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招标公告

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招标公告

预审公告标题: 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审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LZCGK2012-47 公告发布时间: 2012年9月7日17时35分
行政区划: 乐山市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 购 人: 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 采购包个数: 1
委托招标单位/
采购中介机构名称: 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中介机构编号:
更正公告: 无
采购内容: 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采购项目
申请人资格: 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营业执照中须有设计制作广告业务经营或影视摄制许可范围, 并具策划、编辑、撰写、配音、后期制作一体功能及相关业绩的专业公司;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完成过类似项目工作,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法人委托书(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8、在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公示截至时间: 2012年9月14日16时0分
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人:余女士

乐山市政府采购预 审 公 告 文 件项目编号:LZCGK2012—47号 采购人: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2012年9 月5日预 审公告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征求各供应商的意见。一、采购项目内容1.采购人: 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2.项目名称: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采购项目3.项目编号:LZCGK2012-47#4.采购内容: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等采购项目二、投标人资格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营业执照中须有设计制作广告业务经营或影视摄制许可范围, 并具策划、编辑、撰写、配音、后期制作一体功能及相关业绩的专业公司;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完成过类似项目工作,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7、法人委托书(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8、在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三、项目要求(一)、项目名称1、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摄制2、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广告片摄制3、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形象宣传片摄制(二)、规格:高清(三)、项目定位  本宣传片和广告片均定位于面向境内外中高端游客,意在推介乐山旅游城市和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注重游客的体验与感受,全面展示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和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景区形象,使人观看后能激发前来乐山旅游的欲望。(四)、成品要求  1.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广告片:长度为60秒、30秒、15秒的中文、英文广告片各一部。2.乐山城市旅游形象宣传片:长度为5-8分钟的中文、英文宣传片各一部。3、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形象宣传片:长度为10分钟的中文、英文宣传片各一部。 (五)、脚本创意广告片和宣传片均应当能突出乐山城市旅游和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旅游特色,最大程度地运用电视电影广告手法,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广告语的艺术感染力和吸引力展示乐山旅游形象、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形象,激发游客的出游欲望。宣传片应适当介绍乐山的旅游产品。广告片和乐山城市形象宣传片须适当涵盖以乐山为中心的周边地区的旅游资源。(六)、摄制要求  广告片和宣传片均须用高清设备或电影胶片拍摄,季节性内容在招标方许可情况下可适当使用标清素材剪辑,用数字高清BT带提供成品。每部成品片各须提供5盒成品数字高清BT带,10张高清DVD光盘。著作权与使用权归属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所有。 (七)、摄制素材  中标方于摄制完毕后,须向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供拍摄制作期间产生的完整的音、影素材资料一套,用数字高清BT带提供,著作权与使用权归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八)、售后服务  中标方须承诺:根据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求,以成本价提供乐山旅游形象广告片和宣传片、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形象宣传片的剪辑、改版、配音等售后服务。 (九)、交付时间  1.广告片:要求在2012年11月30日前制作完成,2012年12月30日前正式交付使用。  2.宣传片:要求在2013年3月30日前制作完成,2013年4月30日前正式交付使用。  (十)、其他  投标方所提供的标的广告、宣传素材或标的旅游相关资料,须保证绝无侵犯他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或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确实有权或取得合法授权用于此项投标之使用。  (十一)、投标人及其相关要求 1、具有策划制作两个以上城市(限直辖市或省、一线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和国际旅游城市)旅游广告片(宣传片)的成功经验和案例; 2、具有资深的专职创意人员,并有成功策划且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广告创意案例; 3、具备策划制作电视广告片的技术力量、服务体系和售后服务的良好信誉; 4、具有获取本项目所需素材资料的渠道;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总导演。本广告片和两部宣传片的总导演由一人担任,须与中标单位签定雇用协议。总导演须全程参与本项目的拍摄工作及后期制作,有为主执导国家级以上广告片(宣传片)或两个以上城市(限直辖市或省、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和国际旅游城市)旅游形象广告片(宣传片)的成功经验和案例。 7、摄影。本项目的摄影师原则上由一人担任,未经招标方许可不得随意更换,应全程参与本项目的拍摄工作。摄影师须与中标单位签定雇用协议,有拍摄国家级以上广告片(宣传片)或两个以上城市(限直辖市或省、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和国际旅游城市)旅游广告片(宣传片)的成功经验和案例。 8、导演助理、制片主任。导演助理、制片主任具有从事拍摄制作直辖市(省)或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国际旅游城市)旅游广告片(宣传片)的成功经验和案例,须与中标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制片主任由中标单位指定本单位人员专职担任或由总导演兼任,负责摄制工作的总体联络和综合协调,须全程参与广告片和宣传片的拍摄制作。  9、其他人员。摄制本项目所需的演员、配音、化妆、剧务、劳务等其他人选由投标单位负责遴选,但化妆师应有丰富的影视化妆经验,选用确定演员、配音人员须与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协商并征得同意。  音乐创作要求:  1.音乐风格。音乐应与画面实现完美配合,能烘托广告片和宣传片的气氛,具备旅游音乐的风格与特征,适当兼顾乐山地方文化的特色,使人听后产生出游冲动。  2.创作人员。具有创作国内外知名影视音乐和城市旅游广告片(宣传片)音乐的成功经验和案例(限直辖市或省、一线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和国际旅游城市)。四、付款方式1、本合同双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及支付。2、本合同双方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该成品宣传片视频光盘制作完成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金额40%,成品宣传片视频光盘修改完成交付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五、提交意见反馈时间:2012年9月7日至 9月14日下午4时止。六、意见提交地点: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乐山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七、联系电话:****-*******联系人:余女士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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