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小楼镇观音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台阶修筑、绿化整治)、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部分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 增发改投[2012]241号、增规[2012]1658号 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现对小楼镇观音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台阶修筑、绿化整治)、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部分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小楼镇观音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台阶修筑、绿化整治)、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部分施工总承包
二、招标单位: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廖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工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增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
三、建设地点:增城市小楼镇镇区。
四、项目概况:改造小楼镇区支路网全长1311米和排水渠3900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小楼镇区支路网全长1311米和排水渠3900米,主要内容包括:支路网加铺沥青路面,改造支路网路侧石和人行道,铺设雨水管2600米和污水管1300米,实施交通、排水、绿化等改造工程,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2元。
4、项目编号: 2012-4415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
从2012年 10 月 10 日至2012年 10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天):2012年 10 月 30 日 9时 00 分至 10 时 00 分。
2. 开标时间:2012年 11 月 1 日 9 时 30 分。
3.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当天的截止时间前,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增城市荔城街荔乡路81号)九楼开标1室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
3. 投标申请人在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须按要求提交由增城市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增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和增城市监察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工程项目投标人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增纪发[2012]11号)实行,详情请登录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zcsrmjcy.gov.cn/read.asp?NewsID=600)查阅,具体接受查询部门: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预防科,办公地址:增城市增江街教育路10号,办公电话:********)。
2. 投标担保及投标报名费:
(1)投标担保10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2)投标报名费为100元/标段,报名费须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缴纳。
3.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按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准,项目负责人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名单内。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为保证投标人数量以形成充分竞争,如《名录》内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并同时投标的,则以开标当天60日诚信排名在前的公司的投标为有效,其余公司的投标无效。如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投标的,若开标当天60日诚信排名在最前的为母公司,则母公司投标有效,所有子公司投标无效;若开标当天60日诚信排名在最前的为子公司,则所有子公司投标有效,母公司投标无效。
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能提交投标文件导致未能完成投标登记的(属上述第4点的情形同时投标的,投标人自动退出的除外),视为未参加投标,按《名录》应用与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资格审查方式:
1、根据《增城市扶贫开发(名镇名村)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招选公告》,本工程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投标人应符合本公告第十一条的合格条件,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十一、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2、投标人在《增城市扶贫开发(名镇名村)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入围承包商名单内。
注:(1)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四、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5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N+4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N+2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工程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穗建筑【2010】56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六、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 增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署名投诉。
十八、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文件接受纸质文件及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以纸质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GDCA))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力。投标人可以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设立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代办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须使用 V2.0.06 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二十、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进入会员专区下载招标图纸。
二十一、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单位: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9日
小楼镇观音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台阶修筑、绿化整治)、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部分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 单 位: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一二 年十月 目录目录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修改表6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12(一)总则12(二)招标文件1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5(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1(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3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5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25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30(一)总则30(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33第三章合同条款46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97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109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109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12第八章招标控制价113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增城市小楼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2.2.1工程名称小楼镇观音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台阶修筑、绿化整治)、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小楼镇区支路网及排水渠改造工程部分施工总承包32.2.2建设地点增城市小楼镇镇区42.2.3建设规模小楼镇区支路网全长1311米和排水渠3900米52.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2.2.5质量标准合格 72.5.1招标范围支路网加铺沥青路面,改造支路网路侧石和人行道,铺设雨水管2600米和污水管1300米,实施交通、排水、绿化等改造工程,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82.5.2工期要求2012 年 11 月1 日计划开工, 施工总期: 60 日历天。93.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根据《增城市扶贫开发(名镇名村)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招选公告》,本工程不再进行资格审查。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1416.1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方式一:由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 10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157.5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65.1踏勘现场时间:自2012年 10月 10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 增城市小楼镇178.1招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 日4. 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8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经济标部分组成。19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内容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其中份数为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2份副本。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人再提交与正本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3 份)2019.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1.递交方式: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2.文件的递交起始时间: 2012年 10 月 30 日 9时00 分。截止时间: 2012年 10 月 30 日10 时 00 分。3.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开标 1 室。4.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120.4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间和地点1. 起始时间:2012年 10 月 30 日10 时00 分。截止时间:2012年 10 月 30 日12 时00分。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开标 1 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224.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2012年 11 月 1 日 9 时 30 分 2.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1室。3.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333.4开标评标办法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2438.2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25招标控制价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
