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第一包、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第一包、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甘财采处(2020)6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项目编号:1259-19351)第一包、第三包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机关收到对“甘肃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第三批)”[项目编号:1259-19351]第一包、第三包中标结果的信访举报,举报事项为:第一包、第三包中标供应商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生产厂商为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PLM-S实验磨粉机、PFB-8醒发箱、PDM-N200针式和面机、PDF-100面团成型机、POV-5烤箱均不具有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出具的验证报告或评审意见,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相关规定,我机关依法对该项目的采购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一)、基本事实
2019年9月23日,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19年10月17日,该项目开标,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加第一包、第三包投标并中标。该项目第一包采购金额为472万元,第三包采购金额为688.5万元。
(二)、举报事项
经核查,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包投标文件中提供了“PLM-S实验磨粉机测试评审报告”,显示的出具单位为“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第三包投标文件中提供了“PDM针式和面机、PDF面团成型机、PFB醒发箱、POV烤炉等烘焙设备测评评审报告”,显示的出具单位为“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就举报涉及有关测试评审报告的真伪问题,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19年10月22日向采购人甘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复函称:“……一、我单位于2007年被国家粮食局确定为‘安徽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2014年被国家粮食局批准认定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安徽质检中心)’,询证函中的‘安徽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不知是何单位。二、我单位从未对函中提到的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进行过测试评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于2020年1月17日向采购人出具的复函称:“……我中心未委托安徽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组织测试杭州佩克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PLM-S型实验磨粉机、PDM针式和面机、PDF面团成型机、PFB醒发箱以及POV烤炉……”。2020年4月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向我机关复函称:“……我中心未出具来函所附的测试评审报告……”。
据此我机关认定,第一包、第三包中标供应商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第一包、第三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第一包、第三包的采购活动。
2、对西安天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58025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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