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财采〔2020〕07号投诉处理决定采购公告

洞财采〔2020〕07号投诉处理决定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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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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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财采〔2020〕07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市飞达琴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绍立

联系电话:139*****687

授权代表:李秀林联系电话:0731-********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新世界商贸城西1号。

被投诉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方式:137*****810

地址:洞口县

被投诉人: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方式:158*****587

地址:洞口县雪峰西路御龙湾7栋101室

投诉人就《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洞口财采计〔2020〕000033,采购代理编号:HNLWDK-2020-003)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函,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11日向洞口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2020年7月15日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发布,此项目恢复采购的时间为7月24日上午10:30整。从发布更正公告到开标日期中间间隔仅为9天时间,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权不按规定、违法随意制定公示后的开标时间。7月24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没有给供应商留足15日,这次恢复采购活动的公告是违法的。

投诉事项2:?2020年6月8日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发布,根据洞口县财政局2020年6月4日发出的《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项目予以暂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或公告。注明延期开标时间另行通知。2020年7月15日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恢复采购活动)补充通知)发布,此项目从暂停到恢复采购的时间间隔长达37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该项目暂停采购在规定的30日时效内可以继续恢复开展采购活动,暂停采购超过规定的30日时效,不能发布恢复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应重新制作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投诉请求: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条款,重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制作招标文件,严格按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

被投诉人的答辨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实根据不充分,并请求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一: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首次发布公告时间是2020年4月8日,开标时间是2020年4月29日上午9:30,因有投诉和行政诉讼案件,第一次更正开标时间是2020年6月3日10:30,第二次更正开标时间是2020年6月10日10:30,第三次发布更正公告时间是2020年7月15日,开标时间是2020年7月24日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中阐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经查该采购项目从2020年4月8日首次发布公告,到后面三次发布更正公告,只是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了部分招标文件内容,后两次都没有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只是因为有投诉和行政诉讼案件而更改了开标时间,投诉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是2020年4月8日5时13分,从2020年4月8日到2020年7月24日共有三月有余的时间,本办认为第三次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投诉人的投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其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经查?2020年6月4日洞口县财政局发出的对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乐器设备采购项目《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是因为有投诉人对洞口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间段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时间段中,故投诉人的投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其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人长沙市飞达琴行有限公司的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洞口县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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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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