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法院司法送达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同安法院司法送达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同安法院司法送达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同安法院司法送达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现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同安法院司法送达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
2、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1 | 速递服务 | 1 | ******* |
3、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司法送达体系搭建与实施。探索实施新型送达形式,以同安区法院为中心,搭建“1+N”的司法送达服务体系,形成“省集约送达中心+同安区法院送达分中心”的司法送达网络,为同安法院提供司法文书的送达服务,确保送达质量与效率。司法送达工作包括:电话送达、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含跨域现场领取)、外勤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直至最后形成有效送达报告。
(2).审判执行辅助事务服务。成立集约送达服务中心,派员为同安法院提供相关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包括文书集中打印、跨域打印、封装处理、文书流转等。
(3).司法送达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支撑司法送达工作信息化运作的要求,以同安法院业务规范和需求为出发点,搭建福建法院司法送达信息化平台、电子送达呼叫中心平台,与全国法院送达平台及其他办案系统、设备和送达辅助工具实现数据对接,满足送达工作需求。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自2005年始,最高院与邮政公司合作,明确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贯彻落实最高院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推进法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工作,申请以单一来源的形式进行“同安法院司法送达辅助事务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采购,原因阐述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
第十六条: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5.《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邮电部)
为了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做出界定,1996年1月26日邮电部下发文件,就“信函”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封套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6.《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5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对“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中明确“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7.《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7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针对民营快递企业违规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部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在理解和认识国邮发〔2015〕1号文件上存在的偏差,重申了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的公文种类。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从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明确邮政企业可以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且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工作只能由邮政企业负责,只选择邮政企业进行服务外包符合法律要求,中国邮政集团(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寄递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信函、证件的唯一合法且适格主体。
(二)合作经验
1.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就传统邮寄送达、异地集中打印、封装法律文书、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信息共享等服务开展合作。
2.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就一站式多元解分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的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信息系统融合、推进全国法院集约送达工作等达成合作。
3.自2017年12月始,福建邮政已陆续为我省超过20家法院提供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
(三)送达工作连续性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送达方式多样,且不同送达方式存在前后递进方式,若仅就某一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辅助服务外包,则存在大量材料和文书在不同人员和团队之间轮替交接的情况,无法从根本上减轻法院自身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甚至有可能加重流程性负担。而仅有中国邮政能够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通过整体外包方式,保证送达全过程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简化程序,提高送达工作成功率。
(四)分支机构覆盖面广
中国邮政集团在我省各辖区均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其覆盖面要远远高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和公证单位,且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均接受省公司管理,具有成熟的服务质量体系标准,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全省各地司法送达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一致性,从而有效提高送达工作质效。
综上,结合闽财采购{2020}40号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送达集约化辅助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是我区唯一一家能够确保项目质量的企业,因此拟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实施。
5、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8号)
6、论证专家信息(工作单位、姓名、职称) 及专家论证意见: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陆旭成 |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 无 |
刘红军 |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无 |
罗明生 | 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 无 |
7、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0年10 月12 日至2020 年10 月19 日。
8、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9、本项目采购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岳东路1号
联系人姓名:廖先生
联系电话:********817
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务实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岳路221号公交大厦1号楼7楼
项目联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916
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安路5号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76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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