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招标公告

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招标公告

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

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表
[ 编号:********17]

工程名称 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 工程地址 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
建设单位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 联系人 吴容好 联系电话 136*****789
市政及其它 总建设规模 按立项全部 其中招标部分建设规模
按立项
总工程量 建设标准 合格
投标内容 施工 工期要求 12个月
工程项目
总投资 1171.28(万元) 招标部分造价 900(万元)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100% 集体自筹0% 私人0% 外资0%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 勘察单位
报名起止日期 2012-9-21 至 2012-10-08 11:00 设计单位 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发标日期 监理单位 待定
投标人资格条件:
报名条件: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通过工商年审的独立法人。叁级企业必须已办理有中山市建设行业企业管理IC卡,持招投标临时IC卡的外市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需到中山市水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投标人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上岗人员,其中注册建造师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两者必须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3、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近3个月(2012年06月、07月、08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4、投标单位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须以转账方式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整【户名: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港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8510】,转出地必须是投标人注册经营所在地开户行基本账户,转账确认到账后,投标单位凭进账单及其基本账户的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代理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经贸大厦二楼;联系人:彭小姐;电话:****-********转财务部)开具收据,否则不予受理。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或分公司报名投标。6、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全部入围投标。7、发标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 报名地点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报名所需资料:
报名资料:1、填写《承包单位投标报名申请表》; 2、中山市建设行业企业管理IC卡(或招投标临时IC卡)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证书(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者,持IC卡原件读卡查验);6、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安全主任证或安全员岗位证(或IC卡)、第二代身份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者,持IC卡原件读卡查验);8、投标人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证件原件验证后退还)。9、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近3个月(2012年06月、07月、08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0、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证件原件验证后退还)。注:(1)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公章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2)投标人需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点击本信息《预审文件》一栏的附件下载,慎重投标的,已参加工程的投标报名并已确认通过,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投标的,将记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前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办(地址:市水务局办公大楼三楼基本建设科办公室)提交放弃本工程投标申请文件。若投标人只参加开标、评标会议,而不提交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同样视为不参加本工程投标。(3)投标企业必须由已在市交易中心备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负责投标工作,持招投标临时IC卡的报名时须同时办理进入中山市建设项目招投标临时备案,相关表格在中山建设网—>“办事程序”—>“交易中心窗口办事程序”下载(项目编号为ztb002)。发标时间:2012年10月9日16:00-17:00

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编制人: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期 : 二0一二年九月招标文件目录投标须知前附表3第Ⅰ卷商务文件5第一章、投标须知6第一条、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标要求6第二条、投标人的资格9第三条、发标时间和地点10第四条、投标费用10第五条、文件保密10第六条、现场察勘10第七条、招标文件的构成10第八条、招标文件的澄清11第九条、招标文件的修改11第十条、投标文件的编制11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提交15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效期15第十三条、投标保证金16第十四条、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6第十五条、投标报价16第十六条、开标和评标20第十七条、无效标一览表28第十八条、定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30第二章、协议书(格式)及合同条款32第三章、《中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说明49第十九条、《中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说明49第四章、附件51第五章、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59第六章、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另册)59第Ⅱ卷技术条款60第1章一般规定61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70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75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78第5章施工导流工程83第6章 土方明挖87第13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92第14章 混凝土工程100第16章砌体工程110第 18 章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13第21章 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118第22章 预埋件埋设127第23章机电设备安装131第24章 工程安全监测147投标须知前附表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及的“中介预算”是本工程招标阶段公开发放给各投标单位的《中介预算》,是招标资料的一部分。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及的“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总价/中介预算价)*100%。序号投标须知编 制 内 容1工程名称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2工程地点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3工程规模及内容拆除原水闸和水闸管理房,重建新水闸和管理房,水闸最大排水流量为22.56m3/s,单孔,总净宽8米,规模为小(1)型,底板面高程为-2.50米。4招标范围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的全部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等施工内容。具体以本工程招标设计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的全部内容为依据。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6资金来源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7质量等级要求合格标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在检查中若发现某工序承包人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即使验收前抽检合格,仍扣除该施工工序的全部造价。8工程计划工期总工期为 12 个月,初步计划从2012年11月10日~2013年11月10日(仅为计划进度,施工时以合同规定的开、完工日期为准),投标人必须按以上计划工期要求控制进度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表。9招标文件的澄清①各投标单位须在2012年月 日 时 分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答疑的问题。②答疑时间: 2012 年 月 日,发包人将对收到的疑问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疑文件将在此答疑时间在招标代理公司发放(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经贸大厦二楼),投标单位必须派代表前来领取答疑文件,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因未领取书面答疑文件而影响其投标的后果。(领取答疑文件前请致电招标代理)10发标时间及地点时间: 2012 年 月 日 时分~ 时分(北京时间),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投标单位在发标会议上购买招标文件、中介预算及施工图纸,整套招标资料售价为600元/套(一经售出,不予退还)。11递交标书时间及地点2012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至2012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1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13开标时间2012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14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15投标保证金①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②投标保证金形式:转帐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转账至招标代理单位,转出地必须是投标人注册经营所在地开户行基本帐号,转账确认到账后(联系人:彭小姐;电话:****-********转财务部),凭进账单及其基本账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代理单位换开收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接受。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交招标代理单位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予以验证。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港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0 1780 5100 5138 8510③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退还。④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签订生效后,凭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办理退还手续。16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取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必须由中山市内各大商业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若履约保证金是现金则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分期逐渐退回承包人,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剩余部分。17投标费用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件不予退还。工程交易服务费:按中价函[2005]18号文的规定缴纳,由中标人支付。18工程付款办法①本工程不设预付款,以月为单位,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核确认)70%支付进度款,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或完成工作量)的90%。②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结束,支付剩余5%的质量保修金,并且不计算利息。19文件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20投标文件份数技术标函和经济标函各一份正本,五份副本。21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发 包 人:陈所****-********招标代理:吴工****-********136*****789传真****-********邮箱wrh0915@163.com第Ⅰ卷商务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一条、工程基本情况及招标要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以下简称发包人)就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诚邀有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招标文件及《中介预算》。1.1 招标工程概况1.1.1 工程规模及内容同安围水闸是张家边联围干堤水闸,始建于1975年,为浮运式水闸,在1991年对水闸进行加固。原水闸防洪、排涝、引水的设计标准偏低,经过37年的运行后,水闸出现严重下沉、结构破损、机电设备残旧老化等问题,严重影响水闸的安全运行。为提高张家边联围整体防洪排涝能力,故建设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项目。水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外江设计防洪水位2.49米,相应内河水位为0.0米;排涝标准为30年一遇,水闸反向蓄水内河设计水位为1.0米,控制反向蓄水水头差小于2米。水闸最大排水流量为22.56m3/s,单孔,总净宽8米,规模为小(1)型,底板面高程为-2.50米。水闸主要建筑物等级为3级。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水闸和水闸管理房,重建新水闸和管理房,水闸净宽8米。具体表述如下:(一)水闸闸室采用预制桩基础;水基础采钢桩结合搅拌桩的防渗方案。(二) 机电及金属结构:水闸采用公用380V低压电源供电,另设一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三)水闸闸门采用平面型式,启闭设备采用QPQ2×125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招标文件及《中介预算》。1.1.2 建设单位: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1.1.3 设计单位: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1.1.4 监理单位:待定1.1.5 质监单位:中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1.6质量等级要求:合格工程,其中工程质量须达到水利部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的等级标准。若在工程验收时,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施工原因致使达不能到以上质量要求的,工程结算时按中标价累进扣罚承包人的质量违约金:中标价的300万元以下部分扣罚5%,中标价超出3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扣罚3%,中标价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扣罚2%。1.1.7工程计划工期①投标人必须按下列控制进度编制施工总进度表:总工期为12个月,计划从2012年11月10日~2013年11月10日(仅为计划进度,施工时以合同规定的开、完工日期为准)。其中:水闸工程必须在2013年04月15日前具备挡水功能。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未能在2013年04月15日前通过水闸工程具备挡水功能的,则每延误一天扣罚5000元,但不超过施工中标价的5%。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缓慢,跟不上在2013年4月15日前具备挡水功能计划进度,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②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内全部内容未能在2013年11月10日(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前完工的,则每延误一天扣罚5000元,但不超过施工中标价的5%,并由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且经发包人三次以上提出整改要求而承包人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发包人另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施工期间应确保汛期安全度汛,确保承包人人员和机械不出安全事故。1.1.8工程现场条件及施工要求(1)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交通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可通过陆路到达施工现场。(2)施工临时设施用地:现场布置临时设施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具体布置请投标单位在参加发包人的勘察说明会或自行勘察现场后在投标文件中明确。(3)施工用水用电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自行解决。(4)工程的施工质量若未达到施工图的设计要求,承包人必须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返工,否则不予结算和验收,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后发包人方予以结算和验收。(5)施工所需的土石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预算中土石方的单价已考虑购买土石方所需费用,投标人对土石料的购买开采、运输、安全以及回填土的质量负责。(6)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所增加的风险及出现的后果,并承担相应风险所引发的一切责任。(7)其他未尽要求应按照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内容,中介预算及相关的施工规范及规定执行。(8)打桩由投标人自备发电机,发包人不提供电源。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解决。(9)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承包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驻现场必须超过50%的施工工作日(到位情况以发包人旁站人员考勤签到和市水务局巡查组检查为准),若承包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的,则扣罚承包人中标价的5%。若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经发包人三次以上提出整改要求而承包人没有及时改进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1.1.7 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由于设计修改或发包人提出增减工程项目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招标文件15.7款内容进行结算。(2)工程施工期间,因设计修改、变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3)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第二条、投标人的资格2.1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附加资格要求:2.1.1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通过工商年审的独立法人。叁级企业必须已办理有中山市建设行业企业管理IC卡,持招投标临时IC卡的外市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需到中山市水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投标人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1.3①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上岗人员,其中注册建造师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两者必须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且在施工过程中建造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更换应按粤建管字[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建造师,则扣罚承包人伍万元/每次。②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近3个月(2012年06月、07月、08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2.1.4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能力。2.1.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法人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2.1.6不允许任何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1)不接受任何替代方案,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2)任一投标人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投标。2.1.7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或分公司进行投标。第三条、发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投标资料表第10项。第四条、投标费用详见投标资料表第17项。第五条、文件保密详见投标资料表第19项。第六条、现场察勘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如果有的话)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如果有的话)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各投标单位必须按照图纸的全部内容认真察勘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担一切由施工引起的风险及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若给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投标单位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该项风险及费用。5)现场察勘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见“投标资料表”。第七条、招标文件的构成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和按本须知第九条的规定发出的修改通知/答疑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协议书(格式)及合同条款第三章、《中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说明第四章、附件第五章、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六章、施工图纸(另册)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资料。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第八条、招标文件的澄清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等,下同)通知发包人或招标代理人。发包人只对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收取答疑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所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8.2 发包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答疑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第九条、招标文件的修改9.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包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 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本须知11.4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在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发包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9.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到招标代理单位领取答疑并签收,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因未领取书面答疑文件而影响其投标的后果。第十条、投标文件的编制10.1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10.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发包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10.1.2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10.2 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函和经济标函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技术标函,包括以下内容:(1)资格审查资料,包括: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照附件一或采用工商局监制版本,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代表须现场出具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备两份,一份装订入技术标函正本中,另一份无须装订密封,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②中山市建设行业企业管理IC卡(或招投标临时IC卡)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投标人须是在广东省水利厅完成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手续并已公示的企业(提交广东省水利厅公示或公告的网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评审;③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格式参照附件五,至少应配备有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各1人,且至少应配备有水利水电类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2人,还应配备有机电工程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1人。各岗位人员不得兼任。并附上各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岗位资格证书(或岗位人员IC卡)及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其中: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第二代身份证、近3个月(2012年07月、08月、09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无,免此项)等复印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第二代身份证、近3个月(2012年07月、08月、09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等复印件;拟投入本工程的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应附安全主任证或安全员岗位证(或IC卡)、第二代身份证、近3个月(2012年07月、08月、09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评审。注:a、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人必须提交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的原件进行验证,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的原件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的复印件三者必须一致;(但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资料的除外)b、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人必须提交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查验,且原件应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复印件三者一致;c、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人必须提交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近3个月(2012年07月、08月、09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的原件查验,且原件应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复印件三者一致。(2)承诺书(格式参照附件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3)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有(但不限于):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③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④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⑤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⑥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⑦资源配备【包括a、劳动力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b、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表格式参照附件六)】。 (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认为需要附送的其它材料。第二部分:经济标函,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书:格式参照附件四-1),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2)工程量清单报价:对本工程招标时所提供的《中介预算》中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报价,并对其所有报价进行最终汇总(汇总表格式可参照《中介预算》中“汇总表”或参照附件四-2的格式或自行划定),但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均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工程量清单最终汇总价应与投标报价书中投标总报价一致(以元为单位报价,保留小数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10.2.2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函和经济标函分别装订成册。10.2.3投标文件中不能出现对经济标函的报价进行调整或修改说明。10.3 投标文件的份数、式样和签署要求10.3.1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参照投标资料表第20项。10.3.2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要求(1)每份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函和经济标函)封面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技术标函”或“经济标函”字样、发包人的名称、投标的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且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2)技术标函的副本内容(除封面外)可采用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的技术标函正本的内容进行复印。(3)经济标函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封面和内容)必须为原件,并按本须知的要求编制、签署、盖章及密封、标记。(4)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函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则在涂改和插字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5)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印鉴。(6)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函应编制有目录和页码。●注: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之处都必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进行,加盖的单位公章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单位不得授权分公司盖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10.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0.4.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函(一正五副)的全部内容一起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写明:“技术标函”(或“技术标”)、发包人的名称、项目名称及投标人的名称,且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外包装封口处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骑缝或加贴盖有单位公章的封条,否则为无效标。10.4.2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函(一正五副)的全部内容一起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写明:“经济标函”(或“经济标”)、发包人的名称、项目名称及投标人的名称,且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外包装封口处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骑缝或加贴盖有单位公章的封条,否则为无效标。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提交11.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资料表”中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面交并由投标人自行看管至开标、评标会议开始,并在指定登记薄上登记、签名。11.2 迟交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投标资料表第12项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11.3投标文件的撤回11.3.1若投标人需要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资料表第12项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在开标现场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否则该书面通知作无效处理。11.3.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按“16.4投标文件的澄清”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发包人的同意进行的修改外,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11.3.3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确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被没收。11.4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二条、投标文件有效期12.1投标文件自“投标资料表第12项投标截止时间”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2.2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4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在延长期内,第十三条的规定仍适用。第十三条、投标保证金13.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要求提交。13.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签订生效后,凭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办理退还手续。退投标保证金所需的资料(格式参照附件七):(1)投标保证金退还说明;(2)授权委托证明书;(3)招标代理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或投标单位自己开具的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原件。13.4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发包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3.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13.4.2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13.4.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3.4.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本须知18.4.1规定的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投标资料表第16项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第十四条、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4.1 本工程不接受任何替代方案。