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 编号:********22]

工程名称 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地址 中山市横栏镇
建设单位 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庄鑫源 联系电话 ********/136*****324
市政及其它 总建设规模 33.455km,路面宽度33.5m 其中招标部分建设规模
长1.834KM、宽33.5M
总工程量 建设标准 合格
投标内容 勘察设计 工期要求
工程项目
总投资 423350.7(万元) 招标部分造价 450(万元)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0% 集体自筹100% 私人0% 外资0%
招标形式 公开招标 勘察单位 待定
报名起止日期 2012-9-26 至 2012-10-8 17:00 设计单位 待定
发标日期 监理单位 待定
投标人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资质要求:a.公路设计资质要求: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b. 市政设计资质要求: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c. 勘察资质要求: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2)近五年(指2007.5—投标截止日)内独立完成过单个项目里程2KM及其以上的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任务。(3)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名地点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报名所需资料:
1、填写《承包单位投标报名申请表》。 2、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注:(1)、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均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证后退回;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0日15:00时至16:00时到中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和参考资料;购买招标文件和参考资料,同时递交企业验资报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核查及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2)企业报名前需在中山建设网(www.zsjs.gov.cn)下载投标报名相关表格(项目编号为ztb002),横向第一张表。如有不明可致电****-********与交易中心联系。

c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0658-1201SZTC6177招 标 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七月 使用说明1、本招标文件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佛山市、中山市地方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编制而成。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是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基础上删除了部分适用于“单信封”形式内容,其余内容一致。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采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正文部分。4、本招标文件为适应本地方相关管理规定及项目本身特点,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不适用部分进行了补充修改。5、招标文件中提到的“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均包括原“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中山市交通局”。6、本招标文件中的“近五年”均指“2007.5~投标截止日”。7、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8、招标文件中所指的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总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Ⅰ)3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1 -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8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86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已由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以“中发改审批[2011]341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本项目设计范围为K31+620(接现状路)~K33+454(接横四线),路线长约1.834Km,估算工程造价为23208.7万元,建安费约16942.05万元,勘察设计费约为450万元,详细情况见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2 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标准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设中央分隔带,部分封闭,设计速度100Km/h,桥涵设计荷载公路-Ⅰ级,行车道宽度2*11.25m,主线标准段路基宽度为33.5m。2.3 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为里程范围内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包括照明设施)、通道工程、其他工程、沿线设施和绿化的、部分市政管线或及公路相交范围内的市政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等后续服务2.4 标段划分:共划分为一个合同段。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和业绩要求:(1)资质要求:合同段公路设计资质要求市政设计资质要求勘察资质要求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2)业绩要求:近五年(指2007.5—投标截止日)内独立完成过单个项目里程2KM及其以上的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任务。3.2 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 9 月 26日至2012 年 10 月 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 时30分至 12时,下午 2时30分至 17时30分(北京时间),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勘察资质证书原件、设计资质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加盖单位章得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4.2 请投标人于2012年 10 月 10 日下午15时至16时,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参加发标会并购买招标文件和参考资料,同时递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核查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招标资料每套1000元,售后不退。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时间见招标文件。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年 11月 1 日 9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 30 分至 9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本次招标公告将同时在中山市建设信息网(http://www.zsjs.gov.cn/)、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zsjt.gov.cn)、广东招投标监管网(http://www.gdzbtb.gov.cn/)上发布。如媒体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者,以中山市建设信息网站公告为准。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竹苑广场3楼地址:中山市中山五路57号汇智大厦四楼邮政编码:528400邮政编码:528403联 系 人:雷鑫联 系 人:庄鑫源电话:****-********电话:0760-********136*****324传真:****-********传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 标 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竹苑广场3楼联 系 人:雷鑫电话:****-********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 系 人:庄鑫源电话:0760-********项目名称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地点中山市内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 初勘、初测√ 详勘、定测√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若有)√ 施工图设计√ 其他:后续服务勘察设计周期详见《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人员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1.4.2联合体√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11分包√ 不允许 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五、其他材料”要求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 11月 1日9:00(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投标文件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3.2.2招标人是否设有投标限价 否√ 是,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3.2.3固定勘察设计费本项目不适用。3.3.1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或转账支付(不接受银行保函)。(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25 日17:00(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招 标 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行中山分行华桂支行账号:****************72359招标人财务电话:****-********汇款附言处请注明“纵四线终点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查询投标保证金到是否账情况拨打招标人财务电话。,****-********3.7.5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4.1.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拟投合同段项目名称)(例如: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内层封套: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拟投合同段项目名称)(例如: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投标文件外层封套: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拟投合同段项目名称)(例如: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在 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2012年 11 月 1 日9:00(北京时间);递交文件时间:2012年11 月 1 日 8:30 ~ 9:00时(北京时间);递交文件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时间:第一信封开标完毕后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地点: 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议室(中山市中山四路45号裕中大厦三楼)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 按规定密封和完好,由监标人进行检查。(5)开标顺序: 随机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I 综合评估法II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 5 %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电话:****-******** 传真:****-********邮编:52840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4.3第1.4.3项补充:(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2.2.2第2.2.2项最后一句补充:投标人应随时关注http://www.zsjtjt.com/网站,及时了解答疑。