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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拟对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及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采购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NZC2012-2083A
项目名称: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及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施工
二、项目内容:
※参考型号、规格
建设地点:仙葫大道南侧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81657.21万元,其中建安费为约140972.97万元,其中(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项目总投资约163600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132927.93万元;(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项目总投资约18057.21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8045.04万元。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489918.48平方米、道路长度约1.617公里,红线宽度35m
资金来源:社会资金垫资,财政资金还款
招标范围: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投资建设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水电、室内装修、防雷、消防、暖通以及室外的总平道路、环艺、绿化、各种管线安装等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工程,以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
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投资建设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绿化、照明等工程,以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
本招标文件包含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两个单项工程。
招标工期:房建1000天、道路730天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技术参数要求
购买图纸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购买图纸地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8楼电梯门厅处向招标人购买图纸及相关资料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电子标书。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以采购文件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建设期内无需采购人支持建设资金(除中央及自治区拨付的补助资金外),无需招标人作融资担保;2、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投资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3、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建设规模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经验;4、无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情况,无拖欠家民工工资、拖欠银行还贷等不良记录;5、近2年中承接建设项目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6、投资建设单位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暂定合同总价的20%(由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并应专款专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不能挪为他用);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相应资质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中长期贷款不可撤销承诺函。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8、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要求为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9、广西区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的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
四、供应商报名要求:
必须在南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五、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09月05日至2012年09月11日正常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9-1号8楼808财务室)
售价:伍拾元整/份(¥50.00元/份),售后不退。
方式:如需邮寄标书,请把电汇复印件连同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号、购买标书的项目编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号码传真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购买采购文件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姚俊 ****-*******传真:****-*******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09月25日09时00分
投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开标室(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显示屏)
开标时间:2012年09月25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开标室(具体安排详见6楼电子显示屏)
七、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陆坚132*****411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采购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电话:曹攀****-*******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6666
八、质疑电话:****-*******
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5日
南宁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及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施工(BT)项目编号:NNZC2012-2083A审批编号:[2012]NCCYW357、358招 标 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012年9月 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5前附表5一、 总则8l、工程说明8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8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84、投标范围85、投标费用8二、公开招标文件86、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87、公开招标文件的解释98、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99、工程的其他费用9三、回购款说明910、回购款9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213、投标文件的语言1214、投标文件的组成1215、投标有效期1416、投标保证金1517、勘察现场1518、投标答疑15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6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6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1621、投标截止期1622、投标文件的撤回17六、开标1723、开标17七、评审18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投标无效:1825、评审内容的保密18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8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1828、确定评标结果的原则19八、成交结果1929、中标人的确定1930、中标通知书1931、合同签订1932、履约担保19九、其他事项2033、解释权20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1第一条总则22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2第三条项目概况25第四条 各方权利、义务26第五条 回购款与支付30第六条 财务与融资34第七条 项目建设34第八条 工程协调与配合40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试运行40第十条 项目移交与产权归属41第十一条 担保43第十二条职工与劳工44第十三条保障及照管责任44第十四条保险45第十五条知识产权45第十六条保密45第十七条 对文件的权利46第十八条不可抗力46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48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49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50第二十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51第二十四条 其他51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52第三章技术规范53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53二、技术规范53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4一、资格部分54二、商务部分59(一)投 标 函60(二)商务标投标报价表61(三)、商务标投标报价计算附表63(四)、投 标 函 附 录66三、技术部分67(一)投标人综合实力681、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表68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情况表693、企业财务状况704、企业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715、投标人近三年来与该项目类似的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业绩72(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情况731、拟成立的项目公司情况表7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743、项目经理简历表754、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76(三)、项目所需投资建设融资资金计划771、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77(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79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792、施工组织内容。79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802.2劳动力计划表81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822.4施工总平面图83(格式自拟)832.5临时用地表84第五章 图 纸85第六章 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评审报告86第七章 评分细则87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1.1项目名称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及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施工(BT)22.1建设地点南宁市青秀区33.1投资规模概况项目总投资约181657.21万元,其中建安费为约140972.97万元(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项目总投资约163600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132927.93万元;(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项目总投资约18057.21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8045.04万元。44.1资金来源社会资金垫资,财政资金还款55.1投资建设范围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投资建设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水电、室内装修、防雷、消防、暖通以及室外的总平道路、环艺、绿化、各种管线安装等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工程,以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投资建设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绿化、照明等工程,以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本招标文件包含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两个单项工程。66.1投资建设模式BT模式(投资建设—移交),本项目采取项目建设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77.1投资建设回购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回购期利息+投资回报–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调整费用88.1工期要求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计划工期:36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 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 月日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计划工期: 24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 月 日99.1质量标准合格1010.1回购年限回购期:3~5年(本标按每个单项工程各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分别计回购期)1111.1资格要求1、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建设期内无需采购人支持建设资金(除中央及自治区拨付的补助资金外),无需招标人作融资担保;2、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投资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3、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建设规模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经验;4、无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情况,无拖欠家民工工资、拖欠银行还贷等不良记录;5、近2年中承接建设项目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6、投资建设单位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暂定合同总价的20%(由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并应专款专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不能挪为他用);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相应资质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中长期贷款不可撤销承诺函。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的联合体应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要求;联合体单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至少一项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联合体中单方可以以其最高资质参与投标,并承担中标后该资质所对应的工作;联合体中标后可自行施工,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8、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要求为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9、广西区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的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12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为:50万元1313.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账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
****************66661414.1踏勘现场自行前往1515.1投标文件份 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全套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1616.1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6楼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公告栏)截止时间:2012年9月25日9时 0 分1717.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818.1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陆坚电话:
132*****411代理机构联系人:曹攀电话:
****-*******19专职投标员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专职投标员应到开标现场准时刷卡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0其他投标人必须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向招标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购买图纸及相关资料。开标时投标人提交购买图纸及招标文件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一、 总则l、工程说明本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本工程的资金来源为社会资金。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 有资格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列得最低资格标准。4、投标范围按照本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所提供图纸要求。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公开招标文件6、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6.1 本合同的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18条所述的补遗文件。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三章 技术规范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详勘报告)第六章 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评审报告第七章 评分细则6.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公开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图纸。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公开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7、公开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人在收到公开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7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公开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 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3如果公开招标文件原定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没有考虑因公开招标文件修改而引起投标文件修改必须的时间,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8.4 补充通知须报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9、工程的其他费用工程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已审定的建安费中的数据为准。三、回购款说明10、回购款10.1 项目总投资10.1.1招标人投入的费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前投入的费用,如土地价款、设计等费用,以及建设期间投入的资金10.1.2投标人投入的费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投入的费用,如建安工程费、竣工图编制费、建设期利息等费用。10.1.3回购款的组成: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并扣除建设期间招标人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10.2 工程建设总费用工程建设总费用由七部分组成: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1)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2)建设单位管理费;(3)竣工图编制费;(4)工程保险费用; (5) 材料价差风险费用;(6)建设期利息的总和;(7)报建费。其中:(1)建安工程费: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 (2)建设单位管理费:以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费率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纳入投资建设单位的投资范围计入回购款,30%由市财政部门筹措,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给招标人作为项目管理控制使用;(3)竣工图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计算,即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8%;(4)工程保险费用:按实际支付并附相关凭证,保险种类为建筑工程一切和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涉及的保险必须在南宁市本地购买。 (5)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指项目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之日期间,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基准价(为本合同中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之差在基准价的±5%内,则不予调整主材价差;如主材价格浮动超过基准价的±5%,则超出部分可调整主材价差。(主材根据南府办函[2008]215号规定,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砂、石、砖(砌块)、沥青、电缆、铜、铝合金窗。)(6)建设期利息:由建设期贷款利息(含税)和建设期资本金利息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80%按建设期年限分年平均投入每年按50%投入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计算,上浮系数不高于20%。上浮系数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资本金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20%×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报建费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由乙方支付的报建费用。10.3回购款的计算(1)工程建设总费用;(2)投资回报:按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 %包干(投资回报率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3)回购期利息:回购期为 年(回购期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按季度回购,年回购总期数为 期,计算基数为工程建设总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上浮%,,上浮系数不高于20%。(上浮系数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回购期利息按工程建设总费用扣除已支付工程费用计算,即:回购期利息=∑[(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回购总期数×已回购期数)×回购期基准利率×(1+上浮系数)÷年度回购期数];(4)扣除建设期间甲方的投入招标人投入=中央、自治区给予本项目补助资金+相应的投资回报+相应的利息,其中招标人投资回报和相应的利息按上述10.3(2)和10.2(6)公式进行计算。回购款为: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招标人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回购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属于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得因此调整回购款。10.2回购价格的调整10.2.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回购价格可以调整。 (1)因设计图纸修改或招标人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回购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现行相关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2)法律及行政法规变更直接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3) 征地拆迁影响或招标人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暂时全面连续停工超过60日历日,造成投标人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4)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投标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出回购款调整要求的一方,对发生回购款调整事由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义务。除本款所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10.2.2投标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除10.2.1款约定外,无权要求增加回购款,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在合同工期内因压缩工期而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2)因为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或投资建设项目与非投资建设项目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局部调整、交叉施工、返工、停工引起的成本增加;(3)充分预计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周边施工条件的不确定性,因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综合条件造成的管线设施改迁、施工工法改变、用水用电困难等因素导致的本项目成本的增加;(4)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及融资费用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波动幅度不限);(5)与项目有关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及地质状况;(6)非甲方原因及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变化的风险;10.2.3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回购款的情况,投标人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回购款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招标人在接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答复。投标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可相应调整回购款,调整后的回购款计算方式为: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回购期利息+投资回报+调整的费用–建设期间招标单位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10.3回购款的支付 10.3.1 回购期指从项目或组团开始回购起至项目或组团回购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日止的期限,回购期不少于三年,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 10.3.2 本标回购期按每个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开始回购;10.3.3 回购款采用按季度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10.4回购款货币回购款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10.5 回购款支付的担保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为回购担保,回购担保协议另行签订。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往来的与投标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4、投标文件的组成14.1 投标文件由资格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并分别装订。14.2资格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诚信声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反映年检情况,复印件,原件备查);(4)营业执照副本(反映年检情况,复印件,原件备查);(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要求为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原件备查);(6)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广西区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的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9)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投资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10)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建设规模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经验;(11)无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情况,无拖欠家民工工资、拖欠银行还贷等不良记录;(12)近2年中承接建设项目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13)投资建设单位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暂定合同总价的20%(由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并应专款专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不能挪为他用);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相应资质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中长期贷款不可撤销承诺函。(1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应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要求;联合体单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至少一项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联合体中单方可以以其最高资质参与投标,并承担中标后该资质所对应的工作;联合体中标后可自行施工,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1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17)投标人成为中标单位并签定建设移交合同书后按建设移交合同书规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18)投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承诺书;(19)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建设移交合同书的承诺书。如实提供上述所需资料的视为通过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任何缺一项均会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4.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回购款表;(3)投标函附录;14.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4.4.1投标人综合实力(1) 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表;(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情况表;(3) 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企业财务状况;(4) 企业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5) 投标人近三年来参与类似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业绩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4.4.2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 项目经理简历表;(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4.4.3项目所需资金的融资计划:(1)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2)资金投入计划。14.4.4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劳动力计划表;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4) 施工总平面图;(5) 临时用地表。 14.4.5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分细则需要的其他投标资料或辅助资料。14.5 根据南府发『2007』51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交上述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14.6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和顺序另行编制投标文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5、投标有效期15.l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30个日历天内有效。15.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据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6.2投标人选择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总公司的基本账户(或联合体指定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公开招标文件要求而拒绝。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16.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6.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6.5.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16.6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且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回乙方的投标保证金,不计息。16.7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帐的形式交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标时须出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总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17、勘察现场1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7.2建议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确定的时间地点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8、投标答疑18.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7 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处,招标人将通过“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解答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8.2 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补遗文件。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l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15项所述份数的“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9.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否则修改无效。