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招标公告

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招标公告


房地产管理局
公 安 局
规 划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建 委
城 管 执 法 局

滁房联字〔2012〕63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房屋征收(迁)认证
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琅琊、南谯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滁州市房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2月24日“大滁城”建设指挥部第七十三次指挥长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房屋征收(迁)认证
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征收(迁)认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征收(迁)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认证,以被征收(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所记载为准。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对被征收(迁)房屋用途未记载,以及记载的建筑面积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证。
(一)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未记载房屋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认证。土地使用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企事业单位房屋按办公或厂房认证,个人房屋按住宅认证。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办公或厂房,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记载用途认证。
(三)在被征收(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房屋户型范围内,有误差的,以实际丈量面积认证。
三、国有土地上沿路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且2009年前领取营业证照,按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提供纳税凭证的,可按正在经营的一层一进面积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沿主干道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可在指定地点按商业房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格购买相近面积的用房。
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有的(航拍影像图无法判定,可结合地形图等有关证据综合判定),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房屋按厂房或办公用途认证,个人房屋按住宅认证。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按下列政策认证。
(一)集体土地房屋征迁中被征迁人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仍在本村民组的人员。认证的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面积安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和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1998年以后(含1998年)大、中专毕业生,入学前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未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享受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3、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4、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招工等原因转变户口性质,仍在原籍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
5、市征收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按分户处理;符合分户人员名单应由所在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公示。
(三)独生子女、“双女户” (异地有宅基地或者享受政府房屋福利政策的除外)和户籍在本村民组的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壹人户按80平方米安置,但夫妻双方离婚且都在征迁范围内的每方按40平方米安置。
(五)2008年7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民组的户口,除以下三种原因迁入外,一律不得认证为安置人口。
1、因婚嫁,随夫(妇)迁入的;
2、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新出生婴儿随之入户的;
3、年满60周岁以上,其子女是唯一赡养人,投靠子女迁入的。
(六)2005年前因发展小城镇,地方政府鼓励周边居民在小城镇所建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手续,属农业户口被征迁人退出原籍宅基地的,属非农业户口被征迁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的,可按下列方式予以认证。
1、本镇辖区内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家庭人口认证安置;
2、非农业户口和本镇辖区以外的农业户口,在证载或批准建设面积内,结合产权人户籍家庭人口认证安置;
(七)被征迁人家庭的应安置人口中已在其它地块征迁时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不再予以认证安置。
(八)除上述情形外,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口,一律不予安置。被征收房屋是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有的,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经调查,被征迁房屋是2005年航拍前建设或购买(需提供原始购地建房手续或村民组、村委会或社区、乡镇或办事处三级证明),实际居住至今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每户可按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住房;不足80平方米的,可按80平方米购买,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六、被征收(迁)人安置时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必须依房确定被征收(迁)户,除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外,一栋自建楼房只能认定一个被征收(迁)户。没有相关资料证明,以村民组、村(社区)、乡镇(办事处)三级确认的户数为准。
七、2005年航拍影像图上无的房屋,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以及不予认证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
八、违反上述规定予以认证安置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由市房产局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6月18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的《滁州市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报:“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副指挥长
抄送: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各指挥部办公室
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2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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