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局青岛-第二分公司-薛家滩-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招标公告
八局青岛-第二分公司-薛家滩-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招标公告
专劳招字第(XJT- 18)号
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日 期: 2020年10月9日
招 投 标 文 件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规划月亮湾路以北,灵山湾路以南,凤凰山路以西,规划广城路以东。
3.结构类型:框剪结构
4.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7.41万 m2;
5.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招标范围及主要工程量:
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工期要求
2020年 月 日起进场,预计竣工日期:2020年 月 日,具体以现场通知为准。(具体节点控制根据施工现场具体要求,本工期随发包人的调整而调整,工程开工之前之前需要分包人施工或配合的工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的调遣、安排;主要控制点具体详见施工时现场人员的具体要求。本工程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调整工期计划,则分包人的工期计划随之调整,分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各楼号及地下车库各分部工程每延后一天罚款10000元,并承担承包人总包合同内工期违约的连带责任)。
五、技术要求及施工要求:
除图纸内的技术要求外,投标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技术要求:
1、需满足国家相关砌筑及装修规范要求;
2、需满足青岛市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砌筑及装修相关文件及通知事宜等特殊要求;
3、每个投标队伍及班组进场均需施工工艺样板及实体样板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且每栋楼均需施工整层施工样板及工序样板,实际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样板施工,一旦偏离样板,所有费用及返工均需由投标方负责;
4、在结构施工期间,装修需插入施工,在装修上层需做隔离层,以防渗漏,均由投标方负责;
5、投标单位需提供完成地面及阳角(包括楼梯间)等成品保护详细方案;
施工要求:
1、现场需安排专门的工完清理人员,做到每日一清(洒水清扫),每栋楼不得少于5名专门清扫人员;在迎接各方检查时,提供人员进行卫生清理;按照招标单位要求做好扬尘防护工作。
2、投标单位需提供拟使用工具清单(包括为严禁在楼面搅拌材料等需提供具体工具等),及高处作业架体清单及详细做法,不得采用人字梯等;
3、场区需多次倒运或拆移,投标单位需无条件配合;
4、装修涉及二次拆改楼层及临边防护,均由投标方负责;
未尽事宜按图纸做法及规范要求。
六、工程款及物资供应
(一)、工程款支付:详见后附合同条款;
(二)、物资供应与管理:详见后附合同条款。
七、投标报价说明
1.报价依据:本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地勘报告、工程量清单、现场条件。
2.报价方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具体内容参考报价表,该综合单价为含税单价,包括的费用内容为承包范围内的人工费、材料费(甲供材除外)、机械费、规费,防暑降温费、风险费、对外协调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完成工程成品保护所需的其它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也不因任何政策性文件的变化而变动。
5.投标保证金:/万元整,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将无息返还。
6.投标人还应完成施工过程中材料检验试验配合工作,同时还应按施工进度完成相应报验资料的整理工作,并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7.保险费等由投标人自行缴纳,出现安全事故由投标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其费用。
八、投标报价
1.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投标书格式(附件一:投标书及投标报价单)
2.1投标书一律采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用黑色碳素墨水、正楷字体认真填写。
2.2投标书中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位置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授权委托人签字。
2.3投标人递交投标书时,必须同时提交投标单位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青信用证。(领取招标文件时由承包人现场查阅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每张证书上都需加盖公章)。投标人须报施工方案。
2.4、招标清单详见附件(详参投标书),包括为完成承包范围以内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费用,安全、文明及各种措施费用,工具用具费用,管理费,二次搬运费,调迁费,材料费,机械费、夜间施工费、防暑降温费、风险费、对外协调费、利润和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户口费、治安费、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有关调整与风险、规费、税金,其中不含意外伤害险费用。
2.5、投标人请在本页填写综合单价后加盖公章,并由授权委托人签字。
2.6、递交时间: 2020年10月13日上午8:30点之前;
递交地点: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接 收 人:刘忠林; 联系电话:156*****118。
九、开标
1.开标时间:2020年 10月16日上午09:00;
2.开标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十、评标
评标机构对有效投标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原则低价中标,择优选取。
十一、定标与授予合同
1.定标原则:招标人按投标人的得分高低顺序与投标人洽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不向任何投标人解释中标与未中标的理由。
十二、附件 附件一:投标书及清单附件
附件二:合同文本
投 标 书
工程名称: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投标内容: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
招 标 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 标 人:
投 标 书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你方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工程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的招标文件[编号为“专劳招字第(XJT- 18)号”],经充分考察现场和认真阅读、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我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愿以投标报价表所述。
2、我方完全响应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方若中标,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的五日内,与贵方按此要求和规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3、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投标书同时递交。
投 标 人:(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 价 单
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感谢贵公司允许我公司参加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工程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报价。我公司经研究做出如下报价:
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地下石粉、腻子、涂料报价单 | ||||||||||
序号 | 分项工程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含增值税综合单价 | 不含税合价 | 含税合价 | 备注 | |
不含增值税 | 增值税(9%) | |||||||||
综合单价 | ||||||||||
1 | 石粉墙面(非人防区域) | 1)专用界面剂一道; | m2 | 13348 | 非人防区域 | |||||
2 | 石粉顶棚(非人防区域) | 1)刷专用界面剂一道; | m2 | 24210 | 非人防区域 | |||||
3 | 腻子顶棚 | 基层清理;满挂3厚两遍柔性耐水腻子顶棚 | m2 | 500 | ||||||
4 | 肋梁底石粉找平 | 肋梁底满刮一遍石粉找平 | m2 | 3062 | ||||||
5 | 车库顶棚喷涂深灰色涂料 | 基层打磨处理;防霉无机涂料喷两遍,不漏底。效果以封样确认为准。 | m2 | 3630.92 | 涂料品牌:亚士、立邦、三棵树;用量不低于0.292kg/m2。 | |||||
6 | 石粉墙面(人防区域) | 1、专用界面剂一道; | m2 | 12211 | ||||||
7 | 合计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
工程名称: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承 包 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 包 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纳税人种类: 一般纳税人
开户银行: 招行青岛福州路支行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电 话:***-********
分包人(全称):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工程所在地备案证明: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承包人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 “发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及其保修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与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 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规划月亮湾路以北,灵山湾路以南,凤凰山路以西,规划广城路以东。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及有关配合工作等。
二、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暂定元整(¥元);合同价款以最终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三、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以现场实际为准。总日历天数为:天。
具体节点控制根据施工现场具体要求,本工期随发包人在此日期之前需要分包人施工或配合的工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人的调遣、安排;主要控制点具体详见施工时现场人员的具体要求。本工程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调整工期计划,则分包人的工期计划随之调整,分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四、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合格 ;质量奖项:青岛市优质结构。
五、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标准
争创青岛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
六、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账号,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债权及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由此给承包人带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八、合同的生效、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
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价款/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7工程所在地备案证明:是指外地(或外埠)施工企业进入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承包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获得许可的证明。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5) 中标通知书;
(6) 承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制度;
(7)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图纸
(10) 承包人的招标文件;
