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项目招标公告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项目招标公告
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项目
采购主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服 务 商:贵州省中信大数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甲乙双方根据的XY*************** 招标公示结果,结合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开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签署本合同。
甲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填写政府方/购买主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淞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建设路22号
邮编: 562400
联系人: 刘源
电话: 139*****618
传真: ****-*******
邮箱:hjswork@126.com
乙方: 贵州省中信大数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填写承接主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苏华
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人民政府内
邮编: 552400
联系人:王超
电话: ********202
传真: ****-*******
邮箱: ********21@qq.com
鉴于:
1、为了规范标准地址与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实有单位(以下简称“三实”)信息为基础,社会资源要素及各项活动轨迹等信息资源为补充,促进大数据“聚、通、用、维、管、存”效能,夯实我州大数据战略发展根基,推进全州“一数据中心+应用云”大数据体系构建,为精准掌握全州实有人口及各项社会管理要素总量、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研究我州人口、资源环境配置相互关系,统筹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民生、打造智慧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我州实际,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库”云平台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政府拟实施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项目。该项目已纳入黔西南州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 规划,经 黔西南公请[2019]72号 文件批复。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写明具 体文件名称及文号),将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服务,该事项已经 黔西南公请[2019]72号 文件批复;
4、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政府以 黔西南公请[2019]72号 文件批复授权甲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作为本合同项下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服务的购买主体。
5、甲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通过 “单一来源” 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 贵州省中信大数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本合同项下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 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该机构代表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 第十条 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 贵州中信大数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单位),该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法律设立,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地点)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为 ********MA6GKL9Y48 ,法定代表人为 苏华。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 第十条 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6、本项目:指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项目。
7、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8、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9、使用说明:本参考文本中小括号内的内容为说明、解释性文字,正式签署时请删除。
10、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1、“元”:指人民币元。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定义)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如适用)成交通知书、合同、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 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因此,与其相关的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
1、本合同;
2、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
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安排。
(四)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一体化系统改造升级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期、验收、交付等。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1、制定统一技术标准
2、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动态数据库
3、实施“三实”关联入库
4、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库”信息
5、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动态数据常态保障
6、建设数据电子沙盘政务统筹系统
7、建设智慧单位管理体系
8、建设政务协作平台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一年之内。另含 两年 的免费运维(涉及新需求或功能开发的不在运维之内)。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 本合同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合同,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 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 项目预算方案(或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总价款为 480万元,大写:肆佰捌拾万元整。 费用确定的标准为 人民币 。
(二)本合同签署后5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总额为 小写:240,000 元,大写: 贰拾肆万 元整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责任时,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违约赔偿。(可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已按照本合同约定予以扣除的不再返还。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产品总金额:大写: 肆佰捌拾万元整 ;小写 ¥4,800,000 元。
2.包括:本合同价款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人工费、材料费、培训费、系统对外接口费、系统优化升级费、系统运行维护费(首年)及各种应缴纳的税费等所有费用。
3.货币:人民币。
4.除前述第一项费用外,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5.支付方式:按项目进度付款。
(1)本项目分三次完成支付:第一次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元整;小写:1,440,000元)作为首付款;第二次按中标供应商完成《附件: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实施主计划》的第一阶段,支付合同总价的40%(大写:壹佰玖拾贰万元整;小写:1,920,000元);第三次待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30%(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元整;小写:1,440,000元)(注:以上款项签订合同后,款项支付时,供应商需提供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定制度的正规税务发票)
6、付款前提: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款项: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阶段功能确认报告(首付款除外);
7.甲方账户为:
用户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
账号:24090 90109 2000 64834
开户行:工行兴义市城区支行
8.乙方账户为:
用户名:黔西南州中信大数据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税费:根据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并自行交纳。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并自行交纳。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 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 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 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 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五)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六)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 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 任。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
4、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第十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刘源 和 胡劲松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 王超 和王兴安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刘源 | 乙方联系人:王超 |
电话:139*****618 | 电话:********202 |
邮箱:hjswork@126.com | 邮箱:********21@qq.com |
第十一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依法应专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归 乙 方所有。
3、 甲 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二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 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 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 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 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责任,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完工(包括各项进度工期,因甲方导致工期延后的另行核算),每延误一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以本合同载明的乙方地址邮寄送达即生效,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前期所投入的资金不予退还,所形成的成果由甲方享有,乙方不能撤走。
(四)在运维服务期间,因乙方服务质量导致系统运行出现较大事故时,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同时有权将质保金扣留,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 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合同。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支付价款,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及乙方违约而解除、终止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时,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 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贰 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附件:黔西南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数据云平台-一标三实动态数据库实施主计划
甲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贵州省中信大数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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