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濠 南 路 改 造 工 程施工招标文件招 标 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八月 总 目 录第一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第二卷第六章 图纸(另册)第三卷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第一卷4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5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5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5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5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16附录6 其他要求…………………………………………………………………………16投标人须知171总则171.1项目概况17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7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应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71.5费用承担181.6保密181.7语言文字181.8计量单位191.9踏勘现场191.10投标预备会191.11分包191.12偏离192招标文件202.1招标文件的组成202.2招标文件的澄清202.3招标文件的修改213投标文件213.1投标文件的组成213.2投标报价213.3投标有效期223.4投标保证金223.5资格审查资料223.6备选方案233.7投标文件的编制234投标24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44.2投标文件的递交24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45开标245.1开标时间和地点(适用于双信封形式)255.2开标程序(适用于双信封形式)256评标256.1评标委员会266.2评标原则266.3评标267合同授予267.1定标方式267.2中标通知267.3履约担保277.4签订合同27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78.1重新招标278.2不再招标289纪律和监督28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8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89.3对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28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89.5投诉2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第三章评标办法29评标办法前附表3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8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8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6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109附件一:合同协议书109附件二:廉政合同112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114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116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117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118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119附件八: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120附件九: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121附件十: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123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28第二卷129第六章图纸130第三卷131第七章技术规范132第四卷13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4(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135一、投标函13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40(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40(二) 授权委托书141三、投标保证金142四、施工组织设计143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144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145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146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147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148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149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150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表151五、项目管理机构152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53七、资格审查资料及投标书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54(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54(二) 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155(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156(四)银行查询授权书157(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58(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59八、承诺函160九、其他材料161(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62一、投标函(报价书)164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65三、合同用款估算表166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新 濠 南 路 改 造 工 程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已由中山市发改局核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为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新濠南路北起隆兴南路,南至大涌,全长2.856km,道路主车道总宽为16m。本项目工程内容为路面沥青工程(包括路面破碎、路面铣刨及路面找平层)、路面标志标线工程。2.2招标范围为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为二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包括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沙溪镇新濠南路改造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设计图册》和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新濠南路改造工程道路施工图设计(修改)》第一册的全部内容。2.3 计划工期 100 个日历天。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本次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原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 注册建造师为公路专业一级,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路桥专业工程师以上或以上资格(注:道路、桥梁、隧道、道桥、市政路桥均为路桥专业)。3.3 在近3年内,至少完成过 1个标段且里程长度在3 km以上(含 3 km)的改建二级或以上公路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3.4 须提供中山市内各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投标保函有效期应涵盖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并须在报名时将保函原件交至市交易中心,逾期作弃权处理;有效期满投标人自行到市交易中心领回保函原件。3.5 本项目须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报名及开标。发标会、现场勘察由该项目的建造师亲自参加。3.6 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报名,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对同一标段递交投标文件均按废标处理。3.8 投标人还应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IC卡(或临时IC卡),IC(或临时IC卡)卡办理详情见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www.zsjs.gov.cn)。3.9 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原交通部)或广东省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对本项目进行投标。4.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4.1 请投标人于2012年 月日至2012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参加报名。4.2在中山市交易中心网站上规定的发标会时间会上购买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图纸5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递交时间及递交地点,见招标文件。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山市建设信息网(http://www.zsjs.gov.cn/)、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zsjt.gov.cn/)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濠头科益大厦五楼邮政编码528400邮政编码528400联 系 人钟浪联 系 人李华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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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GDHLZS@126.COM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联系人:钟浪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濠头科益大厦五楼联系人:李华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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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项目名称新濠南路改造工程1.1.5建设地点沙溪镇新濠南路1.2.1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到位1.3.1招标范围招标范围为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为二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包括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沙溪镇新濠南路改造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设计图册》和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新濠南路改造工程道路施工图设计(修改)》第一册的全部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00 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 年10月计划交工日期:2013 年 1月上述开、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认的开工报告为准。1.3.3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见附录6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5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应按规定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视为其主动放弃中标资格。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及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及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2 年 月日时分前,以书面(须加盖公章,可传真)及电子邮件(GDHLZS@126.COM)的形式将需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2 年 月日时 分前,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将澄清和解答的内容发给各投标人。1.11分包不允许 允许,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1.12偏离不允许重要偏差允许细微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根据1.10.2条款要求的时间,以书面(须加盖公章,可传真)及电子邮件(GDHLZS@126.COM)的形式将需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于当日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指定的开标会议室。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收据;(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函;(9)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投标函(报价书);(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合同用款估算表;(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并打印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格式打印工程量清单3.2.2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3.2.3投标文件填报要求(1) 投标人应确保交回的光盘无病毒、无损伤,否则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2) 投标人的投标书文字报价、工程量清单总价和光盘中的工程量清单总价三者应该一致。若发生不一致而且是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所致,将视为重大偏差。(3) 投标报价的所有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所有合价和总价应取整数。(4)工程量清单需要附单价分析表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中山市内各银行开具的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其它要求:投标保函有效期应涵盖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并须在报名时将保函原件交至市交易中心,逾期作弃权处理;有效期满投标人自行到市交易中心领回保函原件。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有效期满投标人自行到市交易中心领回保函原件。3.5.1投标文件应附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公章)。