五、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20.1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中资格部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分开装订。2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资质部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分别密封在内层密封袋内,再全部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即:投标文件采用两层包封法密封)。20.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20.3.1写明招标单位名称;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20.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及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公章。21、投标截止期21.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接收,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退回给投标人。21.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22、投标文件的撤回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22.2 投标人的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 “撤回”字样)。22.3 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标23、开标23.l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专职投标员)应签名报到并刷卡确认,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前往,以证实其身份。23.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本须知编制。但按规定提交了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23.3 开标程序(1)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投标人符合法定人数,本次投标有效,开标会议开始;(2)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名单;(3)代理机构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投标会的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有)的资格证件,同时检验各投标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代理机构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 各投标单位代表交叉检验各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6)代理机构启封投标文件,对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7)代理机构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公开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并宣读核查结果; (8)代理机构唱出各投标人的报价;(9)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10)开标会议结束。23.4工作人员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23.5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七、评审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投标无效:24.1.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4.1.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4.1.3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24.1.4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5、评审内容的保密25.1 在评审过程中,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信息,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均不能向投标人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5.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对代理机构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26.1 在评审中,评标专家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公开招标文件的所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7.1 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7.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7.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审工作。27.3 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28、确定评标结果的原则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详见第七章。 八、成交结果29、中标人的确定29.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29.2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成交顺序确定中标人。30、中标通知书30.1中标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在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www.nnjs.net)和代理机构公告栏发布成交公告。30.2 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投标人的成交价格、工期、质量等内容。30.3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人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投标文件。31、合同签订3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签定建设移交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1.2 在本公开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打“﹡”号标志的条款为招标工程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31.3 如果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1.1和31.2条的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1.4 建设移交合同书正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三份副本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31.5 如投标人成交后不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31.6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侯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32、履约担保32.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32.1.1 履约保证金额度为中标的建安费5%,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2.1.2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房建部分主体封顶时,经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批准后退还50%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函退还给中标人。32.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32.2.1履约保证金额度为中标的建安费5%,可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2.2.2工程形象进度道路部分完成路面工程施工时,经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批准后退还50%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函退还给中标人。工程形象进度以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建安工程投资额占建安工程费包干价的比例计算。3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投资人。九、其他事项33、解释权本公开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本代理机构。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签约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甲方)(乙方)时间:20年 月日 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甲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乙方:第一条 总则1.1甲方就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建设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乙方按要求报名并通过公开招标成为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建设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负责该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并在该项目建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1.2 乙方为由和 组成的联合体,作为联合体主办单位,和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应按其参与投标时最高资质承担中标后所对应的工作,联合体主办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与甲方签订协议书,并就该项目向甲方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中措辞或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投资建设”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投资建设——移交”,负责项目投资建设总承包。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投资建设”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工程施工建设并承担风险。(2)“回购款”是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的费用,并扣除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3)“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并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4)“项目” 指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而确定的技术文件中确定的属于“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建部分)和配套市政道路(道路部分)全部工程实物、相应资料文件及为“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正常使用所需的全部其他资产和权利。(5)“建设期”指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至 年月 日为止的期限。(6)“回购期”指从项目开始回购起至项目回购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日止的期限。(7)“融资文件”指乙方办理的与本“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8)“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本“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南宁市各城区政府有关部门。(9)“进度日期”指本合同或其附件所述的经政府部门批准项目计划中所列的日期。(10)“项目场地”指用于实施本“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项目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的合称。(11)“项目设施”指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中组成本条定义的“项目”内容的设施。(12)“工程设备”指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投资建设”项目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13)“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预定构成或构成“投资建设”项目永久工程的各类物资。(14)“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提供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15)“临时工程”指根据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各类(乙方的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16)“质保期”从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17)“单项工程”指一个标段内的单项工程。(18)“分包商”是指投资建设单位为完成部分工程经合法程序选择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但根据本合同乙方对其仍保留责任的当事方,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人。 (19)“停工”是指因各方原因(包含甲、乙双方)停工,并导致乙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20)“里程碑事件”是指对本项目的顺利竣工具有重要或直接影响的关键工作,如基础工程完工、主体封顶等。2.2 其它用语在本合同中:(1)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均包含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下一个工作日。(5)“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6) 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7) 包含“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8)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提及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2.3 合同文件及解释规则2.3.1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法律文件;(3)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经备案的施工图及批准后的变更设计;(5)包括但不限于经南宁市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批准的工程施工图预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用等审批资料。(6)双方有关工程洽谈纪要、承诺书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双方有关本项目的融资及资金到位管理使用、计息、计算及所施工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2.3.2 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2.3.3 本合同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2.3.4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除非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在实质上违反了本合同的基本意向或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意义,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或可强制执行,但已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不能与其明确分离的除外。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视为按法律许可的最低限度被重新订立并生效,双方亦可协商以订立新条款取代该失效条款。第三条项目概况3.1 房建部分工程概况3.1.1 建设范围:保障性住房项目拟建设15栋高层住宅楼,包括9栋33层廉租房住宅楼及6栋32-33层公租房住宅楼,配建九年制学校、幼儿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489918.48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67132.68平方米,共10417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5961套,建筑面积209898.58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456套,建筑面积157234.1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916.33平方米,九年制学校建筑面积12683.38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3722.81平方米,文化活动室、社区管理用房、门卫室、公厕、地下室专用疏散楼梯出口等建筑面积1193.65平方米,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7096.68平方米,架空层建筑面积1769.95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55404平方米。最终以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为准。3.1.2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甲方签认的开工令为准)。3.1.3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3.1.4 建设工期: 个月。3.1.5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1.6 项目总投资:万元。3.2 道路部分工程概况。3.2.1 建设范围: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为盘古路,起点为仙葫大道,终点为凤岭南路,全长约1617米,宽35米(其中:从仙葫大道至项目地块约有480米旧路需改建,其余需新建),需完成道路工程、给排水、排污工程、路灯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由政府负责的电力、弱电等管线下地铺设管道工程,标准不低于城市一级次干道。最终以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确定的建设规模为准。3.2.2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甲方签认的开工令为准)。3.2.3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3.2.4 建设工期: 个月。3.2.5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2.6 项目总投资: 万元。3.3 特别条款3.3.1 乙方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均由乙方承受,在项目移交并被甲方接收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均(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回购款的影响除外)由乙方承担。3.3.2 乙方承诺:本项目的资金、融资方案已落实。3.3.3 乙方承诺:在本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过程中,不需政府部门提供融资担保。3.3.4 乙方确保在移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安装、调试、检验、试运行或其他必要的工程维修、局部修改、补充、协助、配合或者服务。3.3.5 鉴于全部工程最终完工、通过验收及移交的工期约定对甲方特别重要,乙方确认:就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如自然因素、非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与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交叉施工及如中考、高考、民歌节等南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影响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的市场供应情况波动等),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不应以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理由要求顺延工期。3.3.6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第四条 各方权利、义务4.1 甲方的一般权利(1) 有权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转让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包括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构成及变更、贷款银行的选择、承建单位的选择、招标过程、专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施工安全、系统调试、通车试运行及现场移交、竣工验收、项目接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方面;(2) 有权对项目的建设进行总协调;(3) 有权对乙方及其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和更换; (4) 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5) 有权作为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监管和具体协调管理;(6)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4.2 甲方的一般义务(1) 协助乙方申请为了项目工程实施以及竣工、修补缺陷、项目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2) 负责完成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居民与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旧房拆除、管网迁改、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3)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回购款;(4) 负责协调及配合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工作;(5) 由甲方承担回购期利息在回购环节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6) 甲方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安排下达给予本项目补助资金。4.3 乙方的一般权利(1)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2)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3) 在满足总工期目标、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4) 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经甲方同意的对施工方案的优化权。优化所节约的费用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按甲方、乙方5:5比例分成;(5)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4.4 乙方的一般义务(1) 对甲方依法委托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它前期工作单位,乙方必须接受,并不得更换; (2) 依照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 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建设期内乙方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债务偿还问题由乙方依法组织处理(但不包括甲方和/或乙方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在项目移交并被甲方接收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的责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除外;(4) 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人,高级职称不少于 人。乙方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再承担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工作。乙方从事该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报甲方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合同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类似项目建设主要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并无不良记录,在任命项目负责人前,乙方将其拟任命人选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取得同意,项目文件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盖章方为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有必要更换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要求替换项目负责人30天前,将拟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不低于其前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5) 在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移交后28日内,乙方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从事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削弱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活动; (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合同的特别约定,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a、其在本合同或项目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但乙方在本项目下的应收帐款用于质押贷款的情况除外;b、乙方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向甲方转让除外),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权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7) 乙方关于本合同的财务必须独立,专户管理并与乙方的其他财务分离,乙方应确保项目资金按计划到位,并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中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能少于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确定的已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的20%,自有资金应一次认缴,并根据工程进度足额分次到账乙方用于的专用账户;(8)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确保本项目投资款额按计划到位,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安排发生违约或意外,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工程建设款项;(9)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及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并表后—并上报;(10) 本合同签订后,负责办理项目建设一切相关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11)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以满足进度要求,应甲方要求配合征地拆迁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经甲方审定的建安费及其他费用中所包含费用)由甲方承担;(1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3) 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选择本项目的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并接受甲方对选择过程的监督。乙方与上述单位签订的合同,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报甲方备案。乙方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上述单位支付合同款,对上述单位进行管理并为其提供工作条件;(14) 积极配合并服从政府相关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接受甲方委托的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监管;(15) 服从甲方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 (16) 对其选择或管理的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行为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17) 乙方及其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的重要人员的确定和更换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18) 确保移交的项目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特别是有关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的规定;(19) 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承担作为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20) 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守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21) 随时了解并遵守甲方已经发布(和在后来更新或补充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并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且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22) 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各类文件(包括合作合同、分包合同、融资文件等)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3) 按甲方、南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文件、项目档案及电子文件。并分别向南宁市档案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移交项目文件、项目档案及电子文件;(24) 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25) 接受南宁市审计局对本合同履行的审计;(26) 税款缴纳及费用承担:a、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b、项目回购环节乙方在取得甲方支付回购款项时,按回购款总额扣除项目施工过程中支付给施工等参建单位(不含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费用(该部分需提供完税凭证)、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甲方确认的代政府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政府规费后的余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c、建设期利息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南宁财政局在计算回购款时一并计入;d、如出现上述b、c的约定缴纳税款之外需缴纳其他税款的情形,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e、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须承担因建设、保修和移交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27)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包括固定工、临时工、民工)的工资,以及工程材料款,所有由于拖欠、滞后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8)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移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包括:a、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实物;b、与上述a中工程实物及其正常使用相关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代码、密码等);c、为保证甲方作为项目最终所有人,在项目移交后可以正常、稳定、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述a中工程实物及上述b中的文件资料所必须附带、包含或隐含其中的知识产权或其合法被许可使用权,并且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应为此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款之外的额外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第五条 回购款与支付5.1 项目总投资5.1.1甲方投入的费用: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前甲方投入的费用,如土地价款、设计等费用,以及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如中央、区、市的专项补助资金等。5.1.2乙方投入的费用: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乙方投入的费用,如建安工程费、竣工图编制费、建设期利息等费用。5.1.3回购款的组成: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并扣除建设期甲方投入。5.2回购款的计算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建设期甲方投入。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回购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属于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得因此调整回购款。5.2.1 工程建设总费用工程建设总费用由七部分组成: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以下简称建安工程费)为基数,加上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建设期利息和报建费,其中:(1) 建安工程费:按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2)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费率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纳入投资建设单位的投资范围计入回购款,30%由市财政部门筹措,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给甲方作为项目管理控制使用。(3) 竣工图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计算,即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8%。(4) 工程保险费用:按实际支付并附相关凭证,保险种类为建筑工程一切和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涉及的保险必须在南宁市本地购买。(5) 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指项目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之日期间,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基准价(为本协议中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之差在基准价的±5%内,则不予调整主材价差;如主材价格浮动超过基准价的±5%,则超出部分可调整主材价差。(主材根据南府办函[2008]215号规定,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砂、石、砖(砌块)、沥青、电缆、铜、铝合金窗。)(6) 建设期利息:由建设期贷款利息(含税)和建设期资本金利息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80%按建设期年限分年平均投入每年按50%投入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计算。资本金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20%×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 报建费用: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由乙方支付的报建费用。5.2.2 投资回报:按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 %包干。5.2.3 回购期利息:回购期为 年,按季度回购,年回购总期数为期,计算基数为工程建设总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上浮%。回购期利息按工程建设总费用扣除已支付工程费用计算,即:回购期利息=∑[(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回购总期数×已回购期数)×回购期基准利率×(1+投标上浮系数)÷年度回购期数];5.2.4 建设期甲方投入:建设期间甲方拨付给乙方的中央、自治区和市给予本项目补助资金+相应的投资回报+相应的利息,其中投资回报和相应的利息按上述5.2.3和5.2.4公式进行计算。5.3回购价款的调整5.3.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回购价款可以调整:(一) 因设计图纸修改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回购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现行相关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二) 法律及行政法规变更直接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三) 征地拆迁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暂时全面连续停工超过60日历天,造成乙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四)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出回购价款调整要求的一方,对发生回购价格调整事由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义务。