*******.12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18272.47 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27540.91 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6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7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28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人数: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组的成员可由经济评委组成,该评标委员会由5 人或以上单数组成。29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施工—市政排名为准。[①同一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组成联合体各成员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的平均值计算。②同时具有招标要求专业资质的投标人,专业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其承接该工程所需专业的最高分为准。③采用专业企业资质进行招标的,如属8个专业综合诚信排名(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建筑幕墙专业、建筑智能化专业、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桥梁工程专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之内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的专业综合诚信排名分数计算投标人得分;如无专业诚信排名的,计算其施工企业排名。]30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投标单位所报的综合单价与招标人送造价站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相对比,所超出部分不得超出招标人送造价站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含)。如超出+10(不含)%,则以招标人送造价站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11.3.2投标报价部分:(6)修改类型:增加现文:(6)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 Excel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用Microsoft Word 软件或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2)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7)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7)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条款号:11.3.1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1.3.1投标函部分:(9)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条款号:18.3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18.3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投标人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条款号:11.3.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3.1投标函部分:(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7)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现文:11.3.1投标函部分:(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2)《安全总责承诺书》;(7)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一)至(三)(格式见第四章);条款号:11.4-11.8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1.4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 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 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11.5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11.6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7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1.8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的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现文:11.4 投标人按照从交易中心网站获取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11.5本项目为非电子评标,投标文件接受纸质文件及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以纸质文件为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包括一份电子文件),副本二份,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2包。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条款号:13.5.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现文: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若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则沿用;若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则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条款号:13.5.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现文: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计算;若增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计算;若上述两地区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均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与市场价相符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并按中标浮动率下浮后作结算。条款号:17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现文: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4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书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条款号:18.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与包封要求包封投标文件。现文:投标文件的份数与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18.1.1投标文件正本(1本)、电子文件光盘(先独自封好)一起包封为一包;18.1.2投标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包封为一包。条款号: 18.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提供的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不得修改所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现文: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上述各包分别独立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条款号: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修改类型:修改原文: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19.3.3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19.3.4 电子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现文:19.投标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封存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投标文件:19.2.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19.2.2《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19.2.3由增城市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19.3.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收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3.4在投标截止时,投标人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递交投标文件的。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19.5如投标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封标室里,开标前再从中心封标室解封、取出。19.6全体投标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投标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投标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条款号:20.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0.4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现文:20.4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条款号:21.迟交的投标文件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1.1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现文: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条款号:23.投标信息录入修改类型:修改原文:23.1.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24.投标文件的解密24.1.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三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现文:23.1.接收投标文件当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中的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条款号:28.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现文: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确认。条款号:32.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现文: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交纳交易服务费。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7)“电子文件” 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对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8.招标答疑8.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 →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 )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经济标投标文件组成。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投标申请公函;(2)企业资质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7)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7)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11.3经济标主要包括的内容:11.3.1投标函部分:(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投标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5)《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6)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7)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8)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9)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11.3.2投标报价部分:(1)投标总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如下:?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计日工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计价表;?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5)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3.3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11.4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 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 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11.5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11.6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7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1.8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的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作废标处理。13.投标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 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13.5.3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 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 收取和退还工作。16.2投标人可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也可在单个项目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低于本项目所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则以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准,无需补充差额。16.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额度:(1)一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八十万元;(2)二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六十万元;(3)三级资质的企业为人民币四十万元。16.4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后,交易中心将出具收讫证明。投标人凭收讫证明可参加交存期内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各项工程的投标。16.5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6由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要求收费单位在《广州建设工程投标缴费情况表》加盖收费确认章。16.7“网银”缴费的操作详见《网上银行缴费操作指南》或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6.8投标人未能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其投标文件。16.9由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办理退还手续。16.10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16.10.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10.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16.10.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18.1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提供的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不得修改所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18.3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投标人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19.3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19.3.3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19.3.4 电子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19.4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2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4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23.