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公告
平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公告
《平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平山区环保局现设有办公室、综合科、审批科、总量科、信访科、督改办、企业科、三产科、生态环境科、工业科等10个科室。机关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现有机关行政编制3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环保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前事业编制数14人,改革后事业编14人,现已整合进平山区综合执法大队。
1.办公室(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综合科(组织、人事、党建、纪监环境保护教育、绩效考核、三抓三促、重强抓等工作)。
3.审批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4.总量科(环境统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减排、法制等工作)。
5.信访科(信访工作)。
6. 督改办(审批、土壤、全国污染源普查、环保督察汇总等工作)。
7.企业科(企业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
8.三产科(三产业环境监察、信访处理等工作)。
9. 生态环境科(供暖企业监管、生态红线划定、农村环境治理、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12369信访平台等工作)。
10.工业科(医疗机构监管、辐射监管、汽修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8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修订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8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
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三)部委规章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全区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牵头协调处理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及省、市减排任务,承担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的组织实施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种类型的地质遗迹环境保护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一)局长
负责局内全面工作
(二)分管副局长
1.负责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环境教育、廉政建设、循环经济、工青妇;
2. 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分管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应急与安全、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信访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1.办公室主任:
(1)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2)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科员:
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组织、人事、党建、纪监环境保护教育、绩效考核、三抓三促、重强抓等工作
1.科长:
(1)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2)组织、人事、党建、纪监环境保护教育、绩效考核、三抓三促、重强抓等工作;
(3)负责联系区委群团人大政协歌部门。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三)审批科: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1.科长: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四)总量科:环境统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减排、法制等工作
1.科长:负责总量科:环境统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减排、法制等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五)信访科:负责信访工作
1.科长:负责信访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六) 督改办:负责审批、土壤、全国污染源普查、环保督察汇总等工作
1.科长:负责审批、土壤、全国污染源普查、环保督察汇总等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七)企业科:负责企业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
1.科长:负责企业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等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八)三产科:负责三产业环境监察、信访处理等工作
1.科长:负责三产业环境监察、信访处理等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九) 生态环境科:负责供暖企业监管、生态红线划定、农村环境治理、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12369信访平台等工作
1.科长:负责供暖企业监管、生态红线划定、农村环境治理、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12369信访平台等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十)工业科:负责医疗机构监管、辐射监管、汽修行业监管等工作
1.科长:负责医疗机构监管、辐射监管、汽修行业监管等工作;
2.科员: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各项工作。
六、配套制度:
2. ××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 ××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4. ××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5.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6. ××局投诉举报制度
7. ××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8. ××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
平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山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行政违法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平山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造成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五条 在认定和追究过错责任工作中,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阻挠调查或作伪证的,适用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追究部门与机构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追究。需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追究过错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追究。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是该部门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执法过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过错责任;
(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过错责任初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追究范围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一)被人民法院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嫌执法过错行为的;
(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伪造证据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办理期限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及幅度的;
(五)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六)因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不制止、不处罚违法行为的;
(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十)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十一)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二)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经过调查后确认为过错的,应当根据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两人以上行使职权,在执法中同意或提出错误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持错误意见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其中,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批后,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审核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当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按规定应报批而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违反规定直接决定或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七)各级领导通过审议案件或其他方式使执法人员按其错误意见行事,或不恰当地改变承办人的正确处理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各级领导承担责任。
(八)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过错的,决策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负相应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明确或相互不一致造成适用时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相对人、其他有关部门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或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串供或者提供假证据,涂改、伪造或者毁坏证据、捏造事实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执法过错拒不纠正以及其他阻碍、干扰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举报或投诉涉嫌执法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予受理。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应予立案。
(二)调查。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后,应当告知过错责任人立案的时间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过错责任予以认定。
(四)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根据过错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应自批准调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过错责任确认意见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对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书面决定应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过错责任追究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一律按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办理。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六章 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对确认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责令过错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其执法活动。被暂停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证应由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予以收回并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回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或者一年内两次出现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过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还可以建议行政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件;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而造成过错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过错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重大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八条 对过错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经济责任,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奖金,赔偿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确认过错责任后,取消过错责任人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其所在部门的领导年终干部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平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
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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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山区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教济途径等行政扶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教济权、监督权, 自党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圣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执法主体的公示。包括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贵、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的公示。包括本部门和本部门所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区域、工作单位和证件编号等;
?(三)执法依据的公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委托执法依据等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的公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救济渠道、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
?(五)清单信息的公示。包括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教济渠道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四)明示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从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三)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严格落实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四)公开并报送年度情况。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数据。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以本级政务网站为主要公开载体,以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地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有关栏目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上传、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环境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环境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指引,制定本级环境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文本,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二)规范音像记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系统全区统一适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结合本机关执法实际,建立健全本机关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详细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服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司法机关对我局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和督促以及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体系。根据本机关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管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件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管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培训宣传。加强本系统“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或业务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四)加强监督检查。把“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规问责。
(五)保障经费投入。结合实际制定本局全市统一的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本局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财务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我局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六)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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