2.2第2.2款补充2.2.4项:为便于投标人及时查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或有关通知,招标人将在招标人网站(http://www.zsjtjt.com/)上发布答疑及补遗书内容,各投标人可上网查询下载。2.3第2.3款补充第2.3.3项:2.2.3为便于投标人及时查阅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或有关通知,招标人将在招标人网站(http://www.zsjtjt.com/)上发布答疑及补遗书内容,各投标人可上网查询下载。3.1.2第3.1.2项修改为:3.1.2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一卷 商务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4)资格审查表;(5)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6)技术建议书。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第三卷 报价清单(1)报价函;(2)报价清单说明;(3)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4)公路工程勘设计工作报价清单;(5)报价清单汇总表。3.2.2第3.2.2项修改为: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I,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废标处理。3.4.4第3.4.4款修改为:3.4.4 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余投标人在三名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记取利息(利息计算按保证金截止日至银行转账的前10天,利率采用银行当前利率计算)。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记取利息(利息计算按保证金截止日至银行转账的前10天,利率采用银行当前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前,请投标人将收款收据递交至招标人工程办(联系电话****-********,联系人:陈工)3.4.5第3.4.5项补充:(5)串通投标报价;(6)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7)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舞弊行为。4.1.1第4.1.1项细化为: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统一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将第一、第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且内层封套应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外层封套上可加密封章但不用公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3.6第3.6款细化、补充: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合同价格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提供所有业绩合同协议书原件、发包人证明材料原件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除身份证外)职称证原件、获奖证明、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原件备查。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开标现场时,则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原件进行查验时,投标人应提供原件查验,对不能提供有效原件证明材料的,该项不计分。未提供原件备查,招标人有权不予考虑相关材料,对其有权不予认可。6.4第6.4款修改为:评标结果在中山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前三名投标人的业绩及人员在中山市交通建设信息网公示(http://www.zsjt.gov.cn:56/zhengwu/xmxx.aspx)。7第7.2款补充:评标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中标通知书予以确认,并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0补充10.2款: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更换;专业分项负责人若也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更换相同资质条件的人员,且更换的人员按合同条款作相应处罚。 附录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合同段公路设计资质要求市政设计资质要求勘察资质要求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公用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近五年(指2007.5—投标截止日)内独立完成过单个项目里程2KM及其以上的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的勘察设计任务。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 格 要 求项目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路线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路基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路面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桥涵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路线交叉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交通工程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1地质、岩土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测量分项负责人1测量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路桥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1路桥专业高级工程师、具有交通部甲级造价人员资格证书或具有建设部注册造价师注:1.投标人须提供以上人员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12年1月-2012年7月)在投标人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或收费单位)业务章或确认章)或提供购买社保的相关证明。2.路桥专业是指公路工程专业、道路工程专业、桥梁工程专业、道桥或路桥专业、交通工程专业、隧道工程专业。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1.投标人在过去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3.申请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或正在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4、没有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山市交通运输局通报而且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处于有效期内); 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1.3.1 本次招标范围及勘察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作为废标处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2)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计划,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3.6款的相关要求。1.12 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8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满分分值的40%。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勘察设计技术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构成3.1.1 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资格审查表;(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8)技术建议书。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第三卷 报价清单(1)报价函;(2)报价清单说明;(3)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4)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5)报价清单汇总表。3.1.3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第一卷 商务文件(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资格审查表;(7)其他材料。第二卷 技术文件(8)技术建议书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2(3)或3.1.3(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I,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否则作废标处理。3.2.3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II,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公布本项目的固定勘察设计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在投标函中填报;投标人未按固定勘察设计费填报的,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第3.4.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4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3.5 资格审查表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正本中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7.4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将第一、第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分别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5.2.5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在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评标委员会。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6.3 评标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6.4 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7. 合同授予7.1 定标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6款、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 其他规定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一、工程概况本项目设计范围为K31+620(接现状路)~K33+454(接横四线),路线长约1.834Km,估算工程造价为23208.7万元,建安费约16942.05万元,勘察设计费约为450万元,详细情况见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标准为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设中央分隔带,部分封闭,设计速度100Km/h,桥涵设计荷载公路-Ⅰ级,行车道宽度2*11.25m,主线标准段路基宽度为33.5m。二、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为里程范围内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包括照明设施)、通道工程、其他工程、沿线设施和绿化的、部分市政管线或及公路相交范围内的市政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编制工作,施工配合等后续服务三、建设条件具体详见中山市纵四线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2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一、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中山市纵四线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二、下述资料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1. 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安全、照明设施)。 2. 沿线高压供电的资料。 3. 沿线公用通信网的资料。 4. 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 5. 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 6. 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7. 