第十五条、投标报价15.1投标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合同金额支付结算货币为人民币。15.2 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总承包价为完成本工程发包范围内一切费用,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保险、工程临时措施费、合同内指明需承担风险、义务和责任所可能引发的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承包范围包括本次招标所提供的整套设计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中介预算》内的全部工程项目(除本招标文件注明非发包范围内容外)。投标人必须对《中介预算》中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项目填写单价和总价,对于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执行合同时发包人不予支付,并认为这些项目已包括在《中介预算》所列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15.3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及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15.4 除特别标注指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均为综合单价,该单价是包含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材料价差、税金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投标单位投标前应认真阅读图纸并复核《中介预算》中所列项目和工程量,同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所列的工程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提问方式在“投标资料表”所规定的答疑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复核后在招标答疑文件中给予答复。投标单位在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所列的工程项目无异议或招标单位对异议已明确答复后,即认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已包括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和工程量。除15.6款另有规定外,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中介预算》中所列的工程项目错漏提出修改承包总价和工程量,且《中介预算》中所列全部项目的工程量即为结算工程量。15.5 在投标书中不得以遗漏问题或其他方式提出各种理由引起报价变化。15.6 合同价格调整。15.6.1 错项、漏项工程的合同价格调整15.6.1.1永久工程:1)错项工程:经监理机构确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单项工程是指经监理机构确认的该单项工程总造价占总承包价的3%以上的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在±10%内,合同不调价;否则,只调整超出±10%以外的部分。2)漏项工程:经监理单位核定属于漏项工程的,可进行合同价格调整。15.6.1.2临时工程:1)临时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无论多少合同均不调价。2)若临时工程中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有计算差错或漏项,承包人应在开标前要求答疑,以便于发包人更改,否则,将不再予以更改。15.6.2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的项目,按协议进行合同价格调整。15.6.3 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无论多少均不提高或降低单价。15.6.4投标截止日期后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国家或省级的立法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有关规定采用文件凭据法结算。15.6.5 中标后或施工期间,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经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可对合同承包价进行相应调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设计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部分的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相应增、减部分的承包价按15.7款内容进行调整;(2)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钢材、水泥、砂、石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幅涨落超出招标中介预算中材料价格的±10%时,只对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材料差价补扣(材料价差±10%以内部分不作补扣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材料涨价造成损失,按70%比例进行补偿;如工程合同期内正常施工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余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材料涨价不作补偿。计算公式如下:①当材料主材价格涨幅大于10%时,计算式为S1=T1*A1*(△C1-C1*1.1);②当材料主材价格降幅大于10%时,计算式为S1=T1*A1*(△C1-C1*0.9)。注:S1指某种主材补差金额(当S1为正数时为补偿金额,S1为负数时为扣减金额);T1指补差系数(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补差系数为0.7,如工程合同期内正常施工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时补偿系数为0.5);A1指工程项目中钢材、水泥、砂、石的工程量;△C1指该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令和完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的平均值;C1指该主材在招标中介预算中的材料价格。(3)《中介预算》中主要永久工程项目工程量错漏和较大永久工程项目漏项时,可视以下情况进行相应调整:①主要永久工程项目(指分项工程总造价占总承包价的3%以上的永久工程项目)在按设计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中介预算》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差值超出±10%时,经审核确认后,只对超出±10%以外的工程量进行补扣,计算工程量时应以设计施工图纸作为计算依据。增减部分工程量的合同单价只包含其工程直接费部分费用,计价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的相应计价依据计价。相应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将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承包价内,不再作调整②依据设计施工图纸,经核对确认《中介预算》中出现其工程项目漏项时,该遗漏项目工程量依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计算补偿,结算时,补偿项目的单价参照15.7款内容进行调整。15.7 工程施工期间,因设计修改、变更,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单位施工时,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其增、减部分的承包价的调整分别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合同中已有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如合同单价低于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合同单价结算;如合同单价高于相应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2)合同内减少工程的:其减少部份结算单价均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的相应计价依据计价,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总价/中介预算总价)下浮后调整执行。第十六条、开标和评标16.1 开标16.1.1 发包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会议,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未出席开标、评标及定标会议或在定标会结束前不在会议现场的投标人,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16.1.2 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拆封并进行开标。16.1.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标书密封及签署情况、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11.2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报名并参加本工程发标且领取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16.1.4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16.1.5 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开标过程的有关内容,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16.1.6 开标后,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6.2 评标委员会16.2.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由发包人从中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6.2.2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及推荐中标候选人。16.3 评标和定标过程保密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定标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获取评标信息,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及评标委员会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无效标。16.5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16.5.1 在开始评标前,发包人将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16.5.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款》、有关技术规范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6.5.3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16.6 投标文件的评比16.6.1 发包人仅对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16.6.2 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考虑:(1)报价合理性;(2)投入人员、设备;(3)对本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有关方面作出的承诺内容。16.6.3 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16.7 关于无效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及相关的规定,若投标文件中出现 “无效标一览表”中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无效标一览表见投标须知第十七条。16.8 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及评标步骤16.8.1 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以及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选择一个具有多年的实际施工经验、身体素质好、领导能力强,对工程项目具有高度责任感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经验丰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满足施工强度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组织机构完善,工程施工管理、质检、技术人员素质高,能善于运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且投标报价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的承包人。16.8.2评标办法:本工程根据中府[2009]138号文、中府办[2011]83号文,结合中山市水务局文件—中水[2012]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采用综合评估法-B评标办法。16.8.3 评标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1)第一阶段:先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符合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①. 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②.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规定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应核对投标代表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③. 是否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 ④.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⑤. 是否提交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原件;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近3个月(2012年07月、08月、09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原件的;●投标文件对应于以上审查内容(①.②.③.④.⑤)的结论全部为“是”的则通过第一阶段的“一般符合性审查”,方可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若有效标书少于三家则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第二阶段:进行经济标评审,经一般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单位才能入围经济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①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检查其经济标书的份数、式样和盖章、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经济标函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大写与小写是否相符,若不相符,以大写为准(但小写与报价清单合计价一致的除外)。②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汇总报价必须一致,若不一致的,作无效标处理。③投标报价评审:有效投标报价评审:本工程的中介预算价为元,以中介预算价下浮5%作为本工程的最高限价,即最高限价为 元,投标单位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且不低于企业的成本价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为无效标。④中标单位的确定原则:有效投标总报价中低于且最接近评标价B的投标单位为推荐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为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评标价B的计算:当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4家单位时,直接取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价B;当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4家单位时,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再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B。④经济标排名顺序:在有效的报价标书中,将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与评标价B进行比较排序,先从低于评标价B的报价中按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第一、二、三……n名次(n为报价低于平均值的投标人数),然后再从大于或等于评标价B的有效报价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确定第n+1、n+2……名次。选出排名前6名的投标单位入围参加技术标评审。(若出现相同报价,则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名顺序。)⑥凡数额计算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金额计算按四舍五入的规则,计至分。●有效的报价标书多于3家而不足6家时,通过经济标评审的投标人全部进入技术标评审;若有效的报价标书不足3家时,则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单位的报价不能低于企业的成本价,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某投标单位报价过低,可能达不到工程要求时,该投标单位必须提供能顺利完成工程的有力证据和承诺,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其报价与工程最高限价差额的履约保证金。(3)第三阶段:对报价有效的投标单位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委综合评审报价标书排名前6名的投标单位技术标函,开启技术标函,检查其技术标书的项目有:a、技术标书的份数、式样和盖章、签署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b、《承诺书》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c、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原件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复印件三者是否一致。(但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资料的除外)。检查上述a~c项所有内容符合要求后,由专家评委小组对技术标函进行详细评审,将5个评委的打分去高去低后取平均值作为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技术标函为合格,否则为技术标函不合格。如果报价标书排名前6名的投标单位经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不足3家,则按报价标书排名从第7名开始递补至6家进行评审,直到评审出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若所有投标单位均进行递补评审后,合格的技术标还不足3家时,则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由专家评委根据以下评审项目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值评定(满分100分)投标单位技术标函评分细则 技术标(满分100分)分项分值得分率(优100%、良80%、中60%、差20%)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满分10分)优等10分: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良好8分: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中等6分: 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有一定的措施但部分不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差等2分:对项目认识不足,表述不清晰,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满分10分)优等10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解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良好8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比较深刻、表述比较全面准确,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比较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比较清晰。中等6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不深刻,但解决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基本具有可操作性,或保障措施基本具体,或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基本准确。差等2分: 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不深刻、表述不全面不准确,解决方案不科学、不系统、不安全、不经济,或可操作性不强,或保障措施不具体,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不准确,阐释不清。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20分)优等20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超过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好16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中等12分: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等4分: 措施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10分)优等10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良好8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正确。中等6分:有基本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采用规范正确。差等2分: 安全管理措施不得力,采用规范不正确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满分10分)优等10分:环境保护措施有针对性、合理,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良好8分:环境保护措施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中等6分:环境保护措施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等2分: 环境保护措施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满分20分)优等20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良好16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中等12分: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差等4分: 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7、资源配备(满20分)劳动力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满分10分)优等10分: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良好8分: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中等6分: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差等2分: 劳动力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满分10分)优等10分: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良等8分: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中等6分: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等2分: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说明●单个评委根据以上评审项目对单个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函进行分值评定并汇总,该汇总值为单个评委对单个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函的评审得分,在各评委对单个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函的评审得分A1∽Ai(i为评委总人数)中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算术平均值A(保留小数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A即为该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的投标单位为技术标合格,否则为技术标函不合格。(4)第四阶段: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承包价1、中标推荐人的排序:通过第一阶段符合性审查及第三阶段技术标评审的单位,按第二阶段经济标有效报价的排名进行排序,排序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排名时,则现场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2、中标单位的确定:有效投标总报价中低于且最接近评标价B的投标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为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若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违反本招标文件规定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第二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若第二中标候选单位因前款规定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若第三中标候选单位因前款规定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将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如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其投标报价少于后补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时,则该单位须按两次中标报价的差价赔偿给建设单位。3、中标价的确定:中标价为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4、建设单位代表宣布中标候选单位,并报水务局招标办备案,待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由招标评标监督机构确认本次招标评标是否有效。第十七条、无效标一览表“无效标一览表”序号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作无效标处理备注1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2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准时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会议的或在定标会结束前不在会议现场的。3参加开标会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提供的身份证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符的;或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无效。;参加开标会议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提供的身份证原件与法人授权委托书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符的;或者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效。。4投标文件的份数、式样和签署要求及密封、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10.2、10.3、10.4要求的5开标会议上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6①开标会议上投标单位未提交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的原件的;或者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或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IC卡)的原件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建造师岗位人员IC卡)的复印件三者不一致、不相符的。但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资料的除外。②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人未提交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的,或者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复印件三者不一致、不相符的;③在开标会议上投标人未提交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近3个月(2012年07月、08月、09月)在本单位在册的社保证明文件原件的,或者提交其原件与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复印件三者不一致、不相符的。7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书或者承诺书内容或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8投标文件中出现对经济标函的报价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内容。9经济标函投标报价书中的投标总报价数值大于或等于本工程投标总报价的最高限价的。10经济标函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汇总报价不一致(以元为单位报价,保留小数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11在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之处没有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盖章,投标文件上所盖公章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或者投标单位授权分公司盖章的。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和要求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13投标提供虚假资料的。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5经评审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注:评委依据上述废标原则审核投标文件,所有争议部分,以超过半数评委投票确认为准。第十八条、定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18.1 定标发包人在按第十六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单位。18.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18.2.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1)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2)通过资质资格审查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5家;(3)当递交标书的投标单位或经评审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时;(4)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大于或等于最高限价或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18.2.2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本投标须知第十二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则发包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8.3 中标通知18.3.1发包人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批后,在本投标须知第十二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8.3.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地点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8.3.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取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保函必须由中山市内各大商业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若履约保证金是现金则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分期逐渐退回承包人,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剩余部分。18.3.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履约保证金未在按18.3.3规定提交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8.4 签订合同18.4.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18.4.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13.4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8.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第二章、协议书(格式)及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名称: 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以下称发包人)拟建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接受了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月日签署了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⑴ 协议书⑵ 中标通知书⑶ 投标书及其附件⑷ 合同条款⑸ 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⑹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⑺《中介预算》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⑻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并包括本协议书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3.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责任。4.发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单位的全部责任。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6.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单位执壹份,承包单位执壹份。其余副本由发包单位分送有关单位。发包方:(公章)承包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订立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词语涵义:1.1发包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1.2监理人:待定1.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4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1.5主体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1.6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7施工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8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约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1.9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1.10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1.1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1.13天:指日历天。1.14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规范和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2、工程监理2.1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2.1.1本工程监理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委托“监理单位”进行。2.1.2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施工阶段监理。2.1.3发包人处赋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权限:(1)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后,签字支付工程款;(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批准对施工进度的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权限范围:7天);(3)审核并签署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付款证明、竣工资料;(4)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有关人员;2.2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2.2.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者不应拒绝。2.2.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权力,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者。2.2.3现场监理工程师未能发现及虽发现但未作决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材料,总监理工程师在事后仍有权做出决定,直至发布返工通知。如现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事后发现有误则双方可重新商定。2.2.4承包人对现场监理工程师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撤消、或更改。3、发包人的一般义务与责任3.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适用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3.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3.3提供测量基准及施工用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按合同规定,办理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3.4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并按合同约定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3.5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3.