(11) 分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双方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分包人自备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其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文件,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设计的图纸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5 分包人为实施工程所设计的图纸和编制的文件,其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分包人不得以疏于对总包合同的理解为由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要求。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照承包人《项目管理手册》要求组织施工,分包人各项工作必须满足《项目管理手册》的要求。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工程师或有关部门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在承包人指令要求的时间内分包人未予执行,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须征得分包人同意,可直接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7.1 项目经理/执行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1)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必须经本人确认方为有效。
(2)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应在收到确认要求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3)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排污、临建规划、用火限制区域的动火许可,夜间施工手续,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 负责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策划等方面的交底,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工程预(结)算、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及各种报表。
(3)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外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均由分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相应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 负责与发包人、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联系,以及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的保护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 随时检查分包人施工设备、材料保管、使用等情况,以及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技术工人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分包人违犯规定或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标准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整改、返修。分包人现场人员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清退。
(7)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4分包人施工进度不能保障承包人整体施工计划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分包人应及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整改后仍未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视为分包人不具有完全履约能力,可单方面调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此种调整,承包人只需书面通知分包人且无需解释。承包范围的调整不能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分包人的权利义务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1) 分包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 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或其他成员。
8.2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分包人应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有)、施工、竣工和保修。对本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不得转包或再分包。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履行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 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分包人现场人员(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并将保单提交给承包人办理施工的相关手续。承包人统一办理保险的,按分包人承包范围工程造价的比例分摊给分包人。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 分包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分包人现场人员如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承包人要求清退时,应立即清退,及时调换满足要求素质的人员进场施工。
(5) 配备完全胜任本分包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满足施工需要和承包人的要求,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未及时到位或随意调整视为分包人违约。确需调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人员到位并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
(6) 对承包人的指令应迅速执行,如因分包人行动迟缓给承包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8)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具体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测量、放线工作。
(9) 按承包人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与其他设施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各种罚款)。
(10)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分包人的施工方案必须满足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要求,且分包人不得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及其调整为由向承包人提出追加价款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11)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3) 在下述时间内或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图纸会审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① 接到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审查,在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会审意见。
② 接到图纸后28天内编出预算书(附材料总用量计划),提交承包人审核后作为控制付款的依据。
③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年末30天前,季末20天前,月末10天前,提交下期(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材料需用量计划,季、月计划应材料供应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日作业计划;报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④ 跨年度工程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结算书,经承包人审核后,作为年终盘点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收取当年工程款的权利,该年工程款项留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14) 关于周转料具、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机械设备等现场留置、使用、维护、拆除、退场等相关事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8.4 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供的方案、设计、计划、报告、报表等文件的批准或确认,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三、安全文明、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
9、安全文明施工
9.1 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分包人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分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9.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9.4 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9.5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承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不服从承包人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承包人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管理,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现场绿化、美化、亮化,保护环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不扰民,做到文明施工。
9.6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
10.1 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CI规划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施工,确保实现专用条款约定的管理目标。分包人原因导致管理目标未能实现,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0.3 分包人按承包人的统一规划使用场地,搭设临时设施,进行场地硬化、铺垫,设置围挡,挂设标牌,分类整齐堆放材料并挂牌标识和安置机具。现场管理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标准,如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10.4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由承包人统一购置具有特许证书的产品,分包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分包人照价赔偿。
四、工期
11、开工、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
11.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1.3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实施承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1.4 分包人不得以延期开工为由提出调整价款或索赔的要求,分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此类风险,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施工计划与阶段工期
12.1分包人须按照承包人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分包人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
12.2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但承包人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分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12.3本分包工程阶段工期的要求及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2) 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施工网络图关键线路的延长;
(5) 不可抗力;
(6)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分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报告,则视为分包人自愿放弃此类要求,且未对分包人的施工造成影响。
14、工程竣工
14.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
14.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4.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五、质量与检验
15、质量与检验
