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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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期间查获2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浙江高速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浔服务区南区驿佰购商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2B6PDJX0;法定代表人:金佳敏;住所: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云北村朱家湾。
经查明,当事人的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其配送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8日的五香咸脆花生60袋,规格为13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广东绿活食品有限公司(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而后放在店内销售。2020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结果为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但因不知道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霉菌超标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食品中霉菌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当事人:湖州双林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8M;法定代表人:董伟;住所:湖州市双林镇双林大道南侧、爱国路南端口。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日从湖州可佳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3日的老式面包80袋,规格为31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宁波恒月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价6.4元/袋(共计512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2020年7月21日,经抽样检验,结果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但因不知道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霉菌超标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食品中霉菌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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