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州港口空气自动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州港口空气自动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鄂州港口空气自动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地质博物馆5楼517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DZ-2020-02-85
2、采购计划备案号:鄂财采【2020】003454
3、项目名称:鄂州港口空气自动检测能力建设设备采购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300(万元)
6、最高限价:300(万元)
7、采购需求:
序号设备名称功能用途
1环境空气 六参数监测仪器及配套监测空气中常规6参数SO2、NOX、O3、CO、PM2.5、PM10
2PM1监测仪监测空气中PM1浓度
3重金属监测仪测量颗粒物中重金属的种类及其含量
4颗粒物碳组分监测仪测量颗粒物中总碳、黑碳、有机碳和元素碳的含量
5五参数微型气象站监测大气温度、相对湿度、气压、风向、风速五参数
6数据采集及传输数据采集及传输
7站房及配套设施监测站房、防雷工程、监控、控温控湿设备
8城市摄影系统用于室外环境能见度定时拍照和室内安保实时摄像监控
9运维技术要求一年运维保障服务(质保期内运维服务)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8、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30个日历天内;质保期:一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投标人如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人如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文件规定,所提供产品列入财库〔2019〕19 号文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称为节能品目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鉴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如供应商认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节能品目清单”产品强制优先采购相关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⑴所提供产品所在“节能品目清单”的品目类别(说明提供具体的所属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数据来源自财库〔2019〕19 号文件);
⑵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体认证机构名;单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⑶所提供产品属于“节能品目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项目包内的节能产品价格扣除只对属于节能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强制类产品已作为采购时实质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5、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①所提供产品列入财库〔2019〕18 号文件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称为“环保品目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②鉴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如供应商认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环保品目清单”产品优先采购相关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⑴ 所提供产品所在“环保品目清单”的品目类别(说明提供具体的所属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数据来源自财库〔2019〕18 号文件);
⑵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 1、2、3、4 、5项。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9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地质博物馆5楼517室
3、方式:
现场领取。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招标文件。(1)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售价:5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始时间:2020年11月05日11点2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0年11月0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地质博物馆5楼518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苑路1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地矿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地质博物馆5楼
联系方式:138*****4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严枝朋
电话:18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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