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和“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招标公告

“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和“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招标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和“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的委托,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和“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入围选型。

现对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入围选型且满足资格预审申请人基本资质要求的设备供应商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方可参加本项目的后续采购程序。

一、项目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和“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

二、采购编号:1240STC40529

三、项目简介:

(一)选型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的方式对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和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的产品及其供应商进行入围选型,选型入围有效期为自签订入围协议之日起2年,本项目的入围供应商将获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入围有效期内的产品供货资格。在选型入围有效期内,如入围供应商的产品进行更新,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不得低于其入围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且须经过采购人的最终认可。本项目采购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金额、不承诺实际使用入围供应商的入围产品。

(二)选型产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共分8个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共分3个包,具体选型产品及分包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包号

选型产品/货物名称

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

A-1-1

网络摄像机

网络摄像机(枪式、半球式)--国内品牌

A-1-2

网络摄像机(球式)--国内品牌

A-1-3

网络摄像机(枪式、半球式)--国外品牌

A-1-4

网络摄像机(球式)--国外品牌

A-2-1

网络数字录像机

网络数字嵌入式、网络模数混合嵌入式存储设备

A-2-2

安防专用网络集中存储设备

A-3-1

监控拼接屏--国内品牌

A-3-2

监控拼接屏--国外品牌

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

B-1-1

ATM专用摄像机

超小型摄像机(枪式)

B-1-2

超小型摄像机(针孔式)

B-2

ATM专用录像机

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

注1:本次选型产品的国内品牌产品指由国内制造商(总部注册地址在中国境内)自主研发、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外品牌产品指由国外制造商(总部地址在中国境外)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建厂(或和国内的厂商进行合资、合作)生产的产品或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注2:1)本次入围选型以包为单位,申请人可以对本项目的一个包或多个包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必须对所申请包内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提出申请,不得拆包(拆分或遗漏)申请,否则其申请将被拒绝。2)主要选型产品技术要求见资格预审文件;3)最终入围选型产品的相关要求以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为准。4)本项目最终入围的产品型号将在本项目后续谈判阶段最终确定。5)采购人将在本项目后续谈判阶段对申请人关于本项目的最终销售渠道及分销机构进行审核确定。

(三)选型产品的采购范围及交货时间、地点要求:

项目名称

采购范围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

包括选型产品(货物)的供货(指定交货地点)及售后服务(含指导安装、技术培训等,不包括产品的安装和调试)

产品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级单位所在地

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

(四)资格预审方式: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及合格申请人数量见资格预审文件。

四、资格预审申请人基本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

1、 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且有能力履行本次选型内容要求和提供选型货物及服务。

2、 申请人对本项目的申请将以包为单位。若申请人提供的选型产品是国内生产的(无论是否国内品牌),则申请人必须是该产品制造商;若申请人提供的选型产品是国外生产的,则申请人必须是国外制造商在国内的该产品总代理商(须提供证明文件)或唯一授权代理商(仅当该产品在国内未设总代理商的,才可由制造商授权国内唯一产品代理商参与本项目)。若申请人为代理商,则对于本项目任意一个包,同一家代理商只能作为一个制造商的代理商对该包提出申请,即不能同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制造厂商的代理商对同一个包提出申请。

3、 申请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供货能力。

4、 A-1-1、A-1-2、A-1-3、A-1-4、A-2-1、A-2-2、A-3-1、A-3-2包:申请人须具有本次选型产品的销售业绩(业绩合同签订时间须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止)。

5、 B-1-1、B-1-2、B-2包:申请人须具有本次选型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业绩合同签订时间须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止)。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7、 申请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并且须为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8、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对本项目的同一个包同时提出申请。否则,对于该包所涉及申请人的申请均为无效申请并将予以拒绝。

9、 申请人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文件并报名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的选型。

10、 对申请人的其他资质要求:

项目名称

包号

选型产品

/货物名称

制造商作为申请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代理商作为申请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系

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

A-1-1

网络摄像机(枪式、半球式)--国内品牌

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除注册地外,不含港澳台地区)设有10家(含)以上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

2)若申请人产品销售实行总代制的,则申请人无须满足上述1)条要求,而只须满足全国范围内设有10家(含)以上总代理商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

A-1-2

网络摄像机(球式)--国内品牌

A-1-3

网络摄像机(枪式、半球式)--国外品牌

A-1-4

网络摄像机(球式)--国外品牌

A-2-1

网络数字嵌入式、网络模数混合嵌入式存储设备

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A-2-2

安防专用网络集中存储设备

A-3-1

监控拼接屏--国内品牌

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A-3-2

监控拼接屏--国外品牌

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

B-1-1

超小型摄像机(枪式)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B-1-2

超小型摄像机(针孔式)

B-2

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

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注:等值外币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卖出价的中间价统一转换成人民币计算。

11、 选型产品的制造商应为专业从事选型产品设计、生产的制造商,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且对所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12、 对申请人所报型号选型产品的要求:

项目名称

包号

选型产品/货物名称

对所报型号产品的基本要求

其他要求

安防网络摄像机、网络数字(混合)存储设备、监控拼接屏入围选型项目

A-1-1

网络摄像机(枪式、半球式)--国内品牌

具有有效的公安部相关机构的产品质量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1、对于所投包,申请人须对包内的全部产品进行响应且所报产品须为同一品牌,不允许拆包响应。

2、申请人所报产品系列须为技术成熟产品,自2009年以来具有在国内银行业安防领域的成功应用案例(自2009年1月1日至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发出之日(含))。

A-1-2

网络摄像机(球式)--国内品牌

A-1-3

网络摄像机(枪式、半球式)--国外品牌

A-1-4

网络摄像机(球式)--国外品牌

A-2-1

网络数字嵌入式、网络模数混合嵌入式存储设备

具有有效的公安部相关机构的产品质量型式检测报告;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针对国内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证书);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A-2-2

安防专用网络集中存储设备

具有有效的公安部相关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针对国内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证书);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A-3-1

监控拼接屏--国内品牌

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证书);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提供裸屏生产厂商开具的A级(优质)屏证明;出具本项目申请人拼接屏产品使用A级(优质)屏承诺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A-3-2

监控拼接屏--国外品牌

自助设备配套安防监控超小型摄像机、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入围选型项目

B-1-1

超小型摄像机(枪式)

具有有效的公安部相关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1、对于所投包,申请人须对包内的全部产品进行响应且所报产品须为同一品牌,不允许拆包响应。

2、申请人所报产品须为技术成熟产品,其同品牌同类产品具有自2009年以来在国内银行业安防领域的成功应用案例(自2009年1月1日至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发出之日(含))。

B-1-2

超小型摄像机(针孔式)

B-2

小型数字硬盘录像机

具有有效的公安部相关机构的产品质量型式检测报告;具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针对国内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证书);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注:本项目所称制造商(或原厂商)指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法人单位,代加工厂不是制造商。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

1、有意向的供应商可按以下时间和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时 间:自2012年9 12 日起至2012年108止,每天9: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 点:中钢国际广场27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

售 价:每包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EMS邮购须另加100元人民币)

2、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应携带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

3、购买人应按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购买记录表,未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为2012年10 9 日9:00-11:30(北京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0 9 日11:30(北京时间)。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中钢国际广场27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密封后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恕不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4、本项目不接受邮寄、传真形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须派其合法的授权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申请文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并签字确认,申请人须承担因未送达并签字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采 购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30层

邮 编:100080

联 系 人:范丽、聂娅琼、张静、陈俊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nieyq@sinosteel.com

传 真:***-********

开户名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中关村中心支行

账 号: 3350 5603 7575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9月 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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