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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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xml:namespace>
张麟,户籍地址:大榭开发区海文花园东区29幢606室;
李州菊,户籍地址:大榭开发区海文花园东区29幢606室;
张颖,户籍地址:大榭开发区海文花园东区29幢606室;
张馨蕊,户籍地址:大榭开发区海文花园东区29幢606室。
上述人员因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已出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条、《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请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如有异议,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陈述申辩。
本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满未办理迁移登记、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公安机关将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依职权迁移户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公安分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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