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盱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五坚持五提升”人才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科技型创业企业项目投资,加快推进“创业盱眙——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优先支持计划”,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落户,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以政府主导设立,县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市场化方式运行,旨在弥补市场失灵,对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期等不同产业发展阶段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投资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成立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县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金融控股、天源控股、国联集团等部门及合伙企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控股,委员会主任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政策导向、资金筹措、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联系管理机构、基金日常监管、提请召开委员会成员会议等。
第六条 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委托淮安市淮上英才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主要承担基金的受托管理和市场运营职责。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组织专业团队收集拟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结合行业分析对项目作出初步判断,编写立项报告,提出是否立项意见。对同意立项的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投资项目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尽职调查报告,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第九条 基金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按相关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1.对基金增加或减少出资额作出决议;
2.对基金解散、清算或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作出决议;
3.修改基金合伙协议;
4.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事项;
5.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人选、除名、更换事项、报酬及利润支付事项;
6.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基金与基金托管银行签署的资金托管协议;
7.定期查看基金运营费用支出情况;
8.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共设7名成员,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商相关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共同委派5名。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
2.选择或变更基金托管银行;
3.审议基金在淮安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发生超过10万元的项目费用;
4.处置以利润分配为目的的基金财产;
5.修订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协议。
第十二条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策。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至少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表决结果等内容。参会的投资项目评审委员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基金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由基金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委派。
第十四条基金资金委托盱眙县境内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监管,并设立基金专门账户,对基金运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合伙人递交投后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章基金的投资
第十六条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其中首期规模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县属国有企业和基金管理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资金。
第十七条基金主要投资工商注册地在盱眙、有成长潜力且通过项目评审的科技创新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以及部分产业特色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本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被投项目原则上不控股(基金对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第十九条基金不得进行下述投资行为:
1.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新三板企业和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4.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
5.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发放贷款和提供资金拆借;
6.不得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不得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形式募集资金;
8.不得在基金存续期内将投资回收资金再次用于对外投资;
9.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业协会禁止经营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与解散
第二十条基金应按照“投资项目综合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合理寻求适当的投资退出机会。
项目投资团队应尽可能收集可供判断的信息,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和市场环境作出合理预测和退出判断,并制定在当时市场状况下最符合本基金相关方利益的投资退出方案,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基金退出方式以境内外上市(IPO)、投资项目实际控制人回购、第三方并购作为基金退出主要渠道。对投资项目未有如期退出或未达到预期利润水平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挂牌交易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在投资期限内无法达成既定的政策性、引导性的投资目标;
2.合伙期限届满;
3.全体合伙人(不含违约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4.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替任普通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
5.本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基金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涉及基金管理决策程序条款如有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盱眙县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商盱眙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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