除本款所列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5.3.2 乙方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除5.2.1款约定外,无权要求增加回购款,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在合同工期内因压缩工期而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2) 因为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或投资建设项目与非投资建设项目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局部调整、交叉施工、返工、停工引起的成本增加;(3) 充分预计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周边施工条件的不确定性,因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综合条件造成的管线设施改迁、施工工法改变、用水用电困难等因素导致的本项目成本的增加;(4) 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及融资费用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波动幅度不限);(5) 与项目有关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及地质状况;(6) 非甲方原因及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变化的风险。5.3.3 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乙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的报告经甲方核实确认并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可相应调整回购款,调整后的回购款计算方式为: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调整的费用–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5.4 审计5.4.1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法规规定必须接受南宁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5.4.2 乙方必须充分配合南宁市审计局或其指定的审计机构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5.4.3 乙方配合行政审计工作的义务还包括必须遵照南宁市审计局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5.5 回购款的支付5.5.1 暂定回购款:万元,其中:房建部分 万元、道路部分 万元。 每个单项工程最终具体数额以经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为准,每个单项工程独立分别回购。5.5.2 回购款的付款方式如下:两个单项工程的回购期和质保金分别按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计算。(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开始回购,年内完成回购款的支付。在支付回购款之前应扣除回购款中的工程建设总费用中的建安工程费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支出后无息返回乙方,质保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政工程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2) 回购开始后一年内,甲方按季度等额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一年共4期,计算公式为:每期的支付额=年投资回报/4;(3) 回购开始后 年内,甲方按季度等额向乙方支付工程建设总费用(扣除质保金)和回购期利息,年共期,计算公式为:每期的支付额=审定的工程建设总费用/ +当期的回购期利息;(4) 每个单项工程支付回购款的条件达到后,如尚未完成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则以5.4.1条款的暂定合同价按本条款的程序启动回购款的支付,待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完成后,在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完成后的下一期回购款支付时予以调整。5.5.3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回购款的条件达到后,乙方应在每个付款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交要求付款的申请,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付款申请作出答复,经核实应支付金额无误后在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含最后1个工作日)按核定付款额将该季度应付的回购款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未按本款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的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在提出要求付款的申请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项目移交资料及该项目的完税证明。5.5.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按时向本工程参建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收到参建单位或个人关于乙方拖欠工程款的投诉并经过核实无误后,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回购款中作相应扣减,待乙方付清工程欠款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后,甲方在下期支付中将其扣减部分无息支付给乙方。第六条 财务与融资6.1 乙方对项目资本金的获得应负全部的责任。6.2 乙方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其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需要的资金以保证乙方正常运作,其融资方案、协议正本应报甲方备案。6.3 乙方应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甲方监管。在项目融资和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融资资金到位要求和使用要求,必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活动。乙方须按半年向甲方提供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乙方须按半年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及支付凭证,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或对已安装、使用于本项目中的任何部分的材料、设备或工程的所有权保留,不得违约拖欠。乙方应保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会因与工程承包商或其他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项目建设7.1 用地7.1.1 本项目由甲方负责征地、拆迁款的筹措,由城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完成后,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拆迁进度合理安排或调整建设进度,在具备施工基本条件或有施工可能的情况下乙方即应随时开始组织施工或部分施工。7.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提到的任何土地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7.1.3 乙方被视为已分别查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地下的状况充分了解掌握(但不包括原有地下管线)。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以及所有缺陷。7.2本项目的进场路线和施工临时用地由乙方负责,乙方已对现场进行充分了解,彻底清楚其选用的进场路线和施工临时用地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乙方不得因进场路线和施工临时用地的采用、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要求甲方增加价款。乙方布设施工场地的交通通道、进出场地的车辆出入口以及选定交通行驶路线,必须向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许可或批准,并按其要求设置必要的交通指示设施、提供或雇佣临时交通疏解维持人员。乙方应配合完善交通疏解方案,须按照南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每一次交通疏解方案,调整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的布置(包括拆移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破除围档内的道路,破除所有乙方设置的临时硬化地面和道路),还有可能调整其施工作业顺序。为满足现场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包括乙方或甲方其他承包商实施的永久工程)的实施、交通疏解的要求,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临时用地可能需要调整,相应的临时设施可能需要调整或搬迁。以上工作由乙方负责和协调。7.3 批准7.3.1 乙方应取得和保持项目设施的建设所要求或能够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回购款所包含或可调的范围,经甲方同意后计入回购款。乙方还应促使每一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由其取得或保持的一切此类批准。7.3.2 在乙方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获得、保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乙方为获得、保持或续延这些批准的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按约定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7.3.3 若因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因,部分批准无法以乙方的名义取得,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回购款。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不影响乙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7.4 建设7.4.1 乙方应负责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的管理,并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总费用。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乙方的责任应包括:(1) 在适当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2) 进行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工作以外的所有场地准备工作,及提供所有必要的建设设施(包括水、电、燃气、通讯的供应),负责到相关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一切手续;(3) 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施工图设计、《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载列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和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及在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妥善和熟练地使用新购和优质的设备和材料;(4) 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5) 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保障和保持使甲方免受因任何此类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若必须进行超出许可范围的扰民施工,乙方应提前办理并取得相关许可;(6) 提供履行建设工程的所有必需的合格的人员,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人员资格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7) 及时申请并获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包括《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所列的批准),并使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始终保持有效,且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8) 在适当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项目计划所列的建设工程各项目;(9)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文件,编制并落实应对各类施工事故的应急预案;(10) 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11)按《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7.4.2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1) 专业分包商的选择必须通过合法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企业。(2) 除甲方明确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外,其它设备、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应取得甲方同意,但该同意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采购。(3) 本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将主体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分包工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肢解分包,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相应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就任何违反转包分包所涉的工程价款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从本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4) 乙方应对任何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5) 乙方应提前将各承建单位和专业分包商的相关详细资料,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6) 乙方与专业分包商签订的每个分包合同均应包括:甲方有权要求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将乙方与专业施工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转让给甲方的规定。(7)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专业分包商的应付工程款。7.4.3工期调整的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工期可相应调整:(1) 甲方提出的在已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审定总工程量的10%,可顺延或缩短工期;(2)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3) 工程由于甲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发生变更(包括甲方征地拆迁影响)而引起的全面连续停工超过60日历日以上的部分。7.4.4 暂时停工与复工甲方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此类暂时全面连续停工造成超过60日历日的可以顺延工期,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未能按照本款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在收到继续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组织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若此类暂时停工并非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4.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果由于乙方违约或发生严重延迟事件,使得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乙方无法完成或严重迟延完成某一项里程碑事件,或“投资建设”工程的实际完工,或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可在报请市政府后终止建设投资合同,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指定有关单位取代乙方承担本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尽快完成每一项里程碑事件或“投资建设”工程实际完工。甲方选择以上述方式取代乙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不构成甲方的任何义务,特别是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也不应视为对乙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减免。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因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7.4.6 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并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任何未经依法授权的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如果因此导致建设延误,该延误应通过延长有关进度日期并予以补偿。如果据此延长后的有关进度日期最终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项目实际移交日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甲方有权不同意延长或者仅同意部分延长有关进度日期予以补偿。在此情形下,乙方仅有权向甲方提出赶工的经济补偿要求。但如上述情形的出现系全部或部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无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赶工的经济补偿。7.4.7 环境污染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于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数值。若因此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乙方应予以赔偿。7.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5.1 乙方应以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9001:1998或ISO9002:2000要求为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行该质量控制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遵守上述质量保证体系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或责任。7.5.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参与或检查乙方及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验及方法,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此类检查。7.5.3 甲方有权在建设期间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提供给甲方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包商提供进入项目场地(包括向甲方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备,以便甲方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7.5.4 如果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项下提取该金额。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和建设施工场地。7.5.5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拒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和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费用和延误负责。7.5.6 甲方未监督、检验、未发出缺陷通知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7.6 建设工程竣工后清理项目场地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分阶段清除和移走所有剩余的材料、废弃物和临时工程,以使项目场地保持清洁和正常使用的状态。7.7 项目通过完工检验后,乙方除按规定办理竣工及备案手续外,还应在通过完工检验后30日内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标准和政府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另行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7.7.1 提供十份(打印件和电脑磁盘各十份)竣工图纸(竣工图纸应符合国家和南宁市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图纸、技术规格、系统、分类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7.7.2 提供十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7.7.3 提供十份(打印件和电脑磁盘各十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的技术文件或资料。7.8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7.8.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7.8.2 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届满后60日历日内开始建设工程;7.8.3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5日历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7.8.4 在完工检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专业分包商从项目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除非上述行为是为了保持或促进项目建设按合同完成所必须的。7.9 各方项目负责人7.9.1 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师姓名:职务: 甲方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7.9.2 甲方派驻的甲方代表姓名: 职务:职权:甲方委派的职权范围。7.9.3 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职权: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第八条 工程协调与配合8.1 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投资范围内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但乙方的协调应服从甲方对项目的总协调。8.2完工检验通过后,乙方完全服从甲方安排的现场管理和协调。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试运行9.1 本项目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9.2 本项目的完工检查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共同进行完工检查并提供甲方要求的完工资料,双方应在甲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开始完工检查,双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完工检查,通过完工检查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完工检查中发现缺陷的,乙方应立即组织完成对全部缺陷的整改工作,并通知甲方进一步进行检查,直至通过完工检查。9.3 乙方完成完工检查并通过后,由乙方负责按照南宁市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不免除乙方完成缺陷维修等义务或责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应将完整的项目回购款结算所需资料报送甲方,甲方报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计,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在接到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后90日内出具项目结算的初审意见。结算审计完成后,由甲方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决算。在竣工结算完成后60日内,乙方负责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竣工验收通过,不免除乙方完成缺陷维修等义务或责任。9.4 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颁发相关证书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建设的缺陷或延误应负的任何责任。第十条 项目移交与产权归属10.1 项目移交本项目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将本项目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移交,并协助甲方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同时与甲方签定项目的保修协议。移交按照项目整体移交进行(若分组团交付使用,需另行签订分期移交回购协议),移交的项目必须满足交付使用条件。10.1.1 移交内容包括:(1) 本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 与本项目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必备配套基础设施;(3) 本项目改扩建设施(如有);(4) 本项目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养护资料、操作及维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检测、评定资料电子文档等;(5) 项目范围内全部设施的使用权;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和配件的使用权;和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的使用权。10.1.2 乙方保证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若存在权利瑕疵或争议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行使所有权、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10.1.3 乙方应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协议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移交申请。经甲方核查相关书面材料,该项目房建部分符合《房屋接管验收标准》(CJ27-1999)、道路部分符合《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2009)》(南府发[2009]86号)的规定,具备接管条件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移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移交验收手续。移交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接管文件。10.1.4 本项目具备移交接管条件,但乙方拒绝移交的,甲方有权依法强制乙方移交,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移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接管条件的项目未接收的,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移交申请之日的第31个工作日视为乙方移交完毕,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甲方主张相应的回购款。若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验收合格后,甲、乙两方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该项目,自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移交申请之日视为该项目合格且移交完毕。10.2 该项目在甲方接管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有关该项目的义务(保修义务除外)即应终止,乙方有权于移交日期后向甲方主张支付回购款。10.3 如果甲方提出要求,由乙方名义订立的且在移交时与项目相关的仍然有效、正在履行的协议应由乙方将协议权利义务向甲方转让,如果甲方不提出转让要求,仍然由乙方履行协议权利义务。10.4 质保期和质保金10.4.1 本工程的质保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完全责任:(1) 乙方应保证在质保期内,修复由材料、设备质量或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提取质保金以补偿此项费用。(2)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代为进行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未能及时修正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3) 若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进行维修工程,同时通知乙方,并准许乙方的代表参加。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质保金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甲方在上述情形提取质保金后,有权从剩余回购款中提取相应金额补足质保金。10.5.2项目质保金为中标价的建安费的5%,由乙方从首次回购款中扣除(该质保金不计息),自项目完成移交接管之日起满2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质保金的60%;自项目完成移交接管之日起满5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剩余部分的质保金。10.5移交前后的有关事项(1) 该项目在甲方接管之前,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接管之后,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2) 项目移交之前,乙方应对有技术要求的监测系统等操作办法对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直到接收人员熟练操作为止。(3)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完全是由甲方的责任所致。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责任所致。 第十一条 担保11.1 履约保证金(1) 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已中标价的建安费5%,可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且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回乙方的投标保证金。(3) 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房建部分主体封顶和道路部分完成路面工程施工时,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退还50%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工程形象进度以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建安工程投资额占中标的建安工程费包干价的比例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回乙方。11.2 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银行履约保函提取相应履约保证金额,乙方并需在10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甲方行使提取履约保证金金额的权利不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解除乙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数额超出履约保函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11.3 如果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投标保证金作为乙方该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11.4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 乙方的所有本项目工程资产无条件且只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受单位;(2) 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保证资本(自有资金)按期足额到账。(3) 乙方保证乙方守法和审慎经营,在财务、税收、劳动、廉政等方面采取严格有效措施,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本项目工程资产、权益及其移交不会受到任何影响。11.5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为回购担保,回购担保协议另行签订。第十二条职工与劳工12.1 乙方应遵守有关劳动事项的适用法律并尊重其给予职工的权利,包括有关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款项。12.2 乙方、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其雇用的农民工或劳务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每月如实向监理单位报送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经有关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确定的拖欠工资金额及其利息和赔偿金之和的壹倍向乙方主张违约金。如果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经监理单位、甲双方核实后,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提取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不足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按照13.2约定的违约金,同时将此作为乙方的不良行为报南宁市劳动、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乙方、分包商应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本合同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户,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证明。12.3 乙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乙方、分包商可引进实施工程所需的任何人员,但必须保证此类人员具有所需的居住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第十三条保障及照管责任13.1 保障 (1) 乙方及/或乙方必须保障和保护甲方免遭由工程(包括项目施工和竣工、移交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2) 由于工程施工引起的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及其它设施的损失和损害,在未确定责任前,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复。确定责任后,由责任方负责维护和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13.2 工程的照管 (1)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项目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乙方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必须对甲方购买的并甲方委托保管的设备、材料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对甲方造成其所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损失,乙方必须全额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 (3) 在乙方及/或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甲方的责任所导致,则乙方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作符合合同要求。第十四条保险14.1乙方应充分分析其在本项目中的风险,经甲方同意后购买项目的工程保险,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应投保的事项自费购买保险,使相关风险降至最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已购买的保险合同的复印件。14.2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均由责任方负责准备保险理赔资料或证明,若发生理赔被拒绝或理赔不足,则该部分未理赔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知识产权15.1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15.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须使用到某一知识产权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时,乙方应促使有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授予甲方。15.3 项目资产移交时,乙方应将与项目资产有关的,特别是甲方今后合法拥有项目资产和运营项目所必须的乙方已获得的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并不应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费用。15.4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工程的常规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索赔引起的损害。15.5本款所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对乙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十六条保密16.1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16.2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所必需的以外,当事人应以私人的和保密的方式处理合同的细节。