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27条、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3.7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3.8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适用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4.2及时进点施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4.3人员上岗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承包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驻现场必须超过50%的施工工作日(到位情况以建设单位旁站人员考勤签到和市水务局巡查组检查为准),若承包人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的,则扣罚承包人中标价的 (不低于5%)。若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经发包人三次以上提出整改要求而承包人没有及时改进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注册建造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更换应按粤建管字[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注册建造师,则扣罚承包人 万元/每次(不低于伍万)。4.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4.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4.6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4.7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4.8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4.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4.10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4.11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做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4.12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3完工清场和撤出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4.14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对施工现场地下管道,临时建筑构筑物及通航要求等,根据其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规定作出详细的保护方案,并考虑将此项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施工中应认真实保护措施,如有对其造成破坏或危害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4.15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机构、设计代表及质监人员提供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汛等条件及设施,有关工程的监督、检查、上级领导视察以及有关仪式会议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无偿提供条件。4.16 承包人使用的一切机械,船舶等必须证件齐全,签证完备、并遵守当地及航运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证件齐、签证不完备及没有缴纳船道养护费的船舶,不得参与施工,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处罚或工期延误等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汛期施工必须服从防汛指挥,且要保证道路畅通。4.1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风险及出现的后果并承担所有的风险及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转包和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6、合同文件6.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文字为汉语文字。6.2 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津、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7、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做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及技术条款、规范(6)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7)《中介预算》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8、联络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9、图纸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10、设计修改10.1监理人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而需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修改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7天,将已修改完成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人。10.2如果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在该部分(部位)施工前7天提出书面修改请求,经监理人审查认可,发包人审核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发包人提供设计修改图纸和相关文件。10.3施工期间,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通知,承包人不得拒绝。10.4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1)工程量有限度的增减;(2)取消或增加某一个项目;(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型式;(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度与位置;(5)其它的变更。11、材料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木材及其它器材等),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保管。12、材质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都必须符合本合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须具有材质证明。如承包人在主体工程中使用无材质证明或可能变质的材料,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试验,并递交材质试验成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3、测量基准13.1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控制基准点,然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现场移交。13.2承包人应建立独立的四等施工控制网点,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经现场接桩,必须自行校核无误后,才允许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度、尺寸、线型的允许误差,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通知进行修正,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3.3承包人应认真维护和管理三角网点、测量基准点,以及承包人自己测定和设置的三角网点、测量基准点,直至移交验收单位。如施工过程中确需移动原设置的三角网点、测量基准点,必须经监理人批准,方能移动。14、临时设施除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械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人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出,应取得监理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15、场外交通运输15.1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使,服从检验和缴纳养路费用。对于超大、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与支持。承包人车辆缴纳的养路费用,运输超大重件引起的附加费用,包括公路、桥梁加固改建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15.2运输车辆及机械使用村、管理区和城市道路应注意清洁和交通安全,因违反有关条例造成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16、工程开工和完工16.1 开工通知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16.2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3 完工日期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12个月,拟从2012年 月 日开工至2013年 月 日完工。17、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8、工期延误18.1由于非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完工日期延误,则承包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发包人认可,该控制性进度完工日期应予以延长或采取措施赶工。18.2由于发包人的过失,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进度延迟,由此而引起承包人的额外支付,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用赶工措施,承包人不得拒绝,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发包人支付。18.3①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泵站工程及其水闸工程未能在2013年04月15日前具备挡水功能,则每延误一天扣罚5000元,但不超过施工中标价的5%。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缓慢,跟不上在4月15日前具备挡水功能计划进度,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②若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内全部内容未能在2013年 月 日(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前完工的,则每延误一天扣罚5000元,但不超过施工中标价的5%,并由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且经发包人三次以上提出整改要求而承包人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发包人另行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施工期间应确保汛期安全度汛,确保承包人人员和机械不出安全事故。18.4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无法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其限期撤出,承包人不得拒绝,且应支付未完成工程总金额的10%的逾期违约金和赔偿相应的损失。18.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总工期的延误,承包人应补偿监理单位监理费(费用=日均费*延误天数)。19、工程暂停19.1由于承包人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至于继续施工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人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人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人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人承担。19.2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授意监理人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人也应对已停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影响,承包人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书面索赔申请。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审核并出具索赔签证单,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20、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交自检报告,送请监理人复验工程质量,及时提供复验及抽检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人有权拒发签证,直至下达“返工指令”。除另有规定外,某项单项工程经监理人全部复验合格后,监理人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序进行施工,在检查中若发现某工序承包人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即使验收前抽检合格,仍扣除该施工工序的全部造价。21、现场试验21.1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现场试验成果或向监理人提供为鉴定、测试任何工程所用材料的性质、力学指标和工程质量通常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劳力、材料与试验样品。21.2上述所有试验费用均包括在其他工程摊销费中,除在合同范围外,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另行支付。22、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22.1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监理人如发现上述情况,并发出通知后,承包人应立即按工程监理的指令进行更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3、隐蔽工程23.1 覆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3.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23.3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安全生产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接受监理人的检查监督,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教育本单位职工文明施工,配备一定的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其他承包人及非承包人亦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本工程按中标价的3%作为安全责任保证金,在施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通过发包人和主管部门审查,在完工验收后返还安全责任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并承担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所有责任。25、安全防护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本工程安全施工,保护工地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的安全,承包人应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与消防安全措施,承包人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协议,并承担所需的费用。26、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同时,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7、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设预付款。28、工程结算28.1本合同按照总价承包。发包单位向承包者支付月进度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应逐项按本合同中有关计量与支付的规定严格执行。28.2除本合同条款第28.6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以工程量清单错漏或材料价格上涨提出修改承包报价和工程量,承包人须自行承担所有风险。28.3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经核算发现施工单位在本工程施工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出现以下算术错误,则按下述方式进行修正并结算:(1)某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与“单价”的实际乘积与该项目原来的“合价”不相等的,按以下方式进行修正:①若“工程量”与“单价”的实际乘积小于原来的“合价”,则以“单价”修正“合价”;②若“工程量”与“单价”的实际乘积大于原来的“合价”, 则以原来的“合价”修正“单价”。(2)《工程量清单报价》上所有清单项目的实际“汇总价”与原来“投标总报价”不相等的,按以下方式进行修正:①若实际“汇总价”小于原来“投标总报价”,则以实际“汇总价”为准,并以各清单项目的“单价”为基准进行结算;②若实际“汇总价”大于原来“投标总报价”,则《工程量清单报价》上所有清单项目的“单价”下浮a%(注:a%=(实际“汇总价”÷原来“投标总报价”-1)*100%),并以下浮后的“单价”为基准进行结算。28.4如出现本合同第10款“设计修改”的情况,按第31款执行。28.5承包方在投标阶段对《中介预算》中没有填写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执行合同时发包人不予支付,并认为这些项目已包括在《中介预算》所列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28.6 合同价格调整。28.6.1 错项、漏项工程的合同价格调整28.6.1.1永久工程:1)错项工程:经监理机构确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单项工程是指经监理机构确认的该单项工程总造价占总承包价的3%以上的单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在±10%内,合同不调价;否则,只调整超出±10%以外的部分。2)漏项工程:经监理单位核定属于漏项工程的,可进行合同价格调整。28.6.1.2临时工程:1)临时工程实行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无论多少合同均不调价。2)若临时工程中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有计算差错或漏项,承包人应在开标前要求答疑,以便于发包人更改,否则,将不再予以更改。28.6.2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的项目,按协议进行合同价格调整。28.6.3 单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无论多少均不提高或降低单价。28.6.4投标截止日期后本合同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国家或省级的立法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有关规定采用文件凭据法结算。28.6.5中标后或施工期间,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经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审核同意,可对合同承包价进行相应调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设计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部分的结算工程量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相应增、减部分的承包价按本合同31.4款内容进行调整;2)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钢材、水泥、砂、石主要材料价格波幅涨落超出招标中介预算中材料价格的±10%时,只对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材料差价补扣(材料价差±10%以内部分不作补扣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材料涨价造成损失,按70%比例进行补偿;如工程合同期内正常施工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含30天),按50%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余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材料涨价不作补偿。计算公式如下:①当材料主材价格涨幅大于10%时,计算式为S1=T1*A1*(△C1-C1*1.1);②当材料主材价格降幅大于10%时,计算式为S1=T1*A1*(△C1-C1*0.9)。注:S1指某种主材补差金额(当S1为正数时为补偿金额,S1为负数时为扣减金额);T1指补差系数(如合同执行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补差系数为0.7,如工程合同期内正常施工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0天以内时补偿系数为0.5);A1指工程项目中钢材、水泥、砂、石主要材料的工程量;△C1指该主材在工程实际开工至完工期间(以开工令和完工报告为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的平均值;C1指该主材在招标中介预算中的材料价格。3)《中介预算》中主要永久工程项目工程量错漏和较大永久工程项目漏项时,可视以下情况进行相应调整:①主要永久工程项目(主要单项工程是指经监理机构确认的该单项工程总造价占总承包价的3%以上的单项工程)在按设计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中介预算》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差值超出±10%时,经审核确认后,只对超出±10%以外的工程量进行补扣,计算工程量时应以设计施工图纸或变更文件作为计算依据。增减部分工程量的合同单价只包含其工程直接费部分费用,计价时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的相应计价依据计价。相应增减部分工程量的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将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承包价内,不再作调整。②主要永久工程项目(指分项工程总造价大于1万元的永久工程项目),依据设计施工图纸,经核对确认《中介预算》中出现其工程项目漏项时,该遗漏项目工程量依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计算补偿,结算时,补偿项目的单价参照本合同31.4款内容进行调整。29、付款办法29.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递交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监理人应在14日之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对总监签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应在14日之内完成审批和支付,发包人按月工程进度款70%支付。若承包人实际完成进度低于原批准计划进度的50%时,本月的工程款暂不支付,累积至下个月。29.2发包人进行付款的依据是经监理人审核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及工程实际进度。29.3①本工程不设预付款,以月为单位,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经审核确认)70%支付进度款,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或完成工作量)的90%。②工程结算审定后,一年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工程保修期结束,支付剩余5%的质量保修金,并且不计算利息。29.4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序进行施工,在检查中若发现某工序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即使验收前抽检合格,仍扣除该施工工序的全部造价。29.5监理人若发现以往历次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有错、漏或重复,有权进行修正或更改。30、违约30.1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属于承包人违约。违约金应在监理人核实后30天内支付给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每延误一天加收违约金壹仟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发包人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经监理人核实后3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30.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取违约日当日的国家银行“一年期定期年利率”采用“复利法”计算利息支付给承包人,直至支付完全部本息。31、设计变更及变更程序31.1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及监理人都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因设计修改、变更,发包人要求中标单位施工时,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设计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31.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危及工程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紧急情况,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实施,并同时组织有关单位现场确认,并将有关资料报市水务局审批,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31.3设计变更的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变更的原因和依据(附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附设计变更通知);(3) 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5) 监理人与发包人对设计变更进行有效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审批。31.4 设计变更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在确定了变更工程的内容后,其增、减部分的承包价的调整分别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合同中已有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如合同单价低于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合同单价结算;如合同单价高于相应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则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2)合同内减少工程的:其减少部份结算单价均按中介预算单价*中标承包价浮动率结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本次招标工程中介预算的相应计价依据计价,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按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价浮动率=中标承包总价/中介预算总价)下浮后调整执行。(4)相应增减项目的措施费、规费、堤围防护费、税金结算时参照《中介预算》中相应的计价方法和取费基率进行结算。31.5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的计量和支付:31.5.1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按“综合单价承包”的方式进行计量。31.5.2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根据设计修改通知共同签证,依据各项增减工程内容和协商的相应单价和费率,对原投标书的总报价进行调整。31.5.3由于包括设计错误在内的属于发包人责任而引起的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承担责任。31.5.4发包人不得以设计错误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改变本合同中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1.6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商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进度款支付。31.7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1.8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合同文件有关合同索赔的规定执行。31.9原有旧石墙外立面已损坏处均应由承包人按要求负责修复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其修复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且结算时该项目不再作调整。32、合同索赔程序32.1承包人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第一次出现引起索赔事件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申报监理人并抄送发包人。32.2监理人在审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事实的基础上,审定其索赔权力,对认为不合理的索赔应给以书面否决。32.3承包人在递交索赔申请的10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基本事实、索赔依据、索赔要求(费用或工期)、计算方法、证据材料等。32.4监理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索赔报告进行评价,如索赔事实依据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方法与结果是否正确,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真实和被准确引用等。32.5监理人对索赔报告的评价意见应及时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同意,则在中间付款中给予承包人支付;如果双方有争议,监理人可组织协商解决。32.6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一致时由监理人提出决定意见。如果双方接受监理人决定,则可执行;如果一方不同意接受,则邀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或)提交仲裁或诉讼。33、工程保修33.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本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缺陷修复工作和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在合同保修期满后21天内,由发包人或委托监理机构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复,则需在承包人按监理机构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条款退还保留金。33.2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己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34、争议解决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提请法院诉讼。35、法律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令和条例。36、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令有抵触时,按国家颁布的政策、法令执行。37、完工资料37.1本工程完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的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必须提交经工地建设负责人签署的下列文件和资料,报监理人审定:(1)竣工图纸;(2)工程中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和记录;(3)施工单位的测量原始资料和三大材料试验成果和实物检测报告及质量保证书;(4)质量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处理结果;(5)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照片或摄像资料;(6)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报告; (7)施工总结报告和清单;(8)施工日记;工程大事记;37.2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将所有资料整理成册,移交工程管理单位,并抄报有关部门备查。38、完工验收满足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验收。(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地通过各单项工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2)完工资料已按本条款第37款规定递送,并已经监理人审定认可。(3)完工清场已符合规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完工报告,并经监理人审定后15天内办理验收手续,签署工程验收书,并确定工程实际完工日期。39、完工清场及撤离39.1完工清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 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 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 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 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己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 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39.2承包人撤离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40、合同生效和终止40.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40.2 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41、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的补充和修正(1)工程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39、完工清场及撤离”执行,否则,工程款结算时扣除违约金伍仟元整。扣除的违约金作为业主代理清理费用。(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发包人就未尽事宜协商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内容: 第三章、《中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说明第十九条、《中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说明19.1《中介预算》应与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等一并参照阅读,投标单位参考所提供的《中介预算》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19.2《中介预算》中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合价”栏均由投标单位填写。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分项报价金额汇总表的结尾处应填写投标总金额,其值应为各项金额的总计。19.3 投标单位在填写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应对各项报价作好仔细的平衡,并保证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出现某些主要项目报价过高,从而引起其他项目报价偏低的现象。19.4对《中介预算》中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应填报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对《中介预算》中没有填写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执行合同时发包人不予支付,并认为这些项目已包括在《中介预算》所列的其他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须将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19.5 除特别标注指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均为综合单价,该单价是包含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主要材料价差、税金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除非另有规定,均认为是为完成该项目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即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主要材料价差、税金以及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与合同内指明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19.6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书中的工程项目与《中介预算》中所列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汇总报价必须一致。19.7计价方法及编制依据:详见本工程《中介预算》。19.8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除投标须知15.6款规定外),均由承包人按市场价格自行解决,并考虑价格上涨因素,承包人自行承担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19.9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总承包价为完成本工程发包范围内一切费用,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保险、工程临时措施费、合同内指明需承担风险、义务和责任所可能引发的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承包范围包括本次招标所提供的整套设计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中介预算》内的全部工程项目(除本招标文件注明非发包范围内容外)。19.10 《中介预算》中的工程项目内容只供参考,投标单位须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及建设单位的说明自行计算。《中介预算》中某些项目未能通过施工设计图计算工程量时,投标单位须以《中介预算》中该项目的工程量为准进行报价;若《中介预算》中确实出现漏项以及工程量出入较大时,请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收取答疑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质疑形式通知发包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单位复核后在招标答疑文件中给予答复。投标单位对《中介预算》无异议或招标单位对异议已明确答复后,即认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已包括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和工程量,除“投标须知第15.6款”另有规定外,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中介预算》所列的工程项目错漏提出修改承包报价和工程量,且《中介预算》中所列全部项目的工程量即为结算工程量。