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济基〔2017〕20号

各单位:

《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5日经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122次常委会审议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同 济 大 学

2017年12月29日

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落实各部门和各单位职责,做好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工程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同济大学章程》《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进行土建、环境绿化、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更换、装饰、装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划,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管理修缮工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修缮工程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

学校设立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基建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和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展规划部、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能源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后勤集团、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的相关部门包括发展规划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基建处、能源管理中心、后勤集团、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使用单位、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规定。

(一)发展规划部负责学校总体修缮规划和原则的制定。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修缮规划和原则,对立项申请单位提交的立项材料进行必要性审核,按照修缮项目类型和性质转相应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可行性论证,依照学校立项审批程序完成立项;负责汇总梳理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申报材料、组织校内预评审、提交学校会议讨论决策;配合财务处做好上述项目上报、接受教育部评审和检查;组织校内修缮项目立项,建设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参与编报学校修缮预算。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限额标准确定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及相应的审核、审批流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限额下供应商的遴选工作,根据项目申购额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负责采购信息发布,监督超过限额、变更采购方式等项目的报批、报备程序;负责拟定采购合同实施办法、合同审签流程,对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交的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确认,根据合同审批授权和审签流程办理合同备案、审批与签订手续。

(四)基建处参与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对房屋整体或者局部的修缮、装饰装修类工程项目、基础设施维修、校园道路、管路、校园园林环境维修等项目实施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参与方案制定;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修缮项目的工程申购、合同审签申请、现场管理、经费管理、施工结算审核,并指定专人为修缮工程负责人,负责修缮项目的实施管理。

(五)能源管理中心参与能源维修类修缮工程(包括校园上水、电、电控、气、上水和强电管网、防雷等能源设施设备改扩建及维修,节能项目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修缮工程的工程申购、合同审签申请、现场管理、经费管理、施工结算审核,并指定专人为修缮工程负责人,负责修缮项目的实施管理。

(六)保卫处参与消防和技防类建设,以及各类安防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修缮工程的工程申购、合同审签申请、现场管理、经费管理、施工结算审核,并指定专人为修缮工程负责人,负责修缮项目的实施管理。

(七)信息化办公室参与信息化建设、弱电类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工作,并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修缮工程的工程申购、合同审签申请、现场管理、经费管理、施工结算审核,并指定专人为修缮工程负责人,负责修缮项目的实施管理。

(八)使用单位负责5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承担修缮项目的工程申购、合同审签申请、现场管理、经费管理和施工结算审核,并指定修缮工作分管领导为修缮工程负责人,负责修缮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使用单位为校内二级单位〔部、处(室)、院、所〕。各二级单位要做好部门内修缮项目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作。

其他需使用单位参与管理的修缮项目,使用单位指定专人配合实施管理部门参与修缮工程管理。使用单位不明确的,不予立项。

(九)后勤集团参与食堂和学生宿舍类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工作,并作为使用单位指定专人配合实施管理部门参与食堂和学生宿舍类修缮工程管理。

(十)财务处负责修缮项目的经费来源审核和经费核算工作;对接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上报、接受教育部评审和检查;编制学校修缮项目预算草案;根据学校批准的修缮项目预算,下拨项目经费。

(十一)审计处对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工程造价进行检查和评价。

(十二)监察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对修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修缮工程实施归口管理部门

修缮工程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分为以下三类:

(一)能源管理中心、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实施管理的项目;

(二)基建处实施管理的项目;

(三)使用单位实施管理的项目,使用单位自筹经费采购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可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管理,但必须根据项目类型和性质到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报备,且涉及房屋结构改造工程的,必须到基建处报备。

涉及多个部处的复合型项目,根据项目中所占比重较大的部分确定实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上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实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第七条 修缮工程负责人

根据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修缮工程负责人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实施管理的项目:由使用单位修缮项目分管领导担任修缮工程负责人,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负责,并对实施管理中的设计协调管理、采购文件确认、合同拟定、合同履约和经费支出负责。

