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五批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运维服务招标公告

2012年第五批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运维服务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LNDL2012-05L-GC
1.招标条件
本(批)招标项目已由相应政府发展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招标人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委托辽宁省电力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五 批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运维服务 流标项目公开招标的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2.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及项目名称见下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招标需求一览表。
分标编号服务项目名称
LNDL2012-05L-GC-JJ-SG基建施工项目
LNDL2012-05L-GC-YJ-SG运检施工项目
LNDL2012-05L-GC-YX-SG营销施工项目
LNDL2012-05L-GC-DK-SG调控施工项目
LNDL2012-05L-GC-XT-SG信通施工项目
LNDL2012-05L-GC-JG-SG机关工作部施工项目
LNDL2012-05L-GC-JG-JL机关工作部监理项目
LNDL2012-05L-GC-JJ-JSFW基建部技术服务项目
LNDL2012-05L-GC-WL-GLZX外联部管理咨询项目
LNDL2012-05L-GC-XT-YWFW信通运维服务项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完成相应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在人员、设施设备、资金、资格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付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
(2)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同等或以上技术要求的项目。
(3)取得招标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4)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6)提供的同类服务未因该服务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投标人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8)在国内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后续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3.为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
4.为本(批)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批)次招标相应标包投标。
3.2投标人及其投标的服务须满足相应招标项目的专用资格要求,分别如下。
一、运检部资质要求:
3.2.1 标包 LNDL2012-05L-GC-YJ-SG-19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1 施工项目资质要求:
3.2.1.1.1 500kV施工项目资格要求:
3.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2.1.1.1.3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1.1.1.4具有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环保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3.2.1.1.1.5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1.1.6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有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管理经验。
3.2.1.1.2 220kV施工项目资质要求:
3.2.1.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环保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独立法人。
3.2.1.1.2.2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1.1.2.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1.2.4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有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管理经验。
3.2.1.1.3 66kV施工项目资质要求:
3.2.1.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独立法人。
3.2.1.1.3.2 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三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1.1.3.3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1.3.4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有66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管理经验。
3.2.1.1.4 10kV施工项目资质要求:
3.2.1.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1.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五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五级”及以上资质。
3.2.1.1.4.3 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1.1.4.4 具有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3.2.1.1.4.5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1.4.6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有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管理经验。
3.2.1.1.5 以上未涵盖的技术改造工程、检修工程等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2.1.2 运检施工项目业绩要求:
3.2.1.2.1 500kV及以上线路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线路施工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1000千米(亘长)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1 50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50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3个以上施工业绩。
3.2.1.2.2 220kV线路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线路施工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50千米(亘长)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3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220kV及以上新建或扩建变电站工程3个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4 66kV线路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线路施工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50千米(亘长)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5 66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66kV及以上新建变电站工程2个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6 10kV线路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线路施工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50千米(亘长)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7 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10kV及以上新建变电站工程2个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2.8以上未涵盖的技术改造工程、检修工程应具有相应的业绩。
3.2.1.3 运检施工项目信誉要求:
3.2.1.3.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2009年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公开通报批评。
3.2.1.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3.3 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3.2.1.3.4 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3.2.1.3.5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正常,能满足本招标工程实施需要。
3.2.1.4 运检施工项目安全质量要求:
3.2.1.4.1 工程总体质量评价为优良,确保达标投产。
变电站土建部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工程观感率>90%。
变电站安装部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3.2.1.4.2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的要求。
3.2.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4.4 开标日前六个月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3.2.1.4.5 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3.2.1.4.6 开标日前六个月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3.2.1.4.7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一的;
3.2.1.4.8 开标日前两年内发生施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
3.2.1.4.9 开标日前一年内在招标人其他工程中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
1)营销部资质要求:
3.2.1 标包LNDL2012-05L-GC-YX-SG-63 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1资质要求
3.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五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五级”及以上资质。
3.2.1.1.3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1.1.4具有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3.2.1.1.5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1.1.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具有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管理经验。
3.2.1.2业绩要求
开标日前3年内,投标人具有已建成投产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营销承装或配电工程2个及以上施工业绩。
3.2.1.3信誉要求
3.2.1.3.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2009年至今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现场服务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公开通报批评。
3.2.1.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3.3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3.2.1.3.4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禁止分包规定的行为。
3.2.1.3.5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正常,能满足本招标工程实施需要。
3.2.1.4安全质量要求
3.2.1.4.1工程总体质量评价为优良,确保达标投产。
营销工程部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工程观感率>90%。
3.2.1.4.2营销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5版)》(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年版)的要求。
3.2.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4.3.1 开标日前六个月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3.2.1.4.3.2 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3.2.1.4.3.3 开标日前六个月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3.2.1.4.3.4 开标日前一年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一的;
3.2.1.4.3.5 开标日前两年内发生施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
3.2.1.4.3.6 开标日前一年内在招标人其他工程中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
2)调控中心资质要求:
3.2.1 标号LNDL2012-05L-GC-DK-SG-75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内容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3.2.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2.1.3施工调试单位具备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经验。
3.2.1.4施工调试单位具备相关设备如计算机、网络设备、精密空调、UPS不间断电源的安装调试经验。
3.2.1.5投标方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3.2.2.标号LNDL2012-05L-GC-DK-SG-77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内容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3.2.2.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肆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肆级”及以上资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2.2.3施工调试单位具备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经验。
3.2.2.4施工调试单位具备相关设备如计算机、网络设备、精密空调、UPS不间断电源的安装调试经验。
3.2.2.5投标方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
3.2.2.6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2.2.7.1保修期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电力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 年。
(2)建筑工程保修期
A、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室外上、下水工程及道路工程2年;
B、屋面防水5年;
C、户内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室内外装修2年;
D、供热/供冷工程2个供暖/供冷期。
(3)接地极工程保修期为2年。
(4)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3.2.2.7.2不受保修期限制
承包人在施工、检验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工程质量缺陷的,所需承担的保修义务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2.2.7.3 承包人的调查
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发包人,在监理人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发包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系承包人责任所致,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3.2.2.7.4保修证书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含本数) 向承包人签发保修证书;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每一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保修证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
在运行维护单位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发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承包人的工作已经结束。
3)外联部资质要求:
3.2.1标包LNDL2012-05L-GC-WL-GLZX-01 至LNDL2012-05L-GC-WL-GLZX-03必须满足以下专用资格要求:
3.2.1.1资质、业绩要求
1. 咨询设计公司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咨询设计经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高等院校应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咨询设计经验;社团组织应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咨询设计经验。
2. 具有独立的咨询设计队伍,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主要咨询设计人员应至少有两年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从业经验,并熟悉国家电网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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