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16.3 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透露、出版或允许出版本项目的任何详情。第十七条 对文件的权利17.1 甲方的文件甲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乙方因本项目之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17.2 乙方的文件乙方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但对于依政府竣工备案要求,乙方向甲方和政府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文件,甲方与乙方拥有共同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乙方授予甲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1)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2)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乙方文件; (3) 在乙方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其他合理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17.3 遵守规定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合同的保密规定。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8.1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 战争、入侵及时疫;(2) 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3) 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4) 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乙方原因所致者除外:(5) 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在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和在保险之外的工程本身的损害(含清理、修复)由甲方承担;(2) 甲方、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8.4 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1) 乙方下的分包商,包括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商,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和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本身是由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某一不可抗力所导致,并且同时影响到乙方和有关的分包商;(2) 项目设施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和零配件的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3) 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18.5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之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时提供证明(证明包括公证、政府部门证明)。18.6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8.7 如果因已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9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5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乙方应参照本合同关于项目移交的规定进行移交。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定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并发出包括以下各项的付款证书:(1)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 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乙方已接收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支付上述费用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甲方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乙方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3) 在乙方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4) 将临时工程和乙方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乙方工作地点的费用(或运往任何其他目的地但其费用不得超过前者);(5) 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用的乙方的员工遣返的费用。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19.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接收已完工程部分的资产(包括所有权),并由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并经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结算价的80%支付给乙方:(1)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 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开工超过60天;(3) 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4)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予以改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改正或补救的;(5) 乙方因资金不到位或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6) 乙方将项目违法转包他人的。19.2 本合同按照第18.1条原因解除后,乙方应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因工作的特性不能中断的除外),保护好现场及已完工程,并按以下约定将项目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19. 2.1 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其在以下资产中的所有权利和权益:(1) 项目设施:(2) 项目场地;(3) 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设备、机器、零配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4)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专有技术(包括以许可或再许可的方式)和相关知识产权;(5)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的利益; (6)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并且所有上述资产应不存在任何债务负担(以下述(2)段为前提)或担保权利,也不应存在归咎于乙方的环境污染。19.2.2 乙方应完全负责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事件引致的债务除外。如果甲方认为应合理地解决任何此类债务,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等款额。19.2.3 如果合同解除发生在完工检验日之前,乙方应保证在解除日之前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已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乙方应确保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解除后的十二个月内保持有效,用以支付违反上述保证导致的责任。19.3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均有权立即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由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并经审计最终确定的结果支付给乙方,双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回购款,经乙方催告后,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60天内仍未支付回购款项的;(2) 因甲方原因暂时全面连续停工达60日历天以上,且经乙方催告后7天内仍未具备复工条件的;19.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19.5 一方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积的,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亦不构成该方放弃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20.1 甲方违约责任20.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5.4条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回购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两个百分点和实际逾期付款时间及金额计算,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并且乙方可按第19.3条约定解除合同。20.2 乙方违约责任20.2.1 乙方未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或未执行质量控制计划或有违反质量管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20.2.2 乙方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大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20.2.3 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万元/天的违约金。移交延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回购总价的0.5%;(1) 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下需变动时,应提前7天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和对替代人员的认可,否则视岗位的重要程度每变动一人次扣减合同价款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 (2) 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如乙方未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方案开展工程建设且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施工方案优化手续,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直接扣除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违约金上限为该施工方案所涉及的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21.1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当面交付、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通过电子通讯形式发至本合同确定的地址或联系人。21.2 双方确定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另行书面通知对方。21.3 本条所述通知等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1) 接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2) 以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72小时视为送达;21.4 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或提供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2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接受南宁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协调。22.2 若协商及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2.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非双方同意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仲裁庭裁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可能不影响本项目进度。22.4 本合同工程项目在竣工移交后,因本工程自身质量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协议专用条款5、本协议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10、廉政责任书11、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其他24.1 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分包,否则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24.2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语言为汉浯。24.3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乙方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作为签约方。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六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其余由乙方保存,用于到政府机关办理相关手续。24.5 同订立时间:20年月日。24.6 合同订立地点:南宁市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25.1 南宁市发改委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5.2 南宁市发改委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5.3 本项目的规划部门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章技术规范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一)现场自然条件满足施工要求。(二)现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要求。二、技术规范本工程应认真按照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详勘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也要严格执行房建及市政公用工程各专业相关的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一、资格部分封面格式:工程投标文件(**本)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资格部分 竞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 标 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与招标人签订该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后,我司将按建设移交合同书规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建设移交合同书》,并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同意接受《建设移交合同书》的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同意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建设移交合同书》。否则,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关于不得转让中标项目的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建设移交合同书》,并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我公司严格按照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其雇用的农民工或劳务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每月如实向监理单位报送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经有关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确定的拖欠工资金额及其利息和赔偿金之和的壹倍向乙方主张违约金。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 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桂建质安[2006]22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1、我方参与投标的(工程名称)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桂建质安[2006]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如我方在承包的(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未按桂建质安[2006]22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桂建质安[2006]22号文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内 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畅通;(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临时措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现场变配电装置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内 容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18cm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基坑、卸料平台防护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混凝土工、焊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其他机械设备防护中小型机械防护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操作平台。垂直运输设备防护(1)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2)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卸料平台搭设、外测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专家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非正常情况施工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二、商务部分封面格式 工程投标文件(**本)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竞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一)投 标 函致: {招标单位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公开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建安工程费的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投资建设上述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和移交招标人使用,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文件规定提交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2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字)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商务标投标报价表序号项目名称报价备注1建安工程费万元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2贷款建设期利率上浮系数 %上浮系数不高于20%(含20%)3回购期利率上浮系数 %上浮系数不高于20%(含20%)4投资回报系数%3%~5%5回购期限年3~5年,按整数年报价1、投标人对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和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的商务标实行统一报价。2、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的形式,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建安工程 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4、贷款建设期利率上浮系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上浮系数按不高于20%(含20%)报价。5、回购期利率上浮系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上浮系数按不高于20%(含20%)报价。、 投资回报:按建安工程费包干价的3~5%包干使用。7、 回购期限:3~5年。 10、 如果投标人认为有应当说明而本表中无相应栏目的内容,请另行说明。11、安全文明措施费已被包含在经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中。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三)、商务标投标报价计算附表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币种:人民币回购款投标报价表序号价款组成计算依据备注1建安工程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万元2建设管理费按10.2.条(2)款计算。万元3竣工图编制费按10.2条(3)款计算。万元4工程保险费按10.2条(4)款计算。暂按0万元5投资回报按10.3条(2)款计算。万元6建设期利息按10.2条(6)款计算。万元7回购期利息按10.3.条(3)款计算。暂按0万元8回购款调整由投标人提出回购款调整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暂按0万元9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回购价格调整–建设期间招标单位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万元备注:1、工程建设总费用=1+2+3+5+6+9;2、“备注栏”中标注为“暂按0万元”投标报价时无需报价;3、招标单位拟投入资金约3亿元4、以此表的计算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年 月 日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币种:人民币回购款投标报价表序号价款组成计算依据备注1建安工程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万元2建设管理费按10.2.条(2)款计算。万元3竣工图编制费按10.2条(3)款计算。万元4工程保险费按10.2条(4)款计算。暂按0万元5投资回报按10.3条(2)款计算。万元6建设期利息按10.2条(6)款计算。万元7回购期利息按10.3.条(3)款计算。暂按0万元8回购款调整由投标人提出回购款调整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暂按0万元9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回购价格调整–建设期间招标单位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万元备注:1、工程建设总费用=1+2+3+5+6+9;2、“备注栏”中标注为“暂按0万元”投标报价时无需报价;3、以此表的计算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年 月 日3、汇总表币种:人民币回购款投标报价表序号价款组成计算依据备注1建安工程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万元2建设管理费按10.2.条(2)款计算。万元3竣工图编制费按10.2条(3)款计算。万元4工程保险费按10.2条(4)款计算。暂按0万元5投资回报按10.3条(2)款计算。万元6建设期利息按10.2条(6)款计算。万元7回购期利息按10.3.条(3)款计算。暂按0万元8回购款调整由投标人提出回购款调整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暂按0万元9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回购价格调整–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万元备注:1、工程建设总费用=1+2+3+5+6+9;2、“备注栏”中标注为“暂按0万元”投标报价时无需报价; 3、招标单位拟投入资金约3亿元4、以此表的计算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年 月 日(四)、投 标 函 附 录序号项 目 内 容合同条款号约 定 内 容1投标保证金投标须知前附表12.1条50万元2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须知32条以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交纳3投标有效期投标须知15.1条投标截止之后30天4工期要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日历天5移交延期违约金额合同书20.2.3条2万元/天6移交延期违约金限额合同书20.2.3条合同回购总价0.5%7质量保修金合同书5.6条建安工程费的5%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月日 三、技术部分封面格式工程投标文件(**本)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一)投标人综合实力1、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情况表(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提供相关人员近年来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序号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资格身份证号注:参考《评分细则》2.3的管理人员需提供最多年限缴纳的社保凭证。 3、企业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年年平均值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主营业务利润率%3.资产负债率%4.流动比率%5、速动比率、%十二、拟投入的营运资金万元注:1、本表后应附近两年(2010年、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4、企业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近三年来与该项目类似的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2、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名称}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成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名称}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成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三)、项目所需投资建设融资资金计划1、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格式自拟) 2、资金投入计划(格式自拟)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4.4.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2.12.2劳动力计划表表2.2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2.3( 格式自拟)2.4施工总平面图 表2.4(格式自拟 )2.5临时用地表表2.5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项目名称}工程 表2.1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2.2劳动力计划表表2.2 {项目名称} 工程 单位: 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格式自拟)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2.4施工总平面图(格式自拟)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5临时用地表 {项目名称} 工程 表2.5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合 计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第五章 图 纸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详勘报告) 第六章 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 评分细则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标得分×70%+技术标得分×30%。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高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综合得分相同,则技术标分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技术标得分相同则以建安工程费得分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各项指标的分数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接到评标小组发出的质询后,应按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并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小组开启,并在质询会上进行澄清或解释。澄清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一、评审分值设置1、商务标满分100分1.1建安工程费:本工程的建安工程费有效报价范围为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小组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作废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10家以上的,将前五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3~9家的,将前三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建安工程费得分,评审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为最高分,采用内插法计算,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合理低价1%的扣2分,每低于合理低价1%的扣1分,满分40分;1.2 贷款建设期利率上浮系数:上浮系数为20%得5分,上浮系数每下降2%加1分,满分15分1.3 回购期利率上浮系数:上浮系数为20%得5分,上浮系数每下降2%加1分,满分15分;1.4 投资回报系数(3~5%):投资回报系数为5%计10分,投资回报系数每下降0.2%加0.5分,满分15分;1.5 回购期限(3≤回购期≤5年):等于3年得5分,每增加一年加5分,满分15分。(按整数年报价)2、技术标满分100分2.1 融资能力及建设资金保障,满分30分。2.1.1 企业提供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开具时间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内),此项满分10分:A、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25%,得6分;B、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0%,得8分;C、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得10分;;2.1.2 企业提供银行开具的针对所投标项目的贷款承诺函中的贷款金额(复印件,原件核查),此项满分5分:A、企业能提供银行开具的针对所投标项目的贷款承诺函中的贷款金额(复印件,原件核查)达到其所投资建设的建安工程费的80%,得5分;B、企业不能提供银行开具的针对所投标项目的贷款承诺函中的贷款金额(复印件,原件核查)达到其所投资建设的建安工程费的80%得0分;;2.1.3银行授信额度(出具授信额度书面凭证)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得5分,授信额度在15亿元~20亿元(含15亿元)得3分, 授信额度在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得1分。此项满分5分;2.1.4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为AAA级得10分,AA级得8分,A级得5分,此项满分10分。2.2 企业类似工程的业绩,满分10分。提供企业2006年以来类似工程业绩,此项满分为10分。A、企业作为投资建设单位或参股投资建设单位参与的BT项目每个得2分,满分为10分;B、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的类似工程项目每个得1分,此项满分为5分;注:企业同一项目只计一次得分。2.3 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满分10分。2.3.1 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为16人,高级职称至少为4人,满分5分。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少1人,扣0.5分,高级职称人员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2.3.2 提供以上人员名册、职称证书、由投标企业负责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满分5分。A、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且所提供的人员由投标企业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均满4年(2008年1月-2011年12月)的得5分;(按社保交纳时间最短的人员计)B、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但所提供的人员由投标企业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超过2年但不足4年(2009年1月—2011年12月)的得3分;(按社保交纳时间最短的人员计)C、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但所提供的人员由投标企业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超过1年不足2年的得2分;(按社保交纳时间最短的人员计)D、不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技术人员要求的不得分。2.4 企业以提供会计报表为依据的2011年度营业收入状况,满分10分。A、2011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得5分;B、2011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至40亿元以下得7分;C、2011年度营业收入40亿元及以上得10分;2.5项目经理2006年以来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满分10分。A、担任过1个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位的,得6分;B、担任过2个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位的,得8分;C、担任过2个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位的,得10分;D、项目经理无业绩的不得分。2.6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参照后附表满分20分。2.7资金使用计划,满分10分。企业根据施工进度编制建安费到位计划说明的得10分;备注:1、类似工程是指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或群体工程及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证明材料以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考核期:2006年1月1日至今。2、各评审项目的分数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审内容1总体概述优1.5分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己论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良1分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中0.5分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差0分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2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优2.5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有2个以上(含两个)类似工程经验,项目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良1.5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有1个以上(含1个)类似工程经验,项目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中1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项目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差0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项目班子人员不齐备。3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2.5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较好满足施工需要且配置科学合理,采用目前国际先进的机械设备;良1.5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满足施工需要且配置科学合理,采用目前国际较先进的机械设备; 中1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且配基本合理,部分机械设备采用目前国际较先进的机械设备; 差0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良2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中1分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0分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2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良1.5分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1分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0分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优3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良2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中1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0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7质量保证优3.5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良2.5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中1.5分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差0分措施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8新技术应用优2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对新技术的实施有安全生产的可靠方案。