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09 年1月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09年~2011年(近3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3.7.3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每份投标文件均需骑缝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封面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副本5份(可以是正本的复制件,另加1份电子文档(拷贝到投标人自备的光盘,按4.1.1款规定提交)。电子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①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采用Excel 2003或其兼容格式;单价分析表(若需要)应转换成Excel 2003或其兼容格式。②投标文件其他文字内容应采用Word 2003或其兼容格式,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Project 2003或其兼容版本编制。图纸(如果有)采用AutoCAD 2004或其兼容格式。③电子文件可不包含证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④所有电子文件应建立在以投标人名称(或简称)命名的文件夹之内。3.7.5装订的其他要求不得采用活页夹4.1.1外层信封书写要求投标人的全称: 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投标文件在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4.1.2内层信封书写要求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人邮政编码: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招标人地址及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新濠南路改造工程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在 年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邮政编码: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招标人地址及名称: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新濠南路改造工程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在 年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当日指定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5.2.5投标控制价招标人将于招标答疑文件中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形式:(1)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A级的中标人,履约但保采用100%银行保函;(2) 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评为A级的中标人,履约但保采用15%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85%银行保函;(3) 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评为B、C级和未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中标人,其履约但保采用30%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70%银行保函的方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市级支行或以上级别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9.5监督部门中山市监督部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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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528400 10.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正处于有效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资质等级: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原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资格: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不适用,本项目招标不作要求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2009年1月至今,成功完成过至少 1个标段且里程长度在3 km以上(含 3 km)的改建二级或以上公路沥青路面工程的施工,并通过交工验收。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 誉 要 求(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2)没有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处于有效期内);(3) 达到广东省201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C级或以上,如在广东省2011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情况汇总表无名单的按B级考虑。注:信用等级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认定,具体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公众网(www.gdcd.gov.cn)或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121.33.200.110/)可查询。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人 员 数 量资 格 要 求项目经理1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交通或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项目经理备选人1项目总工1路桥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项目总工备选人1注:1、未按“第八章七(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2、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通过且已公告但尚未取得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可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公告的彩色扫描件且附人员名单;其他情况不予认可。3、道路、桥梁、隧道、道桥、市政路桥均为路桥专业。4、拟投入人员应提供近6个月(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的社保证明(由社保机构开具),否则不予认定。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关键机械设备最低要求)关键机械设备要求自有或租赁至少一台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容量≥3000公斤)注:1、投标人必须在发标当日起的8天内(截止时间至第8天下午5时30分)向招标人提交自有或租赁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的证明材料【自有必须提供票企相符的该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清晰的设备发票复印件,租赁的必须提供票企相符的该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清晰的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合作意向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附表1)】。同时提供沥青混凝土拌和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姓名、电话(固话和手机)、详细位置及公路运输路线交通图【须标注与施工现场运输距离】。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或调查。2、沥青混凝土拌和站与施工现场的距离须在能够确保沥青混凝土施工质量的合理运输距离40KM范围内。3、证明材料提交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濠头科益大厦五楼联系人:李华。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休息)。4、没有按时提交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不齐全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后附沥青混泥土拌合站合作意向书(格式) 投标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应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 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者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2)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3)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4)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调查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适用于双信封形式):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收据;(4)施工组织设计;(5)项目管理机构;(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7)资格审查资料;(8)承诺函;(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投标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合同用款估算表。(4)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光盘。3.2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2.4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3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交纳投标保证金。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3.5.1“招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6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3.5.7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价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备选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合同用款估算表等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应与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两个内层封套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外层信封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书写,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人身份证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适用于双信封形式)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外层封套及装有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层封套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装有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内层封套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适用于双信封形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会议结束。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4)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5)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当众退还给投标人,并当众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10)开标会议结束。5.2.5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初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个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评审标准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方签名和盖章即可),投标文件应骑缝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投标担保。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单独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无效;(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单独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无效;(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办法,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g.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可行,质量标准、进度、安全符合要求。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10)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投标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签署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且投标文件应骑缝加盖单位公章。(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可提交选择性报价。(4)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条款号条款内容编 列 内 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评标价分:95分信用等级分: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各项计算数值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后两位):(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 招标人标底价的确定下浮率在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招标人控制价×(1-下浮率)下浮率取值范围:5%~14%下浮率摇珠规定:0号球代表5%、1号球代表6%、2号球代表7%、3号球代表8%、4号球代表9%、5号球代表10%、6号球代表11%、7号球代表12%、8号球代表13%、9号球代表14% 。招标人控制价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5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各投标人。(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①确定有效投标价有效投标价范围为:有效投标价≤招标人控制价的88%,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价将按废标处理,不参与下一步评标程序。