投标信息录入23.1.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中录入完毕。24.投标文件的解密24.1.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三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4、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5.评标过程的保密25.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8.中标通知书28.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28.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28.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2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9.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29.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30.履约担保30.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30.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1.合同生效31.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2.其它费用32.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33.腐败与敲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3.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3.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条款号: 39.5-39.9修改类型:删除原文:39.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9.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39.7确定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39.8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39.9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条款号:40.5修改类型:删除原文: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条款号:40.6修改类型:删除原文: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从该区间的所有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50个时,在电脑随机排序的前50名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条款号:附表五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附表五资格审查表条款号: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序号(6)修改类型:删除原文:(2)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 条款号: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序号(18)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投标人不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沥青摊铺机数量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招标内容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超过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条款号:35.开标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35.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5.2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处理,不参与排序和资格审查。35.2.1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人解密的;35.2.2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需要的;35.2.3 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35.2.4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35.3招标人在开标开始时间后,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现文:35.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5.2 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5.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当众予以拆封。35.4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不参与评标。35.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不符合招标公告第十一条第1点合格条件或项目负责任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不参与评标。条款号:39.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现文: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条款号:39.3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现文:投标文件公开开标;条款号:40.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0.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现文:40.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条款号:40.3.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0.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现文:40.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投标地点。条款号:40.3.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现文: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条款号:40.4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39.2规定现场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唱标时,招标人根据标书的递交情况以及系统对投标文件的检索结果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解密情况;c、电子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施工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现文: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39.2规定现场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开标时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纸质投标文件及电子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施工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条款号:41.5.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1.5 计算投标人的报价得分41.5.1确定评标参考价41.5.1.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5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41.5.1.4的选取原则选取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内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3若没有投标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1.5.1.4选取原则41.5.1.4.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序号最大值——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1.4.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大于50个时,先在排序前50名的投标报价中选取,选取方式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第50——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不足5个,则从排序第51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继续选取,直到可以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为止(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现文: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总报价个数大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投标人评标价(PT)=投标总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评标参考价(PC)=剩余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率X%)若投标总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少于等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中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若没有投标总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条款号:41.5.4修改类型:修改原文: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现文:当投标人评标价(PT)等于评标参考价(PC)时得100分,投标人评标价(PT)每高于评标参考价(PC)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PC)1%,扣1分,扣至0分为止。条款号:41.6.1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现文: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95%;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条款号:41.6.2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现文: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95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5分)。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4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4.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4.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34.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34.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4.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4.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34.9 本项目招标文件。34.10若招标控制价少于等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得分各按5%和95%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现该情况,须在“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修改相应条款)。35.开标35.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5.2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处理,不参与排序和资格审查。35.2.1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人解密的;35.2.2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需要的;35.2.3 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35.2.4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35.3招标人在开标开始时间后,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6.评标36.1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36.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6.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6.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6.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6.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6.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6.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6.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6.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6.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6.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6.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7.投标文件的澄清3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7.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7.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37.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8.定标38.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38.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8.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39.开标和评标程序:39.1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二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无效);39.2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39.3导入电子招标文件;39.4对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出现35.2所列废标条款、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投标单位进行废标处理。39.