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及运维项目需求评审公告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及运维项目需求评审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及运维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单位受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于2020年10月22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采购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及运维项目
二、公示期:2020年10月27日
三、论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需要论证事项。
四、采购需求(详见附件一)
五、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二)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75号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12号楼1单元2203室
项目联系人:张丽敏
电话:153*****465
电子邮件:sxbkzb@163.com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一: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项目招标技术需求
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等相关监测规范执行,并通过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验收。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在现场安裝并正常运行后,在验收前须进行调试,调试完成后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性能指标应符合附表1调试检测的指标要求。
一、调试检测一般要求
1.在现场完成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后,系统投入试运行。
2.系统连续运行168h后,进行调试检测。
3.如果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则需要重新进行调试检测。
4.调试检测后应编制安装调试报告。
5.参比方法比对调试可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抽样完成。
二、试运行要求
1.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试运行至少60d。
2.因系统故障等造成运行中断,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试运行。
附表1:
PM10和PM2.5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项目 | |||
序号 | 检测项目 | PM10连续监测系统 | PM2.5连续监测系统 |
I | 温度测量示值误差 | ±2℃ | ±2℃ |
2 | 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 | ±1kPa | ±1kPa |
3 | 流量测试 | 每一次测试时间点流量变化±10%设定流量;24h平均流量变化±5%设定流量。 | 平均流量偏差±5%设定流量: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
4 | 校准膜重现性 | +2%《(标称值) | +2%《(标称值) |
5 | 参比方法比对调试 | 斜率:1±0.15;截距:(0±10)μg/m3;相关系数≥0.95。 | 斜率:1±0.15;截距:(0±10)μg/m3;相关系数≥0.93。 |
六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招标技术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等要求,我市在综合示范区学府产业园区的学府花园、唐槐产业园区的太原大学、阳曲产业园区的东客站、中北高新区、清徐经济开发区和太原机场分别新建1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同时在清徐经济开发区新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内增加1套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
二、总体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工作,加强系统维护主动性,做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连续运行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单站、单项数据捕获率大于90%。
三、服务范围
本项目运维对象为太原市6个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期限为三年。运维服务范围包括:各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消防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以及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保障等工作。接受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站内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正常传输监测数据。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点位变更、撤销等点位管理工作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三部分。其中,监测仪器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设施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硬件、钢瓶气、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防设施等。
各站点的监测项目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每日零点校准报告、每周跨度校准报告、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数采软件及技术支持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提供。
四、运维工作要求
(一)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配备标准按照6个站点考虑)
1、运维服务机构应保证配备的专业运维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中标的运维服务机构至少选派1名驻场(场地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6个站点的运维管理、数据审核以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它工作(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运维服务机构应保证配备的专用车辆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提供相关车辆的行车证(行车证中的车主名称必须与机构名称或机构法人名称一致)。
4、运维服务机构投入本项目的运维人员须持证上岗。
5、运维服务机构必须逐一提供运维所需的工具、备件、耗材等的配置情况。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必须提供配置清单,且所提供的备件、耗材等须能保证原有站点的仪器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并附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各站点主要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等信息见附表1。)
6、运维服务机构须至少为每三个子站配置一套备机,备机包含主要监测设备、数采设备等,提供的备机为此项目专用。须提供备机配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品名、品牌、型号、数量、来源等)。投标单位为备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做本项目的库存设备清单;已经购买备机的,须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生产商签订了保证48小时内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7、运维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具体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质量保证实验室等,制定相应质控措施。
8、运维服务机构须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质量控制设备。
9、运维服务机构应为项目配备足够数量的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PM10与PM2.5需同步采样,所以需单独配置,一套采样器指PM10与PM2.5采样器各一台),要求每个市控站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每次比对监测不少于5组样品,PM10与PM2.5应同步开展比对。采样器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采样流量为16.67L/min(须提供开展手工比对的工作方案、采样器配置情况清单、通过适用性检测证书。投标单位为采样器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库存设备清单,已经购买的,须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件;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采样器生产商签订了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10、运维服务机构须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配齐本项目所涉及到的所有必要资产,包括备机、耗材、质控设备等,所配备的内容需满足工作要求。如有不足,投标单位必须补齐,否则,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有权以中标人虚假应标为由,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进一步追索中标人相关责任。
11、中标的运维服务机构应为每个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备等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保额不得低于其实际价值。
(二)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服务机构在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市控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质量管理。
2、配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3、市控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市控站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上报。
5、市控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6、市控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7、市控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数据传输正常。
8、开展对6个市控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9、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24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10、市控站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站房租赁费、电费和通讯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运维服务机构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11、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省厅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服务机构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
12、中标单位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签订运维合同半年内须完成所有市控站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的第一次量值溯源工作。
(三)运维质量要求
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市控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5、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四)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管理部门关于城市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出台新的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2)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市控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当市控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余时段的故障应在当日上午10点前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7)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8)每天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单位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当天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审核报送的,可顺延一日审核报送,最多顺延二日。对于未能按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数据,须于数据产生一周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书面审核结果及未能按时完成审核的原因。每月1日12:00前必须将上月所有审核结果报送至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单位。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周至少巡视各站点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1)查看各站点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等。(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5)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是否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6)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7)检查市控站的通讯系统,保证数据传输正常。(8)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9)在冬、夏季节应注意各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10)应及时清除各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11)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县级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12)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13)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14)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15)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重污染期间适当加密清洗。(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采暖期和沙尘天气应加密清洗。(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6、每半年工作内容如下:(1)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3)更换振荡天平法颗粒物分析仪旁路过滤器,进行K0值检查。(4)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必要时校准。(5)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市控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6)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7)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7、每年工作内容如下:(1)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2)每个市控站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要求每次比对监测不少于5组样品,PM10与PM2.5应同步开展比对,比对工作尽量安排在采暖期,同时要接受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安排的其它临时性比对工作。
8、运维单位应建立市控站维护档案
将市控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的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1)运行维护记录表。(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6)市控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8)市控站室内外环境记录。(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10)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9、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2)对于使用超过8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太原市生态环境局。(3)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有权终止合同。
11、质量控制要求
中标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中标方在每个站点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中标方应每年将市控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溯源到标准设备,每半年将市控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上一级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市控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中标方所用的流量检查设备应每季度向标准设备溯源。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
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①安装时。②移动位置时。③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④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⑤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⑥达到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中标方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处理并上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单位。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异常数据处理的方法。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中标方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除外)。(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颗粒物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
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
五、项目考核标准
采购单位根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考核运维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工作。考核细则待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一个月后,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协商确定。
附件二:
专家论证意见表 | |||
项目名称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及运维项目 | ||
采购人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 ||
采购项目内容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6个市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比对监测及运维项目 | ||
预算金额 | *******.00元 |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论证依据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论证事项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需要论证事项。 | ||
论证专家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张艳琴 | 高级工程师 | 太原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 |
赵琳 | 高级工程师 | 省机电设计研究院 | |
卫艳丽 | 高级工程师 | 山西大学 | |
论证专家意见汇总 | 1、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项目执行了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本项目落实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本项目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本项目竣工时再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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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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