15.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满足质量奖项的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和质量奖项的要求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获得约定的质量奖项,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5.2 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认真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规定,确保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实现质量目标。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修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修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分包人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撤离现场,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5.3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修、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修、整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与迎接检查、检验相关的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
15.4工程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应自检合格后,在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分包人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因分包人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5.5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6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7 分包人应履行和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和指标。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选择确定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同时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以及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A、固定价格。固定价格一般可分为:
① 固定总价
② 实物量综合单价
③ 定额工日综合单价
④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B、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C、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6.2 工作内容包括从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的实施,以及试块、试件制作、取样、成品保护、剩余物料退库或退场、现场清理、工程交付、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保修等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其全部的辅助性工作,以及该分包合同明确或暗示的与分包人有关的所有义务。
16.3 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开工、施工、竣工、保修以及工作面的接收与移交等所有工序及其辅助性工作所涉及的为完成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可能发生的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供应材料设备以外的全部费用、利润和税金。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果有)现场卸车(周转材料含进、退场的装、卸)、整理、保管,分包人材料设备的供应,材料设备的仓储与场内运输,试块、试件制作、取样费用,安全、文明与绿色施工、工具用具费用,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调迁费,利润,规费、税金(含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和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人口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有关调整与风险等全部费用。
16.4 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零星用工或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施工中不给予任何签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分包人必须及时安排,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价款中扣除。
16.5 分包人接收工作面后,3日内对工作面缺陷提出书面意见,逾期缺陷处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施工期间工序穿插、工作间歇或间断工作等与之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7、工程量的确认
17.1 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计量。承包人在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7.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且不予支付同期应付工程款。
17.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18、合同价款的支付
18.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分包人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是承包人支付的前提。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同时约定扣回的时间和比例。
18.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经过计量的应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18.3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人收取结算价款前向承包人提交的发票金额应包含保修金在内。
18.4分包人须凭经承包人认可且足以抵扣承包人营业税的正规足额发票收取相应款项;因分包人发票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8.5 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工程款、结算款、保修金)包含分包人当期的100%工人工资。分包人收取工程款后,应首先支付分包人的工人工资,按照政府管理部门和承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因分包人支付工资不及时给承包人造成影响的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引发纠纷案件(仲裁或诉讼)牵连承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每人次五万元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其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每发生一次分包人承担十万元违约金。上述的同一事件重复出现,其违约金重复计算。
18.6 承包人可从应付款项中首先扣除分包人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费用、罚款、赔偿或补偿、违约金等应扣除款项后,支付剩余部分。承包人只需向分包人提供扣除项的依据和明细,无需征得分包人的同意或认可。
18.7 施工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费用均应在发包人按总包合同正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方才向分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工程款欠付,分包人愿意相应比例部分待发包人支付后再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为了方便使用,货到后分包人即办理领用手续,工地出库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使用。分包人要严格计划管理,准确提供计划用量和使用时间,避免不合理存量占用资金影响工程用款或不能及时供应影响施工,如计划提供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影响施工和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授权的现场领用人员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领取后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采取有效的节约措施和限额领料控制手段,不得丢失、损坏和浪费,努力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如有丢失、损坏和超耗,分包人按照承包人采购价格的1.2倍予以赔偿。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合理利用边角余料,视为故意浪费,承包人有权对其酌情处罚。
(3)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属承包人所有,只供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内的工程使用,分包人不得挪作它用和擅自处理,如发生挪用和擅自处理,分包人按挪用和擅自处理部分两倍赔偿。施工剩余材料(包括边角余料)全部交还承包人并办理退库手续。承包人供应的主要周转材料数量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供应周转材料需用量计划表”数量以内供应。分包人要加强对周转材料的管理,爱护使用,保证完好,提高周转率,不得随意切割改制;未经同意的切割、改制视为蓄意破坏,分包人按新品市场价的双倍赔偿,使用结束后要立即清理送还并办理退库手续。主要周转材退还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承包人供应材料节超核算:
材料节超核算的依据在专用条款约定。双方对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采用同一种类分规格单独核算、节超金额汇总计算的方式核算节超。发生超耗时,分包人按照超耗金额的1.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出现节约时,承包人与分包人5:5分成。
20、分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0.1 工程施工所需的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其他材料设备全部由分包人供应,不管专用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细描述,均属于分包人采购供应,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有关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信用卡、准用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和需要进行原材料试验的试验报告,货到后应及时提交给承包人,以便资料归档和质量验收。经验收质量符合要求的方能用于工程,否则由分包人负责处理,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分包人供应材料应按规定及时承包人指定的检测站检测,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发现分包人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用于工程,必须立即拆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材料价值双倍的违约金。
20.2 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因其无力采购或怠于供应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不论何种原因),而由承包人供应时,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的1.1倍直接从应付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此类款项视为分包人提前收取了工程款。
20.3 手推车、灰斗、水桶、移动水管、刮杠、靠尺、灰板条、镐、锤、锹、钎、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具用具及工人手头工具由分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八、工程变更与签证
21、工程变更
21.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 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1.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1.3 工程变更经承包人确定后,分包人应在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或分包人自愿放弃追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合同价款将不会因此而调增,但合同价款调减的情况除外。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1) 合同中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款确定的办法和同等水平,由分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承包人审核确定。
22、签证
22.1 出现签证事项时,分包人应承包人指令的要求实施。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制、申报《分包工程签证单》;逾期,视为分包人自愿放弃了签证要求。
22.2 合同外价格的确认作为特殊的签证处理,分包人在实施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填制、申报《合同外价格确认单》,并取得承包人的有效确认。
23、变更签证无效的情形
