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招标公告
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招标公告
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滁州市琅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明光路跨线桥以北,陈湾桥以南,沿清流河两侧征收界线范围内;明光路跨线桥以南,清流河以北,沿清流河两侧征收界线范围内持国有土地性质房地产权证的被征收人(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
征收房屋总面积约14.8万平方米,涉及约1683户居民、64家企事业单位。
二、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国土、房产、规划、行政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
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以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房拆除的,被征收人有三层以上房屋的,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按市场评估价100%给予补助,二层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助。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及物业费
1、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若被征收人确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互找差价。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5年航拍影像图有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被征收房屋按本条第(二)款货币补偿标准计价结算。
2、安置地点。实行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按实际调查并经终审认证的户数,每户可在就近安置点选择安置一套,多余面积一律异地安置。
清流河东岸就近安置的地点有:扬子路安置点、清流人家安置点、清流南苑、创业北苑安置点;
清流河西岸就近安置的地点有:创业北苑安置点、清流西苑北地块安置点、创业中苑安置点;西涧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就近安置点为西涧花园。
异地安置地点有:龙蟠扩建安置点、名儒园安置点、西涧花园安置点(不含西涧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清流河西岸的被征收人)。
3、物业费。安置小区内被征收人安置的住宅用房,高层物业费比照多层收取。多层物业管理费按滁州市三级标准收取。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出租、转让或被继承后,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五、个人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补偿、结算方式及安置地点
征收个人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格,据实结算,互找差价。就近安置到:创业北苑安置点。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选择相近面积的经营用房。如被征收经营用房面积较小,确需增购的,可适当允许增购部分安置面积。
六、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补助(按认证面积)
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同时对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2009年前领取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沿扬子路、创业路、西方寺路、五孔桥路和桥东街的补助700元/㎡;沿滁河路、新街的补助400元/㎡;沿其他小街巷道的补助200元/㎡。无证的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沿扬子路、创业路、西方寺路、五孔桥路和桥东街的补助500元/㎡;沿滁河路、新街的补助300元/㎡;沿其他小街小巷的补助100元/㎡。
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拆除。
八、租住公房的处理
(一)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的处理
征收租住市房产经营处公房,且该房是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其承租住房低于50平方米的,若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有自建房的,自建房必须也选择货币补偿),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按2:8的比例分配征收补偿款;若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该房市场评估价的30%购得全部产权后实行产权调换。承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享受上述政策。超出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给市房产经营处。
(二)承租本单位房屋的处理
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房屋用于居住,且符合房改政策的,在承租人积极配合动迁,先搬迁交房拆除后,产权单位可为其房改或作价转让。完善手续后,按本方案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九、特殊人群优先住房保障
(一)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廉租房的被征收人(不含无房户),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平方米/人,具体人数按享受廉租房政策人数为准),一律安置到龙蟠小区或西涧花园(每户最高60平方米),结算方式: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享受安置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际结算。享受面积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到60平方米,享受安置面积与60平方米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龙蟠小区、西涧花园经济适用房价格暂定1989元/㎡,具体价格以房屋建成后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准,若核定的价格高于暂定的价格,不找差价,低于的按实结算)。
(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被征收人,按经济适用住房确定的面积标准(每户6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差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享受此项政策的被征收人,今后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享受低保政策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是唯一住房,征收公告之日前三年内未出售、转让、赠予自有房屋的,公示后无异议,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安置地点,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户型安置的(最大允许上靠一个户型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该户确实难以支付新旧房屋差价款,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共有产权手续,予以安置。若被征收人欲购买国有产权面积的,5年内按签订协议书中的价格执行,5年后重新确定价格。
十、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及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季度支付一次,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
(二)相关费用标准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等标准按滁政秘〖2012〗74号《关于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指导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见本方案附件二)。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若政府出台新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十一、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述优惠。
(一)个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优惠价格奖励。通过优惠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以减小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同等地段优惠后的安置房均价与被征收房屋的均价,差价一般在120元~150元/㎡之间,具体优惠价格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制定公布)。
2、优惠价格增购面积和价格奖励。
(1)选择就近安置的,每户给予按综合建设成本价2580元/㎡增购10平方米安置面积。放弃增购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2580元/㎡给予货币奖励。
(2)选择多层安置的,每户还可最大享受15平方米的增购优惠价;选择高层安置的,每户还可最大享受25平方米的增购优惠价。一户中既有多层安置又有高层安置的,只能享受一种增购优惠价(具体各安置点的安置房增购优惠价与其他优惠价一并公布)。超出上述两项优惠价格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3、整户异地安置奖励。整户选择异地安置到龙蟠小区、西涧花园的(不含西涧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清流河西岸的被征收人),给予无偿奖励面积(龙蟠小区最低给予10平方米、西涧花园最低给予1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龙蟠小区按10%奖励、西涧花园按15%奖励;产权调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200平方米以上部分龙蟠小区按5%奖励、西涧花园按10%奖励。
放弃无偿奖励面积的,按综合建设成本价(2580元/㎡)给予货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后,剩余面积选择上述小区安置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二)合法产权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优惠价格奖励。通过降低与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减小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给予被征收人优惠,具体优惠价格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制定公布。
2、优惠价格增购面积奖励。每户可享受上述价格优惠最大增购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三)沿路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住宅房的奖励(按认证面积)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前半段(具体时段划分根据被征收地块户数确定)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沿扬子路、创业路、西方寺路、五孔桥路和桥东街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1200元/㎡奖励,无证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给予800元/㎡的奖励;沿滁河路、新街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600元/㎡奖励,无证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给予4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300元/㎡的奖励,无证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后半段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沿扬子路、创业路、西方寺路、五孔桥路和桥东街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500元/㎡奖励,无证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给予300元/㎡的奖励;沿滁河路、新街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300元/㎡奖励,无证房屋(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证明已建成的)给予200元/㎡奖励;沿其他小街小巷的有证住宅房屋给予200元/㎡的奖励,无证房屋给予100元/㎡的奖励。
此类的生产、办公用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沿扬子路、创业路、西方寺路、五孔桥路和桥东街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每户可在指定地点按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65%的价格购买与此类被征收房屋相近面积的房屋。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提前签约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奖励期限为10天。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第一天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并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按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
(五)优先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登记后,优先参与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政策。
十二、2005年航拍影像上图无房屋处理
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没有反映的房屋(含简易房),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150元/㎡的助拆费用。
此次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十三、签约期限及其他
(一)签约期限:二〇一二年 月 日至 月 日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征收方案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的,又不搬迁的,由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十四、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公室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六、本方案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清流河综合整治二期房屋征收界线图
2、《关于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等指导标准的批复》
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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