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Ⅰ)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Ⅰ)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2第一信封资格审查(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3)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4)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2.3第一信封初步评审(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3.4.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6)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8)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5第一信封详细评审评审因素评分值(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50 分a.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20分b.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20分c. 投标人的信誉10分(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建议书) 40 分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0 分e.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0 分f.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安排 10 分g.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5 分h.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5 分2.7第二信封初步评审(1)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2)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人相应报价不高于招标人控制价上限,且报价唯一。2.9第二信封澄清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2)若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勘察设计费用控制价上限。2.10第二信封详细评审评审因素评分值(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10 分Ⅰ.投标价 10 分2.12评标结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评审因素与评分值评分标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评分值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分值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20 分/ 20 分①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业绩要求的得12分:②近5年每增加一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指投标人须知附录2的业绩标准)的勘察设计业绩的加2分,最高加8分。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20分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8分①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3的人员要求的得4.8分;②项目负责人若具有路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加3.2分;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12分①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3的人员要求的得7.2分:②各专业分项负责人获得过国家或部级奖项(均指由交通部、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每个专业分项负责人加1.6分,最高加4.8分;c.投标人的信誉 10 分/ 10 分①满足投标人须知附录4的人员信誉得6分:②近五年完成公路或市政路桥行业设计(或研究)项目获国家级或部级(均指由交通部、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奖项的,每增加一个加1分,最高加4分;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10 分/ 10 分①基本分6.0分;②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总体设计思路较透彻、清晰,得6.0-8.0分,;③对本项目的理解及总体设计思路透彻、清晰,得8.0~10分。e.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0 分/ 10 分①基本分6.0分;②对本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较透彻、清晰,得6.0~8.0分;③对本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充分、具体,得8.0~10分。f.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安排 10 分/ 10 分①基本分6.0分;②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计划安排较合理,得6.0~8.0分;③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计划安排合理,得8.0~10分。g.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5 分/ 5 分①基本分3.0分;②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较可行,得3.0~4.0分;③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有效、可行,得4.0~5.0分。h.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5 分/ 5 分①基本分3.0分;②对本项目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较合理,得3.0~4.0分;③对本项目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合理有效,得4.0~5.0分。k投标价勘察设计费用即:投标价Ⅰ10分投标价Ⅰ的确定:投标价Ⅰ=报价函“勘察设计费用”文字报价评标基准价(D)的确定:将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清单)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后,第一个信封得分的前三名投标人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Ⅰ>评标基准价D,则投标价Ⅰ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Ⅰ-评标基准价D)/评标基准价D×100× E1;(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Ⅰ≤评标基准价D,则投标价Ⅰ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Ⅰ-评标基准价D)/评标基准价D×100× E2。其中:F=10,E1=1.2,E2=1.0,投标价Ⅰ最低得分为0分。第2.11款最后一句补充:如果第一信封得分也相同,则摇珠确定(以数字大者优先)。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上表除有特别说明外,评分保留小数后1位;2、第一个信封得分由评审委员会单个评委对第一个信封评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的得分,评分保留小数后1位;投标人综合得分为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和第二个信封(报价)之和,评分保留小数后1位。 1. 总则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 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2.1评标程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一信封详细评审;2.1.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2.1.4 编写评标报告。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4 第一信封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2.6 第二信封开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2.9 第二信封澄清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 评标排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2.12 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登记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名 称: 工 程地 点: 合 同编 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 订日 期: 二○一二 年月 第1篇合 同 协 议 书 合 同 协 议 书本合同协议书由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或“发包人”)与(以下简称“设计人”)于 年月 日签署。业主通过年 月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元)为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所做的投标,并同意以此价作为合同总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条例、澄清文件,如需要);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5、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6、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7、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表;8、勘察设计工作量计算及报价计算说明;9、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基本情况;10、勘察设计工作大纲;11、廉政合同。二、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三、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及勘察设计周期:(一)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及景观设计等)的勘察设计,具体包含初(定)测、初(详)勘、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配合甲方工程变更、交工、竣工验收,以及配合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项目报奖(如有),项目设计使用期限内的后续服务工作等,并负责全线总体勘察设计及设计文件的汇总。(二)勘察设计周期初步安排如下,业主必要时有权要求合理调整而不额外增加费用:1、2012年月 日全面开展勘察设计工作;2、2012年月 日下旬提交初测、初勘成果;3、初测外业验收评审后6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稿);4、初步设计评审后2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修改稿);5、初步设计评审后60天提交施工图设计(送审稿);6、施工图设计评审后3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修改稿);以上时间包含完成初测初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三次设计咨询、评审等工作所需时间。其中初测初勘的工作周期为50日历天,从合同规定的开始之日起计算。7、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四、业主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书的约定。五、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1、勘察成果文件 25份;2、初步设计文件 25份及电子文档2份(CAD及PDF格式) ;施工图设计文件30份及电子文档2份(不局限于CAD及PDF格式);在施工过程中,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每单25份及可编辑的电子文档2份(不局限于CAD及PDF格式)。3、设计人应向业主提交特殊结构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和施工技术要求 5份,含有全部存档图纸、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光盘两套。4.设计人应配合业主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并配合业主提供编制竣工图必要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六、费用计取及支付方式:(一)计费依据按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并遵循广东省交通厅有关公路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的原则和相关规定。(二)费用组成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00元),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全部费用(含工程地质勘察费、物探、地质调绘费用,其中工程地质勘察费是基于钻探进尺数量为米的数量所对应的费用,设计人的钻孔数量应完全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业主不再额外支付因此增加的费用。)