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公告
浙财执法〔2020〕21号
当事人: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815号17—C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0〕6号),检查组于2020年4月13日起对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所)执业质量进行就地检查。检查发现你所注册会计师赵迎霞、原注册会计师支立宇签字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宁海科达学校审计报告》(东华会审〔2017〕5118号,约定审计收费2800元)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舞弊和重大错报
综合类工作底稿缺失,诸如风险评价、重要性水平、审计计划、总结等程序均没有执行。对宁波科达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的异常状况,如资产只有货币资金和房屋建筑物、负债只有一笔应付账款等,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舞弊和重大错报。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缺失,存在重大遗漏
审计报告底稿显示,宁波科达学校审计报告日货币资金72.9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9.26%。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
(一)未对39.80万元抵库白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现金账面余额398237.32元,现金盘点表记载,盘点日6月14日现金237.30元,白条抵库398000元。未取得相关白条的凭据,底稿里有一页宁海科达学校《申明》记载,“本单位已于2017年5月31日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盘点结果账实相符(其中白条抵库金额为398000元)”,注册会计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宁波科达学校《关于不对审计报告附注进行调整的要求》,对白条抵库39.80万元未做审计调整或者披露。
(二)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取得银行征信报告。银行存款审定表记载,宁波科达学校只有一个开户银行中信宁海支行账户(********136*****473),5月31日对账单余额66.62元,而宁波科达学校账面余额331700元,注册会计师仅编制余额调节表,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进行函证的理由。未取得银行征信报告。
(三)发现银行存款账面记载存在舞弊和重大遗漏后,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未作出是否需要更正的分析判断。据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东华专审〔2018〕5120号),宁海科达学校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还开立了账户(****************),报告记载“自2012年1月4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宁海科达学校提供的农行对账单进出流水存在大量未入账以及错误入账的现象”。根据报告附表统计,宁海科达学校该账户银行存款收款没有入账的金额为*******元。注册会计师在知悉科达学校银行存款账面记载存在舞弊和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未作出是否需要更正的分析判断。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 期后事项》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仅包含房屋建筑物且未计提折旧,会计师未提出异议
固定资产账面原值*******.91元,全部为房屋建筑物,累计折旧0元。报表附注披露学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记载,“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5%)计提折旧”,学校未计提折旧,注册会计师也未进行折旧测算,未对折旧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底稿中除了房屋照片以外,没有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的记录。审计报告记载,固定资产全部为房屋建筑物,无诸如电脑或者图书等其他固定资产。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宁波科达学校业务活动相关项目的审计程序和证据缺失,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2017年1—5月教学收入*******元、成本(工资)614927元、管理费用823785.68元、政府补助收入331700元。注册会计师只编制了明细表,实质性测试程序未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有:财政检查签证单;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宁海科达学校审计报告》(东华会审〔2017〕5118号)、《宁海科达学校专项审计报告》(东华专审〔2018〕5120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检查时尚未收到审计费用说明;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0年9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省财政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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