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长宁公安分局经济风险洞察系统建设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本项目响应人资格要求完整如下:(1)响应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2)响应人及其响应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条件;(3)响应人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服务队伍。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宁公安分局经济风险洞察系统建设竞争性磋商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6-********-****(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C********)
3、预算编号:06-20-04642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本项目拟建设经侦资金分析研判室和电子数据采集分析室,以资金查控分析研判、数据采集分析为核心的经侦数据研判中心,一方面为案件分析研判、落地打击提供支撑,另一方面让高发类型案件的防范预警成为可能。(2)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交付地址:按照磋商文件要求
6、交付日期:按照磋商文件要求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政策规定
10、最高限价:*******元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
12、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10-28 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04 17: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扫描件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的扫描件;3)在上海地区固定服务团队的相关说明资料(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4)响应人2019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5) 响应人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的证明资料(近3个月的原件扫描件);6)本单位最新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屏图资料(无需加盖单位公章但应包含查询时间及展开的信用记录结论,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日期在提交报名资料前一周内)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10-28 17:00至2020-11-04 17: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1)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11-09 09: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11-09 09: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楼6楼会议室
2、磋商地点:天山路600弄思创大厦4号楼6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响应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资格;(2)解密时,响应人人应当进行磋商响应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响应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和可以在解密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3)响应人需带正本纸质版磋商文件到现场。
六、发布公告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1)代理机构审核时间: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4日,逾期不再办理(响应人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竞争性磋商文件,完成报名手续);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环节对潜在供应商上传部分证明资料的审核系采购方为便于后续采购活动开展、减少无效投标响应的前置服务,该服务不属于前置资格审查,该服务产生的建议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权利,正式供应商资格审查按法定程序进行。2)响应人提问时间:2020年11月5日11点前接受提问。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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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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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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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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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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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威宁路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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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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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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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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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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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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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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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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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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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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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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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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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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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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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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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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