。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总则1.0.12条规定的收费基准价中包含的的费用和以下项目的费用: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勘察作业期间的航道安全维护费用,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养殖物赔偿费。发生以上费用的,业主不再另行支付,该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支付给设计人的合同费用总额内。3、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包括初测、初勘、初步设计、定测、详勘及施工图设计。其中勘察费用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验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费用;设计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必要的设计专题研究、材料试验、对现状道路和结构物性能进行评定检测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后续服务费用。4、初测初勘外业验收会议、初步设计评审会议、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以及方案专项审查会议等评审会议的费用以及与会专家的劳务费。5、本合同要求设计人配合的相应服务工作,包括按规定派驻1人以上,每月常驻工地不少于22天并经业主认可的设计代表服务于现场施工的全部费用。6、交通、路灯、绿化、排水工程设计费用。7、合同签订后,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进行调整,但出现以下情况将根据增加的工作量视实际情况进行增补:(1)、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规模与立项规模相比,若出现立项阶段不包含的工程界面(如辅道等);(2)、初步设计批复后,若出现非设计人原因引起的路线走廊带偏离200m以上的变更;(3)、施工图设计评审通过且提交施工图设计修编后非设计人原因引起的以下变更设计费:因地方规划需要增加立交个数、车道数变化、连续总长300m以上长度的路基改桥或桥改路基、桥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更需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的(需增加的勘察设计费仅仅针对于因为上述变更而需额外增加的勘察或设计工作量),变更工程勘察设计费按参照设计人投标报价进行计算,无可参照项目时,按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并按设计人投标文件报价下浮率下浮。其余因设计变更而增加设计工作量的风险由设计人承担,业主不需增加设计变更的费用。8、协助业主编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9、由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设计缺陷修改费用。10、参加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交工、竣工资料的费用。11、项目设计使用年限的后续服务工作费用、全线总体勘察设计及设计文件的汇总费用。 (三)支付方式: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业主将按下述进度分期支付:1、本合同协议书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10%;2、初测初勘外业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10%;3、初步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35%。如业主要求分段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按完成的设计任务占整个项目的比例支付设计费,并按该部分设计费用的80%进行支付,其余费用在初步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支付。本次支付额计算公式为:分段初步设计费=合同价×15%×分段初步设计投资估算÷项目估算总投资×80%。4、施工图设计通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复)1个月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65%。 如业主要求分段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完成的设计任务占整个项目的比例计算设计费,并按计算费用的80%进行支付,其余费用在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支付。本次支付额计算公式为:分段施工图设计费=合同价×30%×分段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总概算×80%。5、施工实施配合期间每半年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5%,在交工验收前,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90%,同时,交工验收前业主累计付款不超过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90%。6、本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95%。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不留尾款。8、在业主支付合同款项前,设计人须向业主提交相同金额的完税发票并负责完税费用。9、如果存在地质勘察(钻探)资料经施工验证有误、设计存在错漏、违反技术规范和有合同约定的处罚、扣款事项发生,则根据合同扣除相关款项后再行支付当期设计费。10、项目建设未能按计划正常推进(施工图设计修编提交后36个月内未能开工或项目暂停或项目取消),业主应在施工图设计修编提交后的第4年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80%,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条第5款支付比例。七、其他1、按照工程施工进展,设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业主发出通知要求,派遣不少于1名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后续服务的时间长短应满足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未获业主同意不能撤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设计代表时,设计人应征得业主的同意并及时更换设计代表。如果设计人未能按业主要求的日期内派驻合格的设计代表服务于现场施工,每延期15天支付2万元违约金 (不足15天的,按天数折算);若延期30天及以上,业主有权在收取设计人违约金的同时解除合同。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需满足以下条件:(1)、该设计代表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2)、参与了本项目的现场勘察和设计工作;(3)、能现场提出合理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除外)。2、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或计扣设计人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3、设计人进行地质勘察期间,须至少提前五天将终孔的计划和工作量通知设计监理单位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和业主将对地质勘察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果抽查过程中发现超过10%比例的钻孔出现因勘察设计人的责任而导致偏差(路基6米及以上、桥梁2米及以上),甲方有权计扣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合约期间若出现地质资料与现场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况,业主有权邀请其他单位对已完成的钻孔进行复查,如发现设计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实际情况(路基6米及以上、桥梁2米及以上),复查所需的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处2万元/孔作为违约金。4、如果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方案缺陷、质量低劣等原因未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时,设计人应无偿进行修改设计,直至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如果同一阶段设计文件连续两次因设计质量问题未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业主将有权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按合同价的5%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设计人因违约对业主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业主的损失时,业主有权向设计人追偿所有损失。5、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业主将根据《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对设计人工作的质量、进度、服务进行考核,如果设计人工作被综合评定为D级,业主收取或计扣设计人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报主管部门备案,且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6、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引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同约定须提交资料的,每延期15天,业主将按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不足15天的,按天数折算)。具体时间计算按照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计算。如果由于设计人原因引起组织验收会议、评审会议推迟的,每延期15天,业主将按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不足15天的,按天数折算)。7、在施工期间以及缺陷责任期内需要补充、更改、完善或者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处理,设计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每延期15天,业主将按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不足15天的,按天数折算),直至设计人提交了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违约扣罚金额达到合同价的5‰时,业主有权在收取违约金的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8、如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时,业主应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支付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利息。9、如因设计人概预算编制错误、漏项而引起概预算偏差,累计偏差超过批准概预算10%以上的,扣减概预算编制费的30%。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九、本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十、合同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失效。双方要恪守信誉,严格履行。十一、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拾 份,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行 壹 份,副本 捌 份,业主 伍 份,设计人 叁 份。委 托 方( 业   主 )名称(或姓名)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经办)人(签字)住所(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3号竹苑广场三楼邮政编码528403电 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受 托 方( 设  计  人 )名称(或姓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经办)人(签字)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2篇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1.10 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1.16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3.2 勘察的一般规定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3.3 设计的一般规定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3.3.6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3.3.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3.4 后续服务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并按发包人要求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3.5 履约担保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或出具。