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9.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39.7确定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39.8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39.9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9.10计算评标参考价;39.11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并按照投标人总得分高低确定评标排序,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由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折算;39.12按排序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含投标报价算术校核),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 39.1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40.开标细则40.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0.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40.3 细则40.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地点。40.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40.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39.2规定现场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唱标时,招标人根据标书的递交情况以及系统对投标文件的检索结果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解密情况;c、电子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施工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40.5对投标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40.6确定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从该区间的所有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6.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50个时,在电脑随机排序的前50名投标报价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一个,作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40.7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40.8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0.9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1. 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41.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41.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41.3资格审查、评标流程41.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在所有的投标人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时,应重新招标。41.3.2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照评标的先后排序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有效性评审,只要其投标文件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文件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投标人的经济标,依次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所规定的有排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为止。41.3.3如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人时,应重新招标。41.4投标人资格审查41.4.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41.4.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1-5 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资格审查时,电子资审系统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对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41.4.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五《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4.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1.4.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1.4.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1.5 计算投标人的报价得分41.5.1确定评标参考价41.5.1.1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大于5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41.5.1.4的选取原则选取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个数小于或等于5个时,直接取区间内的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41.5.1.3若没有投标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则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41.5.1.4选取原则41.5.1.4.1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少于或等于50个时,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序号最大值——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1.4.2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的排序数大于50个时,先在排序前50名的投标报价中选取,选取方式以抽取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排序的起点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循环(即从起点——排序第50——排序第1——起点循环)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若不足5个,则从排序第51开始,按排序往后依次继续选取,直到可以选取5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参考价为止(若起点号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起点按上述原则依次递补)。41.5.2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计算。41.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分”。41.5.4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1.6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41.6.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41.6.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各项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适用于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41.6.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评标的先后排序。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注: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41.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41.7.1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六《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1.8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1.8.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1.8.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1.8.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1.8.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1.8.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1.8.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1.8.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1.8.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41.9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有排序的1-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1.10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五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N+4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2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评标参考价下浮点数: % 招标控制价: (元)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密封性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担保(元)投标总报价(元)人工费(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余泥渣土运输排放费(元)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编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安全总责承诺书废标原因投标人签名确认缴纳方式金额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注:1.本表适用于不需编制技术标书的项目。2.本表信息源自《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招标人代表:监管部门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交易中心代表:附表 二 -1 经济标评分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总报价(元)投标人评标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招标控制价: 元; 招标控制价的80%:元;评标参考价(PC): 元偏差((PT-PC)/PC)(%)减分(A)得分(I=100-A)得分排名次序注:1、投标人评标价(PT)=投标总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拖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 2、评标参考价(PC)=剩余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率X%)评委签名:附表 二 -2工程名称: 报价、信誉总得分汇总表序号 得分投标单位报价得分权重信誉得分权重总得分总得分排名1%%234567注:1.本表适用于采用“商务诚信评标法”评标的项目。2. 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三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总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A2+…An;∑B=B1+B2+…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四算术复核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总报价(A)算术复核后投标总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 日期:附表五 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投标文件投标书中安全员、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与投标登记时的不一致的;3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声明哪个有效;4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的不一致;5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6(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7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9投标总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10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浮动或改变;11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存在1% 或以上误差的;12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13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14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如有)15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16投标人未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或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17未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注:1. 本表使用GZZB2010-00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 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评委签名:日期 第三章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合字 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资料和说明、承包本工程。 三、合同工期1、 2012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大写): (人民币)(小写):元。具体条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内容规定执行。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9. 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本合同订立地点:增城市小楼镇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工程进行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形式管理工程的为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相应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广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国外设计的,还应包括翻译资料、设计图与本国的标准对照表、标准图等)。