良1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中0.5分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差0分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技术标中有一个子项得0分的被视为技术标评审不合格,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其技术标得0分。 南宁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及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施工(BT)项目编号:NNZC2012-2083A审批编号:[2012]NCCYW357、358招 标 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2012年9月 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5前附表5一、 总则8l、工程说明8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8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84、投标范围85、投标费用8二、公开招标文件86、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87、公开招标文件的解释98、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99、工程的其他费用9三、回购款说明910、回购款9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213、投标文件的语言1214、投标文件的组成1215、投标有效期1416、投标保证金1517、勘察现场1518、投标答疑15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6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6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1621、投标截止期1622、投标文件的撤回17六、开标1723、开标17七、评审18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投标无效:1825、评审内容的保密18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18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1828、确定评标结果的原则19八、成交结果1929、中标人的确定1930、中标通知书1931、合同签订1932、履约担保19九、其他事项2033、解释权20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1第一条总则22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2第三条项目概况25第四条 各方权利、义务26第五条 回购款与支付30第六条 财务与融资34第七条 项目建设34第八条 工程协调与配合40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试运行40第十条 项目移交与产权归属41第十一条 担保43第十二条职工与劳工44第十三条保障及照管责任44第十四条保险45第十五条知识产权45第十六条保密45第十七条 对文件的权利46第十八条不可抗力46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48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49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50第二十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51第二十四条 其他51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52第三章技术规范53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53二、技术规范53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4一、资格部分54二、商务部分59(一)投 标 函60(二)商务标投标报价表61(三)、商务标投标报价计算附表63(四)、投 标 函 附 录66三、技术部分67(一)投标人综合实力681、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表68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情况表693、企业财务状况704、企业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715、投标人近三年来与该项目类似的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业绩72(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情况731、拟成立的项目公司情况表7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743、项目经理简历表754、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76(三)、项目所需投资建设融资资金计划771、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77(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79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792、施工组织内容。79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802.2劳动力计划表81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822.4施工总平面图83(格式自拟)832.5临时用地表84第五章 图 纸85第六章 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评审报告86第七章 评分细则87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1.1项目名称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及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施工(BT)22.1建设地点南宁市青秀区33.1投资规模概况项目总投资约181657.21万元,其中建安费为约140972.97万元(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项目总投资约163600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132927.93万元;(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项目总投资约18057.21万元,其中建安费约为8045.04万元。44.1资金来源社会资金垫资,财政资金还款55.1投资建设范围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投资建设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水电、室内装修、防雷、消防、暖通以及室外的总平道路、环艺、绿化、各种管线安装等工程量清单包含的所有工程,以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投资建设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总费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交通、绿化、照明等工程,以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本招标文件包含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两个单项工程。66.1投资建设模式BT模式(投资建设—移交),本项目采取项目建设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77.1投资建设回购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回购期利息+投资回报–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调整费用88.1工期要求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计划工期:36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 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 月日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计划工期: 24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 月 日99.1质量标准合格1010.1回购年限回购期:3~5年(本标按每个单项工程各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分别计回购期)1111.1资格要求1、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建设期内无需采购人支持建设资金(除中央及自治区拨付的补助资金外),无需招标人作融资担保;2、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投资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3、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建设规模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经验;4、无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情况,无拖欠家民工工资、拖欠银行还贷等不良记录;5、近2年中承接建设项目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6、投资建设单位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暂定合同总价的20%(由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并应专款专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不能挪为他用);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相应资质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中长期贷款不可撤销承诺函。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的联合体应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要求;联合体单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至少一项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联合体中单方可以以其最高资质参与投标,并承担中标后该资质所对应的工作;联合体中标后可自行施工,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8、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要求为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9、广西区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的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12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为:50万元1313.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账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银行账号:
****************66661414.1踏勘现场自行前往1515.1投标文件份 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全套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1616.1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地点: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6楼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安排见6楼电子公告栏)截止时间:2012年9月25日9时 0 分1717.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818.1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陆坚电话:
132*****411代理机构联系人:曹攀电话:
****-*******19专职投标员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专职投标员应到开标现场准时刷卡参加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0其他投标人必须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向招标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购买图纸及相关资料。开标时投标人提交购买图纸及招标文件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 一、 总则l、工程说明本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本工程的资金来源为社会资金。3、投标人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 有资格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至少应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列得最低资格标准。4、投标范围按照本公开招标文件第五章所提供图纸要求。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公开招标文件6、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6.1 本合同的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18条所述的补遗文件。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三章 技术规范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详勘报告)第六章 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评审报告第七章 评分细则6.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公开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图纸。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公开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7、公开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人在收到公开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7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公开招标文件的修改8.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公开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 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8.3如果公开招标文件原定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没有考虑因公开招标文件修改而引起投标文件修改必须的时间,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8.4 补充通知须报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9、工程的其他费用工程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已审定的建安费中的数据为准。三、回购款说明10、回购款10.1 项目总投资10.1.1招标人投入的费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前投入的费用,如土地价款、设计等费用,以及建设期间投入的资金10.1.2投标人投入的费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投入的费用,如建安工程费、竣工图编制费、建设期利息等费用。10.1.3回购款的组成: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并扣除建设期间招标人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10.2 工程建设总费用工程建设总费用由七部分组成: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1)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2)建设单位管理费;(3)竣工图编制费;(4)工程保险费用; (5) 材料价差风险费用;(6)建设期利息的总和;(7)报建费。其中:(1)建安工程费: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 (2)建设单位管理费:以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费率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纳入投资建设单位的投资范围计入回购款,30%由市财政部门筹措,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给招标人作为项目管理控制使用;(3)竣工图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计算,即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8%;(4)工程保险费用:按实际支付并附相关凭证,保险种类为建筑工程一切和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涉及的保险必须在南宁市本地购买。 (5)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指项目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之日期间,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基准价(为本合同中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之差在基准价的±5%内,则不予调整主材价差;如主材价格浮动超过基准价的±5%,则超出部分可调整主材价差。(主材根据南府办函[2008]215号规定,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砂、石、砖(砌块)、沥青、电缆、铜、铝合金窗。)(6)建设期利息:由建设期贷款利息(含税)和建设期资本金利息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80%按建设期年限分年平均投入每年按50%投入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计算,上浮系数不高于20%。上浮系数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资本金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20%×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报建费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由乙方支付的报建费用。10.3回购款的计算(1)工程建设总费用;(2)投资回报:按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 %包干(投资回报率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3)回购期利息:回购期为 年(回购期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按季度回购,年回购总期数为 期,计算基数为工程建设总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上浮%,,上浮系数不高于20%。(上浮系数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回购期利息按工程建设总费用扣除已支付工程费用计算,即:回购期利息=∑[(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回购总期数×已回购期数)×回购期基准利率×(1+上浮系数)÷年度回购期数];(4)扣除建设期间甲方的投入招标人投入=中央、自治区给予本项目补助资金+相应的投资回报+相应的利息,其中招标人投资回报和相应的利息按上述10.3(2)和10.2(6)公式进行计算。回购款为: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招标人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回购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属于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得因此调整回购款。10.2回购价格的调整10.2.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回购价格可以调整。 (1)因设计图纸修改或招标人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回购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现行相关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2)法律及行政法规变更直接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3) 征地拆迁影响或招标人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暂时全面连续停工超过60日历日,造成投标人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4)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投标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出回购款调整要求的一方,对发生回购款调整事由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义务。除本款所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10.2.2投标人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除10.2.1款约定外,无权要求增加回购款,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在合同工期内因压缩工期而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2)因为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或投资建设项目与非投资建设项目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局部调整、交叉施工、返工、停工引起的成本增加;(3)充分预计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周边施工条件的不确定性,因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综合条件造成的管线设施改迁、施工工法改变、用水用电困难等因素导致的本项目成本的增加;(4)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及融资费用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波动幅度不限);(5)与项目有关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及地质状况;(6)非甲方原因及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变化的风险;10.2.3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回购款的情况,投标人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回购款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招标人在接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给予答复。投标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可相应调整回购款,调整后的回购款计算方式为: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回购期利息+投资回报+调整的费用–建设期间招标单位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10.3回购款的支付 10.3.1 回购期指从项目或组团开始回购起至项目或组团回购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日止的期限,回购期不少于三年,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报价参与评分; 10.3.2 本标回购期按每个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开始回购;10.3.3 回购款采用按季度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10.4回购款货币回购款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10.5 回购款支付的担保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为回购担保,回购担保协议另行签订。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往来的与投标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4、投标文件的组成14.1 投标文件由资格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并分别装订。14.2资格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诚信声明;(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反映年检情况,复印件,原件备查);(4)营业执照副本(反映年检情况,复印件,原件备查);(5)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要求为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原件备查);(6)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广西区外施工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的《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的南宁市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9)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投资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10)有独立实施过同等或类似建设规模的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经验;(11)无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情况,无拖欠家民工工资、拖欠银行还贷等不良记录;(12)近2年中承接建设项目未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13)投资建设单位投入BT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项目暂定合同总价的20%(由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并应专款专用于该项目的建设,不能挪为他用);其余建设资金要提供相应资质金融机构为其出具的中长期贷款不可撤销承诺函。(1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应满足本项目所需的资格要求;联合体单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至少一项满足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联合体中单方可以以其最高资质参与投标,并承担中标后该资质所对应的工作;联合体中标后可自行施工,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1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17)投标人成为中标单位并签定建设移交合同书后按建设移交合同书规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18)投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承诺书;(19)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建设移交合同书的承诺书。如实提供上述所需资料的视为通过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任何缺一项均会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4.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回购款表;(3)投标函附录;14.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4.4.1投标人综合实力(1) 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表;(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情况表;(3) 2010年度及2011年度的企业财务状况;(4) 企业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5) 投标人近三年来参与类似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业绩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4.4.2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 项目经理简历表;(3)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14.4.3项目所需资金的融资计划:(1)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2)资金投入计划。14.4.4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2)劳动力计划表;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4) 施工总平面图;(5) 临时用地表。 14.4.5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分细则需要的其他投标资料或辅助资料。14.5 根据南府发『2007』51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提交上述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取消其投标资格。14.6 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和顺序另行编制投标文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5、投标有效期15.l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2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30个日历天内有效。15.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13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据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6.2投标人选择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总公司的基本账户(或联合体指定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公开招标文件要求而拒绝。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16.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16.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6.5.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16.6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且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回乙方的投标保证金,不计息。16.7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帐的形式交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标时须出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未办理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备案的投标人须提供总公司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17、勘察现场17.1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7.2建议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确定的时间地点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8、投标答疑18.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7 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处,招标人将通过“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答复。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问题未得到招标人的书面解答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8.2 补遗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补遗文件。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l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15项所述份数的“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9.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19.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否则修改无效。五、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20.1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中资格部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分开装订。2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资质部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分别密封在内层密封袋内,再全部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袋中(即:投标文件采用两层包封法密封)。20.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20.3.1写明招标单位名称;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20.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及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公章。21、投标截止期21.1 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南宁市金花路3号6楼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厅,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接收,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退回给投标人。21.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以补充通知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前拥有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22、投标文件的撤回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22.2 投标人的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 “撤回”字样)。22.3 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标23、开标23.l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专职投标员)应签名报到并刷卡确认,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前往,以证实其身份。23.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本须知编制。但按规定提交了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23.3 开标程序(1)代理机构主持人宣布投标人符合法定人数,本次投标有效,开标会议开始;(2)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名单;(3)代理机构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投标会的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有)的资格证件,同时检验各投标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代理机构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5) 各投标单位代表交叉检验各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6)代理机构启封投标文件,对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7)代理机构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公开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并宣读核查结果; (8)代理机构唱出各投标人的报价;(9)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10)开标会议结束。23.4工作人员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23.5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七、评审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投标无效:24.1.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4.1.2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4.1.3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24.1.4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5、评审内容的保密25.1 在评审过程中,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信息,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均不能向投标人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5.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对代理机构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26、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26.1 在评审中,评标专家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公开招标文件的要求。