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3.6 转包和分包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3.6.2 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3.6.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报发包人备案。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3.7 人员保证与变更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3.9 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4.4 设计进度报告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5. 违约与赔偿5.1 发包人的违约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5.2 设计人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3 责任的期限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6. 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7)报价清单(如有); (8)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项目主要人员;(9)联合体协议(如有);(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3 延误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3)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6.4 推迟与终止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7. 费用与支付7.1 勘察设计费用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7.2 支付时间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7.3 有异议的支付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 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7.4 审查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7.5 暂列金额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7 质量保证金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7.8 税费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 其 他8.1 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8.2 版权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8.3 利益的冲突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8.4 争议的解决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第3篇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做如下修改和补充: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 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 工程。1.2 发包人: 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同“业主”。将通用条款第1.5款修改为: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或与本项目相关工作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设计人按相关规定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含收费、监控、通信等)、供电照明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景观设计和桥隧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10]355号)}等全部工作以及施工配合等后续服务。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地方相关部门规定及满足工程具体实施要求的工程勘察报告。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地方相关部门规定及满足工程具体实施要求的设计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工程量清单”指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10]355号)文件要求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1.15 删除本款内容。将通用条款第1.17款修改为:1.17 不可抗力:本项目不可抗力仅指战争或Ⅶ级及其以上地震。本条补充第1.20款:1.20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报价清单表中以“暂估价”名义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项工作的金额,该项费用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将通用条款第2.2款修改为: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设计人必须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复核,并对据此做的推断负责。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3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3.4 后续服务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2名,且该设计代表应为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分项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委派的设计代表需经发包人审查同意。3.5 履约担保3.5.1 项约定为:设计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5%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3.7 人员保证与变更将通用条款第3.7.4项修改为: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9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9.1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咨询)意见后,设计人应按有关意见进行修改设计。设计人除非向业主书面说明不能够采纳审查(咨询)意见的原因并获得业主同意,设计人应按审查(咨询)意见执行。3.9.2 各阶段设计审查中,凡属设计中的差、错、缺、漏或没有认真落实上阶段审查意见的,以及不合理的设计,设计人必须按业主的要求无偿修改设计。3.9.3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项目报建、项目报批等各项工作,同时根据业主及主管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报建、项目报批等所需的相关资料。3.9.4 设计人应按业主及主管单位的要求积极组织各项与设计文件相关的评审或审查会,并承担全过程的相关费用。3.9.5 由于设计人的失误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或工期等)或根据招标人对设际计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将相关责任单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不允许参与招标人以后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3.9.6 设计人需将设计、勘察成果及有关资料(设计图纸,计算书,文书等)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必须为可修改版)制作成光碟提交业主。3.9.7 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将不定期对设计人投入的人员及勘察测量工作及成果进行抽查,如发现设计人投入人员未按投标承诺或提供的勘察工作存在少测、漏测或测量成果虚假,或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现工程地质与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测量成果存在较大的偏差时,业主人将按本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办理。业主进行抽查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不另行支付。3.9.8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含村居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就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达成的协议性文件,该文件将作为执行设计文件的依据。3.9.9 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比选方案均应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和比较,并推荐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案。3.9.10 设计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交叉作业。当设计主管部门对前一段设计进行批复后,其结果影响后一段工作内容时,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批复内容。所有修改、赶工的费用,均含入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3.9.11 在施工期间有实际需要时,设计人应按业主要求增加设计代表人数。设计人派驻设计代表时应一并配置其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设备,包括电脑和图纸打印、交通工具等设备。后续服务的时间长短应满足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未获发包人同意不能撤离。3.9.12 设计人应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10天内,完成对初步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人应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20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除非向业主书面说明原因并获得同意,设计人不得拒绝采纳审查/咨询意见;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3.9.13 初步设计完成后,定测开始之前,设计人须提交定测与施工图设计指导意见,并经业主认可后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执行。3.9.14 施工图审查中,凡属设计中的差、错、缺、漏或没有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定测验收意见的,以及明显不合理的设计,设计人必须按业主的要求无偿修改设计。3.9.15 设计人须承担按规定举行的设计文件评审等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项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勘察设计费用报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3.9.16 若可研报告需要重新修订时,且承包人也具备编制可研报告的资格时,业主有权将修订任务委托至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接受,业主将给予适当补偿。3.9.17 为保证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计人员在整个设计周期内(不含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阶段)必须在中山市范围内进行现场封闭设计,设计人选择的现场封闭设计地点应书面报业主批准同意,业主将不定期去检查。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勘察设计费中,业主不另行支付。3.9.18 设计人在勘察钻探开始前,设计人应提交钻探方案报发包人审定,并以发包人审查的钻探方案中确定的数量进行结算,未经发包人审查而自行确定钻探方案时,发包人有权不认可设计人的实际钻探数量,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设计人承担,业主不另行支付。 3.9.19 设计人进行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时,需对现有的旧路进行旧路检测,其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设计费用中,业主不另行支付。3.9.20 变更设计文件应按业主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人同时须按业主要求移交变更设计文件的电子版(不局限CAD及PDF格式),提交时间应充分满足实际工程建设进度需要。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本款约定为:1、2012年 月 日全面开展勘察设计工作;2、2012年 月 日下旬提交初测、初勘成果;3、初测外业验收评审后6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稿);4、初步设计评审后2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修改稿);5、初步设计评审后60天提交施工图设计(送审稿);6、施工图设计评审后3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修改稿);以上时间包含完成初测初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三次设计咨询、评审等工作所需时间。