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红线范围内场所以及发包人因工程地点所限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及路径。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变更通知、修改通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件⑷招标书⑸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⑻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工程进行监理的,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现场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现场工程师解释时,按本合同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现场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地下、地上和架空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⑵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⑹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本合同第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⑴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⑵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⑷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⑸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⑺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内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⑻按专用条款内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⑼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⑽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9.1款各项业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⑶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⑷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⑹不可抗力;⑺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本合同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⑷试车费用的承担:空载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除另有约定外,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⑸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于工程师指令失误造成的事故,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须审定的经审定后)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⑴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⑵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⑶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⑷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第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各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和工程师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合同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2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指定地点和方法堆放。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⑸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⑹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内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市场无供货的材料,其代用材料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施工方因某种材料数量少不予采购造成的材料代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指定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价差。29、预拌混凝土使用根据《广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八、工程变更30、工程设计变更30.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⑶更改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0.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经现场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2、确定变更价款3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⑴发包人或发包代理人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只能就工程实物量差部分的费用进行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招标投标工程以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准;直接发包的工程以确定合同价时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可的预算价为准。⑵因设计图纸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的,只能就变化的工程实物量部分的费用进行调整,其中调整时的单价,以修改的设计图纸经批准时的市场价或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为准。对修改变更的工程,当有关综合价格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审定、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2.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2.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2.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2.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2.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竣工验收3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3.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3.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3.4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3.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3.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32.1款至32.4办理。33.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3.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竣工结算34.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4.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包人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4.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发包人向承包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4.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4.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4.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质量保修35.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⑴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⑵质量保修期;⑶质量保修责任;⑷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⑴本通用条款第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⑵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⑶本通用条款第34.4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⑷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6.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⑴本合同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⑵本合同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⑶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6.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7、索赔3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⑶、⑷规定相同。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37.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8、争议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9、工程分包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9.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0、不可抗力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震等自然灾害: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⑶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0.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1、保险41.1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担保42.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保证担保: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2.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各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5、合同解除45.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5一方依据第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6、合同生效与终止46.1除本合同第35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6.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7、合同份数4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除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外,同时适用广东省及广州市地方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负责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4套图纸 ,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公司、单位、部门泄漏工程的所有内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1、工程进度款的确认;2、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3、确认工程工期的延长;4、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及费用的增减;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费用的确认;6、停工令、复工令的签署;7、合同规定发包人的其他权力。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7.1 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和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开工时必须驻现场),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第35.2.8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 《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 承包人所投入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承包人按上述约定更换人员的,后任人员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的,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第35.2.8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承包人擅自更换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第35.2.8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否则按严重违约责任处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拒不整改的按照第35.2.8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6 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甲方代表、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甲方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甲方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若违反上述规定,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并按照第35.2.8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7.7 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或违反以上各款规定,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工程师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第35.2.8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照第35.2.8 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0天完成“三通一平”的工作(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10天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附件,场内线路的接驳及临时用水用电报装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10天(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0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所有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尚未办好的证件、批件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方负责以书面形式将水准点、高程和平面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5天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见8.1(5)条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交该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卫、消防、文明施工工作责任,并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使用照明、围栏、警卫等等(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必须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生活场地及设施(通讯及宽带),必须提供专用车辆用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协调、现场管理和资料传送等工作,发包人无需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做好相应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1、广州市对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2、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清运干净施工现场(本工程项目)遗留的施工余泥及生活垃圾,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承包人所属的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上班作业时须佩带平安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25日前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最后确认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时间为 年月 日(暂定),竣工时间 年月 日。