②除被废标处理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之外,在有效投标价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7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0.6×招标人标底价+0.4×投标人有效投标价的平均值)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有效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 施工组织设计0分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2.2.4(3)评标价95分: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5-偏差率×100×3;(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5+偏差率×100×1注:评标价得分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2.4(4)其他因素履约信誉信用等级分:5分:2011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施工监理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5分、A级的得4分、B级的得3.5分、C级的得1分。未参加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施工监理信用等级评价的,按B级记分。条款号补充或修改的内容1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 1.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2 评标组织1.2.1 清标工作组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开始前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对投标文件按照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的内容进行初步清查; (3)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5)配合评标委员会核验有关数据和分值计算结果。 1.2.2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按粤交基[2010]1373号文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3)按照以下1.3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 评审工作程序 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程序开展评标工作:(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2)计算评标基准价及评标价得分,进行算术性修正(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3)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补正(如有);(4)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3.1.3(1)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调整单价。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修正各子目合价。 3.5增加 3.5 款“定标原则”: 3.5.1 按上述评审办法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如果综合得分相同,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当一家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且投标价也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也相同,视为串标,均按废标处理;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不尽相同,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 确定其名次: (1)2011年度被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未参与广东省信用评价的按B级对待);(2)以投标人企业注册资本金较高的优先;(3)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其名次。 3.5.2 按照上述第 3.5.1 项原则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排名次序推荐出 3 名中标候选人。 3.5.3 如果同一投标人在所投多个合同段都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按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授予合同的个数少于所投合同段个数时,则按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在招标人标底价高的合同段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推荐该投标人所中的合同段。 3.5.4 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处理,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本次招标无效,有权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5.5 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出现前述放弃中标等情形的,则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第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5.6 如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因公示被投诉并查证属实存在造假行为的,按废标处理,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等级被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降为 D 级,或被省交通运输厅(包括转发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而取消投标资格,按废标处理; 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规定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表1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合作意向书(格式)致:(招标人全称)如果我单位能在工程的投标中中标,本投标人(投标单位名称)与(拥有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的企业),双方就工程的施工共同签订本合同并作如下承诺:1、我们双方保证出租或承租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沥青混凝土要求的拌合站设备,本协议租赁的沥青砼拌和设备具体坐落位置(必须详细)为: (详细地址) ,型号为:(1) (2) ,拌缸(或锅)总容量为:合计公斤; 2、我们双方保证出租或承租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沥青混凝土要求的路面施工设备;3、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关于沥青混凝土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4、我们双方保证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租赁关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意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及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5、我们双方承诺招标人可以进行有关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租赁关系及生产能力、场地、设备型号等的一切查询。投标人(承租方): (盖章)出租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 期:说明:1、如果是自有上述设备的投标单位,可不填报本意向书;不是自有上述设备的投标单位须提供。2、本意向书须和预先提交的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相一致。3、本意向书为参考格式,投标人提供的意向书应满足本意向书所表达的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本章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中标后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时无需纳入投标文件中)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注:通用合同条款包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条款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册)》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通用条款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通用条款如下: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补充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补充技术规范;(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或交工验收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通用条款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册)》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 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3)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 商定或确定第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 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 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 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 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本条不适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10.4款:10.3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 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具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第(3)条不适用。15.3 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 = 1 - (B1 + B2 + B3 + ... + 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l)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17.4 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5 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 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 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18.3.7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 发包人违约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 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 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 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邮政编码:52840021.1.2.6监 理 人:发包人另行通知地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4.1.10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粤交基【2010】435号),落实各项标准化管理措施; 临时用地的租用费包含在100章相关项目的报价中。75.1.2承包人需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材料、设备:所有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设备8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9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10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12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5000元/天13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411.6提前交工的奖金:(不适用)14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1513.1.2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16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不适用)%或增加收益的 (不适用)%给予奖励17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18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签约合同价1917.2.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20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21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22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3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20 %24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20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不适用)%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25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26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份2718.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含原件1份)28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29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不适用)30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3120.120.4.2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合计: 4.5‰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3223.1(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递交延续索赔通知的时间间隔:7天33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仲诉仲机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在第 1.1 款下增加 1.1.6.9 目: 1.1.6.9 材料供应专业管理机构指由发包人委托常驻现场专门负责管理专项材料、设备(仅指附件十所列的材料、设备)供应调配的机构。 在第1.1.2款合同当事人和人员下增加1.1.2.9目1.1.2.9财务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本合同工程款项收支工作的负责人。