其中初测初勘的工作周期为50日历天,从合同规定的开始之日起计算。7、施工现场配合服务。8、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设计人在完成各阶段成果后,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资料,提交资料的份数及其它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1勘察成果文件25份图纸、概算书2初步设计文件25份电子文档2份(CAD及PDF格式图纸、概算书3施工图设计文件30份电子文档2份(不局限于CAD及PDF格式)施工图纸(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在施工过程中,提交变更工程设计文件每单25份及可编辑的电子文档2份(不局限于CAD及PDF格式)。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份数时,设计人必须无条件免费响应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文件应按业主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人同时须按业主要求移交变更设计文件的电子版(不局限CAD及PDF格式),提交时间应充分满足实际工程建设进度需要。5 违约与赔偿将通用条款第5.1.1项修改为: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将通用条款5.1.2 本款删除。将通用条款5.1.3款修改为: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原因导致业主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业主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除5.2.(3)、(8)的规定外,本条款其他项的违约金以5%~10%为基数,均按5%计算。将通用条款5.2.(3) 条修改为: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1天,业主将按本暂定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0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暂定合同价的5%收取或计扣违约金。将通用条款5.2.(5) 条修改为: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业主还可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的违约金。将通用条款5.2.(7) 条修改为: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每延期1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直至设计人派驻了合格的设计代表服务于现场施工。当违约金额达到30万元时,业主有权在收取设计人违约金的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增加下列条款:5.2(14)、5.2(15)、5.2(16)、5.2(17)、5.2(18)5.2(14) 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业主可选择在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也可通过履约担保要求银行代为偿付。5.2(15)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修编、施工图设计修编后,在招标前因设计调查不全面、设计方案不完善或不合理、设计图纸错漏缺等原因且非设计人自查引起的设计图纸的修订,设计人应无偿进行修改设计,并根据设计修订涉及的费用,业主分成路基路面、桥隧、其他三个专业按以下类别分别扣减设计费:A、100万元≤设计修订金额<200万元,业主扣减设计费3万元。B、200万元≤设计修订金额<300万元,业主扣减设计费5万元。C、300万元≤设计修订金额<400万元,业主扣减设计费7万元。D、400万元≤设计修订金额<500万元,业主扣减设计费10万元。E、设计修订金额≥500万元,业主扣减设计费20万元。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以中山市财政部门审核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为准,违约金在设计费支付时扣减。5.2(16)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①因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致使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非发包人原因)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从而使结算造价超出招标前审定施工图预算的10%时。②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工作存在少测、漏测或弄虚作假,或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地质与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测量成果存在较大的偏差。③在施工期间如因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工作存在少测、漏测或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偏差,造成施工单位对沿路管线及周边构筑物的破坏。④设计人在工程勘察期间,应认真调查沿路管线及周边环境,若产生因勘察时对沿路管线及周边构筑物的破坏,视为设计人违约。⑤由于设计文件中提供的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就本合同设计工作内容达成的协议性文件不足,或未提供相关协议,导致设计文件无法实施。⑥在整个设计周期内(不含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阶段),经发包人不定期检查设计人封闭设计办公地点,如发现3次(含3次)出现2名以上(含2名)分项负责人以上人员(含分项负责人)不到位。当设计人发生上述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当设计人发生第5.2(13)项①目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课以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并不再接受设计人参与发包人后续项目的投标。当设计人发生第5.2(13)项②目情况时,发包人将有权课以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不再接受设计人参与发包人后续项目的投标。当设计人发生第5.2(13)项③目情况时,设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其相应修复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设计人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将对设计人进行索赔。当设计人发生第5.2(13)项④目情况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其修复费用,发包人有权课以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当设计人发生第5.2(13)项⑤目情况时,除由设计人继续完成补充设计外,发包人将有权课以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当设计人发生第5.2(13)项⑥目情况时,发包人将有权课以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将履约情况上报行行业管部门。除上述规定外,对于设计人其他违约,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课以设计人签约合同价1‰~10%的违约金。○7按照工程施工进展,设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业主发出通知要求,派遣不少于2名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且该设计代表应为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分项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设计代表时,设计人应征得业主的同意,设计人应按照业主批准要求及时更换设计代表。如果设计人未能在业主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派驻合格的设计代表服务于现场施工,每延期1天支付5000元违约金(从第一次要求更换设计代表的日期计起),直至设计人派驻了合格的设计代表服务于现场施工。当违约金额达到30万元时,业主有权在收取设计人违约金的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8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分包的,业主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或计扣设计人本合同价5%作为违约金。○9设计人进行地质勘察期间,须至少提前两天将终孔的计划和工作量通知业主,业主将对地质勘察进行不定期抽查。为核实地质资料真实性,业主有权邀请其他单位对已完成的钻孔进行复查,如发现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实际情况,复查所需的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处5万元/孔作为违约金。如果抽查过程中或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人上报的钻探资料累计3个路基钻孔深度与实际验孔深度偏差大于6米以上或桥梁桩基钻孔单孔偏差大于0.5米以上,按设计人违约处理,设计人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业主将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或计扣设计人本合同价5%作为违约金; ○10如果各阶段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设计人应无偿进行修改设计,直至设计文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如果同一阶段设计文件连续两次因设计质量问题未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业主将有权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按本合同价的5%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作为延误业主工期的补偿。设计人因违约对业主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业主的损失时,业主有权向设计人追偿所有损失。○11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业主将根据《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考核办法》对设计人工作的质量、进度、服务进行考核,如果设计人工作被综合评定为D级,设计人应向业主支付本合同价的5%的违约金,业主也有权直接在应支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中扣除该违约金,且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引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同约定须提交资料的,每延期1天,业主将按本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0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价的5%收取或计扣违约金。具体时间计算按照合同书第三条计算。如果由于设计人原因引起组织验收会议、评审会议的推迟的,每延期1天,业主将按本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0天,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价的5%收取或计扣违约金。○13在施工期间以及缺陷责任期内需要补充、更改、完善或者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处理,设计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每延期1天,业主将按本合同价的1‰收取或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直至设计人提交了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违约扣罚金额达到本合同价的5%时,业主有权在收取违约金的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4如因设计方概预算编制错误、漏项而引起概算偏差,累计偏差超过批准概算10%以上的,扣减概预算编制费的30%。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发包人有权在设计人的履约担保或勘察设计费中扣除或者另行收取。因设计人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时,设计人应及时将已完成的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无偿提交给发包人。5.2(17)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若设计人由于特殊原因需更换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若设计人自行更换人员,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勘察设计费。5.2(18)设计人派驻设计代表时应一并配置其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设备,包括电脑和图纸打印、交通工具等设备。后续服务的时间长短应满足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未获发包人同意不能撤离。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除满足合同协议书第七.1条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参与了本项目的现场勘察和设计工作;(2)能现场解决设计变更和出图(重大变更除外)。