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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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0-10-20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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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期对我局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获2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湖州南浔浙北大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28CDW370;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999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8日从南浔鼎鲜副食品店(相关当事人另案调查处理)购入华湘号精制雪菜(生产日期2020-06-21,标称生产企业:宁波玉祥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散装称重)5公斤,进货价9元/公斤,共计45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2020年7月20日,该批次华湘号精制雪菜被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该批次华湘号精制雪菜已经全部售完毕,因不知道零售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食品中添加剂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当事人:湖州南浔浙北大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28CDW370;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999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7日从湖州龙溪街道图南食品商行(相关当事人另案调查处理)购进粉条3包(标注生产商:昌黎县荣昌食品有限公司,规格为5公斤/包),单价60元/包,共计180元,而后在店内销售。2020年7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粉条进行了抽检,结果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该批次的粉条已经全部售完,因不知道零售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还有食品中铅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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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置 核查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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