担任该公司股东监事毫不知情,吴体香曾大致于2014年,2015年,2017年左右丢失过身份证,自己未参与该公司登记设立,也从未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办该公司,自己的身份信息是被冒用的,自己不认识该公司任何人,登记资料中“吴体香”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并且其通过企查查发现,她名下还有南京边贵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请求一并依法处理。

电话联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杨晓琴,2020年1月3日杨晓琴接受询问表示,几年前,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管理层人员朱慧通过她的朋友南京诺勤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吴佳佳委托她帮其代办注册几家公司,其中一家就是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用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住所证明材料都是由朱慧提供给她的。向工商窗口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时,因工商部门当时不作硬性要求,公司股东没有到现场。办理注册登记时就她一个人去工商窗口的,她没有见过也不认识吴体香。登记申请材料上的有关人员签字,是她做好材料后交给朱慧,叫朱慧拿去给有关人员签字,签好字后,朱慧再把材料返还给她的;具体谁签的字她也不知道。登记申请材料上的有关人员,她一个都不认识。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葛成敏接受了询问。葛成敏表示,2013年左右她在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当时公司的行政部门领导李美、财务总监王超让她去跑工商局办的这些事,登记资料和身份证明材料都是领导给的,领导交代葛成敏办事时,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都来不了,有的签字就是由葛成敏及其同事签的,其中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股权转让协议都是她根据领导要求写的,葛成敏自己并不认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也不了解这家公司的情况。

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董妍接受了询问。董妍表示,2015年,她由南京珍达瑾商贸有限公司外派到北京国民信和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6年,接受委托办理了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变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国民信和公司负责管理财务部日常工作的领导王超交给她的。申请材料上的有关人员签字,是她拿到材料时就签好了的。与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人员她就见过韩蓓,其他的人她不认识。韩蓓工作时间比较短,她没韩蓓的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韩蓓,韩蓓说,当时她是领导王超的助理,南京航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变更是王超交办的。申请材料上的有关人员签字,是按王超的指示,她签的。

电话联系公司住所房东郑京祥,郑京祥说,该公司欠他数万元房租,于2019年春节前跑路了。该公司老板姓洪,是北京的,与他见过一次面。租房时说是用于从事婴幼儿服务行业的。该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1栋九层)登记的七八家公司都是姓洪的。之前欠他十五六万房租,他就把门锁上了。2019年春节前,办事人员王超交了部分房租,他就打开了门。他们就把东西一搬跑路了。

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及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接电话的是吴女士,吴女士从事财会工作,她认识杨晓琴,但不认识吴体香和吴体香及当事人。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1栋九层实地调查。清江南路19号是“南大苏富特科技他创新园”。1栋九层标牌为:南京珍达瑾商贸有限公司。陈女士等多名女员工均知道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调查中没有发现与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的资料。员工们也不愿透露与当事人有关的情况,只是说会把我们前去调查的情况向老板汇报。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监事吴体香,是在吴体香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吴体香身份登记的,当事人的公司登记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吴体香的投诉举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吴体香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材料1份,杨晓琴《询问(调查)笔录》1份,葛成敏《询问(调查)笔录》1份,董妍《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0年07月29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属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智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09日? ?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产 处理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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