19.11 投标人投标时,施工设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对于承包人现场人员办公,生活及交通等条件的费用应包括在各项报价内,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承包人的临时房屋工程必须满足现场会议及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住宿等。第四章、附件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至 年月日签发日期: 年月日 单位(公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产): 兼营(产):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授 权 委 托 书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施工招标及合同文件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委托单位(盖单位公章): (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印鉴):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月 日附件二:技术标函、经济标函封面格式正(副)本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技术标函/ 经济标函发包人的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日 期: 年月日●注:如本封面格式不适合投标方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决定格式,,但技术标函、经济标函封面必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技术标函”或“经济标函”字样、发包人的名称、投标的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及加盖单位公章, 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附件三:承诺书(格式)承 诺 书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本公司全面响应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招标答疑等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该工程如由我公司中标承包,我公司愿做出以下郑重承诺:1、工程质量:保证全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水利部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中合格及以上等级标准。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工序进行施工,在检查中若发现某工序我方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即使验收前抽检合格,我单位自愿接受扣除该施工工序的全部造价。2、施工工期:保证12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若我单位的原因致使其水闸工程未能在2013年04月15日前具备挡水功能,或者若我单位未能在2013年11月10日(以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为准)前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满足防洪条件的。我方自愿接受按每延误一天扣罚 元(不得低于5000元)的扣罚。并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赶工费用由我方承担。若我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度且经发包人三次以上提出整改要求而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我方承担。3、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已包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若存在错误和漏项,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4、施工安全:保证施工期间不发生一般或以上级别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3‰的范围内。5、文明施工:达到中山市规定文明工地“合格”标准。6、人员到岗:保证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在现场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不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工程主体施工期间,我单位投入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驻现场保证超过50%的施工工作日(到位情况以发包人旁站人员考勤签到和市水务局巡查组检查为准),若我单位投入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的,我单位自愿接受扣罚中标价的%(不得低于5%)。且在施工过程中注册建造师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更换我方将严格按粤建管字[200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我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注册建造师,则我单位自愿接受扣罚 万元/每次(不得低于伍万元/每次)。若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且我单位投入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要求到位,经发包人三次提出整改要求而我方没有及时改进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我方自行承担,并接受发包人另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未完成工程的施工。7、设备到场:投标书中列明的施工设备,保证到场作业。8、工程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本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保修期内,我方将负责未移交或已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9、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保证不对本工程合同进行转让、不对本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不将主体工程分包,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特此承诺!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 日期:2012 年 月日附件四 : 1)投标报价书(格式)投 标 报 价 书 合同名称: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利所:我单位研究了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施工招标及合同文件,并参观了现场,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义务。我单位的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其中投标总报价中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旦通知我单位中标,我们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承建工作,按规定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保证施工期安全并承担所有施工安全责任,保证向你们提供招标文件所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们的履约保证。随同本投标书,附上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的60天内,如果我单位撤回投标书,或修改投标总金额、或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则上述投标保证金可由你单位没收。我们完全理解,你们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投标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 日 期:年月日投标单位地址:投标单位电话:2)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工程总造价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造价备注1元2元3元4元……合计: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投标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 日 期:年月日附件五: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格式)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表机构姓名性别年龄拟任职务职称专业从事工作年限注:后附各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或IC卡)或岗位证书(或IC卡)复印件,其中注册建造师及安全主任(或安全员)两者必须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方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划表填写。投标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日 期:年月日附件六:拟投入本合同的施工机械设备表(格式)拟投入本合同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厂家购置年份已使用台时数检修情况现在何处进场时间备注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方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划表填写。投标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鉴:日 期:年月日附件七格式:退投标保证金所需资料(1)投标保证金退还说明致:中山火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我方为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的投标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壹拾伍万元整,请贵单位退还时划到以下帐户:收款单位开 户 行户名联系人帐号联系电话(2)授权委托证明书我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经办人,办理退回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投标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整)有关事宜。本授权有效期至2012年月日贴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处公司名称 :(单位公章)日期:2012年月日(3)招标代理开具的保证金收据或投标单位自己开具的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第五章、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对于所有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都应遵照原水利电力部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和本卷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若国家或部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现行技术规范,主要有:《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52—9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土工试验规程》(SL/T237—19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0203—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95)《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GB/T14173-93)《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水利水电清污机型式基本参数技术条件》(SL382-2007)《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7-07)《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工建筑工程)(试行)(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械安装工程)(试行)(SDJ249.2-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试行)(SDJ249.4-88)其他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六章、施工图纸和中介预算(另册)第Ⅱ卷技术条款第1章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⑴工程位置及设计标准同安围水闸是张家边联围干堤水闸,始建于1975年,为浮运式水闸,在1991年对水闸进行加固。原水闸防洪、排涝、引水的设计标准偏低,经过37年的运行后,水闸出现严重下沉、结构破损、机电设备残旧老化等问题,严重影响水闸的安全运行。为提高张家边联围整体防洪排涝能力,故建设火炬开发区同安围水闸重建工程项目。水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外江设计防洪水位2.49米,相应内河水位为0.0米;排涝标准为30年一遇,水闸反向蓄水内河设计水位为1.0米,控制反向蓄水水头差小于2米。水闸最大排水流量为22.56m3/s,单孔,总净宽8米,规模为小(1)型,底板面高程为-2.50米。水闸主要建筑物等级为3级。⑵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水闸和水闸管理房,重建新水闸和管理房。水闸最大排水流量为22.56m3/s,单孔,总净宽8米,规模为小(1)型。具体表述如下:(一)水闸闸室采用预制桩基础;水基础采钢桩结合搅拌桩的防渗方案。(二) 机电及金属结构:水闸采用公用380V低压电源供电,另设一台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三)水闸闸门采用平面型式,启闭设备采用QPQ2×125固定卷扬式启闭机。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水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外江设计防洪水位2.49米,相应内河水位为0.0米;排涝标准为30年一遇,水闸反向蓄水内河设计水位为1.0米,控制反向蓄水水头差小于2米。排涝分区面积为1.71平方公里。(2)工程地质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1.1.3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现有交通道路可直达工程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用地:现场可以布置临时设施,具体布置请投标单位在参加发包人的勘察说明会或自行勘察现场后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自行解决。(2) 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 材料样品 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 照片 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 文件(包括软件 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 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 配筋图 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 分件图 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 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 试验成果 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 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负责促使制造厂按订货合同供货日期供货(除发包人订货的设备外),并及时提货,凡未能按合同供货期供货或未及时提货而影响施工计划进度时,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发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承包人应协助业主对水泵电机到达工地后进行验货检查。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 冲沟 河道 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 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 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 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天前 每季度末的天前和每月末的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 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 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 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天内到货,提前超过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 规格 数量 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5)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 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 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 钢筋 木材 水泥 粉煤灰 外加剂, 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 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 设备 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 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 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 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 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 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 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 月进度报表。1.8 工程质量的检查 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 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 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 监理人 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 验收1.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 移民安置 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 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 发包人组织进行。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 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 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 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 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 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 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 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 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 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 设备的设计 施工 采购和配置 安装 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4.2款 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 桥涵 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地点配置一个 KV的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 施工 采购 安装 调试 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 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 基坑抽水 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温控冷却水 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 每季开始前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 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3/d,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 施工 采购 安装 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 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 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 设施的施工 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 建造 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 施工 采购 安装 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 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 桥涵 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上限不超过门的资源门机,承包人可在该虚拟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 施工 采购 安装 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 安装 调试 运行 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1发包人提供砂石料(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天和每月底前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 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 安装 调试 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 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 安装 调试 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 砂石料 掺合料 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天和每月底前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 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 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 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 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 安装 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 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 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3)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 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 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 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 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 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 移置 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 移设 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 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 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 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 移设 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 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 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 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 防火 防毒 防噪声 防爆破烟尘 救护 警报 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 I 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 水鞋 雨衣 手套 手灯 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 杀虫 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 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 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 施工道路 临时设施 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 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1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 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 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 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 中 长期水文 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 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 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 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 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 第3.3节要求进行的 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 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 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 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 固体废弃物处理 水土保持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 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 油料 化学品 酸等 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 污水 泥土或水 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 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水土流失 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 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 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 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 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 弃渣场的挡护工程 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 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 工程枢纽施工区 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 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 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4.2 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 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 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 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 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 粉煤灰 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 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 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 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 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 第11.3.2条的规定。4 3 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 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 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 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 生活区 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 渣场的挡护 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 渠 塘坝 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 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 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 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 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 机修车间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 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 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 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施工临时设施”的废 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 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 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 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 维护管理 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 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 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 运行 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 运行 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第5章施工导流工程5.1 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截流 度汛 基坑排水 排冰 通航 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 承包人责任(1)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 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 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基坑排水措施;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下闸封堵措施;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5)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 截流方式(如立堵 平堵或两者兼有) 截流落差 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 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 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 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引用标准(1)《防洪标准》(GB 50201—199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2.2 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2)下游供水要求:;(3)排冰凌要求: 。5.3截流5.3.1 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 截流戗堤轴线位置 水力参数 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 料源 备料场地 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3.2 模型试验论证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 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 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 抛投强度 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 龙口合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5.3.3 临时断航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5.4导流建筑物施工5.4.1 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2导流建筑物封堵(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5.4.3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5.5 基坑排水5.5.1 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 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1 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 基础渗水 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1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 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 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 排冰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5.7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5.8 施工期临时通航(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___小时;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___小时;3)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5.9 质量检查和验收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 导流隧洞和明渠 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 支护工程 土石方填筑工程 地基防渗工程 砌体工程 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 223—2008第6.2.2—6.2.4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5.9.3 水库蓄水前验收(1)水库蓄水前,工程建筑物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3)永久工程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5)水库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的挖掘和迁移保护工作已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6)水库蓄水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 浸没 滑坡 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L 223—2008第6.3.2—6.3.5条的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5.10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 材料制备与运输 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第6章 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 边坡 土料场和砂石料场 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 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 料场 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 杂草 垃圾 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 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 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 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1)指黄土 粘土 砂土(包括淤沙 粉砂 河砂等) 淤泥 砾质土 砂砾石 松散坍塌体 石渣混合料 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 水平标高 控制桩号 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 设置临时坑槽 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 铲运机 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 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3-2004第4.4.9条 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 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 淤泥流砂开挖 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 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 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 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 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 含水量调整 弃土处理 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 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3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13.1 一般规定13.