11.1.2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 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 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7天以上。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 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 不可抗力;(3) 质量事故;(4) 安全生产事故;(5) 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或工程进度款延误支付或其他理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第35.2.4款(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5) 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第35.2.5款、第35.2.6款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场施工;(3)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测、检验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第11.1.2款(3)项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但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则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总承包服务管理、配合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5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非承包人因素(征地、建设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调整、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等)而造成工期滞后,不作为承包人责任。四、质量与验收14.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规范规定及双方协商中间验收项目。19、工程试车该条款取消。五、安全施工按工程所在地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施工中所有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工伤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按当地建设局有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安全施工措施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得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招标范围为施工图中所有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在施工期内,除已经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及图纸内容之外的现场签证外,投标书内有的项目或类似的项目,按投标书内的项目的单价,按照实际计算工程量;如投标书内没有的项目,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相应条款规定的要求计算单价和工程量,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设计、监理、代建、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仅作为投资控制的参考,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具体结算价格以增城市扶贫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增城市发改局、增城市财政局审批结果为准。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暂列金项目和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若投标文件内有的项目或类似的项目,按投标书内的项目的单价,按照实际计算工程量;若投标文件没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则按照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计算直接费。投标报价已有的材料按投标报价中材料价作为结算材料价,投标报价没有材料价按照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如〈〈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中没有包含的材料则按照材料看样定板程序确定的价格作为参考材料价,参考材料价仅作为投资控制的参考,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其机械费、人工日工资参考广州地区施工期间季度材料指导价格和有关文件,其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及利润费率计费沿用本工程相应专业中标费率。包干费为1.5%,计算至税前造价后下浮3%作为变更计价结算方式。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由施工单位报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审核意见仅作为投资控制的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格以增城市扶贫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增城市发改局、增城市财政局审批结果为准。2、建筑单体桩基施工部分,承包人必须严格依照设计图纸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要求进行施工,若因现场地质情况原因而导致工程量增加,须会同监理、设计、代建、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勘测确认。以本标段工程全部桩体总根数为基数,若平均单根桩体长度与原设计图纸相比,所超长度为五米内(含五米)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的施工费用;所超长度超过五米的,超出五米范围部分,由承包人会同、监理、设计、代建、建设单位验收确认后,按本工程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单价进行结算。(单体建筑项目条款)3、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浮动值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备案相应项目预算单价的正百分之十,凡超过正百分之十的项目一律按备案预算单价进行结算。4、因本工程投资来源复杂,施工过程中若因投资主体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减少,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发包人将在变更内容确定之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本工程最终的工程结算总价结算金额以增城市扶贫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增城市发改局、增城市财政局审批结果为准。5、本工程的劳动保险统筹金由发包人代为预缴,并在工程完成至总工程量的50%时,在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予以抵扣。6、本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发包人代为预缴,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通过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的验收而导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无法返还,发包人有权直接在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款中一次性抵扣与被扣预缴金额相等的资金。7、每月二十五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当月的工人工资,且不得拖欠相关的材料款或工程款,并根据工人个人身份证、联系电话等有效信息填表造册,经工人签字确认之后,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作为相应批次工程款申请必要条件附件送建设单位备案。如因拖欠工人工资、相关的材料款或工程款,导致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的事件,施工单位须负全部责任,并按专用合同35.2.10相应约定执行。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10天内,由发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的10%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预付工程款 。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成相应批次工程量(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26、工程款支付)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①合同签订后,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七天内,发包人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预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②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20%,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之后,发包人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5%;③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发包人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5%;④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80%,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发包人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⑤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验收并确认质量合格后,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发包人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并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在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发包人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支付至结算价的95%;⑦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并确认合格满二年后14天内结清,余款无息退还。2、保修金退还后,不能免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以工程保修完成之日起,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规定的保修期限顺延。3、履约保函支付形式,签订合同三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中标总价的10%作为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并向委托人提交《施工单位履约保函》后七天内,方可根据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的情况办理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履约保函金于工程全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后2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本合同涉及的工程款项支付时间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增城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增城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支付时间。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须有建材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书面材料给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确认。 八、工程变更若出现因投资来源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减少(例如资金投资单位自行施工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此作出的工程量变更,并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单价调整。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变更,承包人须以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形式(详见合同附件2)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工程量和综合造价分析,报请设计、监理、代建和建设单位详细审核。建设费用增加额度较大的(五万元以上),须经增城市扶贫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整个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额度超过原中标总价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时须报送财局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天内,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竣工备案资料共5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合同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第33.3款之约定二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35.