1.4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删除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1)至(11)条内容,代之以:(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资料、补充协议书和往来函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4)招标补遗书;(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投标须知);(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补充技术规范(如有)(9)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 承包人对人员、设备的履约承诺;(1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的《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14)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3图纸的修改 在第 1.6.3 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本款文末补充: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规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将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将本款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梁板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吊装;圆管涵管节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相关承包人应进行积极配合,并免费为预制标提供方便快捷的预制梁板运输施工便道。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 4.1.10其他义务 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 (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协调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工序衔接与协调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 施工工艺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运输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要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除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外)。 c. 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 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d.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f.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4.2履约担保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承包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7.3.1 项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交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中的银行汇票(现金担保)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银行保函部分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凭交工验收证书办理退还手续)。4.3分包在第 4.3.3 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本款补充第 4.3.7 、4.3.8项: 4.3.7 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可以通过独立的招标或邀标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标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如发生专用条款第 11.5 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 11.5 款执行。 4.3.8 违规分包及处罚本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协议(含支付条款)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备案,监理工程师有权进行核查。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一经查出,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承包人在接到书面警告14天后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可按通用条款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有关费用由中山市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审核确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指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4.4联合体本项目非联合体组成。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在第 4.6.1 项文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 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将第 4.6.3 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需提交违约金,违违约金标准按《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执行。(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 1 年及以上,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在本款后增加 4.6.6~4.6.7 项如下: 4.6.6劳务聘用 (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6.7施工员登记制度 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本条款末增加:监理工程师在撤换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施工计划负责人时应报发包人批准。增加第4.13项:4.13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调。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公路不能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有) 将 5.2.1 款修改如下: 5.2.1 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发包人将按 4.3.7 款关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规定,将本合同附件十《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下称一览表)规定的材料设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材料设备供货人。材料设备供货人将按表列的价格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发包人将委托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供应,对于此类特殊材料的供货,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真实性负责。但此项规定并不表明免除承包人检验材料设备质量的责任。 (2)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本款规定的材料使用计划,由发包人按计划提供材料。 (3) 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到货时,由承包人派人共同清点,必要时,发包人可派人参加。 (4) 材料设备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后,承包人承担产品的储存、保管责任。 (5) 一览表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按施工图设计和变更图纸所需的数量(含合理损耗)供应并进行结算。在承包人所承担工程全部完工后,如承包人实际用量与施工图和变更图纸所需数量相差太大而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超出部分 100%价值的罚金。 (6) 一览表约定的到货地点不一致时,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负责运达一览表指定地点;发包人采购单价与一览表材料单价不符,发包人仅承担价差。 (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应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符是属于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并因此引起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则由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 (8) 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9)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发包人将在供应后一个至两个月内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但为保证材料款在交工验收时得到全额扣回,发包人可调整扣回时间及比例而事先无需通知承包人。 (10) 如发包人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且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开支,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a. 依据第 11.3 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b. 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增加到合同价中。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 5.4.2 款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本条增加 5.5 款如下: 5.5 代用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 5.2.1 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罚款。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 14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增加 6.5 款如下: 6.5计算机系统配置 发包人将采用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系统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承包人用于项目管理系统(包括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计算机软件配置由发包人统一购买, 所需费用在 100 章中按单列,并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应确保有专用计算机和一条专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网络流量不小于 10Mbps。(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报价中,原则上不超过 10 万元)。承包人项目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的管理: (1)项目管理系统专用的计算机应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举办的培训班(如有)。 (2)严禁在专用的计算机上安装软驱、光驱或进行登录 Internet 网及其局域网的操作。 (3)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4)本网络系统对操作者进行了权限设置,任何操作员的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专用计算机访问登录服务器前,操作员应准备好所有要传送的资料,登录后,应立即进行传送的操作,以避免长时间占用通讯通道。严禁登录占用通讯通道后才开始整理资料或编制文档,若有此情况将视作霸用通讯通道处以经济惩罚。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文末增加: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2)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将本款第9.2.5项修改如下:9.2.5 根据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费,其费用按第100章至800章总额(不含安全生产经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机电设备购置费)的1%进行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发包人单位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经费中支付。工程决算时剩余的安全生产经费返还给承包人。 在本款增加 9.2.12 项: 9.2.12 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环境保护 在 9.4 款下增加 9.4.12~9.4.16 项: 9.4.12 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及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 9.4.13 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 9.4.14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 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9.4.16文明、环保施工价款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文明、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 100 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其施工环保情况及相关检查评比中的名次。有关评比方案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后予以制定。 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 10.3年度施工计划 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它阶段性施工计划。 本款补充10.5~10.10项10.5 工程进度记录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a)气象条件; (b)日工记录; (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d)承包人人员统计; (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 (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 (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10.6进度风险抵押金删除本款。10.7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上一个进度计划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0.3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的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7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0.7.1年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年度计划必须保证总体计划的实现。10.7.2 季度计划承包人在年度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 10.7.3月度计划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当月度计划时间范围是从上月的21日起至本月的20日止的一个月时间,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下一个月的计划里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10.7.4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或要求的修订进度计划,则监理工程师可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留承包人5万元/次。