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 现场碾压试验 坝料的填筑和碾压 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 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 验收 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 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 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 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 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2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01)。13.2料源要求13.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 坡积 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 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 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 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 堆石料(1)土石坝 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 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 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填筑现场试验13.3.1 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 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 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 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 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 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 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 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 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坝体填筑13.4.1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 树根 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 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 急剧变坡 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 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 渗透系数 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 长度 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 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 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防渗土料填筑(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2—10.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 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 13.4.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基础面清除干净 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 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13.4.5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363—2006第8.2节 第9.3节的规定。13.4.6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13.4.7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 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3.4.9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 13.4.10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 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 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填筑合理用料13.5.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 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 施工方法 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 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 堤防工程施工13.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 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 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 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260—1998第5章 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 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材料用于土石坝 围堰的防渗结构 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 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13.7.2 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 ,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 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修理时 应 将 破 坏 部 位 不 符 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 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 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 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 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 A 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 含水量 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 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 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 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13.8.3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10章 第11章的规定。13.8.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 盖 前,应 根 据SL/T 225—1998 第5.6.9 条 第1项 第2项的规定 ,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 第5.6.9条 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 ,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3)现场试验成果 ;(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3.9计量和支付13.9.1坝体填筑(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 (土 料 场 石 料 场 和 存 料 场 )进 行 复 核 复 勘 取样试验 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3.9.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 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 基坑排水 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4章 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 预制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水下混凝土 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 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 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 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 钢模板 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 石骨料的生产 运输 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 安装 运行管理 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 安装 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 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 最优配合比 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 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 运输 浇筑 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 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 拌和厂 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 温度 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 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 运输 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 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 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 浇筑记录 质量检查 事故处理 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83-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 175-2007))(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 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 指示 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 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 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 SL 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 14.3.2 模板的设计 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 尾水管等) 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 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 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0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 14.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14.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 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 (2)墩 台 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14.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 刚度 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4.4钢筋14.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 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5.2节 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第7章的规定。 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 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 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 14.5.1 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 14.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 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 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 14.5.3 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 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 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 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 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 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 耐久性 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 (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 2)中 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 通水流量 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 (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 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49-1994第6.1.2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 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 钢衬预留槽混凝土 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 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 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 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 坑 槽 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 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 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 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 14.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 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表A5 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表A7 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 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面板 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 5m 检查一点。 (5)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7 预应力混凝土14.7.1 材料(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 水泥 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14.2节和14.4节的有关规定。 (2)预应力钢筋 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 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 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 14.7.2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 14370-2000,以及GB 50204-2002第6.2.6~6.2.8条的有关规定。14.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 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 14.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 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 管道 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 (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14.7.5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 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 14.7.6灌浆及封锚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 50204-2002节的有关规定。 14.7.7运输和安装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 堆放 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4.6.4条的规定进行。 14.7.8 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4.2.4条有关规定执行;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4.8水下混凝土14.8.1 材料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 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4.2.1条 第14.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14.8.2 水下地形测量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   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 14.8.3 水下混凝土施工(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 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 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   cm,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 (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 1/4 ,或钢筋净间距的1/4 ,亦不应超过   cm。坍落度应取至   至   cm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 (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 (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 10cm ,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14.8.4 质量检查和验收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14.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4.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3)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14.10 泵送混凝土14.10.1 一般要求(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 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 10-1995第4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 10-1995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 10-1995第6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第7章的有关规定。(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10.1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的要求。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0 。(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规定选用。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2 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 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 搭接 套筒连接 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3 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 的孔洞 排水管 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 拌和 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 止浆 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 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 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4 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 运输 就位 固定 填缝灌浆 复检 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5 预应力混凝土(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6 水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 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4.11.7 碾压混凝土(1)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第16章砌体工程16.1一般规定16.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 厂房 引水渠道 永久生活建筑 道路桥涵 挡墙 管道支墩 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 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 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 材料的加工制备 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 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 ,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6.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 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T 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16.2石砌体工程16.2.1材料(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 (包括毛石 块石 粗料石)应遵守SL 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 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16.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 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 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SD 120—1984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6.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 ,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 ,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 ,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 ,并用不低于M10 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6.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 水 砂 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 ,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6.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 (空隙率)和密实度 (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16. 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 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16.3.1 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 页岩砖 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 。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简称小砌块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 火山渣 煤渣 自然煤矸石 陶粒等粗料制作 。(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 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 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 干砌石 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 拉结筋 垫层 排水管 止水设施 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 18 章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8.1 一般规定18.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需要,屋面建筑工程列入了钢筋混凝土屋面的防水和保温 隔热工程。地面建筑工程编入了地基基层铺设和楼层地面铺设。18.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8.1.1条规定的范围,及本章施工技术要求,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并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试验 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18.1.3 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屋面工程 (或地面工程)施工前,将屋面工程 (或地面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程序和方法 ;2)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3)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 。(2)承包人应编制屋面工程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各种防水卷材的铺贴工艺试验和防水涂膜现场施涂工艺试验;2)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防水涂膜材料和基层处理剂等的材料相容性试验;3)接缝密封防水及其背衬材料的性能与施工工艺试验;4)补偿收缩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5)钢纤维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 ;6)屋面保温层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施工工艺试验 。18. 2引用标准(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5)《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01);(6)《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18. 2 屋面建筑工程18.2.1 一般要求(1)本工程各类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和保温 隔热工程的类型包括:1)卷材和涂膜防水屋面 ;2)刚性防水屋面 ;3)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 ;4)屋面的保温和隔热。(2)屋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GB 50345—2004第4.3节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3)屋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及环境温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建筑材料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工程严禁在雨天 雪天,以及五级风及其以上的气候条件下施工;2)屋面防水卷材 防水涂膜 防水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环境气温均应在5—35℃之间,环境气温高出35℃时不应施工;当环境气温度低于5℃ 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18.2.2 卷材、涂膜防水屋面(1)材料:1)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2.1—5.2.3条的规定;其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度应遵守GB 50345—2004 第5.2.5和5.2.9 条的规定 ;2)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遵守GB 50345—2004表6.2.1表6.2.4 的规定 。(2)找平层施工屋面防水层和保温 隔热层的基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找平层 ,其施工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345—2004第5.1.2条的规定与参照表5.1.3的数据确定。(3)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1)卷材防水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1.8—5.1.11条的规定;涂膜防水层施工应遵GB 50345—2004第6.5—6.7节的规定;2)卷材、涂膜防水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应根据本章第18.1.3条第2款规定的材料相容性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基层处理剂的涂刷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1.4条 第5.1.5条的规定。卷材或涂膜防水层的施工作业应在基层处理剂干燥后立即进行;3)承包人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防水卷材的施工方法。防水卷材铺贴可比较选用冷粘法 自粘法或热粘法,防水涂膜涂刷可比较选用刮涂法或喷涂法;4)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完成被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和屋面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附加层的铺设;5)在已完工的卷材 涂膜防水层上面未作保护层前,不得在其上面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或直接堆放物品。(4)屋面保护层施工各种防水卷材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GB 50345—2004第5.5.6条和第5.6.7 条的规定;各种防水涂膜保护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6.3.5条、第6.5.5条、第6.6..5条和第6.7.5条的规定。18.2.3 刚性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包括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 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和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屋面。(1)材料 :1)刚性防水屋面使用的水泥 钢筋 粗细骨料应遵守GB 50345—2004 第7.2节的规定;钢纤维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7.3 条的规定;2)补偿收缩混凝土使用的膨胀剂,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工艺试验选用 。(2)刚性防水层施工:1)刚性混凝土找平层施工应遵守本章第18.2.2条的规定;各种刚性防水屋面的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 第7.5—7.7节的规定;2)在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被浇筑混凝土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在浇筑后应完成刚性防水层分隔缝屋面与垂直墙体留缝和其它缝隙的密封材料嵌填。防水层分隔缝嵌填密封材料后,应加设保护层;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屋面结构缝及其它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保护层的铺设后,按本章第18.2.4条规定做好收头和密封。18.2.4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本节规定适用于卷材 涂膜防水屋面及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防水密封处理 。其范围包括屋面找平层分格缝 刚性防水层分格缝 屋面结构变形缝等。(1)防水密封材料:1)防水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遵守GB 50345—2004第8.2节的规定;2)防水密封材料的配比应通过工艺试验选定;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防水密封结构的施工 :1)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背衬材料。承包人应通过工艺试验选择耐热性好 与密封材料不粘结或粘结力弱的背衬材料,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平接屋面结构变形缝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填充弹性材料,其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后用卷材封盖;刚性防水层和变形缝两侧墙体交接处,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嵌填防水密封材料;3)高低屋面结构变形缝缝内除填充弹性材料外,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高墙面固定盖缝卷材处用密封材料封严;4)屋面细部构造的防水密封处理应遵守GB 50345—2004 第8.4节的规定。18.2.5屋面的保温和隔热列入本节的钢筋混凝土屋面保温和隔热层的类型,包括板状材料保温层屋面整体现喷保温层屋面,以及架空隔热屋面。(1)材料 :1)板状保温材料应参照GB 50345—2004 表9.2.1的数据选定;2)板状保温材料胶粘剂 ,应按本章第18.1.3条2款的规定进行工艺试验,选择与板状保温材料材质相容 粘结性好的胶粘剂。其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质量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2.2条的规定;4)预制钢筋混凝土架空隔热板的强度等级 外观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质量要求及抽样检验数量,应遵守GB 50204—2002第9章的有关规定。(2)保温隔热层施工:1)保温隔热层的细部构造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4节的规定;2)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5.1条的规定;3)整体现喷保温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5.2 条的规定;4)架空隔热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6 节的规定。