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承担的方式35.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给发包人。(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2000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4000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通用条款第45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和不得低于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通用条款第45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按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其应赔偿因违约而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义务。35.2.2三次书面警告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严重违约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5.2.3根据本条35.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35.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迟延开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第35.2.4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3款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延误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逾期35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的工程合同。(5)本工程工期控制依据为1、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会议纪要等)向承包人下发的工期进度要求。2、承包人编制并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35.2.5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第16.5.3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2次严重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七条的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2.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4)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5)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所在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6)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5.2.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4万元;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44条执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35.2.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3.1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2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5.2.8 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5.2.8(1)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的,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更换项目经理或空缺10000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更换其他人2000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5000施工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没有履行其中某项工作或履行不到位的按实际发生情况扣罚(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1(9)款中有关工人“平安卡”制度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及政府部门、建设单位针对本工程作出的其他规定做好施工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5.2.8(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2.1(6)款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35.2.9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2.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35.2.10 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或工程款等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3.3.7款中关于不得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或工程款的约定,被工人、材料商或其他遭拖欠人员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材料商或其他遭拖欠人员采取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介入处理,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或工程款等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所垫付的工人工资、材料款或工程款将在工程款中扣除,且承包人需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5.2.11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7.1款、第7.4款、第7.5款、第7.6款和通用条款第16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管理,主动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本工程严禁转包,发现承包人有转包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35.2.12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5.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35.3.1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人;或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给承包人。35.3.2书面警告和书面文件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35.3.3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的送达承包人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①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②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36、索赔(合同通用条款)36.1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36.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36.2.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6.2.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监理工程师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6.2.3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工程师。36.2.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办法处理。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工程或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含配件)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的,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对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材料设备及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更换或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为止,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赔偿发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相应顺延有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的质保期。(3)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未作答复,视为索赔已被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发包人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或者向保证人发出索赔通知,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36.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调解;(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外,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本工程实行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责任制,项目经理全过程负责。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若损失超过履约保函金额的,发包人将追加承包人的赔偿责任。38.2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2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38.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8.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38.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38.6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工程),严禁再分包,并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的指令。当发包人的指令与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指令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2)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3)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承包人的综合平衡。(4)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5)及时向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6)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38.7承包人对分包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承包人应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38.9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单位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38.10承包人应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确保由不同分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及材料设备(含配件)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及材料设备(含配件)的完整性和整体性。38.11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合同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利益。考评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按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42、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因本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无需另行提供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招标文件执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副本八份,各执四份47、补充条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绿化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的合理使用期年;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工程为 五 年;装修工程为两年,绿化工程为一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安装工程为两 年;3、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两 年;5、其他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三、保修的相关要求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5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 日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发 包 人(甲方): 承 包 人(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十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其余副本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2.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结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42.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的相关内容。42.2投标书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总工期:“_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保修期限: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42.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的XML文件,《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表》均使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直接填写,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42.4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以下规定填写。