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疫情防控特别国债拟采购的环卫设施设备(第三包)质疑答复公告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疫情防控特别国债拟采购的环卫设施设备(第三包)质疑答复公告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疫情防控特别国债拟采购的环卫设施设备(第三包)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30 16:23


质 疑 答 复



质疑供应商:四川和天下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园区兴业路三段109号


邮编:637000


法定代表人:杨春


授权代表:许兆军 联系电话:130*****196


质疑答复人: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蒋女士联系电话:189*****773


质疑项目编号:****************


收到质疑书日期:2020年10月23日


答复质疑书日期:2020年10月30日


四川和天下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因认为“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疫情防控特别国债拟采购的环卫设施设备项目”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23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书,我单位于2020年10月23日收悉并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限制供应商经营范围。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3.“评标程序投标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在资格性检査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4)投标人超出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经 营范围(业务范围)投标的”,限制供应商经营范围违反我国有关釆购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査工作 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727号)》(见证明材料1)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 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査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釆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质疑请求:建议删除此项限制供应商经营范围的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二:签订合同期限不合理


事实依据:投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28.签订合同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釆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结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从中标到交货供应商只有9天时间,这么短的时间,要完成车辆生产、改装、出厂检测、供货、运输等环节,时间上根本来不及,除非已经有符合招标要求的现车。


法律依据:《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釆购人应当自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 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釆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质疑请求:建议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时间。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第六章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主要技术参数设计违法采购法有关规定


1、长≥9450mm、宽≥2550mm、高≥3650mm设定与本次釆购需求不相适应。


事实依据:对于专用车而言,第一实现车辆的应有功能、第二确保性能的可靠性、第三确保技术的先进性是最重要的,长宽髙属于专用车一般技术参数,不属于功能性技术参数,招标文件设计此参数,实质是通过技术参数设计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釆用任何方式,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釆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釆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请求:建议删除。


2、△整备质量≥15000kg,具有限制性,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经査询汽车公告网站,能满足此项参数要求的25吨以上3轴压缩式垃圾车仅有NZ5252ZDJ型压缩式对接垃圾车、HCQ5250ZDJDF6型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参数设定明显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三、政府釆购文件编制(三)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质疑请求:建议扩大参数为整备质量≥12000kg。


3、技术参数完全照搬HCQ5250ZDJDF6型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公告参数,且具有唯一性,违法采购法有关规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长≥9450mm、宽≥2550mm、高≥3650mm: △整备质量≥ 15000kg;前悬/后悬≤1480mm/2270mm; ★总质量≥25000kg; △额载质量≥9870kg; △底盘发动机功率≥213kw等所有参数完全照搬HCQ5250ZDJDF6型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公告参数(见证明材料2)。


法律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三、 政府釆购文件编制(三)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质疑请求:建议删除不影响专用车实际使用的外形尺寸:长≥9450mm、宽≥2550mm、 高≥3650mm;扩大其他参数为:整备质量≥12000kg, △额载质量≥9800kg,前悬/后悬≤1500mm/2400mm, △底盘发动机功率 ≥199kw。


经査询汽车公告网站,能够完全满足本次招标参数的只有华通牌HCQ5250ZDJDF6型压缩式对接垃圾车,招标参数具有唯一性(见证明材料2).


质疑事项四:投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售后服务中质保期作了 2项不同的要求:“(1)投标产品质保期为1年(4)整车保修期为3年”,请被质疑人给予明确。


质疑事项五:项目实施方案完整性不够明确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3 “方案每项内容完整且 完全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0分”,质疑人认为项目实施方案完整性规定较为笼统,没有细化,增加了专家评标过程的主观性,如产品技术方案包括哪些方面视为完整性?产品质量保证方案包括哪些方面视为完整性?项目管理方案包括哪些方面视为完整性等等。如不细化,会导致专家评标过程的主观性,不利于政府釆购的公平。


法律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请求:建议将此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


质疑事项六:优化方案的评定标准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3. 3综合评分明细表3 “优化方案不存在凭空编造、逻辑漏洞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的,每有一处得2分,最多得10分。每有一项有明显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质疑人认为优化方案的评定标准应为:以蓬安县使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的客观情况为依据,就①产品技术的先进性方案;②产品就项目使用地区的适合性优化;③节能环保、材料消耗措施;④应急预案措施;⑤安全及技术培训措施等方面阐述如何体现蓬安县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效率、节能、安全,而绝不仅仅是“优化方案 不存在凭空编造、逻辑漏洞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的”字面描述。


法律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釆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请求:建议将此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


质疑事项七:全国售后服务GB/T27922认证五星级体系认证具有针对性。


事实依据:体现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有GB/T27922认证和CTEAS认证,仅以全国售 后服务GB/T27922认证考察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具有针对性。


质疑请求:建议将CTEAS认证纳入评价要求。


质疑事项八:投标产品获得节能产品认证的得1分,属于环保产品的得1分,前后要求不一致


事实依据:投标产品资质类证明文件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环保产品认证,并且获得此俩类认证的均有证书予以证明,釆用“属于环保产品的”表述不准确。


质疑请求:建议修改为:获得环保产品认证并提供认证证书的得1分。


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会同参与需求论证的专家组重新审核后作出如下答复。


一、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


质疑有效,应当删除。


二、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


质疑无效,由于本项目时间紧迫,项目完成之后产品需在很短的时间内投入使用,所以我们采购的车辆为成品车辆,不存在车辆生产、改装、出厂检测等环节,只有运输和交货环节。


三、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


质疑无效,此车辆具有特殊性,因其是与已经安装好的压缩垃圾站配套使用,在制定此参数时是基于考虑要能与已经安装好的压缩垃圾站配套使用,而且要求性能良好,尤其是发动机必须要满足文件中所设定的要求,此参数并没有偏见性,参数并没有设定“★”条款,没有设定参数废标项。


四、对质疑事项四的答复:


质疑无效,质保1年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三包。保修3年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实行包修。


五、对质疑事项五的答复:


质疑无效,本方案已明确指出包含但不限于①产品技术方案;②产品质量保证方案;③项目管理方案;④项目的安全保证及应急方案;⑤产品交货、安装、调试及项目验收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可根据该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自身产品的具体特点设计出最合理、最优化的方案。给分方面, 5项方案共10分,每项分值已在合理明确的区间范围内。


六、对质疑事项六的答复:


质疑无效,该优化方案的设定本身就是基于节能?耗、提高效率、保证安全的角度参考的。


七、对质疑事项七的答复:


质疑无效,《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其国家编号即为(GB/T27922),是公认的通识性标准,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型企业和销售服务型企业的售后服务水平的评价,并不是有针对性。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第一质疑事项成立我们按规定予以删除改正,其余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卫设施 国债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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