(二)能源管理中心、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实施管理的项目:由实施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修缮工程负责人,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负责,并对实施管理中的设计协调管理、采购文件确认、合同拟定、变更限额标准的采购方式论证、合同履约和经费支出负责,基建处派联络人进行协调管理。

(三)基建处实施管理的项目:基建处指定专人担任修缮工程负责人,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负责,并对实施管理中的设计协调管理、采购文件确认、合同拟定、变更限额标准的采购方式论证、合同履约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等学校重点工作,以改善教学、生活等基本办学条件,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等为遴选基本原则。

学校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均由使用单位或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立项申请,集中申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发展规划部和教学科研等业务主管部门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财务处审核经费,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完成立项。

第九条 根据学校修缮工程立项标准,将修缮工程分为以下四类:

(一)符合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以下称“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该类项目申请财政部、教育部为中央高校列支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工作的房屋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障校内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安全等需要开展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

(二)学校内部自筹经费(包括校内单位自筹经费)支持的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称“校内项目”)。该类项目不符合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的筛选条件,但因实际情况需要尽快修缮;

(三)学校常规修缮经费项目(以下称“常规项目”)。该类项目属于校内常规的、突发的零星损坏维修工程,包括公共区域、房屋漏水、消防系统、水、电、能源、网络等抢急修项目等;

(四)其他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确需进行修缮的工程。

第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为论证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证明文件。

(一)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包括项目已投入使用时间和最近一次的修缮时间、结构或材质、建筑面积和需要修缮的面积、用途、使用率、现状、危害或不良影响等的阐述;

(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的物理空间、人员配置等基础条件,合理的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等;还应当同步规划、统筹考虑消防技防系统,且须符合消防技防的地方建设标准;水电煤气规划建设应同步考虑使用单位实际需求,并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建设标准;

(三)项目包含的内容,应按照分部分项描述,表述清晰详尽;

(四)项目的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

(五)项目预期的目标及绩效;

(六)本单位决策的书面资料。

使用学校经费,在由校内单位使用管理的、不属于学校的土地或者房屋建筑物中实施的工程项目,还须补充场地或者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协议、工程实施后的管理办法、保障学校经费取得应有收益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校内立项审批程序。

(一)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由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排序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提交学校修缮项目预算论证小组讨论,初选参加校内预评审项目。学校修缮项目预算论证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校需要组织校内预评审,包括现场踏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后提交基建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策。经教育部批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

(二)校内项目由项目归口实施管理职能部门初步审核排序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提交学校修缮项目预算论证小组讨论,初选参加校内预评审项目。学校修缮项目预算论证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校需要组织校内预评审,包括现场踏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后提交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

(三)常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交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审核后,按照修缮项目类型和性质转日常修缮经费管理部门。

常规项目由常规经费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审核。概(估)算在0~2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经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内部工作程序决策立项;概(估)算在20~4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经费管理职能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概(估)算大于40万元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决策后报基建与修购领导小组批准立项;4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在常规修缮经费中安排(嘉定校区常规修缮除外)。

抢急修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常规修缮经费支出,由经费管理部门决定立项。经费所需较高无法在已有预算中列支的,由经费管理部门报财务处另行处理。

(四)其他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教学科研等业务主管部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型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归口管理工作分工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必要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会签,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后概(估)算40万(含)以上提交基建领导小组讨论,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概(估)算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概(估)算5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策。

1.属于零星采购(5万以下)且没有涉及房屋结构调整的修缮工程,已经落实经费的,由经费负责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立项。没有落实经费的,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修缮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报请修缮项目归口实施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会签,经财务处审批落实经费后,同意立项。

2.不属于零星采购的,按照校控预算项目的立项程序申报立项:

(1)使用预算内资金的修缮项目,概(估)算5~2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会签,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立项;概(估)算20~4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会签,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立项;概(估)算4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会签,由资产处与实验室管理提交基建与修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概(估)算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概(估)算5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策。