42.4.1投标人在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时,必须将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填写完整。42.4.2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主体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名称完全一致。 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全部被没收,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投标日期: 年月日工 程 名 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 标 总工 期工程质量标准保 修 期 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 名安全考核证书(C类)编号注:1.本投标书适用于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项目。 2本表所报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须与本企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相应信息一致,评审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投标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为准。3.本投标书由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生成,投标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相关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所附 承诺书 (招标人):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经济标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负责人本人凭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并亲自签到。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声明企业: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投标申请人声明(二)关于投标过程不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声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本公司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出现以下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用技术的除外;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愿意接受评标委员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1、取消投标、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资格;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增城市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增城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6、报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特此声明声明企业: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投标申请人声明(三)关于遵守招标文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声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若成为本工程的中标人,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下列要求:1、订立合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期内与招标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2、施工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1)投标承诺及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架构中全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2)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设置的项目管理架构,委派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资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均满足本工程建设实施要求;(3)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3天内,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部到位,进入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4)若因技术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和时间到位、或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我公司愿按发包人要求撤换不合格人员,并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水平。3、工期: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工期。本公司充分了解和预计在施工过程中,本项目可能会存在比正常项目更多的阻碍工期的情况出现,保证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竣工时间。4、材料、设备:保证准备并供应充足的材料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时间全部按时到位。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5、质量、安全:保证实现本工程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计划,且按增城市有关文件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文明施工管理方案中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管理。6、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7、不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不拖欠材料、设备价款、分包合同工程款(如有分包工程)。二、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1、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解除合同;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增城市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增城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6、报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特此声明声明企业: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附件二: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1、2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的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资质内容、资质等级。2、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止。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3条的对应信息包括:1、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具备原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等级、注册编号、发证机关、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人员类别。(人员类别是指注册建造师、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小型项目负责人)2、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信息,包括证号、有效期。三、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4条的对应信息包括: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四、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5条的对应信息包括:专职安全员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类型、安全考核证书(C证)号、C证有效期、发证机关。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属地(省外/省内非广州/广州)项目类别(房建/市政)结构形式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中标通知书号中标通知书颁发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监督意见书编号或竣工验收报告监督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日期项目经理(建造师)(身份证号)(姓名)是否只属于项目经理业绩施工单位(编号)(名称)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资质名称资质等级项目规模工程类别分部特征规模指标数量计量单位获奖情况年度奖项名称颁奖时间颁奖单位 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年 月日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标段号 投标人名称 (企业IC卡编号) 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经理/总监/其他) 项目负责人资质证号 安全员 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 保证书我公司保证该项目由本单位承包,不接受他人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如有违犯,责任自负。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招标人意见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本表内容不允许涂改或增删。2.如项目没有划分标段时,标段号不必填写。3.如一个项目中划分多个标段时,应将所投标段的标段号及项目编号填写完整。4.如为联合体投标时,必须将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填写完整。5.本表由招标人保存。6.本表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7.二维码信息与本表不一致时,以本表为准。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第一节编制要求一、编制依据1、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2、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要求。3、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二、具体要求1、按本工程规定的总工期,编制出完善的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节点工期进度计划(以周为单位),在投标承诺了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2、发挥技术优势,优化管理水平。安排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工人参加本项目施工,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优化施工管理,充分发挥施工单位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优势。第二节施工要求一、施工机构及现场管理要求为把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关,确保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一名技术负责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实行高效益、有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二、施工要求本工程施工要点如下:1、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 2、投入现代化的施工机械设备;本工程的中标人必须严格施工管理措施,按现行有关规程施工,配备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沥青摊铺及压实设备。3、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先进的施工组织。4、施工过程要求A、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B、根据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编制材料订购、质量检测、配方测试,确保材料质量和供应的计划。本工程的中标人采用的沥青材料必须符合本工程设计及国家有关技术指标要求。C、根据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编制劳动力投入计划。D、根据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节点工期进度计划,编制机械设备投入计划。三、项目施工目标1、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2、安全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3、工期目标。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三节主要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的要求1、工程施工要求各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均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质量标准、成品保护等。2、所有施工项目均应按照国家、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后方可施工。第四节主要技术组织要求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的各项规程,要注意落实下列各点中的技术措施。实行目标管理,明确总目标为合格。1.成立全面质量和管理小组。2.明确并认真落实技术岗位责任制和技术交底制度。3.落实图纸会审、定位放线、预检复核、材质验收、成品保护等有关规定。4.制定自检,互检(交接检)末检制度。5.对工程实行质量预控,施工程序及工艺标准施工。6.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第五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注 : 除应执行本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概要)外,应参照国家等现行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作进一步完善。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注: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注:另册。 第八章招标控制价注: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 九、 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 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二、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十四、计日工计价表十五、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十六、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七、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招标控制价备案机构:增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