10.8工程延期的审批10.8.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延期造成的工程延期,监理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批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10.8.2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考虑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10.8.3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而是在非关键线路上,即使是在非关键线路的关键工序上,监理工程师亦不应考虑延长总工期。10.8.4对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承包人不能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10.9工程用款计划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可根据工程进度调整用款计划。承包人必须在月末前10天报出调整后的下月度用款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准确度要求±10%。10.10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10.10.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性,否则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如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人员,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且更换人员与被更换人员必须至少有相等的资历,同时承包人须将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备案。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关键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发包人同意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换原委派的人员,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称职的人员。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在更换项目经理、总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时。处罚按照招标文件中《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相应条款执行。10.10.2承包人现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在2个或以上项目同时挂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在工地工作,否则视为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处罚或撤换上述人员。11.开工和竣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发生了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 (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 4.3.7 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1.6工期提前删除本款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本款补充12.7项:12.7暂时停工的补偿因12.1款暂时停工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在标前考察及投标报价时均需考虑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风险。如果因征地拆迁的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未超过预计工期6个月的,承包人只能得到工期的延长而不能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给予考虑。如果因征地拆迁的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超过预计工期6个月的,超过6个月后的停工的补偿费用按本条通用条款执行。并且承包人要求的停工补偿应当在通用条款第23.1条规定的期限内,超过期限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请求。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文末增加: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执行。经质量监督站验收备案后,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在本款第 13.1.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本篇附件十三《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罚。该处罚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 本款补充第13.1.6项本工程全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004)的合格等级,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停工和返工的必须立即执行,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规定。在工程施工期间到竣工验收之前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工期也不予顺延。13.2承包人质量管理本款补充第13.2.7项:13.2.7施工员登记制度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如果施工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责令承包人及时更换,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在通用条款14.1.3文末增加:14.1.3款后面增加一句:“其中关键部位的关键材料、设备采购以前,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还应提交厂商资质、产品品牌等资料,以供发包人批准。”本款增加14.1.4项:14.1.4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供应。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工程师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文件后,应在14天内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14天内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监理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15.变更15.3变更程序在本款第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将本款第15.4.1~15.4.5 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为防止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如发生工程变更时,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章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执行以下条款:(1)当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细目的中标单价低于发包人预算价时,经发包人同意后直接套用该单价。(2)当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细目的中标单价高于发包人预算价时,经发包人同意后直接套用发包人预算价,并按发包人定标时本合同段中标价较发包人预算价之下浮比例下浮。15.4.3如变更工程项目不符合第15.4.2条件时,则按交通部2007版公路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 年第 季度中山市的材料信息价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如上述公布的内容没有信息价的材料,按中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中山市 年第 月材料信息价编制预算,费率采用招标时业主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所套用的费率。并按发包人定标时本合同段中标价较发包人预算价之下浮比例下浮。15.4.4如果变更工程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或双方对价款有争议,则由发包人聘请中山市内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第15.4.3条要求编制预算,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发包人定标时本合同中标价较发包人预算价之下浮比例确定。15.4.5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查。15.7 计日工本款内容不适用。16.价格调整本款补充:本项目不执行价格调差。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款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文末增加: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工程的计量应严格按工程计量与支付说明书进行。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联合主持,承包人应派出合格的代表协助做好计量,并按要求提供记录、图纸等资料。发包人应参与计量工作,工程计量单应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承包人代表的签名,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在本项补充:(8)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有关的遗漏和错误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应由监理工程师纠正。本款补充第17.1.6项:17.1.6 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最高不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的 70%。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低于暂定计量金额,则在本标段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中扣回。 17.2预付款本款补充:本项目不设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本项目(2)目约定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并经发包人确认后21天内,将进度应会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应付而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承包人在每次收取工程进度款(包括最终结清款及质量保证金等)时须向发包人出具税务发票,并自行负责完税费用。17.4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17.4.2 项修改如下:17.4.2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监理人签发50%质量保证金支付证书,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退还50%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将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本款补充第17.4.4 项:17.4.4 竣工验收时,如果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处罚金。17.6最终结清 取消本条款。18.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 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以总额报价。 增加第18.10款18.10遗留问题的处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在 19.2.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本款补充第 19.2.5 项: 19.2.5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若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足,发包人有权追偿,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0.保险20.1 工程保险将本款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 章内。上述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向国内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应把发包人和发放本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的银行(如有)作为受益人之一,列入保险合同,承包人在与保险公司险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取得发包人同意,保险合同副本需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副本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费最高以工程量清单中保险费金额为限,如实际购买保险费用低于清单中保险费额时,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支付。如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前自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在进场后2个月内不购买保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总额为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发包人将自行购买保险,工程量清单中的有关保险费用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当由发包人购买保险时,如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导致发包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20.4 第三者责任险将20.4.2项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向国内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应把发包人和发放本项目建设资金贷款的银行(如有)作为受益人之一,列入保险合同,承包人在与保险公司险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取得发包人同意,保险合同副本需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副本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费最高以工程量清单中保险费金额为限,如实际购买保险费用低于清单中保险费额时,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支付。如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前自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在进场后2个月内不购买保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总额为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发包人将自行购买保险,工程量清单中的有关保险费用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当由发包人购买保险时,如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导致发包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将本款第(4)项修改如下: (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附件九、十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7)项如下: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的任何违约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 (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 (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但在一个合同段中扣除的违约金只能专用于本合同段,并且从扣除的违约金中转作奖励用途的金额不得超过违约金总金额的10%。 