23.1 变更、签证实行月度封存制度(详见附件三)。事项发生当月未经封存或超出办理时限的变更、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2 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关零星用工或费用的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3 变更、签证总额超过合同额5%时,双方必须事前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超出的金额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4 未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格式或不符合确认权限的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23.5 承包人有理由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23.6 经承包人查实高估冒算或虚假签证,不得计入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结算以及质量保修
24、竣工验收与移交
24.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4.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4.4 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签发该分包工程完工证明的日期。
24.5分包人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填写完工验收报告,提交给承包人(必要时报发包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评定质量等级。如质量达不到要求,分包人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24.6 分包工程竣工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剩余或闲置的物资、设备、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分包人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25、竣工结算
25.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按承包人的要求(格式、内容、份数等)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并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结算专用章(3)”的结算书为最终结算结果。
25.2 分包人应保证其递交的结算资料是合理的、真实的,且误差不应超过最终审定值的5%;否则,分包人承担其超出部分的10%,承包人可直接从分包人的结算值中扣除。
25.3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以单方结算的数额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分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编制费。
26、质量保修
26.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2 保修金的额度或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6.3 保修期内分包人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照维修通知要求派人维修,否则承包人可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分包人的预留保修金内直接支付,不足部分由分包人承担。保修期满后按发包人退还保修金的比例,在发包人支付后10日内将余额支付给分包人,保修金不计利息。
十、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18.2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 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7.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2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3、14.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未能实现阶段工期或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获得约定的质量奖项;
(5) 分包人拒绝往来函件签收,
(6) 分包人及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引发的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违约情形。
(8)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分包人承担的各项损失费用、违约金以及罚款互不抵冲。
27.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否则,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8、索赔
2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8.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8.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成功后,应将相应部分转给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8.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由于分包人未能积极配合等原因,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其责任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从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29、争议
29.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向青岛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障
30.1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以及本分包合同的所有义务,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分包人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的,或在其过程中、或其原因产生的下列损失及与此有关的责任、费用、索赔、诉讼、损害与赔偿:
(1) 任何人员的伤亡;
(2)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 分包人及其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30.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下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1) 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保修过程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 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1、保险
31.1 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1.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已经统一办理的保险,分包人按其工程价款所占的比例分担。
31.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2、担保
32.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二、其他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支付情况支付给分包人其应得的部分;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的,承包人亦不承担此类费用,相关费用视为已经综合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5.3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
35.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提出解除本分包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解除合同:
⑴ 分包人没有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
⑵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环境与绿色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分包人拒不执行或无明显改进。
⑶ 工程严重拖期或不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承包人预计将造成严重拖期。
⑷ 未经承包人批准,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
⑸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无能力继续施工。
⑹ 分包人将本工程转让、转包、肢解分包或再分包。
⑺ 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解除本分包合同的其他情形。
35.5 分包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照下述原则积极配合承包人处理善后事宜:
⑴ 承包人可请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程现场和使用工程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施工器具、现场的临时设施及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分包人必须无偿提供属于分包人的、在工程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器具及为本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到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将其撤出现场为止。
⑵ 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将其为本工程签订的材料设备订货合同与其中的所得利益无条件的免费转让给承包人。
⑶ 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从工程现场运走和拆走有关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施工器具、材料设备;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完成撤场,甲方有权运走上述分包人的财产物品,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承包人不承担因上述行动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损坏责任。
⑷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从施工现场撤离其施工、管理等全部人员、做好施工现场和工程资料的移交工作。因分包人撤离或移交迟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⑸ 分包人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后的28天内,双方可就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和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完结保修事项,结清保修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9、附件:
附件一:《分包工程签证单》格式
附件二:《合同外价格确认单》格式
附件三:《分包签证月度封存》格式
附件四: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五:分包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六: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5)承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制度;
(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7)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罚款条例;
(10)承、分包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图纸会审、洽商、变更与书面协议或文件技术联系单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3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时间:分包人进场前5日内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分包人进场前2日内
分包工程使用的规范、标准、规程等,包括但不限于:
4、图纸
4.1 开工前,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1 套;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无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不需要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
项目执行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
7.2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及其费用承担: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塔吊、施工电梯) 。
(2)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组织分包人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定位、沉降(位移)观测,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8、分包人的权利义务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
分包项目经理须有项目经理证;现场要配置质检员及有安全资格的安全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分包人的安全员必须具备安全资格证。
8.2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 周转料具、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机械设备等现场留置、使用、维护、拆除、退场等相关事宜约定:
周转料具(含卸料平台):无
安全防护设施: 除施工现场现有的安全设施外;分包人施工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由分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施工机械设备: 除承包人提供机械外的所有机械均由分包人自备,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其他:承包人供应机械之外的所有工作内容和费用均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3) 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分包人自行配备测量人员、塔吊指挥人员 1 人、收料人员1人、现场负责人1人、试验员、资料员、现场清洁人员、材料保管员等,应根据现场需要和承包人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商务经理及材料人员(含收料员)必须有分包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放承包人处保存。分包人必须按照承包人合理的要求配置管理及施工人员,且必须满足施工需要,费用含在本合同单价中;分包人投标时上报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商务经理,中标后必须到位,如不经过承包人同意私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20万元。分包人自行负责清理施工范围内的卫生并运至承包人场内指定位置,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分包人根据图纸及相关要求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按方案进行施工,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仅作为现场指导施工的技术性文件,不作为任何调价的因素。
分包人负责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消防、施工照明、卫生清理、二级配电箱以下的临时电和从已有水源接口的接驳费用。
负责其它单位完成后的洞、槽修补(含设计变更引起的修补)。
协助承包人迎接施工中的检查、验收、标语标牌的安装;负责自行施工区域现场清理。
竣工交验前负责自行承包范围的工程保护、清理,协助承包人办理综合验收和交付工作。
配合安装队伍在指定位置预留配电箱、消防箱、风管、风阀等洞口,并负责配电箱、消防箱、风管、风阀、开关、插座、剪力墙预留洞口、及变更后导致的收口工作,安装管线剔槽后的修复处理工作,对于电井、水暖井、卫生间、机房、配电间等重要部位需要优先施工为其他专业分包队伍提供工作面。
三、安全与环境
9、安全文明施工
9.1安全管理目标和要求:杜绝死亡、重伤等安全事故,杜绝一次 3 人以上的群体轻伤、食物中毒、职业病等事故。
9.2、杜绝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20 万元或影响较大的火灾、机械等非伤亡事故。
9.3、杜绝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9.4、杜绝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和各类投诉事件。
9.5、不发生其它影响较大的事故及影响安全生产许可证运行的事故、事件。
9.6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率达到100%;现场安全防护率100%;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达标率100%。
9.6 分包人提供安全设施的现场管理(含留置)由分包人自行管理,但需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消防器材由分包人购买并配置完善。
10、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
10.1 CI规划和环境绿色施工的管理目标和要求:争创青岛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
四、工期
12、施工计划与阶段工期
12.3本分包工程阶段工期的要求: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分包人应按协议书规定节点工期完成工程相应内容,并接受承包人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各施工部位施工进度与现场签订协议书不符时,承包人向分包人下发进度公布单,并按照有关约定进行处理,如分包人劳动力出现不足,经过多次催促,仍无法满足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组织其他队伍进行施工,抢工费用从分包人价款中扣除,无须分包人同意;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期均不予顺延。
五、质量与检验
15.7 分包人应履行和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和指标:因分包人原因交工验收时评定的质量等级未达到约定的等级时或未获得合同约定的质量奖项时,按违约条款解决。分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在现场进行浇筑和养护砼工程并留置试块,若砼(包括试块的检验)出现强度、质量问题(如:试验等不合格),则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该费用无需分包人认可,由承包人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值中扣除。
检测合格并不能解除分包人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分包人必须进行工序交接并为下道工序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工作面,否则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对分包人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质量监督站核定质量等级后并不能解除分包人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分包人必须进行工序交接并为下道工序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工作面,否则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对分包人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合同价款采用1 种方式确定:固定综合单价,具体约定详见综合单价附表:
附表中的综合单价在施工期间不因市场、工期、环境等任何因素而调整(除另有约定);
(1)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计价依据:本工程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法规、图纸、变更、签证、施工方案、承包人签字认可的价格等计价。
(3) 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①本合同单价不因市场、环境、政策、工期等任何因素而调整;②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机械闲置和工人窝工所产生的费用已在综合单价内考虑,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③为了满足发包人对工期的要求,分包人有可能出现操作工人加班、机械连续运转及措施费用增加的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
(4)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本合同综合单价为综合固定单价,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且不因现场条件、工程工期、工程量、市场的变化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5) 合同价格价款的构成:完成的工程量*本合同单价
(6) 可调价格的调整方法:不存在
(7) 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不存在
16.2 工作内容的补充: 工作内容包括从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和试块、试件制作、取样、成品保护、剩余物料退库、现场清理、工程交付及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保修等全过程。还包括承包人供应材料进、退场装车、卸车、整理、保管、二次搬运等全部工作。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需进行的所有工作,分包人必须及时安排,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分包人价款中扣除。以及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分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6.3 费用内容的补充:为完成承包范围以内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包括承包人供材料(如有)现场装、卸车的配合及搬运、保管)、拉拔实验费、成品保护、施工电梯到楼层内方便运输的木跳板、安全文明施工费、电费(结算时按实扣除)、防暑降温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含照明、电缆等)、夜间施工证的办理费、周围居民的协调费、垃圾场内清理(含各种检查时的文明卫生打扫、整理、清理等)、符合青岛市优质工程奖等资料整理、创取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所需要分包人做的各项工作(含验收和维护)、试验费(试块、试件制作、材料的检验试验、现场取样);含意外伤害险(结算造价的0.18%,承包人按以上比例在分包人结算产值中扣除),含水电费(1%)含税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结算总价为根据16.1条核定的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除另有约定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安全文明措施费 元,此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单独支付。(说明:安全措施费金额大于等于合同额的2%)。
与分包人施工有关的零星用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施工中不给予任何签证,但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需进行的所有工作,分包人必须及时安排,否则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无需分包人认可)另加20%的管理费后从分包人价款中扣除。
17、工程量的确认
17.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分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上月完成工程量,分包人配合审核,一式三份,如果分包人不按时提交,则视为分包人放弃该期工程进度款。
18、合同价款的支付
18.1 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 无
扣回时间和比例: 无
18.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分包人每月20日前上报月度完成产值,承包人在7日内核定按审核后产值的70%支付,分包人承担施工项目全部完成且项目整体已办理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已完产值(扣除有关费用、罚款)的80%。
竣工结算款:分包人承担施工项目全部完成,分包人提交结算资料与承包人核对工程量,工程竣工结算定案(以加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结算专用章(3)为准),结清往来账务后,分包人已开具与结算值总额一致的全额发票,且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已定案,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结算值的95%后,承包人付至分包人结算值的95%,留5%为保修金,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贰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剩余保修金。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款相同额度的工程所在地的合法发票。因分包人的五证(施工资质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合格或者过期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未按时提交结算书,承包人有权单方办理结算。
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承包人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施工具有一定的风险,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费用均应在发包人工程款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方才向分包人支付。如果发包人工程款欠付,分包人愿意相应比例部分待发包人支付后再支付。
18.6 财务和税务规定:分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带正规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复印件一张、税票复印件两套、合同复印件两份,并且各页要加盖公章。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9.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塔吊、施工电梯。
除以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他材料设备均为分包人提供。
成品砂浆指定品牌为:粒晶、美隆、世泰达。
对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分包人应提前向承包人报材料计划,材料计划应明确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到货时间等详细数据、并签字确认;如分包人上报材料计划错误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出现材料堆积现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视情况给予分包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应按分包人的需用计划要求提供实物送至施工现场,分包人负责验收、保管,分包人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免费卸货,并保证不将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挪作他用(尤其是钢筋,只准用在工程实体中),一旦发现,承包人有权按壹万元/次从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分包人的自购材料,分包人按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堆放整齐并负责保管、标示清晰(物资标识标牌悬挂),由于保管不善导致浪费严重,承包人将对分包人进行处罚,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供应的钢筋在施工时所产生的废料、剩余物料经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确认计量后由承包人进行处理;
