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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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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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的

运用情形

备注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

学校卫生

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区卫生健康委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4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5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6

医疗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7

放射卫生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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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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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9

计划生育

监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对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为主

公示、通报、处罚、纳入信用记录等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市、区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单 抽查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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