增加第25条25. 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25.1 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有关评比方案等,按发包人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下发的相关管理操作程序执行。25.3 认可不免除责任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25.4 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25.5.1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清单200章-700章合计金额的2‰),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以总额报价。25.5.2 竣工档案编制费的20%,在合同项目全部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全部竣工资料后一次性支付。25.5.3竣工档案编制费的80%,由发包人统一使用。25.5道路、航道通行要求。承包人应在受施工影响的道路范围内的道路两侧做好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在河道施工影响范围内做好航道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把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与地方政府取得联系,设置并维护各类交通标志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警示维护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有关工作应取得路政、交警、交通等部门的批准。在水上施工期间,投标人应按航道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影响的水域范围内设置各项通航警示、标志和维护设施,并按海事部门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安全警戒设施、水上安全警戒船只和水上安全警戒巡逻船,保证过往船只的安全通航。上述所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5.6 其他要求25.6.1本合同未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等,按发包人颁发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及条例执行。25.6.2 承包人申报的预、结(决)算审核按《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中财〔2006〕1号)或《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有变化时,按政府规定的文件执行。25.6.3 承包人申报的结(决)算,经审核(以政府审计部门最后的结果为准),核减额在8%以内(含8%),审核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核减额超过8%的,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核增额在1000元以内,审核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核增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超出部分审核费用在结算报告中扣除。25.6.4 承包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招标文件中《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的所有规定。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新濠南路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资料、补充协议书和往来函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4)招标补遗书;(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投标须知);(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补充技术规范(如有)(9)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 承包人对人员、设备的履约承诺;(1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的《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14)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2、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元)。3、由于发包人按本协议第3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4、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发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为人民币(大写)。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出现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6、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认开工报告之后,在开工报告要求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个月。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7、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变更工程单价按下述原则执行:(1)为防止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如发生工程变更时,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章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执行以下条款:○1当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细目的中标单价低于发包人预算价时,经发包人同意后直接套用该单价。○2当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细目的中标单价高于发包人预算价时,经发包人同意后直接套用发包人预算价,并按发包人定标时本合同段中标价较发包人预算价之下浮比例下浮。(2)如变更工程项目不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时,则按交通部的2007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 年第 季度中山市的材料信息价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如上述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没有的材料,按中山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中山市建筑工程经济信息第 月份的价格及本项目发包人预算价招标的费率,并按发包人定标时本合同段中标价较发包人预算价之下浮比例下浮。本项目投标价下浮率为 。(3) 如果变更工程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或双方对价款有争议,则由发包人聘请中山市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本条第(2)款要求编制预算,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发包人定标时本合同中标价较发包人预算价之下浮比例确定。(4) 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查。8、本项目无开工预付款。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处罚细则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同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指令及时改正,如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处理。10、承包人在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的情况下停工或实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以赶上工程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目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果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加快工程进度指令,使预期的工程进度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在接到书面警告14天后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全同解除的相关内容近通用条款22.1.3款执行(但不接受22.1.3款“在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要求的限制),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有关费用由中山市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单位审核确定。11、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或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遇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12、承包人应保证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发生承包人雇用民工向发包人投诉承包人拖欠其工资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减该部份拖欠工资支付给民工。另外,由于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民工群体性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罚款,视其事件的影响程度每次扣款金额为5~10万元作为对业主遭受到信誉损害及其他影响的损失赔偿。如果给发包人造成了较严重的信誉损伤或影响,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3、承包人申报的预、结(决)算审核按《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中财〔2006〕1号)或《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有变更时,按结算时中山市已实施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14、承包人申报的预、结(决)算,经审核(以政府审计部门最后的结果为准),核减额在8%以内(含8%),审核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核减额超过8%的,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核增额在1000元以内,审核费用由业主负责,核增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出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超出部分审核费用在结算报告中扣除。15、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采用诉讼方式解决,起诉方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1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甲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乙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新濠南路改造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监 督 单 位:(全称)承包人监 督 单 位:(全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承包人:(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人员数量资格要求质检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计量工程师1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甲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路桥工程师3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试验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计划负责人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道桥或路桥专业),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部甲级造价师证安全工程师2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注:1、投标人中标后,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工程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最低数量要求一、施工机械设备1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容量≥3000公斤)台12自动找平沥青摊铺机(宽≥9米)台23双钢轮压路机(静压10-15吨)台14双钢轮压路机(静压10-15吨)台15双钢轮压路机(静压8-10吨)台16手扶式振动压路机台27智能沥青洒布车台18铣刨机台19碎石撒布机台110水泥稳定土拌和楼台111轮胎压路机台1二、试验检测设备1马歇尔电动击实仪台12沥青软化点仪台13自动车辙仪台14沥青针入度仪台15沥青延伸度仪台16沥青混合料稳定度仪台17橡胶沥青粘度现场检验设备台18沥青混合料最大理论密度试验设备台19沥青混合油石比抽检设备-燃烧炉台1注:1、投标人中标后,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应符合本表规定。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要求填报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设备,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工程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新濠南路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委任书致: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新濠南路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履 约 担 保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鉴于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 日参加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八: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序号材料品种或设备型号单位数量到达工地价格(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九: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序号合同依据违约内容违约金标准备注11.6.3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2万元/次24.3.3违规分包或转包20万元/次34.6.1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 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从第 6 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2万元/人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1万元/人日如果承包人接到通知后 15天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要求其更换人选,同时执行人员更换违约条款44.6.3(1)承包人在进场时申请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时,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同时须递交担保金(金额按约定执行)和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总工程师不少于 3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54.6.3(1)承包人在进场时申请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时,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同时须递交担保金(金额按约定执行)和按约定标准向业主提交违约金主要管理人员2万元/人次64.6.3(2)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不足 1年1万元/人次74.6.3(3)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不足22天/每月驻守现场的,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每人每天5000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每天2000元84.6.3(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每5000 万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不足 5000万至少配备一名)。