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公开招标文件的所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27、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7.1 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27.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7.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7.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审工作。27.3 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28、确定评标结果的原则本工程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详见第七章。 八、成交结果29、中标人的确定29.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招标人确认。29.2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成交顺序确定中标人。30、中标通知书30.1中标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在南宁市工程建设信息网(www.nnjs.net)和代理机构公告栏发布成交公告。30.2 中标通知书中应明确投标人的成交价格、工期、质量等内容。30.3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人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投标文件。31、合同签订3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承诺书的要求签定建设移交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1.2 在本公开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打“﹡”号标志的条款为招标工程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31.3 如果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1.1和31.2条的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1.4 建设移交合同书正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三份副本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31.5 如投标人成交后不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的,招标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31.6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侯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32、履约担保32.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32.1.1 履约保证金额度为中标的建安费5%,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2.1.2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房建部分主体封顶时,经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批准后退还50%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函退还给中标人。32.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32.2.1履约保证金额度为中标的建安费5%,可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2.2.2工程形象进度道路部分完成路面工程施工时,经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批准后退还50%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函退还给中标人。工程形象进度以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建安工程投资额占建安工程费包干价的比例计算。3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投资人。九、其他事项33、解释权本公开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本代理机构。 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签约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甲方)(乙方)时间:20年 月日 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甲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乙方:第一条 总则1.1甲方就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建设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不再另行招标施工企业。乙方按要求报名并通过公开招标成为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建设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负责该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并在该项目建成后将其移交给甲方;1.2 乙方为由和 组成的联合体,作为联合体主办单位,和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应按其参与投标时最高资质承担中标后所对应的工作,联合体主办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与甲方签订协议书,并就该项目向甲方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中措辞或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投资建设”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投资建设——移交”,负责项目投资建设总承包。本合同双方确认的“投资建设”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工程施工建设并承担风险。(2)“回购款”是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的费用,并扣除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3)“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并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4)“项目” 指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而确定的技术文件中确定的属于“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建部分)和配套市政道路(道路部分)全部工程实物、相应资料文件及为“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正常使用所需的全部其他资产和权利。(5)“建设期”指从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至 年月 日为止的期限。(6)“回购期”指从项目开始回购起至项目回购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日止的期限。(7)“融资文件”指乙方办理的与本“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8)“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以及本“投资建设”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南宁市各城区政府有关部门。(9)“进度日期”指本合同或其附件所述的经政府部门批准项目计划中所列的日期。(10)“项目场地”指用于实施本“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项目场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的合称。(11)“项目设施”指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中组成本条定义的“项目”内容的设施。(12)“工程设备”指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投资建设”项目永久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13)“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预定构成或构成“投资建设”项目永久工程的各类物资。(14)“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乙方应提供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15)“临时工程”指根据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各类(乙方的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16)“质保期”从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17)“单项工程”指一个标段内的单项工程。(18)“分包商”是指投资建设单位为完成部分工程经合法程序选择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但根据本合同乙方对其仍保留责任的当事方,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人。 (19)“停工”是指因各方原因(包含甲、乙双方)停工,并导致乙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20)“里程碑事件”是指对本项目的顺利竣工具有重要或直接影响的关键工作,如基础工程完工、主体封顶等。2.2 其它用语在本合同中:(1)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均包含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下一个工作日。(5)“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6) 任何协议或文件还指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7) 包含“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8)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提及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2.3 合同文件及解释规则2.3.1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法律文件;(3)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经备案的施工图及批准后的变更设计;(5)包括但不限于经南宁市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批准的工程施工图预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用等审批资料。(6)双方有关工程洽谈纪要、承诺书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双方有关本项目的融资及资金到位管理使用、计息、计算及所施工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2.3.2 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遗漏或文字矛盾或歧义,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2.3.3 本合同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加入,不能用于解释本合同效力或任何条款。2.3.4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除非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在实质上违反了本合同的基本意向或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意义,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或可强制执行,但已被认定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不能与其明确分离的除外。该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视为按法律许可的最低限度被重新订立并生效,双方亦可协商以订立新条款取代该失效条款。第三条项目概况3.1 房建部分工程概况3.1.1 建设范围:保障性住房项目拟建设15栋高层住宅楼,包括9栋33层廉租房住宅楼及6栋32-33层公租房住宅楼,配建九年制学校、幼儿园及地下室。项目总建筑面积489918.48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67132.68平方米,共10417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5961套,建筑面积209898.58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456套,建筑面积157234.1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916.33平方米,九年制学校建筑面积12683.38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3722.81平方米,文化活动室、社区管理用房、门卫室、公厕、地下室专用疏散楼梯出口等建筑面积1193.65平方米,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7096.68平方米,架空层建筑面积1769.95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55404平方米。最终以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为准。3.1.2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甲方签认的开工令为准)。3.1.3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3.1.4 建设工期: 个月。3.1.5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1.6 项目总投资:万元。3.2 道路部分工程概况。3.2.1 建设范围:配套市政道路工程为盘古路,起点为仙葫大道,终点为凤岭南路,全长约1617米,宽35米(其中:从仙葫大道至项目地块约有480米旧路需改建,其余需新建),需完成道路工程、给排水、排污工程、路灯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由政府负责的电力、弱电等管线下地铺设管道工程,标准不低于城市一级次干道。最终以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确定的建设规模为准。3.2.2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甲方签认的开工令为准)。3.2.3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3.2.4 建设工期: 个月。3.2.5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2.6 项目总投资: 万元。3.3 特别条款3.3.1 乙方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均由乙方承受,在项目移交并被甲方接收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均(不可抗力及本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回购款的影响除外)由乙方承担。3.3.2 乙方承诺:本项目的资金、融资方案已落实。3.3.3 乙方承诺:在本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过程中,不需政府部门提供融资担保。3.3.4 乙方确保在移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安装、调试、检验、试运行或其他必要的工程维修、局部修改、补充、协助、配合或者服务。3.3.5 鉴于全部工程最终完工、通过验收及移交的工期约定对甲方特别重要,乙方确认:就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如自然因素、非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与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的交叉施工及如中考、高考、民歌节等南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影响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人员的市场供应情况波动等),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不应以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理由要求顺延工期。3.3.6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接受和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第四条 各方权利、义务4.1 甲方的一般权利(1) 有权对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转让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包括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构成及变更、贷款银行的选择、承建单位的选择、招标过程、专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施工安全、系统调试、通车试运行及现场移交、竣工验收、项目接收、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方面;(2) 有权对项目的建设进行总协调;(3) 有权对乙方及其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重要人员进行审核和更换; (4) 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5) 有权作为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监管和具体协调管理;(6)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4.2 甲方的一般义务(1) 协助乙方申请为了项目工程实施以及竣工、修补缺陷、项目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2) 负责完成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居民与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旧房拆除、管网迁改、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3)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回购款;(4) 负责协调及配合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工作;(5) 由甲方承担回购期利息在回购环节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6) 甲方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安排下达给予本项目补助资金。4.3 乙方的一般权利(1) 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2)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享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3) 在满足总工期目标、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4) 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经甲方同意的对施工方案的优化权。优化所节约的费用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按甲方、乙方5:5比例分成;(5)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4.4 乙方的一般义务(1) 对甲方依法委托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它前期工作单位,乙方必须接受,并不得更换; (2) 依照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3) 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建设期内乙方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债务偿还问题由乙方依法组织处理(但不包括甲方和/或乙方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在项目移交并被甲方接收之前,基于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但甲方的责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除外;(4) 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人,高级职称不少于 人。乙方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再承担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工作。乙方从事该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报甲方备案,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合同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类似项目建设主要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并无不良记录,在任命项目负责人前,乙方将其拟任命人选的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取得同意,项目文件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并盖章方为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确有必要更换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要求替换项目负责人30天前,将拟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行。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不低于其前任。否则视为乙方违约;(5) 在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按合同约定移交后28日内,乙方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从事任何有可能限制或削弱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活动; (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合同的特别约定,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a、其在本合同或项目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但乙方在本项目下的应收帐款用于质押贷款的情况除外;b、乙方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向甲方转让除外),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权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7) 乙方关于本合同的财务必须独立,专户管理并与乙方的其他财务分离,乙方应确保项目资金按计划到位,并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中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能少于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确定的已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的20%,自有资金应一次认缴,并根据工程进度足额分次到账乙方用于的专用账户;(8)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确保本项目投资款额按计划到位,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融资安排发生违约或意外,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工程建设款项;(9) 负责投资计划执行、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及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报甲方汇总并表后—并上报;(10) 本合同签订后,负责办理项目建设一切相关手续及进行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项目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11)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以满足进度要求,应甲方要求配合征地拆迁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经甲方审定的建安费及其他费用中所包含费用)由甲方承担;(1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3) 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选择本项目的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并接受甲方对选择过程的监督。乙方与上述单位签订的合同,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报甲方备案。乙方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上述单位支付合同款,对上述单位进行管理并为其提供工作条件;(14) 积极配合并服从政府相关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接受甲方委托的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的监管;(15) 服从甲方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 (16) 对其选择或管理的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行为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17) 乙方及其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的重要人员的确定和更换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18) 确保移交的项目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特别是有关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的规定;(19) 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时,承担作为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20) 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守适用于本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经常取得并保持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充分了解这些资料;(21) 随时了解并遵守甲方已经发布(和在后来更新或补充的)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轨行区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工作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并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且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22) 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各类文件(包括合作合同、分包合同、融资文件等)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3) 按甲方、南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文件、项目档案及电子文件。并分别向南宁市档案馆、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移交项目文件、项目档案及电子文件;(24) 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实施过程的重大问题;(25) 接受南宁市审计局对本合同履行的审计;(26) 税款缴纳及费用承担:a、依法缴纳因实施本项目应缴纳的税款和政府规费;b、项目回购环节乙方在取得甲方支付回购款项时,按回购款总额扣除项目施工过程中支付给施工等参建单位(不含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费用(该部分需提供完税凭证)、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甲方确认的代政府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政府规费后的余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c、建设期利息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南宁财政局在计算回购款时一并计入;d、如出现上述b、c的约定缴纳税款之外需缴纳其他税款的情形,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e、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乙方须承担因建设、保修和移交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27)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包括固定工、临时工、民工)的工资,以及工程材料款,所有由于拖欠、滞后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8)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移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包括:a、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项目工程实物;b、与上述a中工程实物及其正常使用相关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代码、密码等);c、为保证甲方作为项目最终所有人,在项目移交后可以正常、稳定、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述a中工程实物及上述b中的文件资料所必须附带、包含或隐含其中的知识产权或其合法被许可使用权,并且乙方应确保甲方不应为此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款之外的额外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第五条 回购款与支付5.1 项目总投资5.1.1甲方投入的费用: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前甲方投入的费用,如土地价款、设计等费用,以及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如中央、区、市的专项补助资金等。5.1.2乙方投入的费用: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乙方投入的费用,如建安工程费、竣工图编制费、建设期利息等费用。5.1.3回购款的组成:由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组成,并扣除建设期甲方投入。5.2回购款的计算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建设期甲方投入。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调整回购款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均属于乙方应承担的合同风险,不得因此调整回购款。5.2.1 工程建设总费用工程建设总费用由七部分组成: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以下简称建安工程费)为基数,加上建设单位管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建设期利息和报建费,其中:(1) 建安工程费:按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2)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费率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纳入投资建设单位的投资范围计入回购款,30%由市财政部门筹措,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给甲方作为项目管理控制使用。(3) 竣工图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按基本设计收费的8%计算,即竣工图编制费=基本设计收费×8%。(4) 工程保险费用:按实际支付并附相关凭证,保险种类为建筑工程一切和附加的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涉及的保险必须在南宁市本地购买。(5) 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指项目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之日期间,按《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材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基准价(为本协议中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的材料信息价)之差在基准价的±5%内,则不予调整主材价差;如主材价格浮动超过基准价的±5%,则超出部分可调整主材价差。(主材根据南府办函[2008]215号规定,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商品砼、砂、石、砖(砌块)、沥青、电缆、铜、铝合金窗。)(6) 建设期利息:由建设期贷款利息(含税)和建设期资本金利息组成。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80%按建设期年限分年平均投入每年按50%投入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计算。资本金建设期利息=工程建设总费用(不含建设期利息)的20%×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 报建费用:项目投资单位和施工企业一体化招投标后由乙方支付的报建费用。5.2.2 投资回报:按中标价的建安工程费× %包干。5.2.3 回购期利息:回购期为 年,按季度回购,年回购总期数为期,计算基数为工程建设总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上浮%。回购期利息按工程建设总费用扣除已支付工程费用计算,即:回购期利息=∑[(工程费用-工程费用÷回购总期数×已回购期数)×回购期基准利率×(1+投标上浮系数)÷年度回购期数];5.2.4 建设期甲方投入:建设期间甲方拨付给乙方的中央、自治区和市给予本项目补助资金+相应的投资回报+相应的利息,其中投资回报和相应的利息按上述5.2.3和5.2.4公式进行计算。5.3回购价款的调整5.3.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回购价款可以调整:(一) 因设计图纸修改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回购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现行相关定额计算(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二) 法律及行政法规变更直接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三) 征地拆迁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暂时全面连续停工超过60日历天,造成乙方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四)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出回购价款调整要求的一方,对发生回购价格调整事由负有在先的举证证明义务。除本款所列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5.3.2 乙方已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除5.2.1款约定外,无权要求增加回购款,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在合同工期内因压缩工期而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2) 因为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或投资建设项目与非投资建设项目之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工程局部调整、交叉施工、返工、停工引起的成本增加;(3) 充分预计到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周边施工条件的不确定性,因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综合条件造成的管线设施改迁、施工工法改变、用水用电困难等因素导致的本项目成本的增加;(4) 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及融资费用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波动幅度不限);(5) 与项目有关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及地质状况;(6) 非甲方原因及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的其他技术、安全、环保等要求变化的风险。5.3.3 若出现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况,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报告,并说明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方法及调整金额,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乙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的报告经甲方核实确认并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可相应调整回购款,调整后的回购款计算方式为: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调整的费用–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5.4 审计5.4.1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法规规定必须接受南宁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5.4.2 乙方必须充分配合南宁市审计局或其指定的审计机构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5.4.3 乙方配合行政审计工作的义务还包括必须遵照南宁市审计局关于提交和安排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5.5 回购款的支付5.5.1 暂定回购款:万元,其中:房建部分 万元、道路部分 万元。 每个单项工程最终具体数额以经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为准,每个单项工程独立分别回购。5.5.2 回购款的付款方式如下:两个单项工程的回购期和质保金分别按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计算。(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开始回购,年内完成回购款的支付。在支付回购款之前应扣除回购款中的工程建设总费用中的建安工程费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扣除发生的保修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支出后无息返回乙方,质保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政工程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2) 回购开始后一年内,甲方按季度等额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一年共4期,计算公式为:每期的支付额=年投资回报/4;(3) 回购开始后 年内,甲方按季度等额向乙方支付工程建设总费用(扣除质保金)和回购期利息,年共期,计算公式为:每期的支付额=审定的工程建设总费用/ +当期的回购期利息;(4) 每个单项工程支付回购款的条件达到后,如尚未完成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则以5.4.1条款的暂定合同价按本条款的程序启动回购款的支付,待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完成后,在项目回购款审计结算完成后的下一期回购款支付时予以调整。