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就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招标文件上网公示,请各潜在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指标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招标文件见附件)
各潜在供应商的所有意见或建议应于2012年9月21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向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至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招 标 文 件交易编号:温交易【2012】93号 招 标 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一二年九月目 录目 录II第一章 招标公告1补充公告(1)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 总则111.1 项目概况11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1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11.5 费用承担121.6 保密121.7 语言文字121.8 计量单位121.9 踏勘现场131.10 投标预备会131.11 偏离132. 招标文件13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3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4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43. 投标文件1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43.2 投标报价153.3 投标有效期153.4 投标保证金153.5 资格审查资料163.6投标文件的编制164. 投标17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7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5. 开标18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85.2 开标程序185.3 开标异议186. 评标186.1 评标委员会186.2 评标原则196.3 评标197. 合同授予197.1 定标方式19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97.3 中标通知207.4 履约担保207.5 签订合同208. 纪律和监督20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0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0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1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18.5 投诉21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10.电子招投标21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25附件六:确认通知26第三章 评标办法27评标办法前附表271. 评标方法302. 评审标准302.1 初步评审标准302.2 详细评审标准303. 评标程序303.1 初步评审303.2 详细评审31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13.4 评标结果3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3通用合同条款331. 一般约定331.1 词语定义331.2 语言文字351.3 法律35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51.5 合同协议书35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61.7 联络362. 发包人义务362.1 遵守法律362.2 发出开工通知362.3 提供施工场地37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372.5 组织设计交底372.6 支付合同价款372.7 组织竣工验收372.8 其他义务373. 监理人37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73.2 总监理工程师383.3 监理人员383.4 监理人的指示383.5 商定或确定394. 承包人39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94.2 履约担保404.3 承包人项目经理40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04.5 不利物质条件405. 施工控制网406. 工期416.1 进度计划416.2 工程实施41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41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2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427. 工程质量427.1 工程质量要求42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42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427.4 清除不合格工程438. 试验和检验43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38.2 现场材料试验439. 变更449.1 变更权449.2 变更程序449.3 变更的估价原则449.4 暂列金额449.5 计日工4410. 计量与支付4510.1 计量4510.2 预付款4510.3 工程进度付款4510.4 质量保证金4610.5 竣工结算4610.6 付款延误4611. 竣工验收47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47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711.3 竣工和验收4711.4 试运行4711.5 竣工清场47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812.1 缺陷责任4812.2 保修责任4813. 保险4813.1 保险范围4813.2 未办理保险4814. 不可抗力49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49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49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915. 违约5015.1 承包人违约5015.2 发包人违约5016. 索赔50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50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51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51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51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5217. 争议的解决52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5217.2 友好解决5217.3 争议评审52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53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5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601. 工程量清单说明602. 投标报价说明603. 其他说明61第六章图纸6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0目录73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4(一)投标函74(二)投标函附录7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6二、授权委托书77三、投标保证金78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9五、施工组织设计80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81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82附表三:进度计划83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84六、项目管理机构85(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85(二)项目经理简历表86七、资格审查资料87(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7(二)近年财务状况表88(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89(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90(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91 第一章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招标人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温县鑫源路东段2.2招标范围:LED路灯的购置、安装、调试、保修及其他伴随服务2.3质量要求:合格2.4工期要求:60日历天2.5资金来源:政府投资2.6投资金额:总投资约460万元 2.7 标段划分:本工程设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LED路灯生产制造商,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3.2投标企业须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产品须具有国家电光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并具有省级以上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大功率LED灯珠检测报告;3.3投标企业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为本企业注册的市政或机电专业二级(含临时)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3.4投标人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6外省企业还需持有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进温备案介绍信》;3.7投标人需提供由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法人、授权委托人)。4、报名须知4.1报名时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银行开户许可证、LED路灯国家电光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大功率LED灯珠检测报告、ISO9001管理认证证书、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留原件)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资料;4.2报名时间: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6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11:30时,下午 15:00 时至17:30时;4.3报名地点:在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河路10号)三楼报名室报名。5、招标文件的获取5.1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售后不退;5.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另行通知(详见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及焦作市政府采购网》、《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9、联系方式招 标 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 系 人:吴先生 电话:
139*****101招标代理: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马女士 电话:
****-********10、监督部门温县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电话:0391—6135061 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日补充公告(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招标人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修改内容第3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产品须具有国家电光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并具有省级以上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大功率LED灯珠检测报告。修改为:投标产品须具有国家级LED灯具检验(检测)报告或大功率LED灯珠检验(检测)报告。第4项报名须知要求: LED路灯国家电光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大功率LED灯珠检测报告。修改为:国家级LED灯具检验(检测)报告或大功率LED灯珠检验(检测)报告。第5项报名时间修改为: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1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11:30时,下午 15:00 时至17:30时。其他内容详见原招标公告。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补充公告已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及焦作市政府采购网》、《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同时发布。4、联系方式招 标 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 系 人:吴先生 电话:
139*****101招标代理: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马女士 电话:
****-********5、监督部门温县纪委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电话:0391—6135061 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7月5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吴先生电话:
139*****10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24层联系人:马女士电话:
****-********1.1.4项目名称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1.1.5建设地点温县鑫源路东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政府投资,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LED路灯的购置、安装、调试、保修及其他伴随服务。1.3.2计划工期6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⑴ 资质条件:1、投标人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LED路灯生产制造商,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2、投标企业须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产品须具有国家级LED灯具检验(检测)报告或大功率LED灯珠检验(检测)报告;3、投标企业须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⑵ 项目经理资格:拟派项目经理为本企业注册的市政或机电专业二级(含临时)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⑶ 其他要求:(以下证件均为原件于开标时交到工作人员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再接收其投标文件)1、法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2、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由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查询近三年来法人、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原件,开具时间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到开标的前一天。3、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4、外地投标企业在开标前,应提供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进温登记证明,否则,将不接受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登记表格可直接从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下载);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若有疑问,请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将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代理人,并将问题发至邮箱(邮件须注明单位名称、工程名称)hnzc2000@163.com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1.11偏离不允许负偏离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控制价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10月16日上午9:30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同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同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3.3招标文件的领取时间:2012年9月24日至2012年9月28日招标文件每份500元,售后不退。地点: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报名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注:资格审查资料所需证件均为复印件,开标时提供相应原件并列明清单,供评委评审。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应由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汇入指定帐户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万元人民币(80000.00元)账户名称:温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专户账号:
****************01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温县温泉路支行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投标人必须在2012年10月12日16:00之前交至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账须到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收据,以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收据为准(节假日除外)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新成立企业不足3年的按已有年份计算)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指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新成立企业不足3年的按已有年份计算)3.6.3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盖章为法人公章。签字不能用签字章代替。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版一套(工程量清单以excel形式制作)3.6.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左侧胶粘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建议使用豪华装订。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5.2开标程序(1)开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并携带1.4.1项中其他要求的相关证件,经招标代理机构查验后,方可签到登记,接收投标文件;未提供以上原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相互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并将查验情况记录,公布查验结果。(5)开标顺序:按其递交投标文件签到的逆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1人,有关技术、经济等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技术、经济等专家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有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转账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温县温泉路支行,开户单位:温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专户;账号:
****************01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招标控制价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01.05万元;2、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予以拒绝。9.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按时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任何异议。9.3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后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政府采购网》、《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9.4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9.5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6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9.7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9.8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9.9现场文件的签署投标人在开标现场的一切签字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签署,恶意不签署或者换人签署者按弃标处理。9.10废标的其它条件(1)未按招标文件明示的规定签字或盖章的;(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中未按规定填写或关键内容未填写的;(3)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4)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或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等级的;(5)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6)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9)未提供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10)投标单位在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网站曝光台中查询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11)其它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9.11招标公告中所要求资格的原件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的原件,须在评标过程中全部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查验。