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院环境卫生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成都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院环境卫生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11-02 14:42
质疑供应商:建发(成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街8号
邮编: 610042
法定代表人:赖衍达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李振荣
联系电话:189*****034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A座24F
邮编:610015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
建发(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成都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院环境卫生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的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21日向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当面递交质疑书的方式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收到质疑书并于当日抄送采购人成都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意见,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书):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定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关于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评分细则的规定:……,最多扣6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在2020年10月13日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评分情况显示,我司在“共同评分因素”中的“技术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得分为:42分及25分。从其评分结果可知,评标委员会认定:我司在投标文件关于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方案的响应中,存在内容缺失或表述有缺陷或有错误或与项目无关现象。”
我司在技术性投标文件中,根据技术服务评分办法,分别对要求的以下六点 进行了积极响应:①供货时间安排措施;②货物运输方案;③安装调试方案;④技术培训方案;⑤应急措施;⑥质量保证措施六项内容。且每条内容具体,表达 清晰、有针对性(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多处优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在售 后服务方案方面,我司有完善的本地化服务方案,完备的备品备件库,并且我司在文件中承诺:1、若我方中标,大气预浓缩仪交货期在合同签订后80日内,其他设备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至用户指定地点。2、大流量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质保时间为两年。第一中标候选人(成都岩心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一览表 上响应所有货物的售后时间均为一年。但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均为满分,而我司却被严重扣分。我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提出质疑,认为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对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其结果直接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以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工作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质疑事项1答复:
我公司收到质疑人的质疑书后,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原评审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认真核查后,核查结果确认其评审无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专业能力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独立评审,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采信由每位评审专家独立判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履行其法定职责,任何人不得干预。质疑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请求及答复
质疑请求1:公示我公司“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具体(内容缺失或表述有缺陷或有错误或与项目无关的现象)扣分原因;
质疑请求1答复:本项目中标公告及评审情况已于2020年10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公示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公示要求,在允许公示范围内履行了告知及公示。评审情况是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评标的结果,质疑请求1要求公示的详细评审扣分情况依法不属于公示范围。故,质疑请求1不予支持。
质疑请求2: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分结果为满分”的“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
质疑请求2答复:本项目中标公告及评审情况已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3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依法不属于公示范围。
此外,投标人的技术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是其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的规定,未经投标人同意不得公开。故,质疑请求2不予支持。
质疑请求3:指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技术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均优于我方的具体方面。
质疑请求3答复: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已对质疑事项及相关请求进行核查,确定其评审无误。评审专家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专业能力及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独立评审、比较、投标响应是否采信是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过程及详细评审得分情况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 故,质疑请求3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人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以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回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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