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系统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系统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系统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部门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是否依申请 |
1 | 农业节水服务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节水摆在重要位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制定、资金安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否 | |
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 是 | |
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县级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政办函〔2007〕42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条款号:全文; | 是 |
4 | 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十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十九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 是 | |
5 | 农业技术指导服务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 2.《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坚持为当前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点是县一级。要逐步把县农科所、农技、经作、植保、土肥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成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组织农技干部,分工协作,搞好技术指导,尽快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 | 否 | |
6 | 农作物品种审定信息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2号)第十五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 否 | |
7 | 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 否 | |
8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政策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2号)第十五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 否 | |
9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布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 否 | |
10 | 农业机械鉴定信息(鉴定证书)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 是 | |
11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 是 | |
12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 是 | |
13 |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第八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9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机发〔2008〕1号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四十条:“……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是 | |
14 | 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期间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安全作业的自觉性,并建立健全班组、机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作业。 | 是 | |
15 | 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五、(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农业系统各相关单位,形成高效的工作推动机制。要搞好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制定评价科学的工作考核机制,把推进全程机械化纳入本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考核内容。《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重点技术推广行动方案》 | 否 | |
16 | 农作物病虫情报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 否 | |
17 | 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发生流行规律和综合防治技术指导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否 | |
18 | 畜牧技术推广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否 | |
19 | 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否 | |
20 | 变更、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是 | |
21 | 肥料和土壤检测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
22 |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指导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 否 | |
23 |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否 | |
24 | 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否 | |
25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查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 是 | |
26 | 农机新技术服务咨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否 | |
27 | 农机质量投诉受理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六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 是 | |
28 | 农业机械化技术咨询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是 | |
29 | 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示范推广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 否 | |
30 | 农业技术培训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 否 | |
31 | 农业科技下乡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 | 否 | |
3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发布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否 | |
33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申请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是 | |
34 |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否 | |
35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 否 | |
36 | 渔业安全生产宣传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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