9.12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 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 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交易见证:(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加盖单位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要求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要求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要求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要求其他材料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2项要求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权重投标报价:40分投标人实力:50分其他因素:1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价格中最低的投标报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0分)投标总报价评审(0-40分)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40分,其他投标人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评标基准价按本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条规定计算。2.2.4(2)投标人实力评分标准(50分)投标企业综合评审(0-25分)投标企业注册资金贰千万元以下得2分;贰千万元(含)至伍千万元得3分;伍仟万元(含)以上得5分;投标企业获得过中国绿色照明优质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得2.5分;投标企业被评为城市照明先进单位的得2.5分;投标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AA得5分,AA得3分,A得1分,没有不得分。投标人每提供1份500万元(含)以下的业绩合同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份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业绩合同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投标人每提供1份1000万元以上的业绩合同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投标产品综合评审(0-25分)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级LED灯具检验(检测)报告得3分,投标产品具有大功率LED灯珠检验(检测)报告得3分,满分6分。投标产品技术标准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投标企业灯珠封装设备为进口设备得4分,非进口设备得2分(开标时提供海关进口单或采购合同原件);注:投标人实力评分标准涉及到的所有证书、证件,评标时均以原件为准。未提供原件不得分。2.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服务承诺评审(0-4分)投标人针对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结合自身的条件和潜力,做出的相应承诺。保修期内的承诺1分,保修期外承诺2分,其他承诺1分,无承诺不得分。施工组织措施评审(0-3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打分,措施先进3分,基本可行1.5分。未提供不得分。技术措施评审(0-3分)投标人能提供科学、详细的安装施工工艺,并配备简洁的安装工艺施工图,工艺先进3分,基本可行1.5分,未提供不得分。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打分,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如有);(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 施工控制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 工期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 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 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 试验和检验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 变更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 计量与支付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 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 竣工验收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 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 保险13.1 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 违约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 索赔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 争议的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 争议评审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1.1.2.3承包人:建造师:1.1.2.6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 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温县鑫源路向东延伸段LED路灯工程 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1.1.3.10永久占地: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1.1.4.2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1.1.4.4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1.1.4.5缺陷责任期: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顺序为:①专用合同条款、②合同协议书、③中标通知书④投标文件、⑤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⑥通用合同条款、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其它合同文件1.5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填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期限、数量:(按双方协商约定填写)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内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14天1.7联络1.7.2联络送达的期限:两天内送达,送达地点: 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之日前14天(如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管线图等)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如:开工令、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施工用地、水、电、道路等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费用由承包人或使用者支付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在监理人颁发本工程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它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除非经过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注册职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职权:按通用条款4.3执行项目经理到任期限: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根据工程特点双方约定)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供货前天内6.进度计划6.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报送施工进度计划为每月25日前;报送施工方案为开工前七天内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方案后七天内7.变更的程序和原则变更的原则: 按通用条款执行。相关细节为:发包人写出书面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领导批准;设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审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作相应变更。8.本项目应接受温县审计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工作。工程量变更部分以温县审计部门审计后的结果为准。9.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本合同不考虑物价涨跌因素。10. 本项目无预付款。11. 竣工验收程序: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报送竣工书面的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质检等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于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发包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相关资料。12.工程款支付方法: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核准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70%;剩余的部分分三年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质保金,即合同价款的10%(不含利息);第二次为支付剩余款项的二分之一(并含此款项的二年利息);第三次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并含此款项的三年利息)。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情况提前支付工程款项,提前支付的按实际支付时间计息。在结算过程中决算审批的当年合同总价款即调整为决算审计价。剩余价款的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日的次年同日,并作为其以后每年的支付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基准贷款利率计算。13质量保证金13.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合同总价款的10%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时一次性扣除。