18.2.6 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按GB 50345—2004的规定,对到货的各类卷材 涂料和防水密封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每批材料的抽样检验均应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材料抽样检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2)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编制的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2)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18.2.7 完工验收屋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对屋面建筑工程完工验收 ,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屋面工程布置总图 施工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及相关的图纸和资料。(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8.3 地面建筑工程18.3.1一般要求(1)地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GB 50209—2002有关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2)地面建筑工程的各层施工环境温度应遵守GB 50209—2002第3.0.9条的规定。(3)地面建筑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在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进行。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设备管道安装等工程之间 ,应进行交接验收。18.3.2基层铺设基层铺设包括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的基层铺设 。(1)基土铺设:1)基土铺设前,其下层表面应清理干净;当垫层 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予以稳固 ;2)基土铺设的材料质量 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 GB 50209—2002第4.1.2条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将其表面的土层置换为填筑和夯实后的均匀基础土层,填土质量要达到以下要求:①严禁用腐殖土 冻土 耕植土 膨胀土和含有大于8%的有机物质土作为填土;②填土应分层压 (夯)实,填土质量应遵守GB 50202—2002的有关规定 ;③填土土料应取最优含水量,对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并采用土工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2)垫层铺设:1)灰土垫层应遵守符合 GB 50209—2002 第4.3.1—4.3.4条的规定;2)砂垫层和砂石垫层应遵守 GB 50209—2002 第4.4节的规定,并参照表4.1.5的数据确定 ;3)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应遵守 GB 50209—2002第4.5节的规定;4)三合土垫层应遵守 GB 50209—2002第4.6节的规定;5)水泥混凝土垫层应遵守 GB 50209—2002第4.8节的规定。(3)找平层铺设 :1)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其采用的石料粒径应遵守GB 50209—2002 第4.9.6条的规定;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7条的规定;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铺设前必须对立管 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4条 第4.9.5 条的规定 。(4)隔离层施工应遵守符合GB 50209—2002第4.10节的规定。(5)填充层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 第4.11节的规定。18.3.3整体面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包括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等的整体面层。其各项施工技术要求如下:(1)整体面层的水泥类基层抗压强度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1.2条的规定。(2)整体面层施工后的养护时间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1.4条的规定。(3)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4)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2节的规定。(5)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 第5.3节的规定。(6)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4节的规定。(7)防油渗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6节的规定。(8)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7节的规定。18.3.4 地面工程细部构造(1)埋设件:1)地面工程的埋设件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22章的规定执行;2)埋设有管道和地漏的楼面和地面,当其有防水要求时,应在埋设的立管 套管和地漏穿过楼板或地面的节点间,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封堵;3)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面层和面层的分格条 以及面层与管沟 孔洞 检查井和管沟变形缝相邻处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镶边角铁等构件。(2)变形缝:1)地面工程的伸缩缝 沉降缝和防震缝等变形缝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2)变形缝应贯通各层楼地面,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并应满足防火防水 防虫害和防油渗的要求;3)不同垫层厚度的交界处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设置变形缝 ,缝内应填充弹性材料 ;4)防冻胀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其纵 横向缩缝均应采用平头缝。18.3.5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地面工程的各项材料进行质量检查 检验和验收 ,检查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地面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 厚度 标高 平整度和厚度,以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偏差等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技术条款的要求;2)各层地面 楼面及各填筑层的平面偏差应遵守GB 50209—2002 的有关规定;3)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不得有空鼓、裂纹、麻面、起砂等现象;4)变形缝的位置、尺寸、缝隙值以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8.3.4条的规定 。(3)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编制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经与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4)完工验收地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地面建筑工程布置总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8.4 计量和支付18.4.1屋面建筑工程(1)屋面建筑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完成屋面建筑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后的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屋面建筑工程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8.4.2地面建筑工程(1)地面和楼面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完成地面和楼面建筑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后的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费用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1章 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21.1一般规定21.1.1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各种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其安装项目包括各类钢闸门及其拦污栅和门(栅)槽,以及各种型式启闭机设备及其承载平台和基础埋件等。安装项目见表21—1。21.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根据供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设备的运输 保管和贮存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全部项目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试验和试运转,以及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 材料设备和检测器具。(3)在设备安装和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工作。21.1.3主要提交件(1)安装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前,将本合同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包括:1)安装场地及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2)设备运输和吊装方案 ;3)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4)闸门和启闭机的试验和试运转工作大纲 ;5)安装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设备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并根据本合同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交货计划 ,提交监理人批准。21.1.4引用标准(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大六角螺母 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2006)(2)《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3)《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2005);(4)《液压传动8油液8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代号》(GB/T 14039—2002);(5)《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操作安全》(GB 11375—1999);(6)《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与及验收规范》(GB 50236—1998);(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 11345—1989);(10)《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1988);(11)《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 5018—2004);(1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 35—1992)(13)《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 36—2007);(1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 105—2007);(15)《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81—2007);(16)《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17)《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061—2007);(18)《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062—2007)。21.1.5图纸和技术文件(1)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包括安装控制点位置图 闸门及启闭设备布置图 设备安装图 部件零件图埋设件图等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图纸 ;2)设备供货商根据供货合同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 。(2)技术文件:1)本合同技术条款;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随设备交货时提交的发货清单 设备出厂合格证 质量证明书;安装 运行和维护说明书 ,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的指示,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3)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履行合同中监理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均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2)监理人和承包人有权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发包人指示供货商提交补充的图纸和技术文件。21.1.6基准线和基准点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开始安装工作前,将安装用基准线和基准点的有关资料和控制点位置图提交给承包人。21.1.7安装材料(1)每批安装材料均应附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证书 使用说明和检验报告等。(2)每批材料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1.1.8安装前设备检查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逐项检查拟安装设备及其构件与零部件的缺损情况,并作好记录提交监理人 。对检查中发现的缺损设备,应明确相应责任,及时进行修复或补齐 。21.1.9 安装前土建工作面清理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其它承包人提供的土建工作面,按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确认混凝土浇筑和埋件埋设质量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后,才能开始安装。21.1.9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完成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21.2 一般技术要求21.2.1 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1)安装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均应具有产品质量证书,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率定和标定。承包人应保证全部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在其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等级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等级。(2)安装过程中,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应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发现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应及时更换。21.2.2焊接(1)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 :1)焊工资格应遵守 SL 381—2007第4.7.1条的规定;2)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应遵守 SL 381—2007第4.8.1条的规定。(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遵守DL/T 5018—2004第4.3.6条的规定。(3)承包人应按SL 36—2007第4.5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并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提交监理人批准。(4)焊接质量检验 :1)所有焊缝均应按SL 36—2007第10.2节和第10.3节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2)焊缝的无损检测应遵守SL 36—2007第10.4节的规定。(5)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遵守SL 36—2007第11.3—11.5节的规定。(6)焊后消应处理应符合SL 36—2007 第8章的有关规定。21.2.3螺栓连接(1)螺栓 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分箱保管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使用前严禁任意开箱 。(2)普通螺栓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遵守 SL 381—2007 第4.9节的规定。21.2.4 涂装施工(1)涂装表面预处理施工质量评定及喷射清理的安全与防护,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SL 105—2007第3.2—3.4 节的规定。(2)涂料涂装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涂装材料的品种 性能和颜色应与设备供货商使用的涂装材料一致 ;2)涂料涂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应遵守 SL 105—2007第4.3节和第4.5节的规定;3)涂料涂装的质量检查 ,应遵守 SL 105—2007第4.4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涂装1)金属涂复合保护系统中金属涂层材料厚度及配套涂料,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105—2007 第5.2节和第5.7节的规定;2)金属热喷涂施工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应遵守SL 105—2007第5.4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SL 105—2007第5.5节的规定;4)金属喷涂的操作安全还应遵守 GB 11375—1999 的规定。21.2.5 橡胶粘合(1)所有闸门橡胶水封接头的粘结工艺,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橡胶粘结试验及其工艺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热胶合时,应按橡胶水封供货商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粘结和硫化 ,并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 。(3)采用冷粘结时,承包人应编写冷粘结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4)橡胶水封的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应遵守DL/T 5018—2004第8.2.5—8.2.8条的规定。21.3闸门和拦污栅的安装21.3.1 埋件安装(1)闸门和拦污栅埋件的安装应遵守DL/T 5018—2004第8.1节和第9.2节的规定。(2)浮箱闸门水封埋件的安装,应使每一个孔口的底水封座板埋件表面与两侧侧水封座板埋件表面(包括两相邻孔口共用的侧水封座板埋件)在同一平面上,其平面度偏差应小于)2mm。底水封座板与侧水封座板的接头焊缝表面应打磨平整。孔口底部支承闸门的支承墩埋表面应平整,其高差不得大于2mm,支承面应与两侧水封埋件工作面垂直,其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2/1000。(3)所有埋件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二期混凝土浇注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平整度和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4)采用充压水封的工作弧门门槽埋件安装就位后,待弧门安装完成,应做划弧试验。在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后再焊接固定,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能回填二期混凝土 。(5)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埋件的安装精度进行复测。清理和复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1.3.2平面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充压水封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2)平面闸门的安装应遵守DL/T 5018—2004第8.2节的规定;3)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应在门叶结构焊接完毕,经测量校正合格后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 ,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4)平面链轮闸门门叶安装后,单个链轮及整体链轮应转动灵活,不允许有卡阻和过松 过紧现象,并应满足门叶垂直吊起底部链轮上缘与底部走道之间间隙为20—30mm;5)平面链轮闸门安装后在门槽内升降时,链条与链轮应无卡阻现象,与轨道接触侧应保证80%以上的链轮处于受力状况,不接触链轮的允许间隙不应大于0.1mm;6)充水装置和自动挂脱梁定位装置的安装,应注意与自动挂脱梁的配合,以确保安全可靠地对准并完成挂脱钩动作 ;7)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所有杂物,在滑动 滚动部位涂抹或灌注润滑脂。(2)试验 :1)静平衡试验 :将闸门吊离地面100mm,测量闸门上、下游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其测量值应遵守DL/T 5018—2004 第8.2.9 条的规定;2)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应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 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水封橡皮无损伤;闸门在全关位置,漏光检查合格 止水应严密。在全过程试验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 ,以防损坏水封橡皮;3)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 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水封装置漏光检查改为渗漏量检查);4)动水启闭试验:事故闸门 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的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量与设计水头一致;5)通用性试验:对一门多槽使用的平面闸门,必须分别在每个门槽中进行无水情况下的全程启闭试验合格 。21.3.3弧形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弧形闸门的安装应遵守DL/T 5018—2004 第8.3节的规定;2)弧形闸门左右铰座轴孔同心度检查合格后,才允许将弧形闸门的支臂与支铰座进行连接;3)弧形闸门各节面板拼装完毕,应用样板检查其弧面的准确性。样板弦长不得小于1.5mm。检查结果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才能进行安装焊缝的焊接或连接螺栓的紧固;4)弧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拆除所有安装用的临时支撑,修整好焊缝,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 ,在各转动部位按施工图纸要求灌注润滑脂。(2)试验 :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检查支铰转动情况,闸门启闭过程应平稳无卡阻;水封橡皮与止水座板应接触良好不透光 。在本项试验的全过程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2)动水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量接近设计操作水头。动水启闭试验包括全程启闭试验和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局部开启试验 ,检查支铰转动闸门振动 水封密封等工作正常。21.3.5弧形闸门充压水封的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GB/T 50236—1998的规定进行管路的配置及安装;2)充压系统管路必须采用清洁水循环清洗,以清除管路内的氧化皮及污杂物。充压水注入系统前应进行过滤 。(2)试验 :1)充压水封系统的调试内容包括水位控制器调整 电动阀的模拟动作 水泵试运转 储能罐充压及控制元件的调整 ;2)系统充压试验采用分级逐步升压,每次保压10分钟后再继续升压,直至达到规定的工作压力,并保压24小时后,检查封水效果。系统压力下降值不应大于15%,系统中的机 电 液各控制元件动作准确可靠 ;3)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25倍,保压 30分钟后,系统压力正常 ,密封情况良好;4)上述试验完成后,应在1.25倍工作压力下保压) 小时,检查系统压力及密封情况正常;5)闸门启闭操作过程试验 :应检查充压水封控制系统与闸门启闭操作控制系统之间的顺序控制,及相互闭锁条件的正确 可靠性;检查闸门启闭全过程充压水封应处于完全泄压状态 ,不允许带压操作。21.3.5 人字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人字闸门的安装应遵守DL/T 5018—2004 第8.4节的规定;2)人字闸门门叶应采用逐节吊装就位、调整、焊接、检查、校正的安装程序。支枕垫座及水封的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3)人字闸门安装检查合格后,应拆除临时支撑,清除门叶上的所有杂物,并对顶 底枢转动部分灌注润滑脂 。(2)试验 :1)启闭试验前,应检查底枢、顶枢、支枕垫座、止水等接触良好,转动灵活;2)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检查顶 底枢等转动部位的运行情况,做到闸门旋转过程平稳无卡阻,两门叶导卡啮合自如,支枕垫座和水封接触及斜接拄支垫块间接触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3)静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应检查闸墙变位对顶枢的影响;4)应按设计水头进行挡水试验,检测拱高变化量,测量值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并检查漏水情况。21.3.6 浮箱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编制浮箱闸门门体拼装和浮运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浮箱闸门门体拼装和辅助设备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2)浮箱闸门的焊缝质量除进行无损探伤外,还应进行水密性检查。对不合格的焊缝应按本章21.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返修处理。水密性检查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煤油渗透,时限应不小于4小时 ;②肥皂泡试验:肥皂液浓度应能使小管口吹发的泡沫留在空中飘游,试验时背面加气压力应不小于0.25M Pa。3)水封装置安装应遵守DL/T 5018—2004第8.2.4—8.2.8 条的规定;4)浮箱闸门固定配重的混凝土填筑,应在浮入水库水面后进行。承包人在填筑固定配重,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填筑数量及位置和门体入水的实际状态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在水中的重心浮心及其稳定性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2)试验浮箱闸门下水后,承包人应进行下列检查和试验:1)浮箱闸门的浮心 稳心试验;2)浮箱闸门在水库中的拖运试验 ;3)浮箱闸门封堵孔口试验 ;4)浮箱闸门从封堵孔口浮离转移试验;5)浮箱闸门在存放处的锚泊试验 ;6)浮箱闸门密封性检查 。21.3.7拦污栅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拦污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进行安装,并应遵守DL/T 5018—2004 第9.2节的规定 ;2)拦污栅栅叶为多节结构时,其节间的连接,除框架边柱应对齐外,栅条的最大错位应小于栅条厚度的0.5 倍。(2)试验 :1)活动式拦污栅栅体吊人栅槽后,应作升降试验,检查栅体在槽中应无卡阻现象,各节连接可靠 ;2)采用自动挂脱梁起吊的活动式潜孔拦污栅,应逐孔进行挂脱动作试验,确保挂脱动作可靠 ;3)使用清污机清污的拦污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清污试验 。21.4启闭机安装21.4.1 固定卷扬式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启闭机平台的安装高程,应遵守 SL 381—2007第5.2.2条4款的规定;2)机座的纵 横向中心线与闸门吊耳的起吊中心线的距离偏差应遵守 SL 381—2007第5.2.2条5款的规定;3)双卷筒串联的双吊点启闭机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第;。)。) 条《款的规定;4)启闭机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第5.2节的有关规定;5)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保护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 脂。(2)试验 :1)电气设备的试验应遵守SL 381—2007 第5.3.2条规定。对采用PLC控制的电气控制设备应进行模拟信号调试和联机调试 ;2)无荷载试验:启闭机不带闸门的运行试验,应遵守SL 381—2007 第5.3.3条的规定;3)荷载试验:带闸门的启闭试验,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 ,针对不同类型闸门的启闭机,分别按 SL 381—2007第 5.3.4条规定进行 ;4)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21.4.2移动式启闭机(含清污机)安装(1)轨道安装技术要求:1)大车轨道吊装前,应测量和标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2)小车轨道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 SL 381—2007 第8.2.3条的规定;3)小车轨道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 第8.2.2条的规定;4)同跨同端的两车挡与缓冲器应接触良好,有偏差时应进行调整。(2)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移动式启闭机包括单向 双向门式启闭机 桥式启闭机台车式启闭机及清污机。1)门架桥架的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第8.3.2条的规定;2)运行机构的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第8.3.3条的规定;3)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第8.3.4条的规定;4)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脂;5)清污机的安装应参照移动式启闭机相关部件的安装技术要求执行 。(3)试验 :1)移动式启闭机设备试运转前的检查,应遵守 SL 381—2007 第8.3.2 条的规定;2)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空载试验的检查 ,应遵守 SL 381—2007 第8.3.3条的规定;3)静载试验,应遵守 SL 381—2007第8.3.4条的规定;4)动载试验,应遵守 SL 381—2007第8.3.5条的规定;5)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6)清污机的试验应按移动式启闭机相关部件的试运转条款执行。耙斗式清污机应试验耙斗的运行动作,检查其灵活性。21.4.3螺杆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启闭机平台的安装高程和水平偏差,应遵守 SL 381—2007 第6.2.2 条4款的规定;2)机座的纵 横向中心线与闸门吊耳的起吊中心线距离偏差不应超过+1mm;机座与基础板的局部间隙应不超过0.2mm,非接触面应不大于总接触面的20%;3)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保护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 脂。(2)试验 :1)电气设备试验,应遵守 SL 381—2007第6.3.2条的规定;2)无荷载试验:启闭机不带闸门的运行试验,应遵守SL 381—2007 第6. 3.3 条的规定;3)荷载试验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连接闸门进行启闭试验,试验应遵守SL 381—2007第6.3.4条的规定;4)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21.4.4液压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 :1)液压启闭机的安装包括液压缸总成 液压站及液压控制系统设备 管道及附件 液压缸承载结构及基础埋件和电气设备等 ;2)液压缸支承机架的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第7.4.2条的规定;3)机架钢梁与推力支座组合面的安装,应遵守 SL 381—2007 第7.4.3条的规定;4)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配管,管路布置应尽量减少阻力;5)液压管路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 SL 381—2007第7.4.5条的规定,对管路系统与液压缸阀组 泵组隔离(或短接)后进行循环冲洗;6)液压系统注入的液压油,应遵守 SL 381—2007第7.4.7条的规定。(2)试验与检测 :1) 液压管路耐压试验:试验压力:P额<16MPa时,P试=1.5 P额;P额>6MPa时, P试=1.25 P额,在各试验压力下保压10分钟,管路系统不得有泄漏现象。试验合格后,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整定各压力阀的工作压力;2)液压启闭机的试验与检测,还应遵守 SL 381—2007 第7.5 节的有关规定;3)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应运行正常。21.5质量检查和验收21.5.1埋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 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 。(2)埋件安装就位后,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 ,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混凝土浇筑后,应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质量不合格 ,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21.5.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焊接 表面涂装 安装偏差以及试验成果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质量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各项设备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闸门和启闭机及其埋件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2)闸门试验和检测成果及启闭机试验和试运转记录。21.5.3完工验收全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 ;(2)安装竣工图纸 ;(3)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5)安装焊缝质量检验报告;(6)闸门、启闭设备及其埋件的安装质量检验记录 ;(7)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及试验报告;(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21.6计量和支付(1)钢闸门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闸门本体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钢闸门附件安装 附属装置安装 钢闸门本体及附件涂装、试验检测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钢闸门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门槽 (楣)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二次埋件 附件安装 涂装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门槽(楣)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启闭机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启闭机数量以台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基础埋件安装 附属设备 (起吊梁或平衡梁 供电系统 控制操作系统 液压启闭机的液压系统等)安装 与闸门连接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附:闸门及其启闭机安装项目见表21—1。表21—1闸门及其启闭机安装项目一览表编号项目名称闸门、拦污门、门(栅)槽启闭机轨道备注孔口尺寸(宽Ⅹ高)(MXM)数量(套)设计水头(水位差)(M)支撑型式单重(t)总重(t)型式启闭容量(KN)扬程(行程)(M)数量(套)单重(t)总重(t)型号数量(M)重量(t)第22章 预埋件埋设22.1一般规定2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各类电缆和接地装置,以及其它设施和设备的预埋管道和预埋件的埋设。2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并对其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2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 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安装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 。22.1.4 引用标准(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 50169—200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 8564—2003);(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1345—1989);(10)《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GB/T 6061—2007);(11)《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GB/T 6062—2007);22.2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2)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 。(3)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干扰,修改后的埋设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2.3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22.3.1 管道加工和安装(1)钢管 :1)钢管切割和坡口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T 8654—2003第12.1.5条的规定;2)热弯钢管加工可参照 GB/T 8654—2003第12章表36的规定执行;3)电缆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详见GB 50168—2006表5.1.7的规定;4)电缆管之间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两管口对准 点焊连接牢固 密封良好连接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 倍;5)输送介质的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 最小外径差:当输送压力小于10MPa时,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8%电缆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10%;6)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和褶皱弯头;7)管道任何位置不应有十字形焊缝及在焊缝处开孔;8)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的管道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30mm 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等,焊接后清除管道内外壁焊疤,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凹陷及过烧等缺陷;9)碳素钢管采用电弧焊焊接、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焊接。