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招标公告
平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招标公告
平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平山区民政局现设有办公室、财务、基层政权、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社会福利、区划地名、殡葬、社会救助、婚姻登记部门。机关行政编制11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现有机关行政编制10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民政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前事业编制数11人,改革后事业编10人,现已整合进平山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二、执法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
2.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全区收养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内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主持和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社会组织办公室
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及民办非企进行检查。
(二)殡葬办
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三)区划地名办
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六、配套制度
1. 平山区民政局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2. 平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 平山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4. 平山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5. 平山区民政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定。
平山区民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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