5.5.3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回购款的条件达到后,乙方应在每个付款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交要求付款的申请,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付款申请作出答复,经核实应支付金额无误后在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含最后1个工作日)按核定付款额将该季度应付的回购款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未按本款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的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在提出要求付款的申请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项目移交资料及该项目的完税证明。5.5.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按时向本工程参建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收到参建单位或个人关于乙方拖欠工程款的投诉并经过核实无误后,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回购款中作相应扣减,待乙方付清工程欠款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后,甲方在下期支付中将其扣减部分无息支付给乙方。第六条 财务与融资6.1 乙方对项目资本金的获得应负全部的责任。6.2 乙方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其它合法融资渠道,筹集工程建设需要的资金以保证乙方正常运作,其融资方案、协议正本应报甲方备案。6.3 乙方应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甲方监管。在项目融资和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融资资金到位要求和使用要求,必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并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活动。乙方须按半年向甲方提供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乙方须按半年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及支付凭证,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或对已安装、使用于本项目中的任何部分的材料、设备或工程的所有权保留,不得违约拖欠。乙方应保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会因与工程承包商或其他合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项目建设7.1 用地7.1.1 本项目由甲方负责征地、拆迁款的筹措,由城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完成后,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拆迁进度合理安排或调整建设进度,在具备施工基本条件或有施工可能的情况下乙方即应随时开始组织施工或部分施工。7.1.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提到的任何土地用于项目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7.1.3 乙方被视为已分别查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地下的状况充分了解掌握(但不包括原有地下管线)。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以及所有缺陷。7.2本项目的进场路线和施工临时用地由乙方负责,乙方已对现场进行充分了解,彻底清楚其选用的进场路线和施工临时用地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乙方不得因进场路线和施工临时用地的采用、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要求甲方增加价款。乙方布设施工场地的交通通道、进出场地的车辆出入口以及选定交通行驶路线,必须向当地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许可或批准,并按其要求设置必要的交通指示设施、提供或雇佣临时交通疏解维持人员。乙方应配合完善交通疏解方案,须按照南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每一次交通疏解方案,调整项目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附属设施的布置(包括拆移施工现场临时围挡,破除围档内的道路,破除所有乙方设置的临时硬化地面和道路),还有可能调整其施工作业顺序。为满足现场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包括乙方或甲方其他承包商实施的永久工程)的实施、交通疏解的要求,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临时用地可能需要调整,相应的临时设施可能需要调整或搬迁。以上工作由乙方负责和协调。7.3 批准7.3.1 乙方应取得和保持项目设施的建设所要求或能够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回购款所包含或可调的范围,经甲方同意后计入回购款。乙方还应促使每一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由其取得或保持的一切此类批准。7.3.2 在乙方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获得、保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乙方为获得、保持或续延这些批准的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环节。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按约定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7.3.3 若因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因,部分批准无法以乙方的名义取得,双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回购款。以甲方的名义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不影响乙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法律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7.4 建设7.4.1 乙方应负责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的管理,并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总费用。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乙方的责任应包括:(1) 在适当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2) 进行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工作以外的所有场地准备工作,及提供所有必要的建设设施(包括水、电、燃气、通讯的供应),负责到相关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一切手续;(3) 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施工图设计、《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载列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和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及在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妥善和熟练地使用新购和优质的设备和材料;(4) 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5) 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保障和保持使甲方免受因任何此类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若必须进行超出许可范围的扰民施工,乙方应提前办理并取得相关许可;(6) 提供履行建设工程的所有必需的合格的人员,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所有人员资格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7) 及时申请并获得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批准(包括《工程规范与技术要求》所列的批准),并使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始终保持有效,且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8) 在适当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项目计划所列的建设工程各项目;(9)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文件,编制并落实应对各类施工事故的应急预案;(10) 负责现场的保安工作;(11)按《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7.4.2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1) 专业分包商的选择必须通过合法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企业。(2) 除甲方明确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外,其它设备、材料的采购由乙方负责。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应取得甲方同意,但该同意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采购。(3) 本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将主体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分包工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肢解分包,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合同的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相应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就任何违反转包分包所涉的工程价款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从本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4) 乙方应对任何专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5) 乙方应提前将各承建单位和专业分包商的相关详细资料,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6) 乙方与专业分包商签订的每个分包合同均应包括:甲方有权要求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将乙方与专业施工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转让给甲方的规定。(7)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专业分包商的应付工程款。7.4.3工期调整的情况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工期可相应调整:(1) 甲方提出的在已审定的施工图设计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引起项目关键线路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审定总工程量的10%,可顺延或缩短工期;(2)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3) 工程由于甲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发生变更(包括甲方征地拆迁影响)而引起的全面连续停工超过60日历日以上的部分。7.4.4 暂时停工与复工甲方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此类暂时全面连续停工造成超过60日历日的可以顺延工期,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未能按照本款的规定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而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在收到继续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组织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若此类暂时停工并非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时停工是由于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4.5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果由于乙方违约或发生严重延迟事件,使得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或乙方无法完成或严重迟延完成某一项里程碑事件,或“投资建设”工程的实际完工,或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可在报请市政府后终止建设投资合同,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指定有关单位取代乙方承担本工程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尽快完成每一项里程碑事件或“投资建设”工程实际完工。甲方选择以上述方式取代乙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不构成甲方的任何义务,特别是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也不应视为对乙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任何减免。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因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7.4.6 如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并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任何未经依法授权的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如果因此导致建设延误,该延误应通过延长有关进度日期并予以补偿。如果据此延长后的有关进度日期最终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项目实际移交日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甲方有权不同意延长或者仅同意部分延长有关进度日期予以补偿。在此情形下,乙方仅有权向甲方提出赶工的经济补偿要求。但如上述情形的出现系全部或部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无权要求延长工期或赶工的经济补偿。7.4.7 环境污染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于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数值。若因此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乙方应予以赔偿。7.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5.1 乙方应以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9001:1998或ISO9002:2000要求为标准,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行该质量控制计划。乙方应向甲方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遵守上述质量保证体系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或责任。7.5.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参与或检查乙方及承包商的质量控制检验及方法,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此类检查。7.5.3 甲方有权在建设期间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建单位、专业分包商提供给甲方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乙方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包商提供进入项目场地(包括向甲方的代表提供临时办公设施)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协助和设备,以便甲方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7.5.4 如果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给予乙方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正工作,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项下提取该金额。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场地和建设施工场地。7.5.5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拒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和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费用和延误负责。7.5.6 甲方未监督、检验、未发出缺陷通知或拒收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该缺陷之后应尽早将任何缺陷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尽快采取补救措施。7.6 建设工程竣工后清理项目场地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分阶段清除和移走所有剩余的材料、废弃物和临时工程,以使项目场地保持清洁和正常使用的状态。7.7 项目通过完工检验后,乙方除按规定办理竣工及备案手续外,还应在通过完工检验后30日内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标准和政府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另行向甲方提交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7.7.1 提供十份(打印件和电脑磁盘各十份)竣工图纸(竣工图纸应符合国家和南宁市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图纸、技术规格、系统、分类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7.7.2 提供十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7.7.3 提供十份(打印件和电脑磁盘各十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的技术文件或资料。7.8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7.8.1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7.8.2 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届满后60日历日内开始建设工程;7.8.3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5日历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7.8.4 在完工检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专业分包商从项目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除非上述行为是为了保持或促进项目建设按合同完成所必须的。7.9 各方项目负责人7.9.1 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师姓名:职务: 甲方委托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7.9.2 甲方派驻的甲方代表姓名: 职务:职权:甲方委派的职权范围。7.9.3 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职权: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第八条 工程协调与配合8.1 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投资范围内的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但乙方的协调应服从甲方对项目的总协调。8.2完工检验通过后,乙方完全服从甲方安排的现场管理和协调。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试运行9.1 本项目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9.2 本项目的完工检查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共同进行完工检查并提供甲方要求的完工资料,双方应在甲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开始完工检查,双方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完工检查,通过完工检查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完工检查中发现缺陷的,乙方应立即组织完成对全部缺陷的整改工作,并通知甲方进一步进行检查,直至通过完工检查。9.3 乙方完成完工检查并通过后,由乙方负责按照南宁市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通知甲方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不免除乙方完成缺陷维修等义务或责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应将完整的项目回购款结算所需资料报送甲方,甲方报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计,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在接到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后90日内出具项目结算的初审意见。结算审计完成后,由甲方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决算。在竣工结算完成后60日内,乙方负责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竣工验收通过,不免除乙方完成缺陷维修等义务或责任。9.4 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颁发相关证书的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建设的缺陷或延误应负的任何责任。第十条 项目移交与产权归属10.1 项目移交本项目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备案后,乙方将本项目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移交,并协助甲方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同时与甲方签定项目的保修协议。移交按照项目整体移交进行(若分组团交付使用,需另行签订分期移交回购协议),移交的项目必须满足交付使用条件。10.1.1 移交内容包括:(1) 本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 与本项目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必备配套基础设施;(3) 本项目改扩建设施(如有);(4) 本项目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养护资料、操作及维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检测、评定资料电子文档等;(5) 项目范围内全部设施的使用权;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备件和配件的使用权;和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的使用权。10.1.2 乙方保证上述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若存在权利瑕疵或争议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行使所有权、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10.1.3 乙方应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协议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移交申请。经甲方核查相关书面材料,该项目房建部分符合《房屋接管验收标准》(CJ27-1999)、道路部分符合《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2009)》(南府发[2009]86号)的规定,具备接管条件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移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移交验收手续。移交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接管文件。10.1.4 本项目具备移交接管条件,但乙方拒绝移交的,甲方有权依法强制乙方移交,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移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接管条件的项目未接收的,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移交申请之日的第31个工作日视为乙方移交完毕,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向甲方主张相应的回购款。若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验收合格后,甲、乙两方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该项目,自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移交申请之日视为该项目合格且移交完毕。10.2 该项目在甲方接管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有关该项目的义务(保修义务除外)即应终止,乙方有权于移交日期后向甲方主张支付回购款。10.3 如果甲方提出要求,由乙方名义订立的且在移交时与项目相关的仍然有效、正在履行的协议应由乙方将协议权利义务向甲方转让,如果甲方不提出转让要求,仍然由乙方履行协议权利义务。10.4 质保期和质保金10.4.1 本工程的质保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质保期内乙方承担完全责任:(1) 乙方应保证在质保期内,修复由材料、设备质量或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提取质保金以补偿此项费用。(2)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代为进行该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未能及时修正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3) 若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有权直接进行维修工程,同时通知乙方,并准许乙方的代表参加。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由缺陷或损坏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质保金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甲方在上述情形提取质保金后,有权从剩余回购款中提取相应金额补足质保金。10.5.2项目质保金为中标价的建安费的5%,由乙方从首次回购款中扣除(该质保金不计息),自项目完成移交接管之日起满2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质保金的60%;自项目完成移交接管之日起满5年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剩余部分的质保金。10.5移交前后的有关事项(1) 该项目在甲方接管之前,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接管之后,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2) 项目移交之前,乙方应对有技术要求的监测系统等操作办法对甲方或甲方指定接收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直到接收人员熟练操作为止。(3)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完全是由甲方的责任所致。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责任所致。 第十一条 担保11.1 履约保证金(1) 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已中标价的建安费5%,可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且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退回乙方的投标保证金。(3) 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房建部分主体封顶和道路部分完成路面工程施工时,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退还50%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履约保函退还给乙方。工程形象进度以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建安工程投资额占中标的建安工程费包干价的比例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回乙方。11.2 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银行履约保函提取相应履约保证金额,乙方并需在10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甲方行使提取履约保证金金额的权利不影响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解除乙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数额超出履约保函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11.3 如果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投标保证金作为乙方该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11.4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 乙方的所有本项目工程资产无条件且只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受单位;(2) 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保证资本(自有资金)按期足额到账。(3) 乙方保证乙方守法和审慎经营,在财务、税收、劳动、廉政等方面采取严格有效措施,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本项目工程资产、权益及其移交不会受到任何影响。11.5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以本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为回购担保,回购担保协议另行签订。第十二条职工与劳工12.1 乙方应遵守有关劳动事项的适用法律并尊重其给予职工的权利,包括有关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款项。12.2 乙方、分包商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其雇用的农民工或劳务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每月如实向监理单位报送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经有关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确定的拖欠工资金额及其利息和赔偿金之和的壹倍向乙方主张违约金。如果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导致劳资纠纷或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经监理单位、甲双方核实后,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提取相应金额支付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不足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按照13.2约定的违约金,同时将此作为乙方的不良行为报南宁市劳动、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乙方、分包商应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本合同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户,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证明。12.3 乙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乙方、分包商可引进实施工程所需的任何人员,但必须保证此类人员具有所需的居住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第十三条保障及照管责任13.1 保障 (1) 乙方及/或乙方必须保障和保护甲方免遭由工程(包括项目施工和竣工、移交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2) 由于工程施工引起的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及其它设施的损失和损害,在未确定责任前,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复。确定责任后,由责任方负责维护和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13.2 工程的照管 (1) 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项目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乙方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必须对甲方购买的并甲方委托保管的设备、材料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如因保管不善对甲方造成其所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损失,乙方必须全额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的相关责任。 (3) 在乙方及/或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甲方的责任所导致,则乙方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作符合合同要求。第十四条保险14.1乙方应充分分析其在本项目中的风险,经甲方同意后购买项目的工程保险,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应投保的事项自费购买保险,使相关风险降至最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已购买的保险合同的复印件。14.2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均由责任方负责准备保险理赔资料或证明,若发生理赔被拒绝或理赔不足,则该部分未理赔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知识产权15.1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建设中使用的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15.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须使用到某一知识产权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时,乙方应促使有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授予甲方。15.3 项目资产移交时,乙方应将与项目资产有关的,特别是甲方今后合法拥有项目资产和运营项目所必须的乙方已获得的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并不应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费用。15.4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的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工程的常规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或索赔引起的损害。15.5本款所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对乙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十六条保密16.1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16.2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所必需的以外,当事人应以私人的和保密的方式处理合同的细节。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16.3 没有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透露、出版或允许出版本项目的任何详情。第十七条 对文件的权利17.1 甲方的文件甲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乙方因本项目之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17.2 乙方的文件乙方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书面文件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但对于依政府竣工备案要求,乙方向甲方和政府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文件,甲方与乙方拥有共同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乙方授予甲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1)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2)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乙方/乙方文件; (3) 在乙方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其他合理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17.3 遵守规定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合同的保密规定。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8.1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 战争、入侵及时疫;(2) 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3) 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4) 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乙方原因所致者除外:(5) 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在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和在保险之外的工程本身的损害(含清理、修复)由甲方承担;(2) 甲方、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8.4 乙方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1) 乙方下的分包商,包括任何其直接或间接分包商,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和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本身是由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某一不可抗力所导致,并且同时影响到乙方和有关的分包商;(2) 项目设施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和零配件的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3) 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18.5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之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提供证明时提供证明(证明包括公证、政府部门证明)。