(1) 分包人授权的现场领用人员:
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
(2) 承包人供应的周转料具:无
周转料具退还的要求:无
(3) 废旧钢筋处理等事宜:不存在
19.2 承包人供应材料节超核算的依据: 钢筋损耗率1%,商砼损耗率0.7%,其他材料损耗率执行《山东省2016年消耗量定额》规定损耗计算材料消耗量。
八、工程变更与签证
关于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分包人具有本工程变更的建议权,无权就本工程进行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自身、承包人、发包人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九、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 。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份。
26、质量保修
26.1 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质量保修范围:分包人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属保修范围(包括为达到合格要求引起的维修);
26.2 保修金的额度或比例:留分包人结算总额 的5 %为质量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满贰年)。
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处理不及时(24小时内未到现场),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分包人拒不履行维修责任或维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处理,给发包人、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上述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上述费用均以承包人与第三方的结算值(含材料)为准,无须经过分包人认可,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的由分包人承担),并按上述费用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保修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按发包人退还保修金的比例,在发包人支付后10日内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分包人,保修金不计利息。
如因分包人所发生问题引起发包人的反索赔,每发生一起,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发包人的罚款及影响验收奖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十、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
27.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18.2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根据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进度款,如未按时支付时双方另行协商。
(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27.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3、14.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其工程造价3% 的违约金,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 分包人拒绝往来函件签收的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签发的往来函件,否则每出现一次承包人给予分包人壹仟元的处罚;
(6) 分包人及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引发的承包人的连带责任的违约责任:除给予分包人一定的处罚外,且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等的损失(包括经济的和名誉的)。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其他违约情形,已经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违约金的执行承包人(含项目部)的管理规定。
(8)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政府罚款给承包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每出现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分包人违反合同9.5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其工程造价(含承包人供材)2%的违约金,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修期内,如分包人不及时维修,承包人委托第三人维修,除维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种损失;
如分包人没有完成或达到承包人下发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或安全文明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罚款且无须分包人签字认可。
(9)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将承包人列为被告,每出现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如分包人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分包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行为导致诉讼或仲裁将承包人列为被告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判决支付费用等。
29、争议
24.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将争议提交青岛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依法向 合同签约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保障、保险及担保
31、保险
31.1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投保的内容。
31.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分包人投保的内容。
32、担保
32.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无
32.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无
32.3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
担保额度:无
十二、其他
37、合同份数
37.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肆 份,其中,承包人叁 份,分包人壹 份。
38、补充条款:
38.1、未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同意,该合同中其余当事人的债权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单方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或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38.2、分包人发生下列违约事件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更换分包人,分包人接到退场通知后7日内撤离现场,按竣工结算的期限和方式结算完毕,同时按实承担承包人更换分包人而发生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工程本身的损失,承包人重新就该工程招标或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有关合同的差价损失,承包人因该工程面对其他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承包人为解决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问题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审价费。否则,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留置现场的所有物品进行处置。
A 如果分包人破产或违反了合同条款规定或停止履行合同。
B 无视承包人代表事先书面警告,仍忽视履行合同责任。
C 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D 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可以解约之约定。
38.3、分包人投入的施工人数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管理人员必须持有规定要求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项目经理、质量员及安全员必须配备齐全,技术工人必须具有技术等级证书,分包人按承包人质量管理计划对相应施工范围要求的人员种类、级别和人数安排进场,并持证上岗,分包人进场后应配备安全员、专职电工各不少于壹名。
38.4、分包人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及承包人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8.5、分包人负责对未施工和施工完毕、尚未交接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工作,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另外分包人必须管理好自己施工范围内及分管公共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等)如若因其管理不善造成垃圾未及时清理,分包人应自愿完善上述工作,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38.6、分包人应认真收集、积累施工资料,尤其是分包人自购材料的相关合格证及复试资料等及时提交给承包人。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成品保护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把现场分包人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包括拆除分包人搭设的临设),将建筑垃圾堆放到现场指定地点,卫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以上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38.7、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
38.8、完成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责任和费用以及完成时间和要求:二级配电箱以后的施工用电、水设施及其维护、保护由分包人负责,费用(含材料)已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二级配电箱(含二级)以前的电缆敷设(包括防护材料)临时用电设施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毕,分包人进场时与承包人办理交接手续,做好日常的保护维护工作,现场的临时消防和临时用水承包人已提供至楼层接驳点处或消防龙头处,进场后做好相关的保护、维护工作、退场前做好拆除工作。(承包人给分包人每二级箱仅提供一处接驳点,水每层提供一处接驳点),保护、维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如发现分包人不注意保护或故意破坏,每发现一次,分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无需分包人认可),且分包人应维修好并承担维修费用。
38.9、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位置及其要求与保护责任:提供位置及交验要求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在分包人施工区域内的,施工期间由分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38.10、分包人必须与作业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交一份复印件放在承包人工地;承、分包人双方成立联合工会,工程款支付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工资数额,收到工程款一周后分包人必须将工资发放表张榜公布并不得出现任何闹事事件,由联合工会进行监督;如分包人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双方合同,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8.11、关于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宿舍)由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分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火灾或其它问题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均由分包人承担。生活设施及工具用具由分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