14计量: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向监理人员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向发包人提供付款申请单,并提交工程所在地审计部门审核后报请财政部门。15违约责任 15.1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项目未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应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按本项目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对发包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但合计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因发包人原因,如征地搬迁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前,由于承包人单方违约已经造成工程延误的,即使因不可抗力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实质性损坏等风险责任,仍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主张免责。15.2逾期超过60日仍未竣工的,或者本项目实施期间,因承包人单方面原因擅自停工超过15日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量经温县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将该项目转包他人实施。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优先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履约担保金不足支付损失的,则承包人应按实际损失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另应按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对发包人承担违约金。15.3其它违约情形的违约赔偿金 如果一方(非违约方)声明其它方(违约方)违约并提供违约事实的证明 ,并且该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收到上述声明及证明之日起 30 日内就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果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而终止本合同时在不免除任何一方的其它支付义务前提下,违约方另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16 项目款支付的特别限制约定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在本项目付款期间,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项目款中扣减支付相应款项或者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确保避免因本项目产生债务纠纷。17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否则,所签订合同无效。18争议的解决办法(1)双方协商或请主管行政部门调解; (2)由温县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超出温县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则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超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则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9其他补充条款合同实施后,招标人将按照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对中标单位提供的所有产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送有检测资质的单位随机抽检, 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招标人将终止合同,中标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工期:日历天。6. 承包人项目经理:。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年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工程量清单另附)1. 工程量清单说明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3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未按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填写的,应按废标处理。2.4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规定全额计取。对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2.5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2.6. 随清单附有“主要材料价格表”,其中的规定内容,投标人必须填写。2.7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2.8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2.9.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2.10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2.11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2.1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 其他说明3.1 编制依据:招标人随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要求编制的,其工程量清单分为五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据此进行报价。3.2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3.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规定,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材料检验试验、机械、措施、检验试验、规费、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定的风险。这些费用应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等组成部分中。投标人应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3.4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套时,按照下列办法确定;3.4.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按新的项目特征确立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价。六章图纸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的,以下规范如有变化,以最新发布的为准。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73)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6、《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27-2001)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8、《建筑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13、《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电缆标准与规范1.GB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2.GB2951 《电线电缆机械物理性能试验方法》3.GB2900 《电工名词术语》4.GB2952 《电缆外护套》5.GB3048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6.GB3952《电工圆铜线》7.GB3957《电力电缆铜,铝导电线芯》8.GB4909 《裸电线试验方法》9.GB6995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二、技术条件及要求(一)基本要求水:设备应能接受来自各个方向的水溅。尘埃:安装在道路沿线的照明灯具暴露于大量尘埃之中。腐蚀性或污染性物质:安装在道路上的设备易受环境腐蚀或污染,尤其是酸雾与汽车废气等。潮湿:应能在潮湿环境下正常工作,能够防止锈蚀对设备产生影响与破坏。机械应力:照明设备都可能遭受较大的振动,其频率介于10-50HZ之间。风力:应能抵抗30M/S 风速,并在30M/S以下风速时正常工作。(二)主要技术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全新且未使用过,保存完好,无部件生锈、变形等不良现象。2、投标主要或重要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并具有先进的散热技术,对城市道路LED研发有一定的成效,并具备与本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批量生产能力。3、LED灯具要求:(1)芯片:须为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功率白光产品,芯片应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品牌,(开标时需携带采购芯片的海关进口单或采购合同)单颗LED灯珠功率不大于3W。(2)光学性能及配光方式:单颗LED光效不低于110Lm,整灯光效不低于90Lm。色温:3000-5800K,显色指数:Ra不小于72,配光曲线/光斑非对称/矩形光斑,光源寿命不低于50000小时,光衰达到3000小时小于3%(提供老化试验报告及实验记录),同一型号同一批次初始光通量误差不超过10%,配光目的为把光线尽量照射到道路上,达到提高光的利用率,减少光损,光源采用花生壳型LED,不再采用传统的二次配光。(3)为保证散热,达到长期稳定运行,保证灯具寿命,在保证灯型完美的基础上推荐采用压铸铝或挤压铝型材散热结构。(4)灯具安装和材质要求,安装要求简易、便于维护,灯具机械应力和温度应力能承受不小于10级风荷载保持良好性能,透光率大于95%,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投 标 文 件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评标因素索引表序号评审因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P ~P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P ~P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P ~P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P ~P 5建筑节能措施P ~P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P ~P 7资源配备计划P ~P 8试验、检测仪器设备P ~P 9总平面图P ~P 10项目经理P ~P 11其他主要人员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施工组织设计六、项目管理机构七、资格审查资料八、其他材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 (其他补充说明)。投 标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1.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 月 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2. 图表及格式要求: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进度计划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三:进度计划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六、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姓名年 龄学历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