18.6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8.7 如果因已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9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5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乙方应参照本合同关于项目移交的规定进行移交。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定已完成工程的价值,并发出包括以下各项的付款证书:(1)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2) 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乙方已接收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货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支付上述费用后,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应成为甲方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乙方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3) 在乙方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4) 将临时工程和乙方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乙方工作地点的费用(或运往任何其他目的地但其费用不得超过前者);(5) 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用的乙方的员工遣返的费用。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19.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接收已完工程部分的资产(包括所有权),并由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并经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结算价的80%支付给乙方:(1)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 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开工超过60天;(3) 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4)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予以改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改正或补救的;(5) 乙方因资金不到位或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且拒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6) 乙方将项目违法转包他人的。19.2 本合同按照第18.1条原因解除后,乙方应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因工作的特性不能中断的除外),保护好现场及已完工程,并按以下约定将项目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19. 2.1 乙方应在收到解除通知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其在以下资产中的所有权利和权益:(1) 项目设施:(2) 项目场地;(3) 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设备、机器、零配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4)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专有技术(包括以许可或再许可的方式)和相关知识产权;(5) 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的利益; (6) 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并且所有上述资产应不存在任何债务负担(以下述(2)段为前提)或担保权利,也不应存在归咎于乙方的环境污染。19.2.2 乙方应完全负责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务,但甲方明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事件引致的债务除外。如果甲方认为应合理地解决任何此类债务,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等款额。19.2.3 如果合同解除发生在完工检验日之前,乙方应保证在解除日之前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已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乙方应确保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解除后的十二个月内保持有效,用以支付违反上述保证导致的责任。19.3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均有权立即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由独立第三方对此部分资产评估价值并经审计最终确定的结果支付给乙方,双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回购款,经乙方催告后,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60天内仍未支付回购款项的;(2) 因甲方原因暂时全面连续停工达60日历天以上,且经乙方催告后7天内仍未具备复工条件的;19.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19.5 一方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提供的其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积的,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亦不构成该方放弃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20.1 甲方违约责任20.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5.4条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回购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两个百分点和实际逾期付款时间及金额计算,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并且乙方可按第19.3条约定解除合同。20.2 乙方违约责任20.2.1 乙方未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或未执行质量控制计划或有违反质量管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20.2.2 乙方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大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20.2.3 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万元/天的违约金。移交延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回购总价的0.5%;(1) 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下需变动时,应提前7天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和对替代人员的认可,否则视岗位的重要程度每变动一人次扣减合同价款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 (2) 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如乙方未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方案开展工程建设且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施工方案优化手续,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直接扣除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违约金上限为该施工方案所涉及的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第二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21.1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当面交付、邮政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通过电子通讯形式发至本合同确定的地址或联系人。21.2 双方确定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另行书面通知对方。21.3 本条所述通知等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1) 接获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2) 以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72小时视为送达;21.4 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或提供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2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接受南宁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主持协调。22.2 若协商及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2.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非双方同意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仲裁庭裁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尽可能不影响本项目进度。22.4 本合同工程项目在竣工移交后,因本工程自身质量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协议专用条款5、本协议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10、廉政责任书11、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其他24.1 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分包,否则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24.2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语言为汉浯。24.3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乙方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作为签约方。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六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其余由乙方保存,用于到政府机关办理相关手续。24.5 同订立时间:20年月日。24.6 合同订立地点:南宁市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25.1 南宁市发改委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5.2 南宁市发改委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5.3 本项目的规划部门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三章技术规范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一)现场自然条件满足施工要求。(二)现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要求。二、技术规范本工程应认真按照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详勘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也要严格执行房建及市政公用工程各专业相关的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一、资格部分封面格式:工程投标文件(**本)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资格部分 竞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 标 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与招标人签订该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后,我司将按建设移交合同书规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建设移交合同书》,并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同意接受《建设移交合同书》的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同意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建设移交合同书》。否则,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关于不得转让中标项目的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不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建设移交合同书》,并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如我司中标成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我公司严格按照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员工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包括其雇用的农民工或劳务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每月如实向监理单位报送农民工或劳务工工资支付情况,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经有关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确定的拖欠工资金额及其利息和赔偿金之和的壹倍向乙方主张违约金。特此承诺。承诺人:(公章)年 月 日 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桂建质安[2006]22号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1、我方参与投标的(工程名称) 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桂建质安[2006]2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如我方在承包的(工程名称)项目中出现未按桂建质安[2006]22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桂建质安[2006]22号文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内 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畅通;(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临时措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现场变配电装置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内 容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2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18cm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基坑、卸料平台防护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混凝土工、焊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其他机械设备防护中小型机械防护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操作平台。垂直运输设备防护(1)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2)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卸料平台搭设、外测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专家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非正常情况施工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二、商务部分封面格式 工程投标文件(**本)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竞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一)投 标 函致: {招标单位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公开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建安工程费的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投资建设上述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和移交招标人使用,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公开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文件规定提交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2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作为投标担保。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字)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商务标投标报价表序号项目名称报价备注1建安工程费万元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2贷款建设期利率上浮系数 %上浮系数不高于20%(含20%)3回购期利率上浮系数 %上浮系数不高于20%(含20%)4投资回报系数%3%~5%5回购期限年3~5年,按整数年报价1、投标人对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和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的商务标实行统一报价。2、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的形式,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3、建安工程 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4、贷款建设期利率上浮系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上浮系数按不高于20%(含20%)报价。5、回购期利率上浮系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上浮系数按不高于20%(含20%)报价。、 投资回报:按建安工程费包干价的3~5%包干使用。7、 回购期限:3~5年。 10、 如果投标人认为有应当说明而本表中无相应栏目的内容,请另行说明。11、安全文明措施费已被包含在经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中。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 月 日 (三)、商务标投标报价计算附表1、南宁市仙葫大道南侧保障性住房项目(BT)币种:人民币回购款投标报价表序号价款组成计算依据备注1建安工程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万元2建设管理费按10.2.条(2)款计算。万元3竣工图编制费按10.2条(3)款计算。万元4工程保险费按10.2条(4)款计算。暂按0万元5投资回报按10.3条(2)款计算。万元6建设期利息按10.2条(6)款计算。万元7回购期利息按10.3.条(3)款计算。暂按0万元8回购款调整由投标人提出回购款调整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暂按0万元9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回购价格调整–建设期间招标单位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万元备注:1、工程建设总费用=1+2+3+5+6+9;2、“备注栏”中标注为“暂按0万元”投标报价时无需报价;3、招标单位拟投入资金约3亿元4、以此表的计算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年 月 日2、南宁市盘古路(仙葫大道—凤岭南路)项目(BT)币种:人民币回购款投标报价表序号价款组成计算依据备注1建安工程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万元2建设管理费按10.2.条(2)款计算。万元3竣工图编制费按10.2条(3)款计算。万元4工程保险费按10.2条(4)款计算。暂按0万元5投资回报按10.3条(2)款计算。万元6建设期利息按10.2条(6)款计算。万元7回购期利息按10.3.条(3)款计算。暂按0万元8回购款调整由投标人提出回购款调整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暂按0万元9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回购价格调整–建设期间招标单位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万元备注:1、工程建设总费用=1+2+3+5+6+9;2、“备注栏”中标注为“暂按0万元”投标报价时无需报价;3、以此表的计算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年 月 日3、汇总表币种:人民币回购款投标报价表序号价款组成计算依据备注1建安工程费按财政核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万元2建设管理费按10.2.条(2)款计算。万元3竣工图编制费按10.2条(3)款计算。万元4工程保险费按10.2条(4)款计算。暂按0万元5投资回报按10.3条(2)款计算。万元6建设期利息按10.2条(6)款计算。万元7回购期利息按10.3.条(3)款计算。暂按0万元8回购款调整由投标人提出回购款调整报告,经招标人核实确认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暂按0万元9回购款工程建设总费用+投资回报+回购期利息+回购价格调整–建设期间甲方投入的资金及其相应产生的投资回报和利息万元备注:1、工程建设总费用=1+2+3+5+6+9;2、“备注栏”中标注为“暂按0万元”投标报价时无需报价; 3、招标单位拟投入资金约3亿元4、以此表的计算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投 标 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日期:年 月 日(四)、投 标 函 附 录序号项 目 内 容合同条款号约 定 内 容1投标保证金投标须知前附表12.1条50万元2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须知32条以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交纳3投标有效期投标须知15.1条投标截止之后30天4工期要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日历天5移交延期违约金额合同书20.2.3条2万元/天6移交延期违约金限额合同书20.2.3条合同回购总价0.5%7质量保修金合同书5.6条建安工程费的5%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月日 三、技术部分封面格式工程投标文件(**本)项目编号: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一)投标人综合实力1、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情况表(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提供相关人员近年来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序号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资格身份证号注:参考《评分细则》2.3的管理人员需提供最多年限缴纳的社保凭证。 3、企业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年年年平均值一、注册资金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总资产万元四、固定资产万元五、流动资产万元六、流动负债万元七、负债合计万元八、营业收入万元九、净利润万元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一、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主营业务利润率%3.资产负债率%4.流动比率%5、速动比率、%十二、拟投入的营运资金万元注:1、本表后应附近两年(2010年、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4、企业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近三年来与该项目类似的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业绩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二)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情况1、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2、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名称}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成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名称}工程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在建和已完成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在建或已完工程质量(三)、项目所需投资建设融资资金计划1、投标人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格式自拟) 2、资金投入计划(格式自拟)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4.4.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内容。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2.12.2劳动力计划表表2.2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2.3( 格式自拟)2.4施工总平面图 表2.4(格式自拟 )2.5临时用地表表2.5 2.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项目名称}工程 表2.1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2.2劳动力计划表表2.2 {项目名称} 工程 单位: 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2.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格式自拟)1.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2.4施工总平面图(格式自拟)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5临时用地表 {项目名称} 工程 表2.5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合 计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第五章 图 纸经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质详勘报告) 第六章 经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 评分细则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标得分×70%+技术标得分×30%。综合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高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综合得分相同,则技术标分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技术标得分相同则以建安工程费得分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各项指标的分数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接到评标小组发出的质询后,应按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并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小组开启,并在质询会上进行澄清或解释。澄清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一、评审分值设置1、商务标满分100分1.1建安工程费:本工程的建安工程费有效报价范围为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小组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作废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10家以上的,将前五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3~9家的,将前三名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建安工程费得分,评审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为最高分,采用内插法计算,投标人报价每高于合理低价1%的扣2分,每低于合理低价1%的扣1分,满分40分;1.2 贷款建设期利率上浮系数:上浮系数为20%得5分,上浮系数每下降2%加1分,满分15分1.3 回购期利率上浮系数:上浮系数为20%得5分,上浮系数每下降2%加1分,满分15分;1.4 投资回报系数(3~5%):投资回报系数为5%计10分,投资回报系数每下降0.2%加0.5分,满分15分;1.5 回购期限(3≤回购期≤5年):等于3年得5分,每增加一年加5分,满分15分。(按整数年报价)2、技术标满分100分2.1 融资能力及建设资金保障,满分30分。2.1.1 企业提供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开具时间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内),此项满分10分:A、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25%,得6分;B、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0%,得8分;C、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得10分;;2.1.2 企业提供银行开具的针对所投标项目的贷款承诺函中的贷款金额(复印件,原件核查),此项满分5分:A、企业能提供银行开具的针对所投标项目的贷款承诺函中的贷款金额(复印件,原件核查)达到其所投资建设的建安工程费的80%,得5分;B、企业不能提供银行开具的针对所投标项目的贷款承诺函中的贷款金额(复印件,原件核查)达到其所投资建设的建安工程费的80%得0分;;2.1.3银行授信额度(出具授信额度书面凭证)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得5分,授信额度在15亿元~20亿元(含15亿元)得3分, 授信额度在15亿元以下(不含15亿元)得1分。此项满分5分;2.1.4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为AAA级得10分,AA级得8分,A级得5分,此项满分10分。2.2 企业类似工程的业绩,满分10分。提供企业2006年以来类似工程业绩,此项满分为10分。A、企业作为投资建设单位或参股投资建设单位参与的BT项目每个得2分,满分为10分;B、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的类似工程项目每个得1分,此项满分为5分;注:企业同一项目只计一次得分。2.3 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满分10分。2.3.1 应配备足够数量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为16人,高级职称至少为4人,满分5分。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少1人,扣0.5分,高级职称人员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2.3.2 提供以上人员名册、职称证书、由投标企业负责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满分5分。A、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且所提供的人员由投标企业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均满4年(2008年1月-2011年12月)的得5分;(按社保交纳时间最短的人员计)B、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但所提供的人员由投标企业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超过2年但不足4年(2009年1月—2011年12月)的得3分;(按社保交纳时间最短的人员计)C、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要求,但所提供的人员由投标企业交纳的社保交纳凭证超过1年不足2年的得2分;(按社保交纳时间最短的人员计)D、不满足以上项目主要技术管理技术人员要求的不得分。2.4 企业以提供会计报表为依据的2011年度营业收入状况,满分10分。A、2011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得5分;B、2011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及以上至40亿元以下得7分;C、2011年度营业收入40亿元及以上得10分;2.5项目经理2006年以来完成类似工程业绩,满分10分。A、担任过1个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位的,得6分;B、担任过2个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位的,得8分;C、担任过2个以上类似工程项目经理职位的,得10分;D、项目经理无业绩的不得分。2.6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参照后附表满分20分。2.7资金使用计划,满分10分。企业根据施工进度编制建安费到位计划说明的得10分;备注:1、类似工程是指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或群体工程及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相关证明材料以项目建设移交合同书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考核期:2006年1月1日至今。2、各评审项目的分数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评审内容1总体概述优1.5分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己论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良1分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中0.5分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差0分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2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项目班子配备情况优2.5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有2个以上(含两个)类似工程经验,项目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良1.5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有1个以上(含1个)类似工程经验,项目班子人员齐备、搭配合理。中1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项目班子人员齐备,搭配较合理。差0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项目班子人员不齐备。3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优2.5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较好满足施工需要且配置科学合理,采用目前国际先进的机械设备;良1.5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满足施工需要且配置科学合理,采用目前国际较先进的机械设备; 中1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且配基本合理,部分机械设备采用目前国际较先进的机械设备; 差0分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号、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优3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良2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中1分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0分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优2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良1.5分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1分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0分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优3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良2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中1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0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7质量保证优3.5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良2.5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中1.5分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差0分措施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8新技术应用优2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对新技术的实施有安全生产的可靠方案。良1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中0.5分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差0分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约投资、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技术标中有一个子项得0分的被视为技术标评审不合格,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其技术标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