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市与区县共同维护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供应商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市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供应商的审核登记记录应当程序规范、客观公正。
第二章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四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一般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登陆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通过政府采购专栏下载供应商申请登记表,如实详细地填写供应商申请登记表。
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体制;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六)工程类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需三级以上)
(七)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八)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供应商资格认证登记,需填报一式两份的《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表》,并提供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其中原件返回):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3、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附贷款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5、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6、特许经营许可证书、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
7、企业两年度年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8、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主要业绩介绍;
9、以联合体形式申请供应商资格认证登记的,应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
10、供应商申请资格认证登记均出于自愿,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第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八条在信息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包括参加政府采购次数和表现。
(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状况,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采购管理办公室记录在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八)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九)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市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十条市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市采购管理办公室反馈,经市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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