机组的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管道及薄壁口径小的测压管道对口焊接,应符合GB/T 8564—2003第12.2 节的有关规定。(2)铸铁管:1)安装铸铁管前,应清除其表面的粘沙、飞刺、沥青块及承插部位的沥青涂层;2)安装铸铁管接口用的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3)承插铸铁管的给水与排水管道捻口安装,应遵守 GB 50242—2002 第9.2.12条、第9.2.13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3)塑料管、复合管:1)管道切割、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2)加工后管道端面应平整垂直于轴线,或按相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切割面,并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接口内外应清理干净;3)冬季安装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4)塑料管、复合管与金属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结管件;5)用硬塑料管作电缆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 1.1—1.8 倍,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22.3.2管道埋设(1)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 。(2)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应采用支撑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或回填过程中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内,预埋钢管用支撑焊接固定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3)埋设在沟槽内的管道,沟槽底面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填平夯实后才能铺设。(4)预埋管道管口伸出墙、柱、梁、板面距离,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管道埋设施工间断时,应及时暂封管口。(5)电气管道的埋设,还应遵守GB 50168—2006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当电气管道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正确位置。(6)机组排水 排油管道坡度,应遵守 GB/T 8654—2003第12.3.3 条的规定;生活污水铸铁管 塑料管的坡度,应参照GB 50242—2002 表5.2.2 表5.2.3 的数据选定;地下埋设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参照 GB 50242—2002 表5.3.3的数据选定;电缆管道的埋设坡度应不小于0.1%。(7)测压管道应考虑排空,测压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图纸未表明的预埋管道应减少拐弯,管线最短。(8)各类穿越墙壁和梁柱的管道,应加设相应的防护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污水肩和防雨帽,并根据需要采用防水材料嵌填密实防爆和防火管道,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风管与混凝土 砖风道的连接口,应顺气流方向插入,并采用密封措施。22.3.3金属管道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1)焊缝外观检查 :1)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处未熔化的母材上;2)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孤坑和灰渣等缺陷;3)管缝表面光顺 、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并应焊满。(2)焊缝无损检测:管道焊缝进行无损检测的方法,应按施工安装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3)不合格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二次后,应重新制订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返修后应再次检验至合格。22.3.4管道试验(1)管道埋设完毕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程回填或砌体砌筑前,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管道试验,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给水管道的强度耐压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50242—2002的规定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管路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T 8546—20034第12.5节的规定。(3)排水、雨水管道等无压管道应作灌水试验。排水管灌满水持续15分钟后,再灌满水观察分钟;雨水管灌水持续时间1小时敞口水箱满水试验静止24小时,均以不渗漏为合格 。22.3.5管道的冲洗和防腐(1)用水冲洗的管道,应按系统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输送生活饮用水的管道通水水质应遵守GB 5749—2006的规定 。(2)输气管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管内空气流速5—10m/s,在气体排出口的白纸上未发现赃物和水分为合格。(3)油系统管道应采用与运行相同牌号的油料,以每8小时为循环周期进行冲洗,在温度40—70℃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3次,管道经油循环冲洗后,用200目滤网检查,目测每平方厘米内残存的污物不超过,颗粒为合格 。(4)调速器液压管道的冲洗,应按施工安装图纸 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 8564—20034附录D的要求进行。(5)埋地敷设管道的防腐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1)钢管的防腐应遵守GB 50268—2008的规定;2)采用水泥接口的铸铁管,在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沥青防腐层;3)采用橡胶接口的埋设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应用沥青胶泥 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做好封闭橡胶接口。22.3.6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1)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应在该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管道交付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检查验收资料:1)预埋管道埋设竣工图(含管道实际走线图);2)预埋管道材料及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材料试验报告;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的质量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检查验收资料 。22.4固定件埋设22.4.1 固定件的加工和安装埋设(1)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 。(2)照明设备专用盒的埋设件的四周应无缝隙,并紧贴饰面。(3)电气部分的固定件埋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168—2006 第4章的有关规定 。(4)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和伸缩缝埋设。22.4.2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1)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固定件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22.5.接地装置埋设22.5.1接地装置的安装与埋设(1)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接,其焊缝长度和质量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应遵守GB 50169—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缝清理干净,并作防腐处理。(2)埋设的接地装置应从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地点引出,其引出位置应作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与保护措施 。(3)接地线通过建筑物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采取过缝处理 。(4)所有金属设备和构件,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可靠接地。利用各种金属管道 金属构件等作接地线时,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好已敷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22.5.2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1)接地装置的隐蔽部位应在土建工程施工进程中进行安装埋设,并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检查及验收。隐蔽部位交付验收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或其它砌筑回填作业。(2)接地装置埋设全部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接地装置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接地装置埋设竣工图;2)接地装置材料及外购件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3)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22.6预埋件埋设的验收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等预埋件,应在各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分项验收。其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中 。22.7计量和支付(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吨)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3)接地系统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接地装置的尺寸计算有效重量(长度)以吨(或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或米)工程单价支付 。第23章机电设备安装23.1一般规定23.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以及机组启动试运行收等工作。安装项目见表23—12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交付安装的全部永久机电设备 备品备件 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机电设备的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会同机电设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与承包人正式办理设备交接手续。(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机电设备和材料的接货卸车 清点交接 损伤签证 仓储管理 开箱检验,以及从交货地点至安装现场的运输工作。(3)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管路 埋件 与接地线等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试运行 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4)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材料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和临时设施等。23.1.3 主要提交件(1)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天,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作业持续时间;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成安装的日期;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成安装的日期;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6)附资源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数据);(2)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编制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 吊装方案;3)机组的主要部件(包括主要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4)机电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5)机电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6)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机电设备和材料的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施工情况 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23.1.4引用标准(1)《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 )》(GB 1094.11—200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3)《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GB /T 7409.3—2007);(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7)《电流互感器》(GB1208—2006);(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0)《接地系统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 /T 17949.1—2000);(11)《金属封闭母线》(GB /T 8349—200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1996);(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1996);(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GB 50259—1996);(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 /T 8905—1996);(17)《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1992);(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2—1992);(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 油浸电抗器 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1990);(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0);(23)《变压器油国家标准》(GB 2536—1990);(24)《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 11023—1989);(2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 115—1987);(26)《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 578—2008);(27)《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 489—2006);(2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调节器试验与调整导则》(DL/T 1013—2006);(29)《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T 582—2006);(30)《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 T5334—2006);(31)《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 475—2006);(32)《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 978—2005);(3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DL/T555—2004);(34)《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822—2002);(35)《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01);(3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 屏通用技术条件》(DL/T720—700);(37)《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3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618—1997);(39)《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DL/T619—1997);(4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41)《微机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624—1997);(42)《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5065—1996);(4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44)《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T 5017—2005);(4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9—2005);(46)《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7—1998);(47)《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044—1997);(48)《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GB/T 11805—2008);(4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5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5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5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131—2007);(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54)《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公差》(GB/T 10183—2005);(5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 8564—2003);(5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32);(58)《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1998);(59)《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1998);(60)《压缩机 风机 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1998);(6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1998);(6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6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1997);(64)《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GB/T 9652.2—1997);(65)《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 10969—1996);(66)《L—TSA 汽轮机油》(GB 111200—1959);(6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 507—2002);(68)《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 496—2001);(69)《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 5070—1997);(70)《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组装焊接工艺导则》(DL/T 571—1997);(71)《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 5036—1994);(72)《轴流式水轮机埋件安装工艺导则》(DL/T 5037—1994);(7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7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76)《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CA 161—1997);23.1.5 安装技术文件(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1)发包人提供的机电设备布置总图 机电设备安装布置图 机电设计系统图 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 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供货商提供的图纸、安装技术标准 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 :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和(或)供货商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供货商代表);2)为保证机电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每项机电设备的上述第(1)项的全部安装技术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23.1.6供货商代表(1)供货商代表应参加设备到货的清点检查,在交货验收文件及开箱检验报告上签字见证。若配置的零部件数量不足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供货商代表负责处理。(2)供货商代表应指导承包人的安装作业参加监理人组织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 试验和试运行,检查和试验记录应由供货商代表签证。承包人应允许供货商代表进入设备安装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并查阅承包人的安装记录和检测资料。(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中需要调用备品备件,应经监理人审批和供货商代表签认。若备品备件不足 ,需要补充供货时,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解决。(4)定期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作报告。承包人可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补充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3.1.7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1)供货商产地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产品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2)工地现场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23.1.8机电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1)承包人在接收机电设备后,应对接收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到货卸车 损伤签证 沿程保护,吊运入库 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承担责任。(2)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要求的设备、部件和特殊材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3)对露天存放或在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23.1.9机电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布置机电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出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内桥机、桅杆、门机、缆机、电梯等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对混凝土浇筑、供电、供水、供风、试验、修配加工、照明、通信等辅助设施的使用计划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协调解决土建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地和辅助设施的矛盾。(3)安装场地的温度不宜低于5℃,湿度不宜高于85%,主厂房安装场地内的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工位范围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保温及防火等措施以形成适应于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技术要求的良好环境。(4)机电设备部件的组装和总装配场地在安装全过程都必须保持清洁,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机组各部位进行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残留灰尘 油污 杂物等不洁物。23.1.10机电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1)机电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机电设备的开箱清点和检查,清点检查记录应由各方签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 规格和数量,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检测和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才可进行安装,检测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3.1.11机电设备的缺陷处理(1)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凡能在现场修复的,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供货商承担。(2)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代表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机电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23.1.12机电设备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完成各单项机电设备安装后,经自检合格,应按批准格式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或其它有关单位),按施工安装图纸 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试验和验收。检查 试验和验收报告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23.2一般技术要求23.2.1安装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 及SL 400—2007的规定,编制一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2)机电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2)承包人应编制“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批准。作业安全手册应发给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23.2.2计量器具 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1)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检验和标定。全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2)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 。(3)机组、电气设备的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 GB 50131—2007、 GB/T 11805—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23.2.3 预埋件埋设(1)预埋件的埋设按本技术规范第22章规定执行 。(2)机电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232.4 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按合同约定在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并在安装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才能投入使用。23.2.5焊接(1)承包人的焊工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 ,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或供货商技术文件制订的焊接工艺进行 。(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 。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23.2.6安装偏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基础预埋件,以及电缆桥架和管道等支吊架的安装的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23.2.7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所有机电设备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试验 。其中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每项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后 ,应按批准的格式和内容编写项目安装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23.2.8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1)机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守GB/T 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2)建筑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守GB 50242—2002的有关规定 。(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23.2.9涂装(1)承包人接收机电设备时,应对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由供货商负责处理。(2)需由承包人涂装的设备、管道和附件,其表层的除锈等级和涂装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3)各项设备和附件的涂装颜色应与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 。23.2.10运行标识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的运行标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安全标识;(2)设备操作指示;(3)管路识别标示;(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5)消防安全标识;(6)人身安全警示;(7)通行安全指示;(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标识 。23.5 发电机电压配电设备安装23.5.1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1)安装前应检查所有部位和附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绝缘部件应无裂缝、无剥落或破损,绝缘良好。基础及所有组件就位正确、安装牢固、接地可靠。(2)组件按规定编号顺序进行组装,并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选用吊装器具 吊点以及吊装程序。(3)与封闭母线连接时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4)导电接触面无氧化层,清洗干净。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的联动应正常。(5)调整后操作机构的联合动作的各项参数,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 。(6)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50—2006,GBJ147—1990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5.2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1)母线 :1)各段标志(母线编号等标志)应清晰、正确。附件齐全,母线无裂纹、折皱、夹杂物及变形等缺陷;2)硬母线的加工,应遵守GB 149—1990第2.2节的有关规定;3)母线在支柱绝缘子上固定时,固定金具与支柱绝缘子的固定应平整牢固,不应使母线受到额外应力;4)管形母线安装在滑动式支持器上时,支持器的轴线与管形母线间应有1—2mm 间隙,母线终端应防晕措施;5)硬母线的安装,还应遵守GB 149—1990第2.3节的有关规定。其中封闭母线的安装,应遵守GB/T 8549—2000第7.10节的规定。(2)励磁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及各类组合柜:1)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齐全,无锈蚀 无损坏,绝缘良好;2)基础埋件应正确;3)与母线的连接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软连接部分不得有折损、表面凹陷及锈蚀;4)互感器的变比分接头位置和极性应正确;5)二次接线端子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标志清晰。(3)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J 147—1990 GBJ 148—1990、GBJ 149—1990、GB 50171—1992、GB 50169—2006、GB/T 8349—2000、GB 1208—2006、GB 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6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1)承包人应按GBJ 148—1990第2.4.1—2.4.5条要求,对变压器器身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必须用合格的变压器油进行冲洗,并清洗油箱底部,不得有遗留杂物 。(2)变压器干燥条件,应遵守GBJ 148—1990 第2.5节的要求。(3)变压器的高压侧和高压开关(或架空线)的连接 以及低压侧和母线的连接,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对消除相互连接中心线偏差的要求,进行调整至合格为止。(4)变压器本体及附件的就位安装,应遵守GBJ 148—1990第2.6节的规定。(5)对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做真空处理后进行真空注油。(6)承包人应按GBJ 148—1990第2.8.1—2.8.4条的规定进行热油循环补油和静置。(7)变压器的整体密封试验,应遵守GBJ 148—1990第2.9.1条的规定。(8)变压器中性点设备安装,应遵守GBJ 147—1990的规定。(9)变压器轨道及埋件安装,应遵守本章第23.14.1条的规定。(10)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J 147—1990 GBJ 148—1990 GB 50150—2006 GB 50169—2006 GB 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 开关站及其进(出)线设备安装23.7.1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1)GIS各元件的装配必须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图样 编号和程序进行,编号不得混淆 ,接线与图样相符。(2)机械闭锁及电气闭锁和联锁应进行多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做好记录。(3)GIS设备的安装和调整,应遵守GBJ 147—1990第5.2节的规定。(4)SF6气体管理和充注,应遵守GBJ 147—1990第5.3节的规定。(5)各间隔的接地连线,以及GIS,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牢固、可靠。(6)GIS设备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 GB 50150—2006 GBJ 147—1990 GB 11023—1989 DL/T 555—2004 DL/T 618—1997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2气体绝缘输电管道母线(GIL)(1)法兰连接结构 :1)法兰连接结构的就位和组装,应清洁整个管道内壁,并在导体触头上和O型密封圈涂润滑脂;2)在法兰对角孔上,将导向杆插入对接后,将螺栓紧固到预定力矩.随后安装基础座上的导向限制块或固定支座的固定螺栓;3)完成一个完整气隔段安装后,抽真空及充SF6气体,并检测泄漏;4)GIL外壳接地方式采用全连式多点接地。短路排与明敷地面接地铜排采用铜铝过渡方式相连,接地铜排与全厂接地网相接。短路排处及所有钢支撑座均可靠接地;5)未在工厂进行试验的压力释放阀,到现场后应进行试验与调整 。(2)焊接连接结构,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以下现场对口焊接的辅助工作:1)埋设在混凝土内的GIL设备基础埋件;2)安装GIL专用接地铜母线 该铜母线与电站接地系统的连接3)现地信号汇接箱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连接。(3)GIL管道母线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11023—1989 GB50150—2006 DL/T1555—2004 DL/T 618—1997/ DL/T 978—2005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3高压电缆(1)电缆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显著变形,全长应有良好接地。(2)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GB 50168—2006第5.1节规定的限值。