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设备招标公告

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设备招标公告



江西省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关于乐安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乐安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环境监测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FZDD-LZC(2012)006

(二)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三)招标内容: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采购预算(人民币)

环境监测设备

1

116万元

(四)投标方式:投标报价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最终报价,每种设备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都将被拒绝。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为了确保此次招标的质量,要求参与的供应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有效的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仪、离子色谱仪须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CMC证书)或型式批准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5、投标人若为供应商,则应具备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主要设备(原子吸收仪、离子色谱仪、便携式有害有毒气体分析仪、烟尘烟气测试仪、颗粒物/大气采样器、测氡仪)的生产厂家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书及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6、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企业注册资金大于或等于500万元人民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且加盖投标单位鲜章,若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一览表、服务承诺书装入信封内,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与投标书正本使用同一个密封袋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正本”;其余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在另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注明“副本”字样。

(七)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从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0月12日9: 00~12:00,13: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乐安县乐安大道133号)购买,标书工本费为300元人民币/套,标书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乐安县乐安大道133号)。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代表需出示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法人出示身份证即可)出席开标大会,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投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九)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开标以前,以转帐方式向招标机构交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人的保证金须在开标的前一天17:00(北京时间)以前到账,其后到账的保证金将被视为未缴交保证金而作无效标处理。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者在按中标金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将转交采购方。

投标保证金帐户户名: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115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行。

(十)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经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付55%,余15%在产品试用一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清余款。(不计利息)

(十一)答疑时间:本项目不进行集中答疑,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请于2012年10月16日12:00前以书面形式(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原件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否则视同接受招标文件条款。

(十二)联系方法: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以下联系方式查询。

采购代理机构: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赣东大道891号

联 系 人:黎先生

联系电话: 137*****988

传 真:0793-*******

电 邮:********5@qq.com">********5@qq.com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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