(2)预算内经费无法解决,需要追加预算的修缮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会签,报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追加预算后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定,概(估)算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概(估)算5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

(一)改善办学条件项目、校内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纳入修缮工程项目库,分为已立项批复和未立项两类,制定三年滚动修缮工程计划。

(二)常规项目、已向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报备过的零星修缮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度整理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纳入修缮工程项目库。

第四章 工程采购与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须具备修缮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采购。立项完成后,修缮工程采购与合同签订程序依次为工程申购、工程申购审批、合同审签申请、合同审批和合同签订。

未通过工程申购、未签订合同的修缮项目不得开工,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由于应急、抢修等原因不得不先于合同签订前开工建设的修缮工程,须得到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修缮工程负责人的书面确认方可施工,并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工程申购和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申购

修缮项目工程申购统一由修缮工程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修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的关键要素,根据采购限额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要求,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采用招标采购的工程,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事先准备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施工设计图应征得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修缮工程负责人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工程量清单按相关规定经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采购和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申购审批流程

按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分类,审批流程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实施管理的项目:由使用单位修缮工程管理经办人提交申请,使用单位修缮项目负责人核实,交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根据使用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能源管理中心、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实施管理的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经办人提交申请,部门修缮工程负责人核实,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根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指定项目联络人,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基建处实施管理的项目:由基建处修缮项目经办人提出申请,基建处修缮工程负责人核实,基建处处长审核,通过后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管理规定,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工程的采购方式根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审签

修缮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同审批与签订申请,合同审签申请人员与工程申购人员一致,应按照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合同审签流程提出申请。申请合同审签应明确开竣工日期和质保期,修缮工程负责人应负责确认合同的技术条款、服务条款、商务条款等并依据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合同审签申请审批与签订

合同审签申请审批流程与工程申购审批流程一致。合同签订时,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修缮工程负责人须在履约代表处签字,合同采购审批通过后,合同文本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设备申购

修缮工程中含设备采购内容且应做设备固定资产的,经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使用单位按采购预算自行申购,以便今后设备的使用管理。

设备的采购申购与合同签订参照学校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第五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落实管理职责,加强修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类项目涉及网络工程的(含光纤、楼内布线的新建或改造),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须事先向网络中心报备;所有涉及改动水电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的,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与能源管理中心报备;所有涉及变动结构、外立面工程的,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向基建处报备;所有涉及消防、技防工程的项目,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向保卫处报备。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及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的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以保证地下管线安全。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变更通知书,并参照学校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校内修缮项目施工队伍管理。每年学校将对校内修缮工程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施工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考评,若施工单位无法满足学校管理基本要求的,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的资格。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一周内,组织包括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向基建与修购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后启动索赔程序。

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竣工图(含能源管线图)及相应的施工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修缮项目的工程审计和工程款支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另有如下规定。

(一)修缮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工程款支付统一由修缮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款支付须按照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流转审核,修缮工程负责人应对工程的形象进度和合同支付条款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工程款未经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得交财务处核算支付。

(二)根据《同济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建安费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他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审计处关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的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成性做出书面承诺。送审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隐蔽验收单、变更设计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以及其他审计所需的材料。

(四)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其中,送审金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归口实施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审计处实施抽审。使用单位自筹经费采购5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不再审计,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抽检验收。

(五)审计后如出现超预算情况,需使用单位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后的工程尾款。质量保修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比例提留,待项目按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签署意见,交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送审造价20万以上)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送审造价20万元以下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最终决算审核结果或者审计结果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数据纳入修缮工程项目库。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将已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纳入项目库,发挥评价结果在修缮项目立项及项目库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对修缮项目立项的监督,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故意拆分项目规避立项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将合同执行情况作为遴选施工企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加强工程预算执行和支付的财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理、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修缮工程实施审计监督,对业务活动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加强对修缮工程安全监管和验收,杜绝出现增量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对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财〔2012〕16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修缮项目,使用校外经费在学校的土地或者房屋建筑物中进行修缮项目参照办法执行。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需自行依法依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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