6 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将通用条款6.2款修改为: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暂行)》及合同谈判备忘录、澄清文件,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5、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6、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7、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基本情况;8、勘察设计工作大纲;9、委托书;10、廉政合同。7 费用与支付7.1.2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固定总价(除合同规定调整外)。将通用条款第7.1.3项修改为: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施工图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将通用条款第7.2 条修改为:7.2 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业主将按下述进度分期支付:1、本合同书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10%;2、初测初勘外业完成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10%;3、初步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1个月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暂定合同价的35%。如业主要求分段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按完成的设计任务占整个项目的比例支付设计费,并按该部分设计费用的80%进行支付,其余费用在初步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支付。本次支付额计算公式为:分段初步设计费=合同价×15%×分段初步设计投资估算÷项目估算总投资×80%。4、施工图设计通过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复)1个月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65%。 如业主要求分段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完成的设计任务占整个项目的比例计算设计费,并按计算费用的80%进行支付,其余费用在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支付。本次支付额计算公式为:分段施工图设计费=合同价×25%×分段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总概算×80%。5、施工实施配合期间每半年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的5%,在交工验收前,支付至勘察设计合同价的90%,同时,交工验收前业主累计付款不超过确定的勘察设计费的90%。6、项目建设未能按计划正常推进(施工图设计修编提交后18个月内未能开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条第5款支付比例。7、本工程交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补充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费的95%。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不留尾款。9、在业主支付合同款项前,设计人须向业主提交相同金额的完税发票并负责完税费用。10、如果存在地质勘察(钻探)资料经施工验证有误、设计存在错漏、违反技术规范和有合同约定的处罚、扣款事项发生,则根据合同扣除相关款项后再行支付当期设计费。将通用条款第7.5 条删除。将通用条款第7.6 条修改为:7.6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进行调整。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本款约定为: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进行调整。7.7 质量保证金本款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出具竣工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不留尾款。8 其它8.4 争议的解决8.4.1 如有争议,可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中山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4篇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广东省和中山市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如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频发,则以新频发的为准。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代表人的同意。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1.(JTJ003-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2.(JTJ025-86)《公路钢结构桥涵设计规范》3.(JTJ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4.(JTJ004-89)《公路抗震设计规范》5.(JTJ062-91)《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6.(GBJ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7.(JTJ018-97)《公路排水设计规范》8.(JTJ/T006-9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9.( 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10.(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1.(JTG B06—2007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12.(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上、下册)13.(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14.(JTG/T B06-03—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5.(JTG C30—2002)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16.(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17.(JTG/T C22—2009)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18.(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19.(JTG D20—2006)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20.(JTG D30—2004)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21.(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22.(JTG D50—2006)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23.(JTG D60—2004)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24.(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25.(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26.(JTG D63—200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27.(JTG/T D65-04—2007)《公路涵洞设计细则》28.(JTG D70—200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29.(JTG D80—200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30.(JTG D8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31.(JTG/T D8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32.(JTG D82—2009) 《公路交通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33.(JTG E40—2007)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34.(JTG H20—2007)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35.(GB50153—2008)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36.(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37.(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38.(建标[1999]278号)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39.(公设技字[2000]285号)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 第5篇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中山市建设单位(甲方):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1: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设计人全称) (下称“设计人”)将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姓名)(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年 月 日 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篇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投标人:日期:年 月日 一、投标函(招标人全称) :1. 经现场踏勘和研究(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勘察设计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其中投标价详见报价函。2.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通知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3. 项目负责人姓名: 性别:年龄:现任职务: 职称: 。4.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5. 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 我方以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函同时递交。8. 在此我方郑重承诺:我方将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承诺为:我方提供的后续服务满足发包人工程实施要求,若我方未提供高质量的后续服务,发包人可视为我方违约。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网 址:电 话:传 真:邮 政 编 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 位 性 质:地址:成立时间:年 月日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拟投合同段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年月 日17:00(北京时间)之前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采用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凭单或转账凭单复印件,并应保证电汇凭单或转账凭单复印件清晰可辨。电汇凭单或转帐凭单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四、资格审查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勘察资质等级其中高级职称设计资质等级中级职称营业执照号各类注册人员注册资金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上述所有执照、证书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如果投标人的企业名称发生过变更,则应出示相关部门(仅指工商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变更证明,否则涉及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所有材料或证明资料均视为无效。