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化学、病原中心科研设备采购项目(01包)质疑答复
西南医科大学化学、病原中心科研设备采购项目(01包)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28 13:03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美泰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1幢13层15号
授权委托人:谢晓雪、181*****578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舒女士***-*******转725)
因四川美泰康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西南医科大学化学、病原中心科研设备采购项目(01包)(采购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9月24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本项目01包中标人成都瑞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所投产品爱丁堡品牌FS5稳态荧光光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以下技术参数要求:
(一)、1.1稳态光谱:紫外-近红外光谱范围,校正的激发谱、发射谱、同步谱、三维谱、单点动态扫描,光度计功能;可变波长荧光动力学扫描;单点超快动力学扫描;
(二)、★2.3.灵敏度:≥15000:1(R928P光电倍增管,Ex:350nm;Em:397nm;5nm带宽,响应时间1s;S/N=(I397-I450)/(I450)RMS))和≥5500:1((R928P光电倍增管,Ex:350nm;Em:397nm;5nm带宽,响应时间1s;S/N=(I397-I450)/(I450)1/2))。
(三)、2.4.3波长准确度:优于±0.3nm;
(四)、★2.5.3.2升级近红外检测器必须能够采用标准配置氙灯激发测量单线态氧(提供用户文献佐证);
(五)、2.7.1可变波长荧光动力学扫描:容许>10组不同波长对,“顺序”或“交错”式荧光动力学扫描。主要用于混合样品体系的多种组分同时快速动力学扫描测量(此参数在交货时须进行参数验证;);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向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送质疑书扫描件,并要求相关供应商就质疑事项作出说明,相关供应商已作出回复。我单位依法组织了原评审委会进行复议。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复议意见,做出如下回复:
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对该项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瑞利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查看质疑函中所附证明材料,其并不足以证明瑞利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本项技术参数要求,且瑞利公司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声明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2.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对该项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瑞利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FS5稳态荧光光谱仪只提供R928P光电倍增管,Ex:350nm;Em:397nm;5nm带宽,响应时间1s;S/N=(I397-I450)/(I450)1/2)算法的灵敏度指标,不满足灵敏度:≥15000:1(R928P光电倍增管,Ex:350nm;Em:397nm;5nm带宽,响应时间1s;S/N=(I397-I450)/(I450)RMS))”,瑞利公司回复称:“爱丁堡在公开资料中只公布SQRT法(即公式为S/N=(I397-I450)/(I450)1/2)的计算方法)的灵敏度结果是因为爱丁堡公司认为这个计算方法更具代表性,并不代表爱丁堡FS5不能测量和计算其他方法的灵敏度。”且瑞利公司再次声明了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3.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对该项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瑞利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爱丁堡公司英文官网显示FS5稳态荧光光谱仪波长准确度为±0.5nm”,瑞利公司回复称:“爱丁堡仪器公司对于技术参数的态度较为保守,实际产品性能完全可以达到比公开指标更高的水平。通过已经安装的同型号仪器的出厂检验报告可以说明,爱丁堡FS5的波长准确度完全可以达到<±0.3nm。”且瑞利公司再次声明了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4.针对质疑事项4,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瑞利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并且提供了用户文献佐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人认为瑞利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佐证文件,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我单位调查,亦未发现瑞利公司有提供虚假佐证文件的情况,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5.针对质疑事项5,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该项质疑涉及的技术参数在评审时已做扣分处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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