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教育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三亚市教育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教育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三亚市教育用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20年10月26日-11月26日

征集方式:

1.请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ck********@126.com。

2.邮寄信件至三亚市河东路60号教育局4楼发规科,邮编572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三亚市教育用地管理办法”字样。

联系人:薛曼雯

联系电话:0898-********

传真号码:****-********

三亚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6日

三亚市教育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教育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和保护。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等。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乡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财政、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经通告和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公共利益确需更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新区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时,应当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审核按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位置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必须满足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场地内无超标排放的污染源,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安全性规定。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土地空间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技术指标要求和环保要求,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八条 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中小学:每10000-20000人口区域设1所18-36班小学,每20000-40000人口区域设1所18-36班初中,每60000-120000万人口区域设1所24-48个班普通高中;

农村中小学:每3000-5000人口区域小学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每50000人口以上区域设1-2所初中,每50000人口以下区域设1所初中;农村普通高中相对集中设置,服务人口参照城镇标准。

特殊学校:每300000人口以上区(市)规划设置1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二)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镇幼儿园:每3000-12000人设置1所6-12班规模幼儿园,新建幼儿园一般不小于6班,不宜超过12个班。

农村幼儿园:按村镇体系规划,中心村设置一所幼儿园,按3000-9000人设置1所6-9班规模幼儿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社办园点。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要求,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小学建设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建小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城镇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交付和办园,应严格执行《三亚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当达到以下生均用地标准:

(一)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当达到以下生均用地标准:

城区小学生均10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学14平方米以上;城区初中生均16平方米以上,其他初中24平方米以上。

城区老校可适当降低标准,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5%。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增加5平方米/人。

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的用地面积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幼儿园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当达到以下生均用地标准:

6-8班规模幼儿园生均15平方米以上;9-11班规模幼儿园,生均14平方米以上;12班规模幼儿园,生均13平方米以上。

本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不包括池塘、湖泊及生产劳动基地。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规划修改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因市政建设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规划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交还土地、恢复原状。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靠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进行地界确定,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证书。

第十四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也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正常办学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不得用于出租、转让和抵押。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对其所需的用地,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落实,学校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用地开展勤工俭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校园规划发展方案,妥善使用和管理校园场地、校舍,保持校园功能布局不受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改建、扩建等有关规划报建手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市政建设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通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

中小学、幼儿园的征收应遵循“先建后征”的原则,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拆除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占用学校土地的,应当就近按原面积补还,保证学校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九条 对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和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做好安置工作后方可实施。合并、分立、搬迁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人均占地面积应当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未达到本办法相关标准的,以及因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致使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增加其用地面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布局调整、撤并停办、终止办学等原因,长期停用或不再用于同类办学的教育资产,属于教育闲置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专项规划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自然资源与规划、监察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标签: 用地 教育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