5万元/人次9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未按通知要求出席发包人或监理召开的会议。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扣罚1万元/人次;主要技术人员扣罚2000元/人次。104.6.6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受投诉的,包括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经核实处以违约金10万元/次限期纠正114.6.7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没在现场管理的1000元/次124.6.7重要工序(桩基、面层施工等),没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2000元/次134.6.7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5000元/次145.3.1、6.4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将专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1 万元/台, 同时处以1000 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56.1.1按施工进度计划或合同文件须到位而未到位的主要设备(包括机械、试验设备),或擅自改变主要设备型号。主要机械设备1万元/台;主要试验设备1000元/台;同时处以1000 元/天的罚款直到承包人纠正为止。166.3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1 万元/台, 同时处以1000 元/天的罚款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1711.1.1承包人未按期开工参照工期延误的标准扣除违约金18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按照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第11.5款规定的标准扣除1919.2.4承包人未履行监理人的指令对缺陷工程进行修补、修复或重建,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按该项修复和查验费用的 1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增加以下条款20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须更换主要人员的;或监理人认为主要人员有不称职的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须更换的。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总工程师不少于 3万元/人次; 主要管理人员2万元/人次21未按合同文件及时配套自动化办公微机设备。 每台(套)罚款500元,并限期纠正22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的。每次(项)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23无故不执行业主、监理指令的。每次(项)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24擅自将工程款挪作它用。按挪用工程款比例的1%处罚,并限期纠正。25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质量管理、岗位职责不明确;自检、互检、交接检不认真。每次(项)罚款3,000元,并限期纠正。备注:当按照本表业规定主要求承包人返工、纠正或者限期纠正时,若承包人方没有及时施行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附件十: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类别序号处罚项目路面工程1路面基层、底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和路拱度符合要求,违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2水泥砼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次)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1)粗细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2)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没有≥98%,表面坑洼,明显离析;(3)基层和底基层没有清理杂物,有浮土;(4)砼养生不及时;(5)膨胀传力杆活动端与固定端方向没有相反;(6)接缝填充料没有饱满或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3沥青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1)级配碎石基层边线不整齐、松散,密实度没有≥98%;(2)基层表面不干燥,有杂物和浮土,路拱不符合设计要求;(3)料源发生变化时,没有重新作试验,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告;(4)各种称量装置没有定期标定;(5)检验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规范要求执行;(6)沥青混合料的摊铺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7)平整度没有达标;(8)下雨时进行摊铺,或雨后地面过湿而没有采取措施就摊铺的;(9)纵横缝设置没有按要求放样或接缝。(10)中央分隔带、土路肩及填土污染路面。4任何单位造成沥青砼路面污染,视情节严重每处罚款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排水工程5将耕植土、表土用作排水管道回填料的,每次罚款1000元,并作返工处理。6排水管道排水不畅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7回填土(砂)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处罚款1000元,并作返工处理。8排水管道回填必须两端对称填筑压实,以免产生变形、破坏,每层松铺厚度填土不大于20cm、填砂不大于30cm,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9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次罚款1000元,并作返工处理:(1)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砂浆抹面的棱角线、平直线:2m拉线(直尺)检查≤10mm;(2)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3)层间错缝≤80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4)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5)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交通工程(若有10通信管道基础中心线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高程误差不大于10mm,基础的宽度和厚度负偏差不大于10mm。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11PVC双壁波纹管及钢管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外壁无破损、变形,内壁应光滑、平整、无裂缝、无划痕。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12管道进入人(手)孔处必须缩入孔壁30~50mm,并用M10水泥砂浆抹成圆棱。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13标志板面不得有划痕、较大气泡或颜色不均匀。违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14标线以外的道路被标线材料污染必须及时清理。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15标线厚度及反光标线玻璃必须保持均匀。违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16波形梁线形必须顺适,色泽一致。违者每处罚款3,000元,并限期纠正。17波形梁护栏不得现场焊接和钻孔,立柱顶部无变形无开裂,违者每处罚款500元,并限期纠正。18波形梁护栏及防眩板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疤痕、擦伤及端面分层等表面缺陷。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19防眩板设施整体需与路线线形一致。违者每处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20铁件的防锈处理和镀层必须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无气泡。违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内业资料及其他21内业原始资料故意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22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要求采用文件盒及时归档,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纠正。23试验资料不齐全,未建立试验台帐,每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24在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25原材料送检和其它自检项目的试验(如钢筋等)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每次罚款2,000元,并限期纠正。26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的,每次罚款3,000元,并限期纠正。27砼强度和路面结构层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件罚款1,000元,并限期纠正。28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29要求返工的工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返工或要求清除出施工现场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场的,每延误一天罚800元。30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每次处罚500元。安全生产31电工、焊工、机驾工、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一人罚款1000元。32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特种作业或禁忌劳动,施工现场有未成年人。每发现一人罚款100~500元/次。33未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证上岗。罚款1000~2000元。34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或项目不齐全,交底手续不完备。罚款100~500元。35对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事故隐瞒不报。罚款2000元。36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款1000~2000元。37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罚款500~1000元。38施工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挂牌和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含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面具等),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赤脚或穿拖鞋。每发现一人罚款100元。39暂停施工的管沟、基坑无安全护栏、警示牌和安全护栏。每处罚款200元。40各种气瓶(含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未按规定放置和使用。每例罚款100~500元。4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高处坠落、防落物伤人、防火等)。每处罚款500元。42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到位。每例罚款2000元。43未与下面各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罚款1500元。44起重等机械设备缺少安全保护装置,起重作业无联络信号,非作业时无锚定装置。每例罚款1000~2000元。45施工机械和车辆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每例罚款2000元。46临时设施与高压线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每处罚款100~500元。47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每处罚款500元。48电气设计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违章用铜线做保险丝。每例罚款100~500元。49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铁挚箱无接零(接地)保护,电挚箱卧放在地面。每例罚款100~500元。50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每例罚款100~500元。51电气设备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上,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每例罚款100~500元。5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处无护罩。每例罚款100~500元。53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每例罚款100~500元。54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每例罚款100~500元。55220伏(含220伏)以上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每例罚款100~500元。56在电缆、电线上晾晒衣物。每处罚款100~500元。57电掣箱无门、无锁、箱内有杂物。每处罚款100~500元。58吊装作业不听从信号指挥,为防止起吊后急剧摆动,作业时未在起吊物具上拴好溜绳,吊起物具就位前物具附近有人站立。每一处罚款500元。59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地方协调等受到地方或有关部门投诉,一经核实每次罚款1,000~10,000元,并限期纠正。文明施工60土方施工中发生下列情况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1)临时排水不顺畅;(2)填方施工时不设临时急流槽,污染附近水体或造成淤积;(3)挖方施工欠规划、欠秩序,排水不畅形成积水坑。