(4)本表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应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 (二)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项目等级项目总投资合同价格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周期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描述备注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五年(2007年7月~投标截止日)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企业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合同协议书、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的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3)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 “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5)本表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应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 (三)近五年完成项目获奖情况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奖项名称项目负责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注:(1)本表所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的奖项指近五年(2007年7月~投标截止日)已完成的公路或市政路桥行业设计(或研究)项目获国家级或部级(均指由交通部、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项目奖项。(2)提供项目获奖书证明材料的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3)本表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应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姓名年龄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类似勘察设计经验年限注:(1)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2)投标人应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要求的基础上,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以及自身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自行配置,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要求增加相应专业工程师。(3)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业务章或确认章)或提供购买社保的相关证明。社保具体时间见须知表附录;(4)本表所有人员(除身份证外)要求证明材料,包括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职称资格证书、获奖证明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应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未提供原件备查,招标人有权不予考虑相关人员。 (五)主要人员资历表1. 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身份证号码职称为投标人服务时间(年)在本合同中拟任职学历年毕业于 (学校)(专业)2. 经历时间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和金额)担任何职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联系电话……97.01-98.01……06.01-07.01……3. 获奖情况4. 目前承担的任务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四)中所列人员相一致,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获奖证明的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2)各专业分项负责人获得过国家或部级奖项(均指由交通部、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3)本表所有人员(除身份证外)要求证明材料,包括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职称资格证书、获奖证明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等),应在开标现场提供原件备查,未提供原件备查,招标人有权不予考虑相关人员。 (六)投标人信誉情况表投标人应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在此对其信誉情况做出说明。 (七)投标人与其他单位资产关联、隶属关系框图本框图须提供涉及投标人利益关系的所有资产关联情况,应在本框图内明确显示投标人的投资人、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 五、其他材料 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第二卷技术建议书)投标人: 日期:年 月日 技术建议书 投标人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20000字以内):(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2)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3)勘察设计工作计划安排。(4)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6)其他建议。(附必要的图纸) 图 框 格 式 投标人 工程勘察设计 (图名)图 号时 间年月 说明:上、下及右页边距分别为1cm,左页边距为2.5cm。中山市纵四线终点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第三卷报价清单)投标人: 日期:年 月日 一、报 价 函致: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现场踏勘和研究(拟投合同段名称)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后,我方就上述勘察设计任务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根据分析计算,我方愿以投标价人民币(大写) 元(¥ ),完成本招标项目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接受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8款规定的对本投标价进行的“算术性修正”。同时,我方承诺:本投标价最终受“通用合同条款”第7.1款的约束和调整。投 标 人: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年月日 二、报价清单说明1、“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勘察设计技术要求”一起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意见和强制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原始资料,在编制完成技术建议书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含勘察、设计工作量等),并以此做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费的基础。2、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勘察设计费计入相应的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测量、勘察、测试、设计、专题研究等为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勘察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招标配合和施工配合)、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的各种会议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3、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及费用划分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的规定。4、投标人应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招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5、“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在本项目水上勘察实施过程中,航道、海事、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水上监管服务以及需要采取的一切措施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7、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投标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合同段工程勘察设计的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如需要)、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全部基础资料等)、后续服务及设计协调(如需要承担协调)的全部费用。8、“报价清单”应单独密封在第二信封中,并注明“投标文件第三卷“报价清单”。9、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10、本项目的旧路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投标人进行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时,需对现有的旧路进行旧路检测,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综合考虑,业主不另行支付。12、……(投标人根据报价需要可填加内容)。 三、公路工程勘测工作报价清单表(拟投合同段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实物工作量 单价金额 合价金额 1 控制测量-1 一级 km -2 二级 km -3 二等 km -4三等 km -5 四等 km…2 地形图测绘(陆地)-1 1:500 幅 -2 1:1000 幅 -3 1:2000 幅 -41:50000 幅 -5 1:10000 幅…3 水下地形图测绘-1 1:200 幅 -2 1:500 幅 -3 1:1000 幅 -4 1:2000 幅…4 航空测绘-1 1:500 幅 -2 1:1000 幅 -3 1:2000 幅…5 勘探 -1 钻孔 m-2 井探 m-3 槽探 m-4 洞探 m-5 标准贯入试验 m-6动力触探 m-7 静力触探 m-8 地质雷达 点 -9 地质雷达 km-10物探-a-电法 点 -b-地震法 点 -c-地震法 km -d-声波 km -e-测井 点-f-测井 m…6 初测 km… 7 定测 km… 8 一次定测(如有) km… 合计注:1、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勘测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别列出并填写本表各勘测项目的分项及子项。同时,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面。2、公路工程勘察中的1:2000地形图是按照宽度0.4公里计算收费的。3、对于一次勘察,施工图阶段的补充定测,正线长度在30公里以下的独立项目,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勘察收费附加调整系数,参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表14.3-2。投标人应在本清单中详细列明。4、钻探应满足《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和《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JTJ062-91)等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达到业主要求。工程勘察常规性钻探已包含在初勘(测)及定勘(测)报价中,钻孔报价清单表暂按米进行报价。在勘察钻探开始前,中标人应提交钻探方案报业主审定,并以业主审查的钻探方案中确定的数量进行结算,未经业主审查而自行确定钻探方案时,业主有权不认可中标人的实际钻探数量,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四、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拟投合同段名称 ) 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实物工作量单价金额合价金额一初步设计1公路-1Ⅰ级-2Ⅱ级-3Ⅲ级…2桥梁-1Ⅰ级-2Ⅱ级-3Ⅲ级-a河槽内桥梁-b河滩内桥梁…3隧道-1Ⅰ级-2Ⅱ级-3Ⅲ级…4立体交叉-1Ⅰ级-2Ⅱ级-3Ⅲ级…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6环保、水保及绿化景观设计…7专题研究…二施工图设计1公路-1Ⅰ级-2Ⅱ级-3Ⅲ级…2桥梁-1Ⅰ级-2Ⅱ级-3Ⅲ级-a河槽内桥梁-b河滩内桥梁…3隧道-1Ⅰ级-2Ⅱ级-3Ⅲ级…4立体交叉-1Ⅰ级-2Ⅱ级-3Ⅲ级…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6环保、水保及绿化景观设计…7专题研究…三其他…合计注:1.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和设计工作内容,分别列出并填写本表各设计项目的分项及子项。2.本清单表中“其他”是指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提供相关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3.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面。 五、工程勘察设计报价清单汇总表(拟投合同段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序号项目费用合计备注(1)公路工程勘察(2)公路工程设计(3)合计(1)+(2)(4)浮动比例%(5)浮动后合计(3)×[1+(4)](6)投标报价总计(5) 六、勘察设计工作量计算及报价计算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报价由投标单位自定格式,但必须详细说明计算过程。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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