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溪联社】原科技园地块(大汉花场地块)招标公告

【龙溪联社】原科技园地块(大汉花场地块)招标公告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龙溪联社交﹝2020﹞00014号
受荔湾区海龙街道龙溪联社(以下简称“龙溪联社”)的委托,定于2020-10-27 10:00在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对龙溪联社的原科技园地块(大汉花场地块)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报名参与。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原科技园地块(大汉花场地块)。
(二)交易资产类型:其他农用地。
(三)交易资产土地属性:农用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否。永久基本农田的交易及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关于全面落实荔湾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租赁经营主体责任的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交易资产座落位置:龙溪大道以南。
(五)交易资产面积:27.29亩,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1。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其他农用地。
(八)交易资产的现状:闲置。
(九)交易资产的现状情况:农用地现状。
(十)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
1、土地所有权人: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经济社。
2、土地所有权证号:穗集有(2012)第********号。
3、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三经济社。
4、土地使用权证号:穗集有(2012)第********号。
5、地 号:********2002JA00001。
6、房产所有权人:无。
7、房产所有权证号:无。
(十一)交易资产抵押情况
1.资产是否存在抵押:否。
2.抵押权人:无。
3.他项权证号:无。
4.抵押期限:无。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类别:出租。
(二)交易方式:现场举牌竞价。
(三)资产使用范围:其他农用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交易资产在租用过程中,如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3.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4.租用的农用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包括耕种、种养等),不得作其他经营,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硬底化,不得填倒余泥及杂物,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
6.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签收《农药使用告知书》和签署《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如承租方拒绝签收或签署则视作承租方自动放弃该农用地承租资格,其所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作为因其违反竞价规则、《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协议的违约金归出租方所有。
7.该地块部分属于设施农用地,承租方须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无土栽培)》的通知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有土栽培)》的通知等文件进行经营。
(五)交易底价、租金、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764120元/半年;
2.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每半年一次收取,每半年的15日前当交付当半年的租金;
3.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递增从第7个半年开始, 每6个半年递增10.0%;
4.交易保证金为¥******* 元(大写:壹佰伍拾贰万捌仟贰佰肆拾元),在报名截止前(即2020-10-23 16:00)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交易保证金到龙溪联社。
5.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实际竞得价,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参与交易时的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签订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如竞得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办理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不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合同约定及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将被没收,已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
(六)租赁期限:15年,自2020-11-1起至2035-10-31止。
(七)合同的签订:竞得人应在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中标公示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签订交易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将被没收;如因出租方、龙溪第三经济社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龙溪第三经济社须在5个工作日无息退回竞得人所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若需再次交易,则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八)资产交付时间:合同签定当日。
(九)资产交付方式:现场交付。
(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详见合同样本。
三、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条件:无。
四、竞得人确定原则
本交易采用价高者得原则。
五、咨询及报名
(一)有意参加单位或个人可于2020年10月15日10:00至10月23日16:00(节假日除外),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龙溪联社(地址:大沙村423号)进行咨询及报名,并索取交易详细资料。交易资产的现状及一切具体情况,须向龙溪联社详细了解。
(二)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以单位名义报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非报名人本人或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龙溪联社对报名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须在2020年10月15日10:00至10月23日16:00(节假日除外)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取得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后,填写《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表》。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凭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及《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登记表》发放《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资格确认书》。
(四)报名人须在2020年10月23日17:30 前携带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和《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表》,到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领取《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逾期报名登记、逾期缴纳交易保证金或逾期领取《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参与交易资格。
已缴纳交易保证金,但因逾期领取《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未能报名成功的,在中标公示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龙溪联社凭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退回交易保证金手续,无息领回其交易保证金。
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现状,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进出道路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意以底价或最终成交价确定竞得人,愿承担参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并愿意按照交易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的竞得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到龙溪联社凭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退回交易保证金手续,无息领回其交易保证金。
注: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不得撤回报名。
六、交易竞价
竞价人须在2020年10月27日10:00前携带《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到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参与交易,未按规定交易时间到达参与交易的,视为竞价人自动放弃参与资格,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参与交易时,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一)竞价人身份证件;
(二)《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
(三)交易保证金缴纳凭证;
(四)非竞价人本人或竞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交易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七、中标公示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须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中标公示当天起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本交易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到龙溪联社(地址:大沙村423号)或到交易机构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交易若在中标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方、龙溪第三经济社与承租方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行政及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机构无关。
八、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荔湾区海龙街道龙溪联社
联系人: 黎耀芳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名称: 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
联系人: 石浩贤 联系电话:***-********
监督部门名称: 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联系电话: ***-********
附件:1.《农药使用告知书》
2.《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
3.《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无土栽培)》
4.《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有土栽培)》
5.《荔湾区经济联社农用地租赁合同》样本
(以上所有附件,报名人在报名时间内可向联社领取查阅)
荔湾区经济联社“三资”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
农药使用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增强全市农药使用单位(个人)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使用农药告知如下:
一、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农药使用者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保证使用的农药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九条第二款,如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的”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农药采购、使用档案记录和农药保管制度,采购农药时要向经销商索取购买农药凭证,使用农药时要做好农药施用时间、施用量、农药品种、应用作物、施用人等记录,并妥善保管两年以上。不从无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农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不超出农药登记范围用药,不随意加大用药量和用药次数,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
三、主动学习,掌握技术。农药是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重要生产资料,要通过主动学习,基本掌握农药的种类、特性、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读懂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做到科学选购农药,正确使用农药。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购买农药一定要到正规的农药经营单位购买。购买时要仔细查看包装上的商标、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是否齐全;仔细查看标签是否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三证”、有效成分、含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等。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严把出场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合理用药,确保安全。主动采用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病虫害防治新技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的上使用范围、浓度、用药量、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用药,做到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农药对农产品和环境污染。配药、施药要防止农药污染皮肤,禁止夏季中午高温时间喷施高毒农药,连续施药时间不要过长,在操作现场要保管好药液、毒谷、毒种等,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安全间隔期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能随意丢放,要妥善处理。
(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38种)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甲磺隆。
(二)国家即将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种)
1.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甲磺隆复配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18种)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等8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茶叶、中草药材;氧乐果不得用于甘蓝和柑橘;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丁酰肼(比久)不得用于花生;水胺硫磷不得用于柑橘;灭多威不得用于柑橘、苹果、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硫丹不得用于苹果和茶树;溴甲烷不得用于草莓和黄瓜;丁硫磷不得用于甘蔗;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氟虫腈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四)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总则
凡登记为剧毒、高毒的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
(五)蔬菜禁用农药名单(48种)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绳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氟虫腈、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
(六)广州市高效低毒农药使用推荐品种目录(68种)
氯虫苯甲酰胺、虫酰肼、核型多角体病毒、矿物油、氟啶脲、高效氯氰菊酯、啶虫脒、苏云金杆菌、灭幼脲、阿维菌素、噻虫嗪、丁醚脲、乙基多杀菌素、烯啶虫胺、灭蝇胺、鱼藤酮、阿维·苏云菌、茚虫威、虫螨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吡虫啉、吡蚜酮、氯噻啉、阿维·灭蝇胺、阿维·啶虫脒、氯虫·噻虫嗪、甲维·苏云菌、高氯·甲维盐、阿维·氯苯酰、啶酰菌胺、苯醚甲环唑、丙环唑、春雷霉素、噁霉灵、咪鲜胺、戊唑醇、烯酰吗啉、代森锰锌、腈菌唑、百菌清、井冈霉素、苯醚甲环唑、嘧菌酯、丙森锌、醚菌·啶酰菌、氟菌·霜霉威、甲硫·锰锌、吡唑醚菌酯、硫磺悬浮剂、苯醚·咪鲜胺、吗胍·乙酸铜、精甲·百菌清、氯溴异氰酸、吡唑酯·烯酰、春雷·王铜、异丙甲草胺、草铵膦、丁草胺、草甘膦、五氟磺草胺、赤霉素、乙烯剂、芸苔素内酯、多效唑、复硝酚钠、复硝酚钾、四聚乙醛、杀螺胺。
六、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农药执法检查,自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坚决抵制使用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承担违法违规使用农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
投诉举报电话: 12345
告知单位: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
告知日期:2016年5月
附件2
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蔬菜、水果、水稻等食用农作物的种植、生产、销售作出如下承诺:
一、绝不种植蔬菜、水果、水稻等食用农作物。
二、若种植蔬菜、水果、水稻等食用农作物,承诺:
(一)绝不使用禁用农药:
(二)绝不使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农药;
(三)绝不购买流动商贩和无证经营者的农药;
(四)购买农药选择证照齐全、规范经营、信誉良好的合法农药经营店档,并索取购买票据,以备追踪责任和索赔之用;
(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不违法违规使用农药;
(六)施用过农药的食用农作物在安全间隔期满前不采收和出售;
(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农药,坚持农产品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和良好农业操作;
(八)违法违规使用农药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法人代表(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种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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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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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合同编号:
荔湾区经济联社农用地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农用地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的农用地场地出租给乙方,该地块面积亩,四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见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土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农用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租赁年限为年月,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农用地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双倍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月租金标准
月租金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元
大写: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元
大写: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元
大写: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亩)
小写:元
大写:元
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或在合同签订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天,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在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
(四)本合同签订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年月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土地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二)乙方于年月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前,清除租赁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原状归还甲方。
(三)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前,清除租赁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原状归还甲方。
(四)合同届满或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该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出租的农用地拥有所有权,对出租农用地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项目申报手续。
3.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缴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农用地,享有租赁农用地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2.承诺租赁的农用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3. 对租赁的农用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租赁的农用地。
4.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地块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所搭建的建筑物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同时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6.自行负责在租赁农用地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7.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等税费规费,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8.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9.不得用租赁的农用地抵偿债务或进行抵押贷款。
10.不得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农用地。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单方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农用地。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所承租土地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设构筑物的;
4.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拖欠租金天以上;
6.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城中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土地,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农用地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该土地上一切农作物及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场地之日。
(六)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区交易中心备案壹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
合同签署人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见证人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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