61发生下列环境污染行为每次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1)废料、废渣或弃土堆等未做到工完场清,或乱弃于公路附近而未运到弃土场;(2)燃料、沥青、化学品、垃圾弃土等处置不当造成对河流、农田及环境污染或淤塞;(3)钻孔桩泥浆未做集中处理,污染周围环境;(4)临近居民区夜间施工而未经批准;(5)未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6)未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在施工现场直接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7)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8)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9)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未作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10)在城区内工地未做合符要求的围档全封闭施工。62发生下列行为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1)不合理影响通航;(2)施工组织不合理影响原有道路交通。63施工场地及生活区发生下列不文明行为,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1)材料堆场、材料加工场、出入口、办公室等无硬地化;(2)施工道路无硬地化;(3)场地不平,坑洼积水。64生活场地发生有下列脏乱差行为,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1)布局不合理,生活、卫生场所未拉开适当的距离(20m以上);(2)未明确各区域卫生责任人、未定期搞卫生、除“四害”、施工生活现场有臭味、宿舍不整洁卫生;(3)宿舍挤迫,采光、通风,无足够通道和出入口(每25人一直接出入口,1.2m宽以上);(4)食堂不整洁,生熟食不分开,无卫生水源;(5)厕所无专人清洗、不定期消毒:(6)乱倒剩饭剩菜,垃圾不集中并定期运走;(7)污水、粪便不定期处理,污染环境。65因野蛮施工挖断沿线管线等设施,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3000元。66施工作业影响了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3000元。备注:当按照本表业规定主要求承包人返工、纠正或者限期纠正时,若承包人方没有及时施行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业主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第三卷 第七章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投标人自备) 第四卷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参考样式: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投 标 文 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人: (全称) 年月日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及投标书附表八、承诺函九、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 投标函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函(报价书)中写明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暂定 个日历天,拟委派项目经理为 (姓名、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号)_,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 合格 标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保证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因发生类似情况给发包人或交通主管部门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均由我方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工程款中先行支付农民工资,并接受贵方做出的相应处罚。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公示期间按承诺函的约定向你方提交“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清单。8、如我方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或发现我方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贵方有权另选中标单位。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网 址:电 话:传 真:邮 政 编 码:年月日 (二) 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5000元/天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10%签约合同价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本项目不设置提前交工的奖金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本项目不设置提前交工的奖金6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合同期内不调价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本项目不设预付款8材料、设备预付款17.2.1见合同专用条款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50 万元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20%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20%合同价格13缺陷责任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等代替。2、如投标文件全部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本页也必须填写。 (二) 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三、投标保证金致: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我方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已于 年月日采用 方式向交易中心交纳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年月日 四、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字数不限):(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附表一施工总体计划表年度年年月份主要工程项目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11121.施工准备2.排水工程3.路面灌缝4.破碎板修复5.沥青面层6.其他注:应按实际工程项目填写。 附表二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年度年年季度一二三四一二三四月份12345678910111212345678910…图例:100(%)908070605040302010注:1.应按实际工程内容填写。2.各个项目的进度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工程管理曲线年度年年季度一二三四一二……进度123456789101112123456……工程完成的百分比(%)1009080706050403020100102030405060708090100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附表四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人,各种机械台)平均每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每生产单位平均施工时间(周)生产单位总数(个)1排水工程米2灌缝处理米3破碎板处理平方米4沥青面层平方米………………注:应按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临时占地计划表用 途面积(m2)需用时间年月至年月用地位置菜地水田旱地果园荒地桩号左侧(m)右侧(m)一、临时工程1.便道2.便桥3.…………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1.临时住房2.办公等公用房屋3.料库4.预制场……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八外供电力需求表用电位置计划用电数量(kW?h)用途需用时间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备注桩号左或右(m) 五、项目管理机构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营业执照号码资质等级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预计造价(万元)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注: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过的类似工程,包括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地址。2.若无分包人,则投标人应填写“无”。分包值合计(万元) 七、资格审查资料及投标书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信用等级①□ AA级□ A级□ B级□ C级□ D级;或□ 首次进入广东省公路建设市场参加投标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备注注:1、本表后应附投标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满足资质要求的资质证书副本、处于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资产构成情况和关联企业情况,如调查核实未如实填写的,按提供虚假材料对待; (二) 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以框图方式表示。说明备注:如果实际承担施工的是投标人直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在本表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在本表后提供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单位职务拟在本标段工程担任职务(含备选人)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院校) 专业,学制年经 历年~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联系电话获奖情况目前任职项目状况项目名称担任职位可以调离日期备注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身份证(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包括正面和背面)、毕业证、职称资格证书、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如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复印件,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辨;此外,还应附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担任相应职务的类似项目个数及其相关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如果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还不足以反映出全部业绩指标的内容,还应附上由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业绩证明应能清楚显示从业人员姓名及任职起讫时间,否则,不予认定。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近半年(2012年2至2012年7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 近半年(2012年2至2012年7月)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军队单位投标人可不提供社保相关证明材料。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4、投标人提供的建造师如已注册成功,但目前未取得注册证书的,必须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公告的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四)银行查询授权书致: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兹授权贵方在 (投标人全称 ) 参加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期间,可向我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 ( 银行名称 )查询我单位有关财务情况,同时也允许该银行向贵方提供相应资料。开户银行名称(盖章):开户银行地址:邮政编码 : 联系人(签字):电话 : 传真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日期:年 月 日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须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可作为补充。3、项目描述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或者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所提出的业绩各项指标进行描述,如果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还不足以反映出全部业绩指标的内容,还应附上由发包人出具的相关补充证明材料。4、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必须有明确的交工日期,否则其业绩不予认定。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1、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如有)。2、如未发生诉讼或仲裁事件,则投标人应填写“无”。 八、承诺函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我方参加了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若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承诺所有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均属本公司员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九、其他材料说明: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近核定的信用等级(未参加考核的注明“未参加考核”)、近年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如有),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或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封面参考样式: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投 标 文 件(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 (全称) 年月日 目 录一、投标函(报价书)………………………………………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2.投标报价说明…………………………………………3.计日工说明……………………………………………4.其他说明………………………………………………5.工程量清单……………………………………………三、合同用款估算表注: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序号填写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对无需填写的内容(表格)应保留序号并注明“不适用”; 一、投标函(报价书)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新濠南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对本工程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并按照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承诺,遵照合同相关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书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网 址:电 话:传 真:邮 政 编 码:年月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量清单说明2.投标报价说明3.计日工说明4.其他说明5.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分期累计金额(元)(%)金额(元)(%)1234……缺陷责任期小计100.00投标价:说明注:1.投标人可按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