(3)在复杂条件下用机械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编制施工措施,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4)电缆终端安装,应遵守GB 50168—2006 第6.2节的要求,电缆终端接头均不应有渗漏。(5)高压电缆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168—2006 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 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4敞开式电气设备(1)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本章第23.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2)隔离开关:1)隔离开关的组装,其相间距离的误差 支柱绝缘子垂直度 传动装置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 147—1990规定,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2)隔离开关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 。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 相间距离及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3)操动机构 传动装置 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指示正确 ,无渗漏。隔离开关触头及操动机构的金属传动部件应有防锈措施 。(3)电容式电压互感器:1)互感器必须根据产品成套供应的组件编号进行安装。各组件连接接触面应无氧化层,并涂以电力复合脂2)起吊分压电容器及电磁单元时,必须利用电磁单元油箱上的吊耳起吊。互感器与基础紧固应注意因螺栓局部过紧造成底盖变形而引起的绝缘油渗漏3)互感器整体倾斜度不得大于高度的2‰;4)互感器安装,还应遵守GBJ 148—1990的规定。(4)避雷器:1)避雷器各元件分件,组装编号;避雷器垂直度应与设备供货商技术文件相符;2)每台避雷器的支撑绝缘子应受力均匀,并注意放好绝缘套及绝缘垫;3)避雷器各连接处接触面去除氧化膜,涂敷电力复合脂,接触良好;4)避雷器 ,还应遵守GBJ 147—1990 的规定。(5)软导线:1)软导线安装长度采用麻绳实际量取,其弧垂度允许偏差小于10%,并符合室外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距离要求;2)导线与线夹采用液压压接,压接前先清洗线夹内表面。软导线穿管部分用钢丝刷清理干净氧化层 ,用清洗剂清洗后涂敷电力复合脂;3)插入线夹铝管内的铝导线,注意线夹方向及加工面和导线的弯曲方向。选择合适的模具进行压接,施压时相邻两模应重叠5mm。首次模压后,检查对边尺寸应符合标准,飞边应修平 磨光;4)导线与设备连接后用0.05mm塞尺检查,塞入深度应小于6mm;5)导线与设备连接后导线弧垂 驰度要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6)硬母线的安装应遵守GB 149—1990 第2.3节及参照本章第23.5.2 条的有关规定。(7)敞开式电气设备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J 147—1990 、GB 148—1990、GB 149—1990 GB 50150—2006、GB 50169—2006 、GB 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7.5高压并联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1)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应遵守GBJ 148—1990及参照本章第 23.6节的有关规定 。(2)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J 148—1990 GB 50150—2006 GB 50169—2006 GB 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8厂用电系统安装23.8.1厂用变压器厂用变压器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遵守GBJ 148—1990、GB 1094.11—2007、GB 50150—2006、GB 50169—2006和GB 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 条的规定进行。23.8.2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 147—1990、GB 148—1990、GB 149—1990、GB50168—2006、GB 50169—2006、GB 50170—2006、GB 50171—1992和GB 50150—2006 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8.3 高、低压开关柜(1)屏、柜及端子箱基础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与接地网可靠连接。(2)高、低压开关柜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 147—1990、GB 149—1990、GB 50150—2006、GB 50169—2006和 GB 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9照明系统安装(1)照明管路的埋设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埋设,电缆导管的安装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2章第22.3 节。(2)配线前,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清晰,接地可靠。(3)照明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 50303—2002、GB 50259—199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10接地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负责接地体 接地连接件的制作和接地装置的敷设。(2)接地装置的埋设部分隐蔽前,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埋设质量,做好中间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修复。(3)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电气设备、构架、基础和辅助装置的工作接地、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以及所有明敷接地线及接地引线的敷设和连接。(4)已完工的接地系统应进行初步测试,如测试值不能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时,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及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并提交“接地系统初步测试报告”。(5)全厂接地系统完工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对全厂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接触电位差 跨步电位差以及接地网的连通等进行全面检查 测试和验收,并提交“全厂接地系统测试报告”。(6)接地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 17949.1—2000、DL/T 475—2006、GB 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1控制保护系统安装23.11.1 计算机监控系统(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主计算机及服务器、运行人员操作台和操作员工作站、模拟屏、网络和通信设备、音响报警和语音自动告警系统设备、工程师/培训站 GPS(卫星同步时钟系统)设备、现地控制单元屏柜、电源柜等。(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外部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的验证试验,以及系统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等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遵守GB50150—2006、DL/T 578—2008的规定。(3)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 50171—1992、GB 50168—2006、 DL/T 5065—1996 、DL/T 578—2008的规定和电站运行要求。23.11.2机组状态监测系统(1)机组状态监测系统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工作内容包括各类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和上位机设备,以及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现场试验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信功能测试和系统性能测试等。(3)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安装,应遵守 GB 50171—1992 GB 50168—2006的规定 。23.11.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1)承包人应负责全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屏(柜)的安装 电缆和光缆的敷设 光纤熔接 屏侧电缆接线和相关设备的二次回路接线等工作。(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验证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其工作内容包括进行装置测试和调整、定值设定、模拟试验、电流电压试验 、单机调试和联调 、性能试验等 。(3)继电保护设备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和试验,应遵守GB 50171—1992、GB 50168—2006、DL/T 478—2001、DL/T 619—1997、DL/T 623—1997、DL/T 624—1997和DL/T 720—2000的规定。23.11.4直流系统设备(1)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蓄电池组、充电柜、直流配电屏(柜)的安装及直流配电系统的电缆敷设和接线工作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直流电源设备的外部输入/输出接线正确性验证试验、耐压及绝缘试验等。(3)承包人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的调试和现场试验,试验项目包括绝缘监察及信号报警试验、蓄电池组容量试验、充电装置稳流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稳压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纹波系数测量、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微机控制自动转换程序试验等。(4)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试验,应遵守GB 50171—1992、GB 50168—2006、GB 50172—1992、GB50150—2006 和DL/T 720—2000的规定。23.11.5工业电视系统(1)工业电视系统的安装包括电视系统设备安装 电缆和光缆的敷设 电缆接线 光纤熔接等工作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工业电视系统的现场试验,其工作内容包括摄像机单体调试 、系统调试、联动控制功能试验、网络功能试验等。(3)工业电视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 50198—1994和GBJ 115—1987的规定。23.11.6 管理信息系统(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服务器、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网管工作站、网络交换机 、防火墙等。(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画面显示及修改、数据库数据修改、自诊断核实、与实时系统的数据通信试验,并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测等现场试验工作。(3)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应遵守 GB 50171—1992 GB 50168—2006的规定。23.11.7通风空调监控系统(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 。其工作内容包括上位机、通风空调现地控制箱(柜) 网络和通信设备、温湿度各类传感器等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等现场试验。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信功能测试、系统性能测试等。(3)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遵守GB 50171—1992、GB 50168—2006 的规定。23.11.8 其它二次回路设备(1)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安装包括机组附属设备、机械辅助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控制柜、控制箱、测量柜、计量柜、端子箱等。(2)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现场试验应包括输入/输出正确性验证试验、电源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模拟量零漂和精度检查、连续通电试验等的试验项目 。(3)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安装、试验应遵守GB 50171—1992、GB 50168—2006 和GB 50150—2006等规范的规定。23.11.9控制保护系统的联调和验收控制保护系统各单元工程的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和验收,应按GB 50171—1992、GB 50171—1992、GB 50168—2006、DL/T 822—2002、DL/T 724—2000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12 通信系统安装(1)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还应满足电力系统和(或)电信系统的接入系统要求。(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通信设备机柜、电源柜、配线柜(箱)电话分线盒、插座和电话机、维护管理工作站等。(3)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通信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包括与电力系统、电信公网的联合调试工作。其调试和测试项目包括设备通电试验、系统性能测试、系统功能检查等。(4)通信系统各单元工程的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和验收,应按DL/T5344—2006、YD 5079—2005、YD/T 5017—2005、YD 5077—1998、YD 5044—1997、GB 50172—1992、GB 50171—1992、GB 50374—2006、GB 50168—2006 和GB 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13 电缆线路安装(1)缆线路安装前,承包人应编制电缆统计清册和敷设路径图,提交监理人。 (2)电缆管及桥架、支架应安装牢固、整齐,接地良好。 (3)电缆的配线和敷设,以及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应遵守GB 50168-2006第5章和第6.2节的规定。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 50168-2006第5.1节的规定。 (4)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及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屏蔽电缆和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的接地方式可靠接地。 (6)布放光缆及光钎熔接应按光钎供货商规定的工艺方法、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熔接。 (7)电缆线路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168-2006 GB 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14内起重设备安装23.14.1 桥式起重机(1)桥机轨道安装前,应测量和标定轨道安装基准中心线和安装高程,并核对检查轨道基础 吊车梁和安装埋件。轨道两端的车挡应定位准确。同跨同端的两个车挡与缓冲器应接触良好,轨道必须可靠接地。 (2)滑接线支架的水平高程应定位准确,并与埋件焊接牢固。 (3)桥机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清理各部位的锈蚀 脏斑 尘土等杂物,修补设备涂料。转动部件重新注入润滑油脂。 (4)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应编制桥机负荷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大纲的内容包括提供负荷试验设施 试验前检查 空载试验以及静 动负荷试验和多机联动试验等。 (5)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按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负荷试验,并邀请当地特种设备质监部门参加。承包人应在负荷试验后,编制桥机负荷试验成果报告,经各方签认后,提交监理人。 (6)桥机的机械 电气设备及轨道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278-1998 GB/T10183-2005和GB 50256-199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4.2 单梁电动葫芦安装单梁电动葫芦的葫芦设备、电气控制设备、轨道、车挡等的安装及其检查、试验和验收参照本章第23.14.1条有关规定执行。 23.15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按施工安装图纸 供货商技术文件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以下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制作和安装: 1)各类金属与非金属风管 钢板预埋风管的制作和安装; 2)风管部件与消声器的制作和安装; 3)各类风机和空调设备的安装; 4)空调制冷设备、空调水系统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 5)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防腐与绝热保护措施等。 (2)通风、空调设备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消防设备还应持有消防产品合格证。 (3)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施工安装图纸 本章第32.2.8条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4)制冷设备应进行严密性耐压试验和试运行。对组装式制冷机组和现场充注制冷剂机组,必须进行吹污、气密性试验、真空试验和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 (5)消防产品安装前,应进行电气试验,对有消防要求的防火阀 排烟阀等应进行逐台通电试验,试验合格才能安装(6)在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调试及试运行前,承包人应编制系统调试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系统调试方案的内容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行、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行、风管的渗漏检查、水管试压检漏,以及系统的综合能效调试等。调试结束后,承包人提交系统调试成果报告。 (7)对已安装完成的防火、防烟和排烟系统,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对每个系统进行分步试验以及其它项目试验。在完成每个系统试验后,应按消防控制系统的要求,进行消防系统的调试。调试结束后,承包人提交消防系统调试成果报告。 (8)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242-2002、GB 50243-2002、GB 50274-1998、GB 50275-1998、GB 50235-1997、GB 50231-1998、JGJ 141-2004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其中有关消防系统的调试成果报告应经消防主管部门签证。 23.16 建筑给排水系统安装(1)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负责建筑给排水系统设备及附件的采购、制作、安装和调试。给排水构筑物施工,还应遵守GB 50141-2008的规定。 (2)管道防腐、保温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242-2002的规定。(3)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安装后应进行冲洗,生活饮用水的输送管道,应遵守GB 5749-2006的规定。给水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GB 50242-2002的规定进行试压和检漏;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或严密性耐压试验。 (4)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5)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室内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试验要求可参照本技术条款第22章第22.3.4条的有关规定。 (6)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在调试阶段不得随意排放,经水质处理达到标准后,才能排放。(7)给排水管道和设备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242-2002 GB 50141-2008 GB 50275-1998 GB 50231-1998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7 消防系统安装23.17.1 消防给水系统(1)本系统安装工作内容包括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及其配套设备,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消防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消防设备均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并由当地消防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 (4)消防产品应进行外观检测及电气试验。对有消防电气控制要求设备应逐台通电试验。(5)承包人应负责消防给水系统的调试,调试方案应经监理人批准。消防给水管道应进行耐压试验;室内消火栓应进行试射试验。 (6)消防给水系统,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共同进行联动试验和消防给水系统安装验收,并由承包人编写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 (7)消防给水系统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141-2008 GB 50231-1998 GB 50278-1998 GB 50261-2005 GB 50268-2008 DL 5027-1993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17.2气体灭火系统(1)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灭火剂储存器、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阀驱动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喷嘴和其它附件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 (2)气体灭火系统的组件、管路及其附件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单位和员应持有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输气管道按有关规范规定,应进行耐压试验。 (4)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和联动试验,并由承包人编制联动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5)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263-2007的规定 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 23.1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消防监控及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操作管理工作站等。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以及自动报警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防火系统 防烟和排烟系统等的联动调试。联动调试项目包括设备通电试验 联动试验 系统功能测试等。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应按GB 50166-2007 GB 50263-2007 GB 50261-2005 GB 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7.4 电缆防火封堵(1)电缆防火封堵,应遵守GB 50168-2006第7节的有关规定。防火封堵材料应遵守GA 161-1997的规定。 (2)电缆防火封堵墙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共同进行电缆防火封堵的验收。并由承包人编写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23.17.5消防系统的联合检查和试验验收(1)消防系统的各单元系统全部安装和调试完成后,承包人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联合检查和验收。 (2)联合检查的试验项目包括雨淋阀动作试验和变压器 贮油罐水喷雾试验;气体灭火系统模拟动作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与防火 防烟排烟系统的模拟联动试验等。 (3)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消防系统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并经有关各方签字后,作为消防系统安装的完工验收资料。 23.19完工验收机电设备安装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机电设备安装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 (3)安装用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重要组件焊接工艺报告。 (5)各项机电设备和单元工程安装的检查 试验和验收记录。 (6)机电设备缺陷修复及检验记录。 (7)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报告。 (8)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机组及其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清册(包括备品 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 (10)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项目清单。 (11)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23.20 计量和支付(1)本章第23.3~23.17节各项设备的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设备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上款所述《工程量清单》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按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对总价项目进行分解,分解结果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合同支付的依据。 (3)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采购的装置性材料及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装置性材料的有效数量以相应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承包人为本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所进行的开箱检查 验收 清扫 仓储保管 安装现场运输 主体设备及随机成套供应的管路与附件安装、涂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移交生产前的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除本合同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外,承包人为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而修建的其它临时工程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附: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见表23-1表本23-1 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编号机电设备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主要技术特性供货商说明 1. 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由发包人负责填写; 2. 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的编目顺序,应按发包人纳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要求的全部机电设备,参照本章第23.3~23.17节的顺序,按节为单元编列; 3. 主要技术特性:为机电设备的型号 规格 主要技术参数和必要的电站参数等。 第24章 工程安全监测24.1一般规定2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2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4.1.3主要提交件(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括:1)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4)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3)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其内容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的测试和调试记录;2)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3)施工期监测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4)施工期监测规程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精度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2)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3)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的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5)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24.1.4引用标准(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 17942—2000);(3)《水位观测标准》(GBJ 138—1990);(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1991);(5)《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 268—2001);(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 264—2001);(7)《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 169—1996);(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994);(9)《水电水利工程岩体观测规程》(DL/T 5006—2007);(10)《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 5209—2005);(1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178—2003);(12)《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DL/T 16818—1997);(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 52—1993);(1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4.2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24.2.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等。(2)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3)监测仪器使用的电缆应是能负重、防水、防酸、防碱、耐腐蚀、质地柔软的水工观测专用电缆,其芯线应为镀锡铜丝,适应温度范围在—20~60℃之间。电缆芯线应在100m内无接头。(4)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1)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2)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3)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4)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已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内。24.2.2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1)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2)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3)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率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防水检验。其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安装埋设。24.2.3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供工安装埋设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2)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录入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3)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埋设的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应立即置换。(4)仪器电缆的敷设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尽可能减少接头、拼接和连接接头。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的电缆上加设至少3个耐久、防 水、间 距为m20的标签以保证识别不同仪器所使用的电缆。(5)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6)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24.3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24.3.1施工期安全监测(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2)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 天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3)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间。(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1)按指定的格式作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2)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3)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它异常等情况时,应进行特别巡检,并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特别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24.3.2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2)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算,以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明。(3)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重测;若判定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内容包括:1)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2)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3)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4)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过程线、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5)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以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5)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 169—1996 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输入计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24.4质量检查和验收24.4.1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同时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24.4.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24.4.3完工验收(1)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等);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2)本合同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发包人。(3)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补救措施 ,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24.5计量和支付(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总价支付。(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墩体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或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或个)的工程单价支付。(5)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坝基温度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6)多点位移计钻孔、滑动测微计钻孔、固定测斜仪钻孔、倒垂孔、双金属标孔等取芯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由于承包人失误未按本技术条款相关规定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发包人不予支付。(7)观测房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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