38.12、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碘钨灯和大灯泡不允许出现白天不关闭的现象,水的开关用完要随时关闭,否则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浪费(按承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执行),罚款5000元/次,由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签署,直接从分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分包人应负责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水、电管线至每一楼层接水点及二级配电箱,包括配电箱、水箱、电缆、水管、消耗品材料等全部材料、机具和施工等由分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分包人合同价款中;生活水电费按结算造价的1%扣除。
38.13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每停工一次,罚款30000元。施工人数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否则按停工处理。
38.14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二级及其以前的配电箱等设施)分包人应注意保护并使用完后如数归还给承包人,如有损坏、丢失,分包人应照市场价给予承包人赔偿。
38.15关于签证:
38.15.1承包人安排需要办理签证的工作内容需提供正式的项目指令单;
38.15.2现场工程签证使用统一格式;
38.15.3凡涉及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写明所签的量,不允许只签名字或只签“情况属实”的字样,对分包人的签证内容应逐项给予认可,凡涉及合同外价款的问题,应上报合同外价款签证单;签证发生后20日内上报项目部,过期视为放弃该项签证费用不再给予办理。
38.15.4签证内容不满一页者应画出终止符号(波浪线);
38.15.5另有其他附录或简单图形者,应在签证单中注明见╳╳附录(应带有签字及盖章)等。任务通知单不作为结算依据,任务书下达工作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另外办理相关签证;
38.15.6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不能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结算依据,如有其他技术措施必须另外办理签证;
38.15.7有以下情况者签证不予结算:
(1) 无承包人现场人员签字或签字不全者(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同时签字);
(2) 有签字未加盖承包人项目印章者及有承包人项目印章无现场人员签字者;
(3) 直接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签证者。
(4) 无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者。
(5) 承包人人员签证有涂改者。
38.15.8签证应在事件发生7日内上报承包人,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38.15.9签证须及时办理: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必须及时把签证报至承包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签证后面必须附有项目相关人员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或指令、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用工小票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无效签证;签证实行当月封存,每月的24日封存上月的25日后至当月的25日期间的签证,逾期不予补办,不按规定日期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发生的签证费用,进行零封存。
38.16分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本工程的创优措施、节点做法、排版及承包人的其他创优技术措施要求,分包人不能因此而向承包人提出费用增加的要求。
38.17分包人对材料堆放的位置、高度、方式要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及承包人的要求,材料堆放要整齐有序,标识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要单独存放,做好消防措施。
38.18分包人现场负责人必须出具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38.19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进度、质量或者其他文明施工达不到承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有权安排相关其他人员进行施工造成相关的损失及费用均由分包人进行承担。
38.20分包人应积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不得已任何借口推脱项目部安排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原因与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口角。
38.21:若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没有能力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则有权安排其他分包人介入施工,所有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8.22合同签订后因特殊原因(如发包人增加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图纸变更等),承包人保留增加合同中未约定承包人供应材料种类及施工范围调整的权利。
38.23 分包人需完全按照中建八局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部关于地下石粉、腻子、涂料施工范围的划分进行施工,完全同意中建八局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部根据现场工期节点及劳动力情况等需要来调增或调减施工范围,分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分包人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施工能力,如出现人员不足导致工期滞后情况,每发生一次,罚款贰拾万元;出现第二次,直接清理出场。
38.25 分包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工期紧张性,保证不会出现因农忙秋收等原因导致劳动力不足现象的产生。过程中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调整工期计划,则分包人的工期计划随之调整,分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38.26分包人指定电子邮箱:为接收承包人发送资料、文件的唯一邮箱。若承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罚款单等书面文件不能发送至分包人时,承包人可将上述书面文件的扫描件发至分包人提供的邮箱,并视为分包人已签收。
廉政协议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行为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权
1、甲乙双方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工程项目所在省、市、区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机关举报。甲方纪委举报电话:****-********;纪检监察部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qdgsjubao@163.com
3、甲乙双方应积极宣贯:“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廉洁文化理念,开展创“双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加强廉政教育。
4、甲方项目部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甲乙双方项目人员廉政工作会议,乙方相应人员按时出席。
二、甲方责权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乙方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予以教育和制止,并向甲方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和纪委报告。
2、甲方不得违反原则指定分供方和确定工程价格、材料价格。
3、甲方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乙方贿赂的,由甲方纪委查处,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实名举报的,甲方要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报复事件发生。
5、若乙方违反本廉政协议中的条款,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合同额0.5%-1%的违约金。
三、乙方责权
1、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不得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项目管理等各项工作交往中,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2、乙方不得报销应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
3、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经商以及国内外出行等提供方便。
4、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宴请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健身场所。
5、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6、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与甲乙双方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周转工具的供应、租赁等经营活动。
四、其它
1、本协议作为分供合同的附件,与分供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同分供合同同日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分包工程签证单》格式
中国建筑 项目管理表格 | ||||||
分包经济签证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8B-CM-B10412 | ||||||
工程名称 | 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项目 | 签证编号 | ||||
工程指令 签发事项 | □安全防护 □临时设施 □设计变更 □质量整改 □返工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应急处理 □零星点工 □其它 | |||||
签证内容描述及签证金额计算过程: 分包人(盖章): 分包经办人签字: 日期: | ||||||
项目专业工程师意见: 签字: 日期: | 项目总工(或生产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 |||||
项目商务经理审核: 签字: 日期: | ||||||
项目经理审核: 签字: 日期: | ||||||
三级单位商务管理部: 签字: 日期: | 三级单位总经济师: 签字: 日期: | |||||
二级单位成本管理部经办人: 签字: 日期: | 二级单位成本管理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 |||||
二级单位总经济师(5万元以上签证): |
注:1、合同约定外的或改变合同条款的或单份金额超过5000元的以及以签证等形式确认单价的,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及其负责人审批后生效;2、单项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经过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份签证超过5万的须经二级单位总经济师审批,否则无效;3、发生签证事件后2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不予办理;4、无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不予办理分包签证。
附件二:《合同外价格确认单》格式
合同外价格确认单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编号:
价格确认事项 | ||
价格事项及包含工作内容详细描述、费用计算详细过程: 分包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项目经理部初步审核意见: 项目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 | ||
派驻地区成本管理部副经理: | 地区经理: |
注:单项总价5万元以上(含)的确认单无效,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三:《分包签证月度封存》格式
中国建筑项目管理表格 | ||||||||||||||||
分包经济签证月清确认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8B-CM-B10413 | ||||||||||||||||
项目部名称 | 共页第页 | |||||||||||||||
分包方名称 | 编号 | |||||||||||||||
序号 | 分包方式 | 签证编号 | 签证主要内容 | 分包报送日期 | 报送值(元) | 签证经办人 | 签证提交日期 | 项目部审批日期 | 签证金额(元) | 其中签证零工(元) | 合计(元) | 备注 | ||||
合计 | ||||||||||||||||
经双方核定,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共发生签证份,签证金额共计元,除此之外,本月无任何签证。 | ||||||||||||||||
项目经理签字: 分包商签字盖章: |
附件四: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薛家滩村庄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 规划月亮湾路以北,灵山湾路以南,凤凰山路以西,规划广城路以东。
3.分包形式: 包工包料
4.分包范围: 地下石粉、腻子、涂料工程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争创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 ;确保满足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国家和地方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6.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承包人对整体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管理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其分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人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
3.分包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4.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或给交叉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威胁时,承包人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5.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人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承包人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人赔偿一切损失。
6.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经承包人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承包人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后方可改动,否则分包人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10.分包人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人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11.分包人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分包人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分包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分包人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考核取证,未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分包人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承包人,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分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1.3.5分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分包人必须执行各项安全活动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12.2分包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分包人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分包人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分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报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分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分包人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分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17.分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承包人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款。
18.3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及其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人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承担。
18.4分包人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员的,分包人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人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负。
19.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人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分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分包人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人中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承包人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承包人的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承包人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承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分包人独自承担责任。
20.9分包人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分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承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分包人应指定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承包人CI战略的要求,按承包人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人自己负责;
3.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人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
6.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款;
7.分包人的生活区应按照国家、地方及承包人要求执行。
五、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考核外,还应按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人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作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我公司同志,身份证号码:为我公司合法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全权负责工程的(施工内容)的(□投标□签约□履约□结算□其他)事宜,具体权限如下:
1.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2.
3.
4.
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 止。
在上述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有授权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 权 人:(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六: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为规范施工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分包和使用建筑劳务工作下列韩守强承诺:
一、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
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分包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和接受挂靠,不使用小包工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
二、本企业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
四、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欠劳务工工资,每次发放工资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五、企业接受总承包方的监督与管理。执行总包方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劳务工资保障基金,在总包项目经理部的直接监督管理下,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并按照总包方的要求,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
六、在有条件的地区,委托总包方在银行开设“劳务工工资专户”,建立工资卡,将工资直接打入劳务工个人卡中,并接受总包方对“工资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企业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先行支付劳务工工资。
八、企业拖欠劳务工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外,愿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接受中止分包合同的处理。并按照拖欠克扣额的50-100%缴纳违约金。
九、企业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分别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企业,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企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靠上去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十、企业在每个建筑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企业和项目部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十一、企业严格遵守总包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总包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廉政协议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行为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二、甲乙双方共同责权
5、甲乙双方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工程项目所在省、市、区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6、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机关举报。甲方纪委举报电话:****-********;纪检监察部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qdgsjubao@163.com
7、甲乙双方应积极宣贯:“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廉洁文化理念,开展创“双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加强廉政教育。
8、甲方项目部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甲乙双方项目人员廉政工作会议,乙方相应人员按时出席。
三、甲方责权
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乙方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予以教育和制止,并向甲方分管业务主管部门和纪委报告。
7、甲方不得违反原则指定分供方和确定工程价格、材料价格。
8、甲方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乙方贿赂的,由甲方纪委查处,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对实名举报的,甲方要立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报复事件发生。
10、若乙方违反本廉政协议中的条款,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合同额0.5%-1%的违约金。
四、乙方责权
7、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不得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项目管理等各项工作交往中,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等好处费。
8、乙方不得报销应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费用。
9、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经商以及国内外出行等提供方便。
10、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宴请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健身场所。
11、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12、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者亲友介绍从事与甲乙双方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及材料设备、周转工具的供应、租赁等经营活动。
五、其它
3、本协议作为分供合同的附件,与分供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同分供合同同日生效。
4、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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